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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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0)中国法制史复习思考题

(0140)中国法制史复习思考题

(0140)《中国法制史》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嘉石之制2、宗法制度3、八议入律4、五听制度5、《九章律》6、亲亲得相首匿7、《法经》8、引经决狱9、《钦定宪法大纲》10、会审公廨11、《宋刑统》12、保辜制度13、九卿会审14、编敕15、《唐六典》16、马锡五审判方式17、六礼18、《六法全书》二、简答题1、简述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2、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简述西周时候的礼刑关系。

4、简述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5、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6、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7、简述西周时候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的含义。

8、简述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三、论述题1、评述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2、试论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

3、论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论述元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0140)《中国法制史》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名词解释1、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对那些比送进圜土者更轻微的犯罪人的一种刑罚方式,具体是指让罪犯带上刑具而坐在嘉石上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后再交由司空监督进行有效劳役的一项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

2、宗法制度是西周的基本社会制度,他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3、八议入律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的特殊照顾的一种封建特权法律制度,最早在曹魏政权制定《魏律》时正式成为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之一4、五听制度西周时期通过长期对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一套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九章律》西汉初年,萧何奉刘邦之命,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所制的汉朝基本法律,共分盗律、贼律、网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6、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之罪之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的一项刑法原则7《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体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和司法体系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元朝法律的特点和司法体系的运作。

一、元朝法律的特点元朝法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元朝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大元律》和《大元令》。

《大元律》是元世祖忽必烈于1291年颁布的法典,是元朝法律的核心文件;《大元令》则是根据《大元律》制定的具体法规。

这两部法律构成了元朝法律体系的基石。

2. 官府权限:元朝设立了严格的官员系统,并规定了不同官员的权限和职责。

地方设有行省、路、州和县,每个地方设有巡院官来管理和审判案件。

同时,元朝还设立了中央的刑狱司来处理重案和对官员的监督。

3. 法律程序:元朝法律程序相对严谨,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审判环节注重举证和辩护,原则上讲求公正和公平。

不过,由于元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法官对于裁判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也使得司法体系存在一定的弊端。

二、元朝司法体系的运作元朝司法体系是一个相对完备的体系,其运作方式与后来的明清时期有一些相似之处。

1. 司法人员:元朝的司法机构由一系列官员组成,从地方的通判、刺史到中央的御史大夫,各个层级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这些官员在法律实施和案件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审判程序:元朝的审判程序相对详细,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听证、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听取证人证言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3. 具体案例:元朝的司法体系在具体案例中有一些典型特点。

例如,元朝采用了审判监察制度,御史大夫和中书省官员对于地方官员的行政和司法活动进行督察;同时,元朝还实行了裁决有期限制度,即规定案件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审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总结起来,元朝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其法律体系相对完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讲求公正和公平。

然而,由于元朝政权的特殊性和官员的权力特征,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元朝法律

元朝法律

(3)《大元通制》: 是一部法律集成,是 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由制诏、条格、断 例组成。 (4)《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 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 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5)《至正条格》:对《大元通制》的补充 修改,内容上仍是制诏、条格、断例组成。
三、元朝法制的特点
(公元1271—1368年)
第七章导思想
1、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一)蒙古国时期: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 立法 (二)元朝建立后: (1)《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 文法律 (2)《风宪宏纲》:纲纪、吏治的法规
1、经历了由民族习惯法至成文法至法典化的 过程。 2、实行维护民族利益的民族政策 3、发展过程中体现了汉化的特征
四、元律的刑法原则
1、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相对野蛮残酷 笞杖刑以7为基数,11等,最高107下。 五刑之外,存在大量法外酷刑。 2、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蒙汉异法 根据民族的不同和被征服的先后,将全国 人民分为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 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异罚异审制。 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汉人的自由权利 受到限制和剥夺。
(三)监察制度 御史台:考察百官;监督司法;参与司法审 判 廉访司
八、司法机构的变化
(一)中央司法机关 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 的司法审判的机构。 2、刑部:兼有审判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 3、宣政院:负责审理涉及僧侣诉讼案件的司 法机构。 4、御史台
(二)地方司法机关 1、 路、府、州、县,仍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 最高负责人是“达鲁花赤”。 2、审判权限: 路、府、州、县自行断决杖以下案件 (三)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独立成篇,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实体法与 程序法初步分离;规定了诉状的格式。 2、审判程序上的限制 3、越诉与逐级上诉 4、代诉制度 5、约会制度 6、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调解

元朝的法律规定(3篇)

元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围绕元朝的法律规定,从立法、司法、刑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立法1. 立法原则元朝的法律制度以《大元通制》为核心,其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国家统一:元朝法律强调维护国家统一,强调中央集权,规定各级官员必须服从皇帝的命令。

(2)尊重民族习惯:元朝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3)重农抑商:元朝法律强调重农抑商,保护农业发展,限制商业活动。

(4)刑赏并用:元朝法律在刑罚上采取刑赏并用,以刑罚为主,以赏赐为辅。

2. 立法形式元朝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敕令:皇帝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律令: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包括《大元通制》、《元典章》等。

(3)例: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例,具有普遍适用性。

(4)习俗:各民族、各地区长期形成的习惯法。

三、司法1. 司法机构元朝司法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1)中央:设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等机构,分别负责审理案件、修订法律、监察官员。

(2)地方:设行省、路、州、县等机构,负责地方司法事务。

2. 司法原则元朝司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治国:元朝法律强调依法治国,要求司法官员严格依法办事。

(2)公正无私:元朝法律要求司法官员公正无私,不得徇私舞弊。

(3)注重证据:元朝法律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调查证据。

(4)注重民族差异:元朝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注重民族差异,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3. 司法程序元朝司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1)告发: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发。

(2)侦查: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

(3)审理: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

(4)判决: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判决。

四、刑罚1. 刑罚种类元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死刑:包括斩、绞、凌迟等。

(2)流刑: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

元朝特色制度

元朝特色制度

元朝特色制度
元朝特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制度:元朝在中央实行中书省制,将全国分为10个行省,并设立了宣政院来管理全国的宗教和民族事务。

在地方上,元朝设立了路、府、州、县四级地方行政机构。

2. 军事制度:元朝实行的是军队将领世袭制,即一个地区的军事长官在战争时期可以指挥当地的军队,但在和平时期则只能指挥自己的私人武装。

3. 法律制度:元朝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元典章》、《大元通制》和《至元新格》等组成,这些法律都是以唐宋律为基础制定的。

4. 税收制度:元朝实行的是赋税制度和摊丁入亩制度,即按照土地和人口的数量征收赋税,同时将税收摊入到田赋之中。

5. 监察制度:元朝设立了御史台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督和弹劾。

这些特色制度反映了元朝在中国历史上的独特地位和影响,同时也体现了蒙古族和其他民族的文化和传统。

元朝司法制度特点

元朝司法制度特点

元朝司法制度特点篇一:元朝司法制度元朝司法制度元朝推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司法制度也受其影响,带有民族色彩和多元化特征。

(一)司法机关元朝司法机关变化很大,机构多重设置,互不统摄,体系杂乱,与唐宋时期形成了显著区别。

1.中央司法机关元朝废除大理寺,新设大宗正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

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除拟议刑名律令、掌管刑具狱政外,还负责审理复核重大案件、谳录系囚、审辨冤讼疑罪等诉讼审判事务。

宣政院负责审理宗教僧侣重大案件纠纷。

枢密院与中书省负责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重要案件。

中政院有权审理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

道教所也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交错重叠,各部门同时兼理司法,各领其事,不相统摄,造成了司法机构的多重性与适用法律的混乱。

2.地方司法机关元朝地方设十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中央派出机构。

地方重案须通过行省上报中央,刑部判决也经行省下达执行。

行省之下设路(道)、府、州、县,均置达鲁花赤一人为监临官,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有权干预或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

各路设有推官,专掌刑狱。

府、州、县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元朝地方司法权,也同样由军、政、教等不同机构分别掌管。

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奥鲁审断;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院住持自行审理;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

(二)监察制度元朝御史台仍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审判活动。

元朝在地方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简称“行台”,是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

它们统辖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监察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

从御史台经由行御史台,到各道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构成了一整套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体系。

篇二: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元朝保留本民族的传统旧制,对不同民族实行不同政策,确立了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僧侣特殊的法律特权,形成了元朝法律的显著特点。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皇朝,其法律与司法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作为一个大一统的帝国,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推动社会稳定和统治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元朝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特点、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机构。

一、元朝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特点元朝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高度集权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体现了高度的集权特点。

大都督府是元朝的最高行政和司法机构,负责统一统治全国,由至高无上的汗权威领导。

这种高度的集权体制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加严密和有序,为统一国家带来了秩序与稳定。

2. 汉法融合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融合了蒙古族和汉族的法律传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元朝法律以蒙古法为基础,同时吸收了中国传统的汉族法律,形成了中蒙法律的独特融合。

3. 重视刑法元朝的法律体系重视刑法,以严厉的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权威。

刑律条文详尽,刑罚严苛,包括斩、剐、砍、杀等残酷的酷刑,对犯罪分子实施严厉的制裁,以威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二、元朝法律体系元朝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律、民法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其中,刑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1. 宪法元朝制定了一部宪法,明确了皇帝的权力与义务,规范了皇帝与臣民的关系,以及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

2. 刑律元朝的刑律以《大元律》和《大元刑统》为代表,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刑律包括了盗窃、杀人、伤害等各类犯罪行为的刑罚,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和可完善性。

3. 民法元朝的民法以《大元大统治律平氏法广变篇》为主要依据,主要涉及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方面,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为目标。

三、元朝司法机构元朝的司法机构是整个法律与司法制度的执行主体,主要分为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

1. 审判机关元朝的审判机关包括了大都督府、行都督府、行中书省等,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判刑。

审判机关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组成,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决策权威。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三)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三)

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汉法,但⼜保持了明显的民族⾊彩。

以附会汉法为⽴法的指导思想,在沿⽤蒙古习惯法的同时,⼤量参照唐宋之制,建⽴了具有特⾊的法律体系。

2、分⽽治之。

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侧重点⼜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思想的内涵在于⾸先要全⾯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化的基本精神,⼜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节⽴法活动 ⼀、元朝⽴法概况 1、元朝第⼀部成⽂法典《⾄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元通制》元英宗⾄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元通制。

这部法典共⼆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较为全⾯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元圣政国朝典章》。

这是当时地⽅政府对⾄元以来到英宗⾄治时期约五⼗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明朝⽴法概况 1、⼤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两类,⼀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种是单⾏成例。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习题卷2)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习题卷2)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习题卷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该案例是以( )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A)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B)诬告反坐C)数罪并罚2.[单选题]在宋朝,地方最高一级政权是()A)路B)州C)府D)县3.[单选题]以下( )不是中国法形成的特点。

A)刑起于兵B)原始的礼由习惯转为法C)氏族血缘关系未打破D)成文法发达4.[单选题]《法经》中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称为( ).A)《盗法》B)《网法》C)《杂法》D)《捕法》5.[单选题]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

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D)适用唐朝的法律6.[单选题]唐律12篇中关于打击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等方面犯罪的法律是()A)《贼盗律》B)《斗讼律》C)杂律D)《厩库律》C)十二篇D)十八篇8.[单选题]《法经》六篇中,有关侵犯财产的犯罪规定在( )。

A)盗法B)贼法C)囚法D)具法9.[单选题]西周穆王统治时期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

A)《九刑》B)《汤刑》C)《吕刑》D)《禹刑》10.[单选题]元朝将全体国民分为四等,地位最高的是()A)蒙古人B)色目人C)汉人D)南人11.[单选题]西周时,继承最主要的原则是()A)嫡长子继承制B)父死子继C)兄终弟及D)爵位继承12.[单选题]下列不属于“三风十愆”中“三风”的是( )A)贪风B)诬风C)淫风D)乱风13.[单选题]在秦律中,男子服筑城的劳役、女子服舂米的劳役称为()A)隶臣、隶妾B)城旦舂C)司寇D)鬼薪、白粲14.[单选题]我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的是( )。

元朝的法律案件(3篇)

元朝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元朝,公元1271年至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由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王朝。

元朝统治时期,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本文将讲述一起发生在元朝的赵家命案,通过案件的分析,展现元朝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

二、案件概述赵家命案发生在元朝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当时赵家在江南地区颇有势力。

一天,赵家主人赵大因琐事与邻居王二发生争执,王二怀恨在心,暗中策划报复。

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春,王二趁赵大外出之际,派手下人将赵大妻子杀死,并放火烧毁赵家宅院。

赵家悲痛欲绝,遂向官府报案。

三、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赵家命案发生后,当地官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经过几个月的侦查,终于将王二及其手下人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采用了元朝时期的审判程序。

首先,对被告人进行审讯,要求其如实供述罪行。

然后,对证人进行质证,确保证言的真实性。

最后,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2. 审理结果经过审理,官府认为王二及其手下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依法判处王二死刑,其余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四、案件特点1. 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元朝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大元通制》、《元史》等法律文献。

这些法律文献对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审判程序规范元朝审判程序较为规范,包括审讯、质证、判决等环节。

这有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重视证据在审理赵家命案过程中,官府高度重视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4. 刑罚较为严厉元朝对故意杀人罪等重大犯罪采取严厉的刑罚,如赵家命案中的王二被判处死刑。

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五、案件启示1. 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赵家命案的发生,暴露出元朝法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这警示我们,一个国家的繁荣稳定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

2. 公正司法的必要性案件审理过程中,官府严格依法办事,确保了案件的公正性。

这启示我们,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元代法律制度

元代法律制度

元代法律制度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影响。

本文将从元代法律制度的背景、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

元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背景元代是由蒙古族建立的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的形成背景可以追溯到蒙古帝国的建立。

元世祖忽必烈在统一全国后,深知法律制度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因此他将西方的长官制度、屈原的历法、巴比伦的契约法以及奥斯曼帝国的军法等汇集起来,形成了元代的法律制度。

元代法律制度的特点1. 以蒙古传统法为基础:元代的法律制度以蒙古族传统法为基础,包括乌古勒、扎萨克等蒙古法律。

这些法律体现了蒙古族的习惯和传统,与传统的中国法律有一定的区别。

2. 大力倡导贵族法:元朝统治者采用了贵族法作为统治的基础,贵族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特权。

而普通百姓则依据不同身份和职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3. 推行行政法:元朝实行有效的行政法,设有大小官员,对国家事务、民政事务、军事事务等领域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制度。

4. 法律的编纂和宣传: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刑法,其中《大元律》被广泛使用。

此外,元朝还注重对法律的宣传和宣扬,以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元代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1. 继承了一些优秀的法律传统:元代法律制度中融合了多种法律文化,承袭了中国古代和西方的一些法律传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2. 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元代法律制度为后世建立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尤其是在行政法和刑法方面。

一些法律观念和制度在明清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3. 影响了后世法律的发展方向:元代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实践,影响了后世法律的发展方向。

一些元代的法规和制度,对后来的法律制定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结元代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其法律制度的形成背景可以追溯到蒙古帝国的建立,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蒙古传统法为基础、贵族法的倡导、行政法的推行以及法律的编纂和宣传等方面。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元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朝代,其法律与司法制度是其权力巩固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本文将从元朝法律的特点、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元朝法律的特点元朝法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的多元统一。

元朝是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大国,为了实现文化统一和政治稳定,元朝法律吸收了不同族群的传统习惯法,并加以整合和升华,形成了统一的法律体系。

2. 法律的严密和规范。

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刑律、刑事诉讼法、民事法、礼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这些法律严密规定了各种罪行和刑罚,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3. 法律的等级制度。

元朝法律体系中,法律被分为上、中、下三级,各级法律之间相互协调,上级法律对下级法律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司法的公正。

二、元朝法律体系元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刑律、刑事诉讼法、民事法、礼法等几大类别。

1. 宪法。

元朝设立了宪法,成为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它规定了元朝政权的性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责、各级官员的权力和责任等基本事项。

2. 刑律。

元朝的刑律分为三级:大律、中律和小律,包含了各种罪犯的定义和刑罚的具体方式。

其中,大律是最高级别的刑律,内容涉及重大罪行,如叛国、谋反等;中律是中级别的刑律,涉及盗窃、伤人等一般刑事犯罪;小律则是最低级别的刑律,涉及小偷小摸、过失伤人等轻微刑事犯罪。

3. 刑事诉讼法。

元朝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的使用、辩护的权利等方面的事宜,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4. 民事法。

元朝的民事法主要涉及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法,如契约、财产保护、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法律规定,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5. 礼法。

元朝的礼法涉及到人们的生活习惯、行为规范等方面,比如婚丧嫁娶、封爵册封等礼仪制度,旨在规范社会风俗,维护社会稳定。

三、元朝的司法制度元朝的司法制度是保障法律实施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1. 官职设置。

元朝法律家暴案件分析(3篇)

元朝法律家暴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在元朝的法律体系中,法律家暴案件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

本文将通过对元朝法律家暴案件的分析,探讨其成因、特点及影响,以期对元朝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元朝法律家暴案件的成因1. 社会背景元朝是一个由蒙古族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其统治区域跨越亚洲、欧洲和非洲,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呈现出多元一体的特点。

在这种背景下,法律家暴案件的发生具有以下原因:(1)民族矛盾:元朝统治下的各民族之间存在较大的民族矛盾,这种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家暴案件的发生。

(2)地域差异:元朝统治区域广阔,各地风俗习惯、法律观念存在差异,这为法律家暴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3)阶级矛盾:元朝实行四等人制,阶级矛盾尖锐,法律家暴案件往往与阶级矛盾有关。

2. 法律制度因素(1)法律体系不完善:元朝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条文较为简略,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容易引发法律家暴案件。

(2)执法不严:元朝时期,执法不严现象较为普遍,导致法律家暴案件的发生。

(3)司法腐败:元朝司法腐败严重,部分司法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法律家暴案件的发生。

三、元朝法律家暴案件的特点1. 案件类型多样元朝法律家暴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民生等方面,如贪污腐败、徇私舞弊、强抢民女等。

2. 案件影响恶劣法律家暴案件往往涉及国家利益、民族矛盾和民生问题,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产生严重影响。

3. 案件处理复杂由于元朝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不严和司法腐败等原因,法律家暴案件的处理往往较为复杂,难以做到公正、公平。

四、元朝法律家暴案件的影响1. 社会影响法律家暴案件的发生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民生疾苦,损害了国家形象,削弱了统治者的权威。

2. 民族影响法律家暴案件往往涉及民族矛盾,加剧了民族间的对立,不利于民族团结。

3. 法律制度影响法律家暴案件反映了元朝法律制度的弊端,促使统治者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重点、难点:1、元朝立法指导思想;2、辽金元法制的特点;3、元朝司法制度的特征。

辽、金、元是中国北方少数民族与宋代对峙的几个团体,他们的法律深受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同时又有自己民族的特色。

一、辽金法制概况辽金两代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既保留本民族传统习惯,又受到汉族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仿效唐宋法制的基础上,它们分别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1、辽代(916—1125)立法概况契丹人源自辽河流域,“渔猎以食,车马为家”,没有成文法律,沿用民族习惯法。

辽太祖执政之初,仍然适用习惯法,对一般犯罪“量轻重决之”,对重大案件则“权宜立法”随着辽政权的不断扩张,渐受宋朝法制影响,开始采用“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分治原则。

在加速汉化的进程中,辽代不断扩大汉法的适用范围。

圣宗即位后,着手改革辽法,组织大臣翻译南京(今北京)所进唐宋律文,作为法律改革的基础。

这次改革的重点,是解决契丹人与汉人发生冲突而适用法律轻重不均的问题。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

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

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

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大康以后,又对新律续补过两次,分别增加36条和67条。

至大安五年(1089年),道宗以新律繁杂,“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下令恢复行用《重熙条制》。

2、金代(1115—1234)立法概况金代建立之初,主要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

即使皇帝违法或违誓,也要承担罪责,甚至被杖打。

直至太宗即位,仍继续“依本朝旧制”。

自灭掉辽政权,进入黄河流域后,开始依照辽、宋法律进行治理,出现了多元法制并存的局面。

第四章: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一)保护蒙古人特权,实行民族分治,在法律方面实行一系列具有强烈民族压迫与阶级压迫倾向的政策。

将人们划分成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

(二)祖述变通的立法思想,即针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律法的策略,“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特别是“附会”和“参照”汉法,采用唐宋以来的中原法律文化;同时又保持、尊重和继承蒙古国的制度。

比如实行分封采邑制,坚持蒙古人为正职,保留蓄奴制度和军事长官的世袭制度。

二、元朝的立法(一)立法1、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在蒙古长期形成的各种习惯和行为规范——“约孙”——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包含训令、札撒和原有习惯等内容,并用文字记载加以颁布。

其特点是:不完备也不系统,刑罚残酷,包含了其中迷信原始的内容。

2、《至元新格》:1271年,元世祖颁行的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是元代首部成文法典,是将历年所颁格例加以汇编而成的。

今天已经不存在了。

3、《大元通制》:1323年,元英宗颁行,有四部分组成:一诏制,94条;二条格,1151条;三断例,717条;四别类,577条,条文内容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

其中的“诏制”相当于唐宋的敕条。

“条格”则相当于唐宋时的令格,是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述部门的政令。

“断例”是具体案例的裁断决定。

今天,只有条格部分保留,其他的大多散失。

4、《元典章》,即《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英宗年间颁布,由当时江西地方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收集了从元初到元英宗年间关于政治、经济、军事和法律各方面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

该书由中书省核准后,下发全国各地实行。

5、《至正条格》。

大元通制颁布后,由于朝廷不断颁布诏令,加上司法格例繁杂,给官吏留下了任意取舍与解释的可乘之机,导致法制混乱。

1340年,元顺帝在修订删减基础上,颁布《至正条格》,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

(二)特点1、法律形式极不规范。

中国法制史讲义:元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讲义: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朝的法律制度一、《大扎撒》“扎撒”本是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部众发布的命令。

1225年,成吉思汗下令颁布扎撒和训令,史称《大扎撒》。

《大扎撒》是初创性的法律规范,既不完备,也不系统。

此外,《大扎撒》还保留了一部分蒙古民族的习惯和迷信禁忌。

二、《至元新格》【考纲内容】《至元新格》是元世祖至元年间颁布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但全文今已不存,其条文录于《通制条格》与《元典章》中的近百条,其内容主要是以行政法为主,兼有其他法律条文。

大概是取一时所行的事例,编为条格。

由于过于简单,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三、《大元通制》【考纲内容】《大元通制》是元英宗以《风宪宏纲》为基础,制定的一部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多种单行法的汇编集成,目的在于督责各级官吏遵循国家的政制法程,改变政令不一、同罪异罚的混乱现象。

《大元通制》的编成标志着元代法典已经基本定型。

四、《元典章》【考纲内容】《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资料的汇编。

《元典章》以纲、目等编排,分《前集》和《新集》。

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

五、《至元条格》【考纲内容】自《至元新格》颁布后,由于朝廷仍续降诏令,加之司法引用格例,官吏任意解释与取舍,致使法令前后抵牾。

故元顺帝时期对旧条格重新整理,对《大元通制》进行删修制典,其内容共两千九百零九条,颁行于世。

六、元朝刑法的主要特点【考纲内容】(一)保留蒙古民族的传统习惯,表现出刑罚野蛮和残酷性。

(二)刑法上的差别待遇体现出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的性质。

(三)崇信佛教,赋予执行宗教职务的僧侣种种法定特权。

(四)对于违反礼教之类的犯罪处罚大大减轻。

七、元朝的司法机构【考纲内容】(一)中央司法机构1、大宗正府。

元初置,府内设“断事官”,称为“达鲁花赤”,负责审判事宜。

其职责有二:一是治理诛王、驸马、投下等刑民词讼等事;二是对汉人奸盗、诈伪等也负有审理职能。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宋辽金元试题测试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宋辽金元试题测试

第八章宋辽金元试题测试一、单选题1.宋代颁行的条法事类流传至今的是(C )A.《淳熙条法事类》残本B.《淳礻右条法事类》残本C.《庆元条法事类》残本D.《淳化条法事类》残本2.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D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经世大典》D.《元典章》3 .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是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

( B )A.《户绝法》B.《丧葬令》C.《宋刑统》D.《唐律疏议》4.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D )A.理藩院B.宣政院C.大宗正府D.中书省5.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B )A.宋朝B.明朝C.清朝D.元朝6.“鞫谳分司”的司法审判制度始于(C )A.秦朝B.汉朝C.宋朝D.元朝7.《大元通制》中的“断例”相当于其他王朝的(B )A.敕B.令、格和式C.律D.疏议8.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A )法A.习惯法B.成文法C.判例法D.律例9. 最早把“奸党”罪列入法典的是(D )。

A.唐律B.宋刑统C.元典章D.大明律10.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C )A.唐B.宋C.元D.清11. 封建时代实行划分监察的制度开始于(D )代A.汉B.唐C.宋D.元12.宋朝皇帝在宫廷设立的全面控制司法权的机构是(B )A.宣政院B.审刑院C.枢密院D.内阁13.封建监察机关御史台改称为“都察院”始于(C )代A.宋B.元C.明D.清14. 将非科刑定罪的内容删除,而成为中国第一步近代化的专门的刑法典是(D )A.《宋刑统》B.《元典章》C.《大明律》D.《大清现行刑律》15. 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是( B )A.《开皇令》B.《洗冤集录》C.《新律》D.《唐六典》二、多选题:1.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A、经官给据B、先问亲邻C、印契税契D、过割赋税E、官府审核2. 下列属于职官考课制度内容的有(ABCD)A. 实行一年一小考B. 三年一大考C. 文官三年一任D. 武官五年一任的考任制E. 武官三年一任的考任制3. 宋朝为加强对盗贼的处刑,所立的专门法规有(AB )。

元朝刑罚的特点

元朝刑罚的特点

元朝刑罚的特点1. 元朝刑罚那可真是够狠的呀!比如说要是有人偷了东西,那惩罚可不轻呢。

就像你辛苦赚来的宝贝被人抢走了,你得多生气呀,元朝对这种盗窃行为的处罚就特别严厉,就是要让那些小偷不敢再犯!2. 元朝刑罚还特别注重身份差别呢,贵族和平民受到的惩处可不一样。

这就好比一场比赛,有的人有特权,有的人就得老老实实遵守规则,很不公平呢!想想看,同样的错事,不同的人结果不同,多奇怪呀!3. 还有啊,元朝刑罚中有很多残忍的肉刑,哎呀,听起来就吓人!就好像一把刀悬在头上,让人提心吊胆。

比如膑刑,直接把人的膝盖骨给弄残了,多残忍啊!4. 元朝刑罚的另一个特点是株连广泛,一个人犯错,全家甚至亲戚都可能受到牵连。

这就好像一场大火,不光烧了一处,还蔓延开来,把周围都烧了个遍,多可怕呀!比如有人犯了大罪,他的家人可能也跟着倒霉,太无辜了吧!5. 元朝刑罚有时也很随意啊,当官的可以随自己心情来判定刑罚。

这就像是天气一样,变幻莫测,你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暴风雨来临了,多无奈呀!比如本来没那么严重,结果却被判得很重。

6. 元朝刑罚对一些少数民族还有特殊规定呢,这不就是区别对待嘛!好比一个班级里,对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规则,多不合理呀!他们犯了同样的错,受到的惩罚却可能不一样。

7. 元朝刑罚的严厉程度真的让人咋舌呀!动不动就重刑。

这就好像有一只老虎在旁边,随时可能扑上来咬你一口,让人时刻提心吊胆。

比如流放,要去那么偏远的地方,多痛苦啊!8. 元朝刑罚的执行也很严格呢,一旦判了刑,很少有更改的机会。

就像是射出的箭,很难再收回来。

一旦犯错被抓住,那几乎就没救了呀,多可怕!9. 元朝刑罚啊,总之就是严酷、不公平又随意。

真希望那个时候能更公平合理一些呀,少一些残忍和不公!这样老百姓的日子也能过得好点,不是吗?。

元朝的御家法制度及其特点

元朝的御家法制度及其特点

元朝的御家法制度及其特点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它的统治时间虽短暂,但在政治、文化、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元朝在政治制度上有着独特的特点,其中御家法制度是元朝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御家法的定义、形成、特点等方面,对元朝的御家法制度进行探讨。

一、御家法的定义御家法是元朝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是针对宗室贵族、皇亲国戚和武将大臣等特定的人群所设立的一种权威性法令。

它的作用是规范这些人的行为,维护皇权并保护社会秩序。

御家法是由元世祖忽必烈颁布的,它是在“三法之制”(包括律、令、制)的基础上建立的,属于元朝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但也有很多独特的规定。

二、御家法的形成元朝在建立的初期,政权不稳定,内外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为了维护皇权,忽必烈开始大力发展御家制度,规范宗室贵族和皇亲国戚的行为,以确保朝臣的忠诚,巩固朝廷的政权。

随着忽必烈的不断加强统治,御家法制度也逐渐完善。

到了元朝中后期,御家法已经成为一种严密、权威、实用的法律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国家的各个领域。

三、御家法的特点1. 权威性强御家法是针对宗室贵族、皇亲国戚和武将大臣等特定的人群所设立的一种权威性法令,因此它的权威性非常强。

在实行御家法的过程中,各级官员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法规,不得有丝毫推诿或是私自修改。

如果违反御家法规定,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这种惩罚不仅是针对个人的,更重要的是它会对其家族产生严重的影响。

2. 谨严性高御家法规定了很多严格的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为宗室、贵族和皇亲国戚的行为提供了约束和规范。

御家法规定了这些人群的礼仪、仪态、穿着、住宅、乘坐、办公等方面的细节,要求这些人必须行事谨严,严守纪律。

在御家法的规范下,这些人在日常生活中必须谨遵礼仪,严格遵守各种禁令,这就使得他们生活方式的每一个细节都受到了非常严密的控制。

3. 贯彻公正御家法虽然着重保护宗室贵族、皇亲国戚和武将大臣等特定的人群的权益,但它并不因此而忽略对于公正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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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元朝保留本民族的传统旧制,对不同民族实行不同政策,确立了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僧侣特殊的法律特权,形成了元朝法律的显著特点。

(一)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
元朝建立以后,推行野蛮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以法律形式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地位,将不同民族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第三等是汉人(原金统治下的北方汉人、女真、契丹人),第四等是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地区各族)。

不同等级的民族之间,其政治、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在政治上,蒙古人地位最高、最优越。

如官员选任,中央丞相必须是蒙古勋臣;大宗正府由清一色的蒙古王公贵族执掌;刑部、御史台主要控制在蒙古官吏的手中;各道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都以蒙古人为正职。

地方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断事官),主要由蒙古官吏垄断;蒙古人无合适人选,则由色目人充任,与汉人、南人无缘。

汉人、南人冒充蒙古人而被委任的,以“违制”罪严加惩处。

在科举考试方面,蒙古、色目人为一组,只考两场;汉人、南人为一组,要考三场。

同是科举出身,汉人、南人要降级使用。

为了防止汉人、南人的不满和反抗,元朝颁布大量禁令进行限制和防范。

如严禁汉人、南人私造、私藏兵器,违者处死,甚至不得制造一切铁制器物;禁止汉人、南人习武或聚众狩猎,严禁私养私用马匹。

在反元斗争激烈的江南地区,还长期实行宵禁制度,夜间禁止行人上街,居民不许燃灯,不准集众祠祷或聚众买卖,违者予以治罪。

在法律上,元朝公开维护蒙古族特权,对不同民族实行同罪异罚。

例如:一般人犯盗窃罪,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对蒙古人则不准刺字,司法官若“辄将蒙古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并“将已刺字去之”。

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能告官申理,否则将治罪。

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而汉人殴杀蒙古人,则立即处死,还要向其家属征烧埋银。

蒙古人犯轻罪,一般不被监禁;必须收监的逃犯或重犯,单独关押,不受拷打,并由官府提供饮食。

汉人、南人犯罪,则倍受拘捕、监禁、拷打等各种折磨,并由家人提供饮食。

(二)极力维护僧侣的特殊地位
元朝以喇嘛教为国教,其僧侣不仅享有法律特权,甚至可以干预司法。

元世祖封名僧八思巴为国师和帝师,由他掌管全国宗教事务及藏族地区政务,其法旨在西土地区(今西藏、青海一带)与皇帝诏敕并行。

此后,元朝各代皇帝都尊封帝师,帝师的弟子等也被封为国师、国公等,享有种种法律特权。

元朝寺庙是一种经济实体,占有大量土地和劳动力,其土地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皇帝“赐田”。

元朝法律严格保护僧侣财产所有权,许多寺庙有皇帝颁赐的“护持”诏书,僧尼凭此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

元朝僧侣常常干预司法,最突出的是以“修佛事”、“作功德”为名,要求朝廷释放在押重犯。

《新元史·刑法志》即指出:“赦令历代所同,独以修佛事而释重囚,则惟蒙古有之。

”据文献记载,从元贞元年(1295年)到至顺二年(1331年)的36年间,国师奏请释放罪囚567名,其中死刑犯181名,其他各类人犯386名。

历代大赦通常由皇帝颁发,而元朝宗教领袖获得这项权力,是对国家司法权的干预。

元朝僧侣享有司法特权,他们违法犯罪,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关的管辖。

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正式设立宣政院,管理宗教事务,并负责审理僧侣的重大案件。

由于僧侣凭借特权飞扬跋扈,直接危害到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成宗以后开始对僧侣加以制约。

一些重大案件,改由御史台与宣政院共同审理。

(三)继续保留蒙古传统旧制
元朝法律制度在不断进化的过程中,难免受到蒙古传统的影响,因而继续保留其原有的习惯法。

首先,元朝法律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允许蒙古贵族占有和役使大量奴隶,并强化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例如:俘虏、因债务无力偿还者、一部分罪犯及其亲属等往往成为奴隶,奴隶的子女也永远为奴隶,导致奴隶数量不断增加。

元朝称奴隶为“驱口”、“驱丁”等,并有官奴、私奴之分。

元朝法律虽然强调奴隶犯罪归官府审断,主人不得擅杀,但因奴隶殴骂,主人将其殴伤致死者,法律不予追究;主人故意杀死无罪奴婢,仅杖八十七。

相反,奴隶杀伤主人,则处死刑;故意杀死主人,凌迟处死;甚至控告主人,也要处刑。

奴隶与一般良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良人因斗殴杀死他人奴隶,杖一百零七,征烧埋银五十两;因嬉戏杀死他人奴隶,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而奴隶杀死良人,一律处死。

其次,元朝法律维护地主与佃户的不平等关系,允许地主对佃户进行奴役。

元朝法律规定杀人者死,但杀死佃客却不包括在内;地主殴死佃客,只杖一百零七,征烧埋银
五十两。

法律禁止佃户私逃,但地主主却可随意撤佃,并将佃户与土地同卖;而且地主犯罪,可由佃客替主人入狱服刑。

再次,元朝法律保留原有的一些婚姻习俗。

元朝不拘泥于儒家纲常礼教的束缚,在婚姻制度方面,对蒙古和汉人适用不同习俗和规定。

例如:法律允许良贱之间通婚,良男与婢女所生子女为良人,良女与男奴所生子女为奴隶;蒙古人父、叔、兄、弟死后,允许子、侄、弟、兄“收继”庶母、婶母、嫂、弟媳为妻;对居丧期间或亲属之间的相奸行为,处刑也较轻;如“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仅杖一百零七。

最后,元朝刑罚制度也明显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

元朝基本沿袭唐宋五刑制度,但死刑增加了凌迟,并新增了劓、黥、醢、剥皮等酷刑;又以“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为由,将隋唐以来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分为笞七至五十七共六等,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共五等。

元朝刑罚往往株连亲属,重罪除本人处死外,妻女强行改配他人,甚至“族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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