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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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海洋法

? 重点问题

? 基线制度

? 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与管辖权

? 过境通行制度

?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及其关系

? 公海自由及其管辖权

?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 海上各种航行制度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概述

? 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其内容包括:

? (1)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 (2)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 (3)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一、海洋法律地位的变迁

? 古罗马时代

? 中世纪以后

? 17世纪

? 19-20世纪中叶

二、关于海洋法

? 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和UNCLOS 1982都是现行有效的国际条约。

? 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代表着海洋法中传统的法,是“旧法”,被视为传统海洋法的“高潮”或“顶点”。以传统的海洋自由和领海主权的相互关系为基点的,主要维护的是传统海洋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新法”。不仅采纳、修改了前者的规定,而且更多的是新的原则和制度,完全摆脱了传统的海洋自由原则的范围,使海洋法建立在新的基础上。

? “新法”与“旧法”之间的效力关系,UNCLOS 1982第311条规定,在各缔约国间,本公约优于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第二节

内海域、领海和毗连区

一个重要概念:基线 baseline

? 基线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

? 基线包括:

(1)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海岸的低潮线(low-water line),也即是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2)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islands)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3)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沿海岸的河口(mouths of rivers)、海湾(bays)、海港(ports)和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s)在划定基线时应遵循下列规则:

(1)河口的基线是河流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如果该河流是直接流入海洋的。

(2)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其基线则是连接这两个低潮标之间的封口线;如果超过24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

(3)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可作为直线基线的基点。

(4)低潮高地上如果筑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该高地可作为直线基线的起讫点。

一、内海域

(一)内海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内海域是一国陆地领土以外、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包括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等。

国家领水-内水-内陆水

-内海域

-领海

? 内海域的法律地位:内海域与陆地领土一样,国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非经许可外国飞机和船舶不得进入。

? 但是,由于使用直线基线法而包围的水域,其法律地位属于内水,但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二)海湾

? 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

? 我国渤海湾的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为我国的内水。而且,横越湾口有一系列的岛屿,将湾口分为大小不等的8段,最宽的一段不足24海里。以这些岛屿为基点划直线基线,渤海湾仍是我国的内水。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宣布,渤海湾是我国领海直线基线以内的内海。

? 至于那些海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UNCLOS1982都未予以规定。通常,这类海湾的法律地位由有关沿岸国协议解决。

三、领海 territorial sea

(一)概念

? 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二)法律地位和通行制度

?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领海

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2)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

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3)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

器非经允许不得飞入或飞越该国领海上空。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有制订、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

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 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 要求:

1.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有害行为由公约列举)

2. 在领海内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3.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三)领海宽度

? 航程说 sailing limit

? 视力说 the range of vision

? 大炮射程说 cannon-shot

? 18世纪末3海里,也有主张4、6、12直至200海里的。

? 不超过12海里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 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 管制内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

? 中国增加安全一项

? 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第三节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一、大陆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概念 continental shelf

1. 地理上的概念: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2.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大陆架公约》规定了两个标准:200米水深标准和可开发标准。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 标准:自然延伸原则和200海里距离

? 宽大陆架国家: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

(二)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1.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地位。

? 主权权利的固有性

? 主权权利的专属性

2. 非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三)相向和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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