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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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资本或净财富税、累积盈余税、环境税、奢侈品消费税等。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其次有公司所得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等;州税以销售税为主,辅之以所得税等;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
(一)主要税种概况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在美国境内或者根据美国法律组成或者创建的公司是美国国内公司。美国国内公司也就是美国的居民公司,即使其在美国境内不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不拥有财产。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者经营的外国公司是美国的居民外国公司。
(2)征税对象、税率
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仅就其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表1 美国2006年年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不超过50000美元的部分15
2 超过50000美元至75000美元的部分 25
3 超过75000美元至100000美元的部分 34
4 超过100000美元至335000美元的部分 39
5 超过335000美元至10000000美元的部分 34
6 超过10000000美元至15000000美元的部分 35
7 超过15000000美元至18333333美元的部分 38
8 超过18333333美元的部分 35
2006年,个人服务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35%的比例税率。
个人控股公司还要就个人控股公司未分配的所得缴纳附加税,2006年该附加税的税率为15%。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毛所得减去允许的扣除额。毛所得对于国内公司来说是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
①存货计价。存货通常以先进先出法为基础,按照成本与市价中的较低者计价。只有按照成本计价时,为了纳税的目的,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并要求在会计账簿上存货计价与税收上的存货计价一致。
税法要求,为了纳税的目的,对一些在财务报告中常常被作为经常营业成本来支出的、属于制造过程的成本要予以资本化。
②资本利得。出售或者交易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资本性资产获得的利得或者亏损,被视为长期资本利得或者亏损来对待。出售或者交易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资本性资产获得的利得或者亏损,被视为短期资本利得或者亏损来对待。净长期资本利得超过净短期资本亏损的部分被视为净资本利得。资本亏损只允许被用来冲抵资本利得。应纳税年度中资本亏损超过资本利得的部分,可以向前结转3年或者向后结转5年,用来冲抵资本利得。
对于纳税人处置在贸易或者经营中使用的动产和某些非居住性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其净利得中相当于折旧(成本回收)的那部分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对于处置其他贸易或者经营使用的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数额等于所申请的折旧或者成本回收超过直线折旧额的那部分净利得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③公司之间的股息。通常,美国公司从其他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扣除70%。如果获得股息分配的公司拥有分配股息的公司不低于20%、不高于80%的股权,那么股息扣除可以从70%增加至80%。通常,如果获得股息分配的公司拥有分配股息的公司80%以上的股权,那么股息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美国公司从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不能扣除,极少数例外。
④外国所得。通常,美国公司要就其来源于全世界所得纳税,包括取得的外国分支机构所得和接受的外国股息。通过外国税收抵免的办法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另外一种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是,申请扣除在外国实际缴纳的税收。对于美国股东拥有50%以上股权的外国子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美国《国内收入法典》F部分规定,将对美国股东就外国子公司某些未分配的所得征税。通常,F部分规定的这些所得包括:非勤劳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外国货币以及商品净利得和出售某些投资财产获得的利得;某些保险所得;航运所得;与石油有关的所得;某些关联团体的销售和服务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对美国财产的投资(包括给美国股东的贷款)被视同是给美国股东的股息。在2007年以前的纳税年度,“积极金融所得”不属于F部分规定的所得。
来源于某些消极外国投资公司(这类公司有75%以上的所得属于非勤劳所得,或者所持有的资产至少有50%是用于获得非勤劳所得)的所得也要纳税。如果上述公司选择成为符合条件的选择基金(Qualified electing fund)或者有实际分配额,那么现行征税制度就适用。如果上述公司没有选择成为符合条件的选择基金,但是进行了实际分配,那么,该分配额中超过前三年有关股票的分配额的平均值125%的部分将被视为超额分配来对待。超额分配将分摊在纳税人控股期限内,按照现行的最高边际税率纳税(对推迟缴
纳的税款要加收利息)。
⑤股票股息。美国公司可以把一定的普通股免税股票股息按照比例分配给所有普通股股东。如果公司给予股东选择得到现金作为股息的权利,那么无论股东得到的是现金股息还是股票股息,只要公司有足够的盈余和利润,公司分配给所有股东的股息都应该作为股息所得纳税。上述规定也有一些例外。
⑥折旧和折耗。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有形财产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回收。通常的成本回收期限是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27.5年以及39年(31.5年的期限适用于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财产)。大多数有形动产适用3年、5年或者7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其中汽车适用5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对成本回收期限为3年、5年、7年或者10年的财产采用200%(双倍)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从而使折旧扣除最大化。对成本回收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财产采用150%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另外,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折旧制度”(基本上是直线折旧法)。对居住性不动产通常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27.5年的期限内进行折旧。对非居住性不动产则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39年的期限内折旧(3 1.5年的期限适用于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财产)。美国对折旧和折耗还有一些具体规定:
第一,于2001年9月10日之后、2005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成本回收期限少于20年且适用“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的新财产(适用过渡性措施),某些电脑软件,水利公用事业财产和某些租赁期间的改良物,在第一年可以享受特殊的30%的折旧扣除(除非纳税人选择不享受该折旧)。这种特殊的折旧扣除可以在计算一般所得税和最低替代税时使用。如果使用了这种特殊的折旧扣除,就不能再进行最低替代税的调整。这些财产必须在2005年之前投入使用(某些寿命较长的财产可以在2006年之前投入使用)。必须使用“可选择折旧制度”进行折旧的财产,或者是所规定的、没有主要用于经营的财产,不能使用这种特殊的折旧扣除。
第二,1980年以后、1987年1月1日以前在美国投入使用的大多数有形动产以及不动产,必须根据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的回收。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纳税人使用加速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成本。通常,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的回收期限是3年、5年、10年、15年、18年以及19年。
第三,汽车以及规定的某些其他财产适用特别的规定。只有当汽车50%以上是用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时,才能够申请加速折旧扣除。另外,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汽车,每年允许的折旧扣除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例如,2002年投入使用的汽车每年允许的折旧扣除限额是:第一年3060美元;第二年4900美元;第三年2950美元;以后年度每年1775美元。但是,对于上述可以在第一年享受30%的折旧扣除的汽车,第一年的折旧限额由4600美元提高到7660美元。对于不足50%的为经营使用的汽车以及某些其他的有形财产,美国也有特殊的规定。
第四,新财产和使用过的财产的成本回收方式及回收期限是相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