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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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律师协会公益基金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XX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规X我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由XX市律师协会每年从上一年度结余会费中拨付,拨付比例为10%,若上一年度会费没有结余或结余会费按比

例拨付后公益基金余额仍不足10万元的,从本年度会费中

拨付补足;

(二)鼓励和接受来自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自愿捐赠;

(三)社会捐赠;

(四)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公益基金的捐助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公益基金的使用幅度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并做到开支有计划。

第四条公益基金由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财务部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上年度结余的自然转入次年度的公益基金。

第五条公益基金主要捐助X围为:

(一)捐助国内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灾难的地区和群众;

(二)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和个人;

(三)捐资助学,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XX福利事业;

(五)本届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认为需要捐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市律协成立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公益基金的管理、审议和发放工作。

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由理事会在候选人中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第七条市律协秘书处为响应广大律师会员呼吁或国家、上级领导单位的倡导,可就具体的捐助项目或事项提出建议,由管委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益基金使用建议进行审议,同意使用的,提出具体项目预案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公益基金的使用在市律协向各会员进行公开,管委会每年应将公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市律协财务部门在接受对公益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市律协可对公益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律协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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