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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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要求,统筹我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不断优化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已基本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以下统称“两免一补”)。2014年建立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转移支付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区县结合本级财力统筹用于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2015年再次提高全市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十年来,我市义务教育投入大幅增加,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规模持续增加,学生流动性逐渐加大,新形势对我市义务教育发展和财政经费保障提出了新要求。继续加大公办义务教育投入,规范扶持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市与区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实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两免一补”政策。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将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执行。
(二)统一城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31号),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在校学生折算后的生均
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分别为小学每年不低于1300元、中学每年不低于1450元;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每年不低于6000元。各区县要兼顾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规模较小、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我市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公用经费。
(三)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继续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资金,进一步完善市和区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
1.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继续按照现行的转移支付规模和分担比例安排。市与滨海新区、和平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按照3︰7比例分担,市与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武清区按照5︰5比例分担,市与河北区、红桥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县按照7︰3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和区县共同承担。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规定课程所需资金,市对部分区县给予转移支付,与河北区、红桥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县按照5︰5比例分担。
3.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区县安排。
4.落实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主要由区县承担。市对部分区县给予转移支付,与河北区、红桥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县按照5︰5比例分担。
各区县可从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安排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和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四)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各区县要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建立健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由区县统筹安排。
(五)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我市义务教育以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各区县要将实施方案、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具体办法,于2016年4月底前报送至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有人口居住情况、趋势和区域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本区县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
(三)统筹安排资金,强化绩效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级财力,统筹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资金、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其他渠道资金,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编制,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个人信息和学生学籍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