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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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 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
导弹发射训练、试飞试航任务以及参加武 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致残的。
因公致残条件
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 1.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
事件致残的; 2. 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3.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
2. 符合要求又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不低于当 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 随军遗属,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无法安置的地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 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
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优待
平信,免费 4. 从部队发出的
邮递。(义务兵)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 的医疗有待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旧伤复发 + 旧伤复发以外 2、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

已参加工伤保险

未参加工伤保险


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没有工作的
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 复员军人——在19541031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在乡退
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军人)
4. 退伍军人——19541101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 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
生活困难 复员军人——
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
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假肢 三轮车 。。。
现役 退役
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3、优待的具体内容
1.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相关优待 2.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优待 3.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享受的生活福利、医疗待遇以及劳动关系保护 4.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享受的交通优待 5.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享受的参观游览优待 6.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兄弟姐妹应征入伍享受优待 7.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享受的教育优待 8. 优抚对象享受的住房优待 9. 随军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家属及随军遗属享受的安置优待 10. 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优待 11. 优抚对象享受治疗或者集中供养的优待
第一顺序:父母(扶养人)
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2013年的烈士待遇:143万。 烈士褒扬金=30×26955=808650元 一次性抚恤金 =20×26955+40×2210=539100+884 00=627500元 小计=1436150元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26955元。 *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为2210元每月。 *北京市烈士遗属抚恤金每人每月2016元, 即每人每年24192元。当受供养人死亡后, 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 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 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 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 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 亡的;
5. 其它死亡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6. 执行对敌任务、边海防执勤、抢险救灾任务时失
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1. 执行任务中、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 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 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 在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死,或因医
定期抚恤金发放与终止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批准日
发放:从批准日起计发。
终止:遗属死亡,注销《定期抚恤金领
取证》;增发6个月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 补助费。
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wenku.baidu.com
1. 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 等级的认定
2. 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残疾抚恤的对象
因战 致残


因公

致残

因病
致残
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
• 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 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具体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增发或补助。
残疾军人抚恤的待遇
残疾 军人 死亡
旧伤复发而死 因病而死
因公牺牲待遇
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丧葬补助费; 因战因公1-4级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定期抚恤金
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父母(扶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
活费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 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残
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
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
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保 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
第8章 我国烈士褒扬与优 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玉长文 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社会工作系
第8章 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 策
第一节: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抚恤优待工作政策法规
1、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2、死亡、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3、优待的具体内容 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法规 1、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及安 置形式 2、退伍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及退休安 置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
享受抚恤的残疾等级 一级至十级
一级至十级
6 一级至

退出现役
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残疾性质的认定
三种残疾性质
因战 致残
因公 致残
因病 致残
条件 条件 条件
因战致残条件
1. 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2. 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伤害致残,
或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致残的; 3.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
优抚对象享受的住房优待
•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 依照有关规定享受 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在农村的抚恤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
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随军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家属 及随军遗属享受的安置优待
1. 师旅批准的随军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 有单位的,驻地政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当接受和妥善安置;随军前 没有单位的,驻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置;自谋职业的,按照规定减免 费用。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相关优待
优待金 1. 服役期间,政府给家庭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
或其
他优待。(义务兵)
2. 入伍前有单位,退役后复工复职,待遇不低于同类人员;服现
役期间,家属继续享受“单位家属”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 入伍前的承包土地保留,现役期间,法定与合约规定之外,免
除其他负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1. 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2. 死亡抚恤待遇
——被批准或确认为烈 士、因公牺牲或病故的 现役军人及其遗属。
•因病猝死、疾病死亡、非 执行任务死亡失踪
•烈士: •因公牺牲: •病故:
1. 对敌作战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 伤死亡的;
2. 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被俘、 被俘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被折磨致死的;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享受的参观游览优待
• 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凭证享受优待,具体由当地县以上
政府定。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 兄弟姐妹应征入伍享受优待
• 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享受的教育优待
1、公务员考试、高考、中考:同等条件下,退役者优先录取。 2、子女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享受各项助学政策。 3、子女入学历教育的公办学校、入托,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1. 残疾军人享受工伤福利待遇和医疗待遇。 2. 不能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以残疾为由)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享受的交通优待
优先购票 50% • 凭证
;残疾军人减收正常票价
。(限境内火车、轮船、
长途公共汽车、民航班机)
• 市内公交,残疾军人免费,现役军人凭证优待,具体由
市府定。
(市内公交: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一级:国家供养终身。 二级:国家供养终身。 三级:国家供养终身。 四级:国家供养终身。
1 供 养方 式2
集中供养 分散安置
+ 护理费
因战 因公 因病
一级 50% 二级 50% 三级 40% 四级 40%
50% 50% 40% 40%
30% 30% 30% 30%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比
配制 辅助 器械
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 烈士遗属——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级人 民政府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扶养人)、配偶、
子女、兄弟姐妹。
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 牲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后, 军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第一节: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 公民牺牲评定烈士条件 • 军人牺牲批准烈士条件 • 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
烈士遗属优待 烈士纪念日:9.30
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1.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 2. 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
7. 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 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后,军人的父母(扶
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8. 现役军人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 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作单位解决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未参加医疗保 险且本人支付 有困难,由县 级以上地方政 府酌情给予补 贴。
3、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
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由省级政府规定。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享受的生活福利、 医疗待遇以及劳动关系保护
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4. 其他因公致残的。
因病致残条件
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含精神病),
经医疗终结后评定的病残。
• 除(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 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之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残 疾的。
这两种情形属
因公致残
现役军人残疾等级的认定
发放顺序
多次立功受奖者,就高不就低
中央军委荣誉称号 增发35%
一等功 二等功
增发25% 增发15%
军区级荣誉称号
增发30%
三等功 增发5%

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 荣誉称号

立功
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
的,执行排职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 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 人40个月的工资。
疗事故死亡的;
5. 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抢险救灾以外的 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
死亡抚恤待遇
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 + 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 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30倍
发放标准
烈士 因公牺牲 病故
80个月工资 40个月工资 20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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