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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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
刚刚,财政部宣布: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起征。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询金融解读:
此次新规,核心是解决了进项发票抵扣和分摊的问题。
但是仍然没有回答一些细节
问题,尤其是何为应税收入的部分细节问题。
如对于持有到期的定义,对于保本理
财的界定,资管产品和自营之间交易是否参考同业往来业务收入,等等。
财政部再次推迟半年,直至2018年才实施,也是给自己预留了更多时间,进行这些细节问题的制定。
政策链接: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
财税140号文深度解析
前言
一、财税140号文对资管行业影响预估
二、何为保本?
三、各类资管业务增值税分析
四、混业资管相互嵌套背景下增值税税负问题探讨
五、关于增值税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
前言
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推迟执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
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中有关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的内容到2017年7月1日。
本次65号文则再次延期到2018年1月1日。
注意该实施日期是按照资管产品运营时间,而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因此在规定
前发行的产品,若届时仍在运营亦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延迟执行是顺势而为,这既是给市场一个理解新规并做好相应准备的期限,
同时也是财政部和税务局给自己一个缓冲时间。
140号文第四条明确把此前存在征税遗漏的资管产品征税主体落实在了管理人身
上,让所有的资管产品无法遁形。
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非保本投资收益不交
增值税,持有资管产品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一、财税140号文对资管行业影响预估
首先,我们先明确下资产管理的定义,通俗易懂来讲就是资管管理机构。
笔者认为
包括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股权投资基金、其他类型私
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包括子公司)、信托、期货资管、保险资管。
但私募基金中的有限合伙基金不属于讨论范畴。
截至2016年底,银行理财按照正常的增值速度大约是29万亿,信托规模19万亿,公募基金9.17万亿,私募基金实缴规模7.8万亿,基金专户17万亿,券商资管15万亿,保险资管 1.6万亿,合计大约99万亿。
去除公募基金9万亿、去除通道叠加
部分(基金子公司一对一专户、券商定向资管、和大约估算的50%信托规模、一半的私募基金)36万亿,资管业务应交增值税范围大约54万亿,其中这54万亿投资范围以非标资产、债券资产、同业资产为主。
如果这里再扣除部分利率债投资、国
债、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笔者估算应税税基收入大约为45万亿乘以5%为2.25万亿,按照3%增值税水平粗略匡算可能的影响规模在650亿的量级。
这里仅作为一个基本数量级的猜测。
其实从财政部目前的思路看,并没有很多重复征税的情形。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主
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因为权责不清,导致增值税处于漏缴状态的问
题,所以未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该主要是明确缴税主体和范围,落实资管行业增
值税问题,让漏缴的1000亿无处遁形。
因此无论是基金专户、契约性私募基金,还
是银行理财、信托计划都会受到影响,但加通道业务本身不会导致重复征税。
合法
规避思路大概有:将部分合约保本型产品设计为结构保本(非保本化),走定制化公募的路径。
二、何为保本
之所以判定是否保本非常重要,是因为整个金融行业增值税的征收主要集中在两大
类别: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而判定很多金融产品是否属于贷款服务主要是看其是否属于合约保本;判定是否属
于金融商品转让主要看是否持有到期,以及底层资产是否属于金融商品的定义范畴。
1、财税140号文对保本的定义
根据140号文,保本是指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这一
定义和我们金融从业人员理解的保本是有差异的。
金融行业一般说保本主要是看风
险级别,如果是银行或保险金融机构担保,或者通过非常好的结构安排确保部分投
资人(比如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则就认为比较靠谱,属于保本,但如果只是一
个高风险债券,虽然发行人明确承诺到期偿还本息,但我们可能认为这个是风险资
产而不是保本。
但是,税务局的思路完全不一样,其并不是按照风险级别来衡量产品是否保本,而
是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判断,只要合同承诺到期偿还全部本金,无论这种约定是否
真的靠谱,其也属于保本产品。
所以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看来,刚才所列举的高收
益债同样属于保本收益。
2、保本义务主体的范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140号文所述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笔者认为承诺主体不限于资产管理机构本身,也应该包括第三方提供的保本保证。
我们先从保本理财以及保本基金这两类最常见的保本资管产品来看,银行理财的保
本义务人是商业银行本身,而保本基金的保本义务根据最新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
的指导意见》可以通过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的方式转移给第三方。
三、各类资管业务增值税分析
在把握140号文中保本的内涵后,下面的几个分析就能很好理解。
下表的列举逻辑
部分基于本文第五部分的假定的结论。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
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
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
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
核心要点。
注:上述大致从三个维度对资管产品和部分金融产品的增值税进行了总结,非标为:(1)保本还是非保本;(2)征税主体是否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资管产品;(3)持有到期还是按照金融商品转让。
其中金融商品转让有严格定义: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
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
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在哪些产品存在金融商品转让的认定上需要尤其小心,一般有价证券(包括票
据)典型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价差征税范围。
1、保本资管产品
对于资管产品而言,目前只有主要只有银行理财存在 6.1万亿的保本理财。
以及存量中少量公募基金的保本产品。
从目前的监管体系看,只有银行理财仍然有6万亿左右的保本产品,而且是合同明
确约定保本。
这是银监会1104非现场监管体系以及2014年39号文明确的内容,保本理财募集资金银行按照负债来处理,如果是金融机构购买银行保本理财,类似大
额存单CD,按照同业存放核算。
如果个人和企业购买保本银行理财,银行多数按照
一般存款核算。
目前市场大量引用银监发[2014]35号文说银行保本理财受到严格监管,纯属误读。
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期货资管受新八条底线严格约束,管理人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注意,虽然不能保本保收益,但是也有可能是140号问下的保本,具体分析请参考本文第二部分),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也不属于保本。
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绝大部分公
募基金也都不属于保本产品。
尽管市场上尚有3000多亿存量保本公募基金产品,但目前新发产品也基本冻结,从数量上看可以暂时忽略。
所以合法合规的保本资产管
理产品主要就是保本银行理财,此类产品涉嫌重复征收增值税。
本文第五部分有案
例详解。
2、对于底层资产为股票质押式回购、应收账款等类贷款服务,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角度属于保本收益类,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从资管计划的投资人角度,如果持有到期不需要缴增值税,因为以此类资产作为
底层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多数属于非保本资管计划。
而且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已经
为这部分收益缴纳增值税。
3、平层资管产品第三方担保
根据新八条底线的规定,资产管理人虽然不可以承诺对资管产品保本保收益,但是
对于平层资管产品而言,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进行担保。
笔者认为,140号文并没有对保本义务主体进行特别限制,因此,此类资管产品也属于140号文定义下的保本产品。
另外,对于资管产品与履约保证保险或者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结合的,这种
情形则较为复杂,在此不一一展开讨论(具体可以微信交流bankkaw)。
4、信贷资产收益权具体看合约,但笔者认为信贷资产收益权合同本身并没有保本条款,尽管底层的信贷资产属于保本合约,但从140号的征税思路不会穿透看底层资产来辨别是否保本。
因此如果收益权转让的合约本身没有约定回购或保本,则不属
于保本产品。
出表银行仍然持有底层信贷资产,贷款的利息收入其实已经纳入出表
行的自营业务收入需要交增值税,投资人获取信贷资产收益权收益按照非保本不交
增值税也合理。
具体可以参考后面图解。
当然已经会计出表的情况下,原始权益人仍然需要交增值税似乎并不合理,然而笔
者认为这正是140号打破的定势思维,对于管理人而言表外资管产品也是表外特征,
但如果资管计划的应税收入管理人同样要交。
同理对其他各类收益权合同,需要具体分析收益权这一层合同文字表述,看是否有
约定回购或者保本。
5、对于债券来说比较好理解,除非明确免税的利息收入(如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如果直接持有债券一般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
但根据财税46号文如果是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人,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金融机构投资金融债。
6、ABS优先级不属于保本产品。
不论ABS优先级或劣后级持有人实际持有的是信托
计划、或券商/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的份额,因此只要这些计划没有明确保本保收益(劣后级对优先级的支持不算保本),原始权益人提供流动性便利也不属于保本,ABS 投资人不需要缴税(因为原始权益人不会对ABS持有人进行回购)。
现实中监管也不会允许这些计划的保本表述(尽管信托计划有预期收益率的表述,但也不是财税部
门定义的保本)。
现实中即便原始权益人有回购也是从SPV回购部分或全部基础资产,对于ABS持有人来讲是一种增信;但ABS优先级的资产是基于SPV和认购人之间的合约,该合约
本身不会因为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增信而变为保本,所以仍然属于非保本金融产
品。
以下为ABS的基本结构图示:
我们首先来讨论下D环节,即投资人投资、持有ABS这一环节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笔者认为,如果是持有到期,期间产生的收益则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因为专项计划(SPV)是个非保本的产品(注意,虽然在B环节很可能有发起人回购或者第三方担保的安排,但是这不属于D环节的保本),但是如果投资人转让专项计划份额,增值部分则应当交纳。
接下来我们重点讨论下B环节,即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装入SPV过程中的增值税问题。
一般而言,这一环节需要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即实现会计出表,这时候,需要根据底层资产的性质来决定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如果是属于140号文项下的保本金融商品,如信托贷款的债权,其产生的现金流多数属于应税收入(具体可以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及46号文,70号文),则持有期间的收益(现金流)则需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因为底层资产从目前银行间交易所的实际基础资产类别看。
如果是信贷ABS,发起人(银行)从释放资本占用的,信贷资产一般都会出表即真
实出售,但为了规避银监102号债权转让必须重新签订合同的规定,实际上转让的
是信贷资产收益权(并非债权),从收益权这一角度看,其并非保本,那么SPV期间持有收益权产生的收益管理人意味着不需要缴增值税?同时,从银行角度而言,该
信贷资产已经出表且不继续涉入的情况下,银行也无需缴纳增值税了?笔者认为,
国税总局当然不会允许这种情形出现,否则信贷资产利息收入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规
避缴税,到底由哪一方缴纳还需国税总局明确。
对于企业ABS,在发起人转让给SPV这一环节,往往都是应收账款等资产的收益权,而且可能存在发起人到期回购的安排,资产也可能未出表,在这一情形下,则可能
导致在A和B环节双重征税的问题,到底哪一环节缴纳,需要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确认。
因此,在目前企业ABS设计中,应当特别留意发起人回购或者担保这一环节,
如被认定为140号文下的保本,虽然2017年7月1日前不征收增值税,但项目存续至该日期以后,则可能存在被征收增值税的风险。
另外,这还涉及到基础资产现金
流的问题,到底是否包含增值税部分还是不包含。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
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
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 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
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
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下面为具体非挂牌ABS的案例:
此前的私募ABS信贷资产出表模式探讨
这个模式目前因为银监会82号文约束,可能需要做一些调整,但不影响我们拿来分析增值税问题。
这里一共两个资产管理计划,分为4个步骤:
步骤一:银行B发放贷款形成信贷资产,这典型属于银行表内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属
于应交增值税范围。
如果银行B会计师认可收益权转让可以实现这笔贷款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笔者认为从财税140号文的逻辑看银行B仍然需要交增值税。
虽然银行B将信贷资转到表外,但银行B仍然是这笔信贷资产的管理人,类似于资管计划管
理人角色;银行只是将收益权转出,而收益权根据140号文又不属于缴税范围,如果银行B不交增值税,那么整个业务链就形成了增值税的漏洞。
步骤二:转出行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券商专项计划,信贷资产收益权本身从合约
来看不属于保本产品,从而券商不需要为该券商专项产品交增值税。
步骤三:A银行理财投资券商专项计划发行的优先级ABS,对A银行理财而言,ABS 优先级不属于合约保本产品,所以作为管理人的A银行不需要交增值税。
步骤四:A银行理财如果是保本理财则投资人需要为投资收益交增值税,如果A银
行理财属于非保本理财则投资人不需要交增值税。
从本案例来看,收益流从信贷资产利息收入一直流向A银行理财投资人,如果是非
保本理财,则整个利息收入流经四个环节只有一次增值税,但如果银行理财为保本
产品,则有两个环节需要交增值税,从而重复征税。
需要注意,如果是一般的ABS产品,企业或银行实现了基础债权资产完全出表,不
是通过收益权形式,那么增值税缴税义务人不是原始权益人了,而是券商资管或信
托计划的管理人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
(6)合伙企业LP份额
合伙企业的LP份额优先级,不论合同如何约定,这里的固定分红比例和本金保障都
是通过结构化设计实现,类似ABS优先级,不属于保本利息收入;有限合伙企业分
红收益应该属于所得税范畴,不是这里增值税范畴。
因此投资人不需要为分红收益
交增值税。
合伙企业LP份额转让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按照股权转让处理?从财税36号文定义的金融商品转让: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
衍生品的转让;一般认为在协会备案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份额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移。
但从实际操作看,有限合伙很少直接份额转让(退伙再入伙),多数可能是有限合伙收益全转让,至于这种类型创新品种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笔者很难定论;从法
律形态看,如果先投资一个基金(该金融资产基于基金创设合同),再基于这个份额
创设一个收益权卖出(收益权金融资产基于一个全新的合同创立),应该不属于同一个金融商品,从而也不存在金融商品转让。
(7)回购业务
这项比较特殊,如果是金融同业之间的回购则属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如果不是金融机构同业之间交易,一般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保本收益需要缴增值税,债券买断式回购按照金融商品转让价差需要缴增值税。
股票质押式回购按照保本收益需要缴增值税,多数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融资人不会是
金融同业,所以股票质押式回购很少是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从而金融机构及其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没法纳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混业资管相互嵌套背景下增值税税负问题探讨
首先需要强调,140号文之后,对去杠杆和去通道并没有明显作用,但对于金融机
构此前表内业务表外化稍微增加成本;比如银行自营投资债券或非标需收益需要缴
增值税,2017年7月之前只要银行将这部分投资委托给专户或其他资管计划则可以
逃脱增值税,但此后就不能再起到避税功能。
但如果多加基层通道从本文下面分析
结果看也不会加重税务负担。
从目前表外业务大幅扩张来看,主要也不是为了逃避那点增值税,仍然以绕一行三
会的各种监管指标为主。
而目前除保本银行理财外也没有太多重复征税的情形。
所
以140号文和去杠杆、去通道没有联系。
1、重复征税只存在于保本资管产品,就目前而言主要集中在银行理财
因此对于保本资管产品而言,投资人相当于发放了一笔贷款给资产管理计划,到期
及持有期间获得利息收入。
所以,按照36号文,所有的保本银行理财的投资人需要就投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而140号文第4条又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不区分保本型和非保本型
资管产品,那么从文件精神来看,所有的类型的资管产品都应该由资管产品管理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此以来就出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具体可以参考后面的案例1和案例2流程图分析更直接明了。
银行A自营资金(注意不是银行理财)投资他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从银监会统计
口径看可以视作为存放同业;但税务局是否认可金融机构投资保本银行理财视为同
业往来利息收入仍然值得商榷,至少从财税36、46、和70号文明确文字表述看没有提及保本银行理财同业投资属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目前银行同业认购保本理财的情况比较普遍,对发行银行而言,往往是资产负债冲
规模,突破各地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存款利率上限约束。
对购买行而言,其目的
往往是借通道投非标,或者是有时候城商行或农商行间资产配置。
2、财税140号文和去通道没有任何关系,绝大部分通道并不导致重复征税
从目前看市场上流行的多数嵌套并不会导致重复征税,所以140号文不会产生去通道效果。
大致介绍几种模式:
(1)银行新增资产出表的模式
从下图看,主要有两个资产管理人,一个是信托计划,一个银行理财;从收益流的
顺序看,是融资支付利息给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A银行,A银
行再支付给B银行理财计划,理财计划将收益支付给其投资人。
共经过了4个步骤,假定都持有到期(目前此类资管计划持有到期概率较大),
步骤一:按照财税140号文的思路,信托计划收到的融资利息,这部分属于应交增
值税,因为这里的信托贷款站在信托计划角度属于典型的保本收益,合同明确约定
融资偿还本金和收益,所以根据财税140号文第四条资金信托管理人(信托公司)
需要为利息收入交增值税。
步骤二:信托计划投资人A银行而言,资金信托合同一定是非保本合同,信托明确
不允许保本保收益,所以A银行获取信托分红收益不需要交增值税。
步骤三:B银行理财让信托收益权同样不属于保本合同,所以信托收益权的利息收
入不属于增值税应交范围,从而B银行作为管理人不需要为该理财计划交增值税。
步骤四:B银行理财投资人获得B银行理财投资收益是否需要交增值税要看该理财
产品是否保本。
如果B银行理财属于保本理财,意味着投资人需要按照财税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的保本收益交增值税。
如果B银行理财属于非保本表外
理财,那么理财投资人不需要交增值税。
(2)通过有限合伙股加债形式投资底层资产
这种形式很普遍,以下是简化图,现实中,银行理财会再通过另一个通道对GP也可能进行名义控股;有限合伙层面很可能做成优先劣后的形式,融资认购部分劣后。
底层资产一般以地方政府平台、房地产、PPP项目为主。
①现实中银行理财不会转让单一信托;有转让信托受益权比较普遍,笔者认为不属
于增值税范畴。
不属于贷款服务收入,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待明确
②单一信托也不会转让有限合伙基金LP,LP其实只有退伙和入伙的问题,现实中也是转让收益权比较多,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待明确
③有限合伙基金的委贷属于贷款服务,股权投资+回购不确定,我更倾向于不算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
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
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