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治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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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治教育活动记录表
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四.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者,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但从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的法律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价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特
别就尊重未成年学生作了规定。
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
近几年中小学学生犯罪人数有所增加,这既有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原因,也与家庭、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密切相关。同时,某些学校在教育中思想品德教育薄弱,忽视法制教育等问题也是引起部分未成年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因此,学校和老师应当把预防中小学学生犯罪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抓紧抓好。
(一)结合学校教育教学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通过教师的讲解使中小学学生在掌握一般法律常识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犯罪问题,以及犯罪对被害人、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通过治安防范教育,培养中小学学生自觉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懂得预防
犯罪和避免非法侵害的常识。
(二)对中小学学生开展课堂教育以外的其他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
中小学学生具有未知欲强、好奇心强、活泼好动和易接受感性知识等特点,因此,针对中小学学生的预防犯罪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教育,应当形式多样,利用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法制宣传,提高教育的实效。
(三)对中小学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与矫治
中小学学生的不良行为是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土壤。教师应当重视对学生不良行为的矫治,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教师应当教育学生不抽烟、不喝酒。当学生旷课时,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当寄宿的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时,教师应当及时查找,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教师发现学生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老师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学生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教师对有不良行为
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应歧视。
(四)对中小学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教师发现中小学学生带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严重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与家长或其他组织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对于确有必要送工读学校矫治和接受教育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