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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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对策
陶云凯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蚌埠 233030
摘要:在大数据的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持续发展。

这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同时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论文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况,紧接着剖析了其中的风险,最后在研究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对应的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监管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相结合,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一系列金融活动。

从广一点的范围理解,互联网金融可以划为两类。

一类是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相结合,另一类是借助互联网平台来创新金融业务。

对于第一种主要是由金融机构推出,而第二类业务主要是在电子商务企业中展开。

而从狭义上分析,只要是现金流的运转借助了互联网这个平台来完成的,就能够将其划为互联网金融的领域。

但要明白,互联网金融不单单是两个行业间的粗略结合。

它是以一定的网络技术为基础,在被用户熟知并接纳之后,顺势而生的一种全新的产业。

互联网技术的飞快进步加速了金融的创新频率,这同时也对相应的管控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特征,会减弱管控的力度。

由于管控的成效上得不到保障,这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非常不利。

而且互联网金融交易并不是在线下进行,人们在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时或者是在究查相关责任时,都存在较大的困难。

相关监管部门也很难拥有足够证据来确定事实,加上一些电子形式的凭证被改动和假造的难度并不大,这都对传统取证制度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所以它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并没有充分的显露出来,最终造成了如今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控还比较薄弱的局势。

二、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类型
以相关文献的理论阐述为基点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划分为六类。

第一类是第三方支付。

这种模式可以根据是否具有担保功能,将其分为不负担保功能和兼负担保功能两类。

它们的特点是具有完整的客户采购、支付、物流、结算等信用信息,经营的成本不会太高,能够为客户提供更精细化的服务。

第二类是电商系金融。

这种模式是利用网络技术以及大数据的统计分析能力,具有较大的公平性,参与度也很广泛。

另外中间成本低,支付过程也很简单,还具有丰富信用数据和高效率处理信息等特点。

第三类是P2P网络贷款。

用一个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联络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从而能够满足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更加充分
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利用此次机遇,银行可加强自身经营能力的提升,改变以往唯利润的经营理念,而忽视银行客户的重要性,也有利于转变传统的经营模式。

银行也必须抓住机遇,转换发展思路,升级内部经营方式,尽管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还未能动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地位,但丛生的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正逐渐占据部分市场资源,银行业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不能坐等政策倾斜的优势,而要主动加入变革风潮,实现自身的升级转换,由此才能顺应互联网金融风潮,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以大数据应用促进信息整合转型
互联网时代企业发展特别重视信息的收集,尤其要重视客户信息的研究与分析,只有把握准确的客户信息才能把握正确的客户需求,以便后续及时响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有吸引的产品和服务。

银行实际工作发展过程中能够接触到一线的客户,直接面对客户便能收集客户信息的一手资料,而发展互联网金融必不可少的环节便是掌握大规模客户的核心需求,作为总行发展战略部署的一部分,这也是在实际业务开展的需求。

而整体客户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应利用先进的设备和系统进行有序的整合,在内部大数据战略的推动下,利用专业的数据匹配,抓住核心客户群进行精准式营销,以促进大数据平台的落地与客户需求的契合,最终成功利用信息实现业务的全面升级。

尽管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属于强劲发展时期,影响了商业银行原有的存贷款业务和支付等功能,对其利润效益也有一定影响,但多年来国内以银行等单位为代表的金融格局暂未被大局面改变,但银行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政策实施的执行者,短时间内银行在国内金融领域内的重要地位不会变动,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不断的发展,国家政策对互联网企业的扶持在将来必不可少,传统银行
也的发展模式必将受到影响,甚至银行的经营模式会受到新兴金融企业的巨大冲击,颠覆其发展局面,这一点是银行业创新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清醒认识的一点。

各传统银行应该多实践和创新,提供思路,各地及不同机构在创新时应从不同角度出发,多层次思考,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业务和服务,在互联网
金融浪潮中树立特色,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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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平安, 赵权伟, 诸葛玉华, 王苗, 叶芳, 覃志俭. 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非线性效应研究——基于面板平滑转换模型的实证研究[J]. 区域金融研究, 2017(03): 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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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用了社会上使用效率低的资金。

这种模式有两类运作形式,一种是线上与线下相联合的方式,另一种是仅采用线上的方式。

第四类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众筹。

在我国的众筹较常见的是“点名时间”的方式,一种对新兴产品预售的形式。

先利用市场宣传这个平台,将有创意、有前景的项目展示给广大投资者,以此来获取开展项目所需的经费。

如果有人觉得这个项目有投资价值,那就可以放入一定的投资金额并从资金需求方获得相应的回报。

这种回报不一定是给予实物,也有可能是某种服务形式。

第五类是金融机构网络化。

金融机构依靠网络互联网的信息化,从而将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

这种类型的新颖之处是重视使用者的主观感受、注重有互动的动态营销、提倡网络平台的开发,这都恰好与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如出一辙。

最后一类是互联网金融门户。

其利用的是互联网搜索引擎,以“搜索+比价”的经营形式,将金融产品供应给各个金融机构出售,同时提供与之相关的第三方服务。

这种模式的核心价值是在其对渠道的细分与把控,比如目前针对理财、信贷、保险以及P2P等领域都有相应的门户网站。

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一)认知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认知风险是指投资者对其本质没能有清楚的认识,从而造成人们对风险认识不够。

其实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超越金融体系本身的范畴,和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在于提供了新的买卖方式,创造了新的贸易手段,但这并不能表明改变了传统金融的实质和作用。

这也提示了我们,互联网金融不仅仅具有传统金融的风险,同时还潜藏着因为一些创新而带来的更大的不确定性。

就比如说P2P类型的网上借贷模式,由于借贷机构在向企业发放贷款后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和风控措施,导致一部分企业因为突发贷款损失或者是因为不良贷款的日渐积累而无法正常的运行。

因此,由于存在认知风险,很多投资者误以为互联网金融是他们的“救世主”,最终导致了系统性风险的从众效应。

(二)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控在法律存在空白。

当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还不完整,而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性质的法律界定也不够明确,这使得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在监管方面存在较大的空白。

对互联网金融未来的进展变化来说,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也使其具有潜在的风险。

如我国在信贷双方信用、资金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都未做出精准的规定,那么对依赖互联网这个中介来连接资金供给和需求双方的经济行为来说就非常不利。

一旦出现了诈骗,或者是非法套现等问题,不论是交易双方的权利还是交易平台的权利,都很难取得有效的保护。

(三)技术安全风险
技术风险可以说几乎是整个互联网业务普遍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本身需要依赖互联网这个平台,因而互联网技术的安全对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技术安全风险基本上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计算机原本自带的软件方面安全质量不够高,另一个是执行业务操作人员不适当的运作。

不管是哪一种风险都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构成较大的威胁。

例如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成熟或者是系统本身的漏洞造成的一系列故障,或者由互联网本身高度依赖的电子支付平台遭到了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人为的、蓄意的破坏,从而造成了系统的瘫痪、交易出现异常、客户的信息泄露,甚至是出现资金被盗用的重大事故风险。

同时,绝大多数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贸易往来都是在线上完成,相关信息也是完全通过网络来传送运输的。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发生非法盗取、改动交易信息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根据相关网络安全报告的内容,我国的很多互联网机构需要向外部购买技术来解决内部出现的问题,这样我们在互联网的设备上就没有了拥有产权的优势。

而从其他国家引进相关软件和设施,给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无疑也埋下了隐患。

四、针对风险管控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思想认识
对于认知风险,我们可以分两个层次来进行有效监管。

一个层次是注重对使用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教育,增强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

另一个层次是要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严肃的查处违规机构,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

但是,对于后者在实施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好尺度,政府不要采取粗略的“封杀”方式,全盘否定了互联网金融,而是要在能刺激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的基础上进行,保持并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

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工具和方式可能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定的风险,但造成这些风险的原因大部分是源于监管措施未能与这些创新的产品保持同步,这也从侧面表明互联网金融的管控需要紧随其进步的速率。

(二)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立足我国当前的外部环境,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前进,需要不断提升已有相关法律的质量。

通过修补当前互联网金融在监管制度层面的漏洞,尽最大力度构建起规范的法律法规来防范风险。

加大整理、计算和监管的力度,将互联网金融纳入行业的综合计算指标内。

为了保证绝对的公正性,要不断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高质量完成对机构的相关监测数据检查。

同时,在管理监督上要注意灵活变通,对不同运营形式的机构要采用合适的监管轨制。

像在对网银,网贷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上,就需要采用差异化的法律规范。

(三)完善金融系统计算机管理机制
技术的安全是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的关键因素,从基本的技术上建立起健康稳定的互联网金融体制。

首先,客观方面要保证整个互联网的健康正常运作,这是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宏观要求。

国家或政府可以考虑适度增加对研发资金的投入,开发出高质量的杀毒软件及防护软件,以巩固和加强网络的防御能力。

其次,在对相关数据和贸易往来信息的防护上也不能疏漏。

通过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使信息在高效传递运输的过程中不被他人劫取、恶意破坏。

最后主观上,互联网金融的使用者也应自主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

尽可能的不去访问未知网站,同时对一些推送
信息也要提高紧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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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陶云凯(1996—08月—19日) 女,汉族,安徽池州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货币金融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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