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2014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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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义(“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不具备责任就不成立犯罪(责任是犯罪成立条件) ,刑罚 的量不能超出责任的程度(责任是量刑的基准)。 四、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自由保障机能) 2.区分此罪与彼罪(犯罪个别化机能) 3.区分一罪与数罪 4.区分重罪与轻罪 五、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1.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 先判断客观行为的性质及其结果,然后考察行为人对结果 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 1.必要要件------罪过 (1)犯罪故意 (2)犯罪过失 讨论: 混合罪过?
2.特定要件 (1)犯罪目的(选择要件) (2)犯罪动机(通说认为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层次 1.类型构成 (事实判断) 2.责任非难(价值判断) 这里的"责任"不同于作为犯罪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 而是指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非难可能性 ①责任的根据: 道义责任----自由意志的道义非难 社会责任----性格危险的社会非难 ②责任的基础: 行为责任-----行为的主观意思 性格责任-----行为人的危险性格 人格责任-----主体性的行为人的人格 ③责任的性质: 心理责任------行为人的心理事实 规范责任------心理事实规范评价的统一 主观构成要件 ≈ 责任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要件--责任条件)
a.行为本身(内容 性质) A.明知的内容: b.行为结果(性质 因果) c.行为条件(特定时间 地点 对象 身份) B.明知的范围: 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 阻却故意成立) ?
讨论: 大义灭亲 法轮功等确信犯 捕杀麋鹿等法盲犯 通奸罪等幻觉犯 社会复杂化、行政刑法泛化的发展趋势
2.容认主义与盖然主义 容认主义:以希望说为基础,认为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认识时,
应根据其意志区分故意与过失,容认结果发生的是故意,不容认结果发 生的是过失。 盖然主义:以认识说为基础,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较大的 可能性)时是故意,只认识到结果发生(或客观构成要件的实现)的可能性 时是过失。
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故意的概念 (一)故意的学说——故意与过失的界限的学说 1.认识主义与希望主义(意志说与认识说)
案例:甲为骗取保险金而准备纵火焚屋,但知道友人乙在屋内睡觉,于是 纵火后大呼欲叫醒乙,但是乙熟睡被烧死 认识主义: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或认识危害结果会发生时是故意(认识 扩大) 希望主义:意欲实现构成要件内容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时是故意(意志 缩小)
2.殡仪馆美容师甲某,一日见停尸房推进一满身酒气的年轻漂亮女尸, 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师甲某半夜潜入停尸房,对女尸实施了奸淫。不料 当甲某起身时却发觉这个女尸悠悠醒来,并见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 机,拨通了110:“喂!110吗?我的丝袜不见了……” 请问:对于甲 的犯罪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侮辱尸体罪未遂 B. 侮辱尸体罪既遂 C. 强奸罪未遂 D. 强奸罪既遂
判断基准是行为时(罪过与行为同在) 第三,表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持背反态度。 故意:敌视或蔑视 过失:漠视与忽视
第四,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无犯意无犯人 罪过与行为同在 习题:
1.甲听说乙急需毒品,就装了一包面粉谎称是毒品卖给乙, 获得巨额赃款。乙以为是真毒品将其卖给了他人。
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观点: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自然犯法定犯区分说 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 责任说 实践:罗马法(不知法而不赦) 英美法(原则、例外) 日本(不要求行为违法性) 德国(认识错误避免性可能性)
我国:不要求明知形式违法性 要求明知实质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认识
天价葡萄案
判断: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 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 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将 该人打死;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 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 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4)假设甲因为阴天雾大而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 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概念 ——容认说 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心理态度 1.含义: 明知 必然或可能,希望或放任 心理态度 ◆注意区分: (1)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 (2)“犯罪故意”、“犯意”及一般意义的“故意” ◆故意与过失区别的两个标准: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有无认识以及认识程 度如何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如何 2.结构 (1)认识因素(有无认识及认识的程度)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如:甲在车站盗窃提包,而其中有一把五四式手枪与人民币 2000元若干衣物
a.必定发生 C.明知的程度
b.可能发生 讨论:如何理解奸淫幼女犯罪中对幼女的明知情况?
⑵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a.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心理 放任:即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容忍) b."希望"或"放任"是针对危害结果而不是针对危害行为, 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案例1: 甲在行路时,突然遭到乙的辱骂,甲便掏出手枪对准乙。 在甲还未决定是杀乙还是吓唬乙时,子弹便射中乙,致其死 亡
2.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
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的一 般表现、事前的思想流露、事后的态度等等,都能从某一方面证明行为人 的心理态度是何种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六、立法规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 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 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