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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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企业文化·国家与城市竞争 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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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

张婷婷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太原,030006)

摘 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问题逐渐显现,主要表现为: 金融监管主体存在明显的局限性、金融监管水平仍待提高、金融监管法制尚不健全、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度不高。我国金融体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加强现有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协调性、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客体自律机制、全面提高金融从业人员及监管人员的素质。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0)11—0039—01 在当前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内金融改革日益深化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水平,是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组织体系的稳定,为整个经济的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1998年至今,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保险及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改变了近50年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合一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增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其有更多的自主性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从而有助于不断提高货币政策水平,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同时,明晰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的框架,有利于各专业监管部门提高专业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从而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水平。

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但面对不断发展的自由化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很薄弱。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主要特征是分业监管。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问题逐渐显现。

(一)金融监管主体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是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监管,三大金融监管主体各负其责,业务交叉较少,在监管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和局限性,存在监管死角和政出多门,影响了实际监管效率;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监管,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监管目标方面存在差异;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绝大多数的地级市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上级监管机构更多采取的是非现场监管方式,基层证券业和保险业违规操作以及上报假报表、假数据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金融监管水平仍待提高

我国的金融业监管无论从监管人员素质、监管理念,还是从监管手段上来看,都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高级监管人员的缺乏尤为突出,在自身监管职责范围内尚步履艰难。

(三)金融监管法制尚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还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与分工不明确。突出反映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金融控股公司至今还没有合法地位,也没有明确应由谁监管此类机构,这必然会引发各监管机构的矛盾,导致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 (四)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度不高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程序不够透明。充分透明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保证监管机构本着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健和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的根本宗旨实施有效监管,从而避免非必要和非正当的监管行为。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现有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协调性

在现阶段实行分业监管的情况下,要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密切高效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冲突问题。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的产生;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监管机构之间有效协调。

(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正在逐步转变成为真正意义上具有现代企业功能的商业银行,而其他原来依附于政府扶持甚至“担保”的金融机构也在完全地推向市场。金融机构要构建一个良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银行的管理层为保证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必须为每一次业务活动制定相应的政策及实施程序。

2、建立责任划分明确、相互制约的授权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内部对个人的授权制度,设置适当的管理模型,使相应的管理人员的决策权限以制度形式得以明确和限定。

3、建立独立的内部稽核审计系统。对监督的目的、监控项目、专职的监控人员、监控方法和程序、相应信息反馈都要制定制度来加以监管,在风险显现以前及时做出预警。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客体自律机制

要充分发挥自律机制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的作用,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1、建立系统完整的自律机制,包括良好的控制环境、完善的会计系统、严密的程序控制、严格的审批手续。

2、完善各类责任制,增强自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制约机制,减少最高决策层决策失误;建立各类责任制,明确各个分支机构、部门和每一个岗位的控制职责,强化约束控制力度。

3、健全内审机制,增强自律机构的权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设立专门的内部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或它的稽核委员会以及高层管理人员报告,增强内部稽核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李佳.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7(12).

[2] 江世银.金融创新背景下的监管协调机制改革[J].南方金融,2007(5).

[3] 怀成立.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讨[J].商业时代,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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