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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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是事故的前奏,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我矿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副矿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职机构,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各单位,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根据省局《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隐患认定

第三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

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部、生产科、安监科、基建科、机电科、调度室等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5、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

通三防”各类隐患。

5、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6、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7、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8、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要制定年度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采掘区(队)长对工作面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和员工通风技能等内容,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通风科;同时通风区(科)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

患排查;由通风助理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上报矿解决。

第十条每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的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煤业公司解决。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煤矿董事长、经理、二级公司、集团公司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隐患整改效果评价

第十四条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

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煤矿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机电、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组,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要提出《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报告》,相关人员签字,并报煤矿监察、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隐患注销

第十七条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评价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一般隐患由煤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现由煤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上级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集团公司管理局一通三防部。

第七章考核

第十九条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

第二十条凡每月“一同三防”隐患排查考核90分以上的矿井,为“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

第二十一条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未按期治理完成,每延续一个月,加罚10000元。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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