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不足思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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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城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不足的思考与对策

社区居民是社区建设的主体,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是实现社区自治的内在要求,也是社区发展的动力和根本保证。随着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居民参与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已成为我国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有利于强化居民的责任感,加强社区成员间的邻里关系,增强公民间的凝聚力以及公民自我调节、自我控制,有利于提升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促进社会的民主化和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协调政府和居民的关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城镇居民参与不足的表现

1 社区参与人员结构不够合理

不同年龄、收入、文化程度、居住区域的人的参与率有很大不同。社区中老弱病残孤寡弱势群体和退休人员、儿童、下岗失业人员等劣势群体为主体。具体表现为老年人多,中青年少;离退休人员多,在职人员少;女同志多,男同志少;弱势群体多,强势群体少。

2 社区参与被动多,主动少,多是动员参加

居民的参与观念仍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将社区建设视为政府、街道居委会的事,依赖心理和受领导意识强;缺少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的责任感,参与较被动。目前社区建设依靠党组织的宣传与推动多,社区服务也多由政府提供,并通过行政力量动员社区成员参与,这种参与方法不能充分调动社区成员主动性和积极性。

3 社区参与的程度不深,参与的形式不够丰富

社区参与包括政治和非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是指与国家或本社区的权力运作有关的公共性参与,比如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讨论决定本社区的重大事项等。非政治性参与是指与居民日常生活有关且与社区权力运作不相干的事务的运作。

二、城镇社区居民参与不足的对策和思考

1 理顺政府与居委会的关系

加强社区建设,不是简单的管辖区范围的重新定义,不是政府内部的权力调整,而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是政府要把以前全覆盖的公共空间“让予”给社会。

征服对社区自治组织是指导、组织、支持和管理调控的作用,职能部门对社区居委会负有指导和服务的作用,社区居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监督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社会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要充分尊重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地位,指导社区开展各项工作,但不应具体到对社区管理的规定,应该在帮助社区发展和自治目标实现。要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属社区居委会承担的工作职能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履行,政府部门负责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必须由政府部门独立履行,不得转嫁给社区。要对社区起到指导、服务的作用。真正做到工作进社区,大力发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发展社区卫生,美化社区居住环境,加强社区的治安管理,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调动居民参加社区活动的积极性,给居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生活空间。

2 切实开展为民服务

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居民自治服务,以服务为纽带联系一定的组织群体,大家以参与者和主人的身份融于社区生活之中。搞好社区服务,可以解决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需求。给本社区居民创造温暖、舒适、满意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空间,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可以理顺社区内部各种关系,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建立互助互惠,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社区的文明和进步;强化社区的凝聚力,为社会的稳定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3 培养社区意识

社区已实施社区建设的强大动力。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越强,社区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越高,参与就越广泛,活动就越普及,就会促进社区经济,社区人文环境的改进,从而提高社区文明程度,社区人的文明素质,从而建立起全新的社会观念,全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全新的人际关系,培育出健康向上的社区氛围,对社区建设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4 树立“三大理念”

一要树立“共驻、共管、共建、共享”的社区理念。社区建设工作是一场大的变革,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把社区成员组织起来,把社区资源整合起来,通过提供多种多样的参与渠道和参与机制,让社区居民逐步形成自觉参与社区事务的习惯和意识,形成“共驻、共管、共建、共享”的社区理念。

二要树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区理念。社区建设主体是居民群众,居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社区建设的生命力所在。要改变过去居民群众依赖单位、依赖政府的思想。树立民主、自立的思想,增强民主管理能力,适应社区建设的新形势。

三要树立“学法、懂法、守法”的社区理念。社区工作者必须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社区建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社区建设必备的社会文化条件,全体居民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调整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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