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加强环评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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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印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意见的通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6号),做好新时期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省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组织环评管理人员、环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优化经济增长,
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推动“三个转变”中的作用,严格环境准入,现提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履行“七项承诺”,严格环境准入
(一)严把建设项目受理关,严格环评审批
1、对下列项目不予受理: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坏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替代等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原有治污设施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满足不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的措施实现“增产减污”的项目;没有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企业的改、扩建项目;需备案没有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

2、对下列四类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在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3、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于产能过剩行业的新、改、扩建的项目建设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

(二)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评估制度
在环境敏感区域、区域生态破坏严重或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建设排污量较大、存在潜在环境风险和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以及治理技术等方面存在着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在进入环境影响评价前要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估。

根据环境影响预评估的结论,再作出是否受理该项目的决定。

(三)不予示范和受理没经环保总局认定和推荐的污染物零排放技术
采用污染物零排放技术的新、改、扩建的项目,应采用环保总局认定并予以推广的技术,此外,其他技术不予在新、改、扩建的项目中示范,各级环保部门也不得受理其环评文件。

(四)推行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当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和位于环境敏感区、居民稠密区域存在着潜在环境风险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项目,都应当按照环保总局的文件规定以不同的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专章分析公众参与情况,否则,不得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

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后,应当以公众知悉的方式及时公告环评文件受理的有关信息,并确保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对于公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再次征求公众的意见。

环保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决定后,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审核结果要向公众公开。

(五)认真执行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建设化工类、石化类和排放污水中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在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稠密区建设易燃易爆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专章进行环境风险评价。

环境风险评价应重点分析建设项目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规模、物理化学性质、毒性指标和危险性;针对事故情况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从保证环境安全方面进行环境风险事故影响预测,评估对人身安全及环境的影响和危害;提出防范应急预案和减缓、控制事故影响的措施。

凡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对经论证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审批。

(六)全面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要认真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做到“不欠新帐、多还老帐”。

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区域,在没有完成削减任务前不得建设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新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应由企业自身通过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和进行深度治理等方式予以解决,做到“增产不增污”;新建项目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应由区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和建设环保公用基础设施等措施予以削减。

电站项目新增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应在满足区域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电力系统内部予以削减。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都应落实到具体的替代企业和替代源,等量削减污染物的措施要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落实到位,但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在项目审批前完成。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制度,该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该关闭的污染严重企业和采取的其他污染物等量削减措施一定按时、按要求落实到位,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要暂停审批该地区的建设项目,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各省辖市环保局应加大对辖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项目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停止
生产。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受理条件的,应当提请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对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处理,责令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为确保这些违法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能按要求落实到位,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实行限期整改制度。

整改的原则是:对刚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作出履行环保义务和责任的承诺,方可进行环评。

对已完成工程量和投资50%左右、基本建成或已经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下达环保整改意见。

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环保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保整改方案,并做出承诺限期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时,同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确认意见。

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建设项目,不予补办环保手续,并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根据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的环境管理
所有的新、改、扩建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

(二)新、改、扩建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力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凡国家和省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清洁生产标准;对国家和省未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建设项目所采用工艺的主要指标应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指标相比较,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力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严格控制高水耗、高能耗项目的建设
在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应严格控制建设高耗水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应做到“增产不增水”;对于高耗能、高污染的资源型建设项目,应当提出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降耗等措施,吨产品的能耗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对于大量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固废的综合利用项目。

对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矿井水、废渣和尾矿处理利用率,必须符合有关矿产开采技术规范要求。

(四)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的清洁生产工作
新建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
污染治理技术,园区所有项目都要实现清洁生产。

要注重引导入园企业间的生态循环产业链的建立,实现各类资源和工业废物在园区内的充分循环利用,最终达到零排放的目标。

要对现有工业园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大幅度提高生产的清洁化程度。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园区,限批园区内的新、改、扩建项目。

三、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监督管理
(一)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责任制
对已经审批的项目,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都要明确项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省、省辖市环保部门应在每年年初下达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计划,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调度和重点检查。

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省辖市环保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每季检查一次,省环保部门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

对于检查出的问题,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并向上级环保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报告。

省辖市环保部门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向省局报告,报告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纠正、查处情况。

如果本辖区内出现未按照环评批复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环评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环保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员监管不力的责任。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建设项目违法建设问题比较突出、“三同时”监管不力的地区,暂停审批项目所在地的新、改、扩建项目。

(二)充分发挥环境监察机构的作用
建立环评审批机构与环境监察机构联动机制。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后应抄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审批机构应对已批项目现场监察事项和内容提出要求,做好项目的移交工
作。

环境监察部门应按要求,明确专门人员定期(一月一次)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环评批复进行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制止,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

年终,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要向同级环保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提交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年度
环境监察报告;省环境监察机构要向省局提交对全省建设项目的年度监察报告。

参与项目环境监察的省辖市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参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在项目验收前,负责项目环境监察的省辖市或省环境监察机构应向负责审批的环保
部门提交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环境监察总报告(国家审批的项目应由省环境监察机构向省局提交项目的监察报告)。

在现场监察时,环境监察机构对发现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查处和报告,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环境监察机构和监管人员失职失查的责任。

(三)积极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
应进行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为:在重点区域、流域新建排放污染物量比较大的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原有工程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改、扩建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对需开展环境工程监理的项目应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提出具体明确要求。

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的单位应以环评报告和审批文件为依据,认真制定环境监理方案,监理方案应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环保部门
审核后实施。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的内容,监理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中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清洁生产措施和环评批复的其他要求,对在监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和更正。

项目环境监理单位每个季度要向负责组织环境监理的环保部门报告项目工程的进度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在项目竣工时向项目负责组织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工程监理报告。

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工程的监理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凡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负责组织监理的省辖市环保部门对工程环境监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考核报告。

实行环境监理的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如果发现环保设施建设与环评要求不符(环保设施运行后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追究有关环保部门的责任,并且不允许该监理单位再在省内从事这项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环评单位要对所评价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指导服务,每季度对项目进行一次函调,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指导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如何落实环评报告和环评审批要求。

在跟踪指导服务中如发现建设单位未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改正,并向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和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报告。

(五)坚决制止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监管,对已经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中的环保设计需报省辖市环保部门备案。

对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擅自改变工艺、降低治污技术水平和方法、减少环保投资、环保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责令限期纠正、停止建设和生产,并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管与对各省辖市的环保目标考核挂钩,对项目监管不力、辖区内建设项目违法建设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年终考核时视为该市的这项环保目标未完成。

四、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监管
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环保部门应全面掌握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时督促已建成的项目申请试生产。

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省辖市环保部门在项目单位提交试生产申请后,应按要求组织环评单位、环境监察部门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要在一周内完成,并向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报告。

对已完成试生产核查的建设项目,项目的核查报告需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对经核查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允许进入试生产。

对未经同意擅自试生产的,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试生产。

对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满足不了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责令项目
单位立即停止试生产,限期进行整改。

对长期以试生产为名拖延验收的,须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不验收应责令停止试生产,依法收缴排污费,并要从严查处。

(二)严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要增加以下几项验收的内容:一是要考核项目清洁生产工艺指标;二是要有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的现场检查的监察报告;三是要有环评单位提交的对项目跟踪指导的报告;四是对应开展环境工程监理的项目,要有监理单位提交对项目进行环境工程监理的报告和省辖市环保部门提交的对项目环境工程监理执行情况的考核报告。

2、强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

加强对承担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单位和人员的培训,提高监测(调查)队伍素质和验收监测(调查)质量;对验收监测(调查)方案的审查引入专家审查机制;在验收过程中对重点区域、流域的重污染项目、违法建设项目和存在厂群污染纠纷的项目实行第三方抽测,确保经验收的项目不留污染隐患。

对监测(调查)报告提出的改进意见,建设单位须在彻底改进后方可申请办理验收批准确立手续。

(三)对未按环评批复建设的项目应从严要求和处理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比环评批复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先进,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由建设单
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变更事项后,方可进入试生产和验收程序。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比环评批复要求的生产工艺或治污技术落后的项目,不能允许项目进行试生产,应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拆除。

——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环境批复的要求,但治污技术不符合环评要求,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试生产和验收程序。

——未按环评批复的规模进行建设,但国家产业政策又有明确的规模限制,应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整改,达到规定的建设规模后方可进入试生产和验收程序。

——对治污设施与项目环评批复的建设规模不匹配(属于小马拉大车)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试生产和验收程序。

——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出现厂众纠纷的建设项目,项目验收时应当有群众代表参加,并签署意见。

五、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
对经预评估后环评文件予以批准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采用改进的生产工艺或环保治理技术的建设项目和环评批复文件明确要求进行后评价的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要对进行后评价的建设项目提出明确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评价单位对项目的工艺设备、产排污情况、治
理技术与效果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应作为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文件。

省辖市环保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开展后评价。

建设单位如在规定时间没有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环保部门将暂缓或停止对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六、积极推进规划环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要加大推进规划环评力度,提高环保部门参与宏观决策的能力。

各省辖市环保局要结合当地产业布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在一定区域内建设,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积极推动区域环评的开展。

要加强对工业聚集区、矿产资源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环境管理,凡工业园区和矿产资源开发区未进行区域规划环评,暂停审批入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应尽快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和矿产资源开发区进行清查,提出进行区域规划环评的要求和时限,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完成各类工业园区和矿产资源开发区的区域规划环评,实现园区产业布局合理,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要加大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力度,积极组织对本辖区内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各类区域开发建设和各类专项规划进行规划环评,力争2年内使规划环评有较大突破。

各省辖市环保局还应对辖区内一些行业的无序发展状况做到及时发现,提前预警和控制,按照环境准入条件,提出整顿措施和指导这些行业健康发展的环保意见,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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