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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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
关于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运用分析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魏新政 刘丽红 刘立云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广泛的购物方式。大部分网络商家在合同中制定了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具有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纠纷等作用,但很多商家也利用格式条款的一些特质,来达到逃避应尽的义务及削弱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文就关于网购合同中的条款格式运用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网购合同 格式条款 运用中图分类号:
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4(c)-238-02网购已经成为当前一种较为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但与之传
统的购物方式相比,其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而导致了格式条款在网购的运用过程中,经常会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较为突出的是条款提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对方的权益。虽然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却比较笼统和原则化,致使无法有效地规制格式条款,因此,必须规范格式条款在网购合同中的运用。基于此点原因,本文就关于网购合同中的条款格式运用分析展开探讨。
1 网络购物与格式条款概述
网络购物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信息的检索,从而了解商品相关情况,并以电子订购单的方式向目标厂商发出购物请求,再由厂商通过邮购的渠道发货,或者通过快递公司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在我国,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既可以是通过在线汇款或直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款到发货,也可以是通过淘宝支付宝、腾讯财付通、百度百付宝等担保交易的方式进行货到付款。网络购物的途径包括B2C 平台、B2B 平台、S2C 中小型店铺、团购网站以及独立的网络商城等。对于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具有订货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可获取大量商品信息,购货全过程省时省力等优点,但是与此同时,网上购物又兼具网络支付安全性差、实物与网上描述差别大、厂商诚信难以保障、退货不方便等缺陷。
格式条款又被称之为格式合同、定式合同、一般交易条件或条款等,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缔约程序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权利决定订立合同与否、订立合同的样式等,而合同的相对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格式条款预先拟定的内容,对合同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格式条款是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产生的,目的在于满足大量重复交易活动的需要,减少交易所耗费的磋商费用和时间,提高交易的效率。
2 网购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的现状分析
2.1 网购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的问题
网购是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具有全球性、直接性和虚拟性的特点,加之网络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运用是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上,这使得格式条款在实际运用中会遇到比现实购物合同更复杂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 提醒相对人注意的方式不合理
网购合同的提供方为了使自己获取最大的利益经常会采用一些不恰当的手段对格式条款进行处理,以达到欺瞒消费者的目的。如,将格式条款中不合理之处用小字呈现,在文字表达上模糊不清,使消费者不能准确理解其意;将格式条款置于非主页或混杂在
其他条款之中而不加以说明;设置不必要的链接或步骤,使相对人
疏于了解便做出非真实的意识表示等情况。
2.1.2 利用格式免责条款免除合同提供方责任免责条款在网购合同中应用十分广泛,各商家可以利用格式免责条款尽量减少或限制自身在网络交易中的责任。如果拟定的免责条款具有合理性,可以有效地维护商家自身的利益,使其自身避免承担无法控制的风险。但是免责条款拟定不适当,如出现合同提供方仅对重大过失行为负责,合同相对人要负责不可抗力,合同相对人在商品有瑕疵的情况下只拥有修理和更换权,而无解除合同或求偿权等状况,就会严重侵害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利益。
2.1.3 相对人对网购合同的审查权利丧失在网购流程中,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没有将保证相对人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作为网购的必要环节,使得格式条款相对方在订约过程中没有充分时间和机会审查网购合同,被动地丧失了合同审查权利。
2.1.4 网购合同相对方的撤销权和撤回权受到限制
网络合同是基础数据程序的形式呈现给合同相对方,所以合同的缔结过程可在一瞬间完成。消费者只需在合同处点击接受或同意,便可将合同缔结完毕,虽然这种合同缔结方式简单、快捷,但是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失去了应有的权利,不能像传统的交易方式那样对自己的意思拥有撤销权和撤回权。
2.1.5 随意修改和调整格式合同条款通常情况下,网购合同提供方在合同中规定其有权在任何时间修正、更改各项合同条款,并且经修改或更正后的合同条款一旦通知就立即生效。这样一来,网购合同的相对方在签订合同后不仅得接受以往网站上拟定的服务条款,还必须接受合同提供方随时改动条款的行为,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将合同相对方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地位。
2.1.6 制约相对人法律救济手段的运用
网购合同的提供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原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定举证责任转移给合同相对人,直接构成了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障碍。如在一些网购合同中,存在排除以仲裁或诉述的途径解决争议的条款;要求相对人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只能通过与合同提供方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有些条款直接规定合同提供方拥有最终的解决争议方式决定权,;在合同中约定有利于提供方的管辖法院;
在合同中拟定有利于提供方的仲裁条款等。2.2 网购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问题产生的原因
在网购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总结起来主要归为以下四点:
2.2.1 立法不完善,诚信体系缺失现阶段,我国对于网络购物合同尚未形成专门的立法,直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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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网购合同仍旧适用于《合同法》中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53条的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我国网络购物呈现出发展速度过快与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矛盾,致使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的诚信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加之相关部门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形成了网购合同中条款格式公平运用的障碍。
2.2.2 电子合同自身的性质的影响传统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可以与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有权利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修改合同的各项条款。而网络购物合同属于电子合同范畴,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其订立合同的手段和记载合同内容的形式均发生了变化,使其自身具有不可协商性的特征,合同条款的相对人毫无协商的可能性,导致了不公平条款的产生。
2.2.3 行业自律性差,监管力度不足
网络购物的经营团体在制订格式条款时,不会从相对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来设定合同内容,由于此行业属于营利性质的行业,所以在拟定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时,往往首要考虑的是自身利益,为了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得不限制相对人的权利,增加相对人的义务责任。此外,在网上交易的行业中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没有明确的惩处业内坑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措施,这样容易产生网购合同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3 完善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运用的建议
由于网购合同中条款格式运用的现状不容乐观,所以必须采
用有效措施对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以完善,现提出建议如下:3.1 对网购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规制
3.1.1 网购合同的提供方应向相对方合理提示格式条款网购合同的提供方必须严格履行提醒注意义务,以便于让相对方在确认接受之前可以充分获悉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说,在双方订约时,网络合同的提供方有义务以明示或其它适当、合理的方式提醒相对方注意其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这也是保障相对方知情权较为重要的一个步骤。
3.1.2 相对方需通过合理的方式获悉网购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网购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给予相对方合理的机会,使之能够有较为充足的时间以便了解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合理的机会主要是指按照法律行为的环境,相对方需有合理的机会对电子格式条款进行阅读。如果条款提供方已经事先对相对方作出阅读格式条款的提醒,但相对方却没有进行阅读就直接按确定键,则可以认为相对方自动放弃了对格式条款认可或不认可的选择权,即相对方认可了提供方的格式条款,那么未被相对方阅读的部分也构成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因此,为了能够使相对方有较长时间来认真地阅读格式条款,应延迟合同成立的时间。
3.1.3 网购合同的提供方应对格式条款做出必要的说明
网购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主动向相对方说明格式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并以此来保障相对方的知情权。3.2 保护相对方的利益
3.2.1 格式条款的解释
网购合同提供方所使用的格式条款,其内容的认定应以未曾受过法律训练的相对方了解,需尽量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专有名词,一旦在条款中使用较为模糊的字眼时,需作有利于相对方的解
释,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网购合同的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而相对方在签约前或签约时,并没有对条款表示自己的意见及一起草拟的机会,所以,在条款解释有疑义时,应当由提供方承担风险,作出有利于相对方的解释。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格式条款提供方遵守透明化的要求,尽量清楚、明确地对格式条款进行拟定。
3.2.2 一定期限内的解除合同权在网购交易中,由于格式条款是提供方确定的,加之交易的内容没有被完全公开,从而会造成相对方意思表示不完全。为了在网购中更好地保护相对方的权益,可赋予相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3.2.3 异常条款的排除
异常条款是存在于网购合同格式条款中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条款,在网购中,条款的提供方有可能使用它来侵害相对方的权益,所以,有必要准确认识异常条款,并对其进行正确定义,以便于可以将之排除。
3.3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3.3.1 立法规制
网购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当前,应尽量结
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对格式条款立法进行完善,应对
《合同法》中有关格式合同规制的条文作出司法解释,并在时机成熟后制定一部《格式合同规制法》。在进行制定时,需考虑制度本身的要求、现实可能性以及可借鉴的其他国家的立法等三方面的因素。
3.3.2 司法规制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司法控制进行加强:其一,将格式合同与行政规章区别开来,并扩大法院对格式合同的收案范围,以此来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其二,加强法官对网购合同格式条款的公正理解;其三,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3.3.3 行政规制
行政规制不仅可以通过事前对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将不公平的条款遏制于初始,而且还可以通过检查来达到废止正在使用的不公平条款,这也是最为直接、有效地控制手段。
参考文献
[1] 王胜利,孟瑾.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运用和完善[J].中国
商贸,2010(25).
[2] 罗义.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
会,20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