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代理》(结合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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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1、概念、类型 2、法律效果 代理关系的消灭 1、原因 2、效果



(1)补充和扩张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中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独立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或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了代 理制度,就使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通到代理得到弥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 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受时间、精力、专业知识、地域的限制, 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 也不能凡事都事必躬亲来处理,代理制度则给他以分身之术, 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使其民事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法人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 实现要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而法人业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也决定了其行为能力的实现依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 什么是代理人? 的方式。因此,代理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补充和扩张了民事 以他人名义或者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 主体的行为能力。 (2)充实了民事自由,使当事人意思自治得以真正实现。 的人。 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允许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表示,为 *《总则》161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其设定权利,承担义务。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允许当事人依其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亲自为法律行为,而且包括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授权他 人代为意思表示,从而充实了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 使其意思自治得以充分实现。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法律不承认)
代理行为
1、性质: **本人行为说 共同行为说 代理人行为说 2、生效条件 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 法定代理行为能力由代理人决定 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由本人决定
人)
代理人
相对人(第三 人)
代理与类似制度
制 度 代 表 传 达 居 间 经 销
比较内容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其效果由法人承担。 代理人的行为,效果归于本人:代表人的行为,视为本人行为。 代表的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使者需要进行意思表示的转达,从而使相应的法律效果归属于特定民事主体。 代理人可以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使者不可以。 使者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仅是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提供媒介服务,服务于委托人合同的签订。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持续进行交易的协议。 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有着 买卖合同关系。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在直接代理中,因代理行为的法律 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故代理人只要不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无须具备与代理人行为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间接代理中,代理人须 县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代理人应具 备与代理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本人(被代理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 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 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 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 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相对人) 获得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代理行为有效。
第十章
代理
《民法总则》第七章161条~175条


、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5、代理的类型 6、无权代理 7、代理关系的消灭


代理权 1、代理权的性质 2、代理权的取得 3、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4、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5、代理行为的性质、生效条件
代理制度
代理的特征

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 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一人亲自作出决 合同的约定,撰稿人 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因素,也不得使 用代理; 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 订立遗嘱 收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有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同样不得 行,因为这些行为与 养子女 结婚 代理。 **第161条第二款 登记 个人的身份、情感、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 艺术风格、思维方式 行活动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 分,只能由当事人亲 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自进行,否则,该行 为无效。
构成要件
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 行为人无代理权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一、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代理终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 委托合同关系 合伙合同关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系 承揽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 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关系 雇佣合同关系 单方民事行为,无需经过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即 可发生授予代理权的效力。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可向代 理人为之,也可向特定第三人为之。
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身份进行活动,否则为 无权代理 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影响被代理人 或者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 人等就其代理实务以及财产饮食宜作出报告和 移交 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以及其 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 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1、亲自行使代理权 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 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自己代理(法律不予承认)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 代理人同时为第三人和代理人,实际一个人操纵民事 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 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 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
二、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无权代理

1、概念 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2、分类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形成权) 明示 默示
代理的类型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 理、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 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 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 保护元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 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 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 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 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代理权是什么?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 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代理权是代理关系的基础 性质:1、权利说 2、资格说 ** 3、权力说:代理人不是为自身利益 代理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处理代理事物的干扰

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第165条~172条) 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 权行为。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被代理人以取得或者回复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人的指定 其他原因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 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2、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 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3、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 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4、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可以将代理区分 为积极带领里和消极代理。 5、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可以讲代理区 分为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
代理权的性质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 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间接代理关系消 灭原因)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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