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社会学第四章 学校失范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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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校失范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学校秩序的建立和维持依赖于学校生活的两种机制,
一是学校的组织管理
二是对失范行为的教育控制
换言之,就是通过使学校生活结构化、使学校成员的行为 规范化,来达到学校秩序的建立和维持。
什么是“失范行为”呢?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丧失规 范”的行为。“丧失规范”显然还有程度之分:从越轨行 为、违法行为到犯罪行为,它们之间又如何作出区别呢? 在实际生活中,要明确哪些人是有问题行为者,事实上更 为复杂。
二、规范行为与失范行为
教育规范是制约和控制学校成员个人行为合理性的重要途径,那么凡 与教育规范不相一致、不协调甚至是冲突的行为,都是失范行为,它 包括越轨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几种。
越轨行为是可能引起非议或轻微惩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则是违反了国家明文公布的各种教育法律、教育
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必然遭到执法机构的轻度处罚 而犯罪行为是所有失范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它是一种触
3.从适用范围上可分为公共场所规范、班级规范等
公共场所规范是面向大众的、公共活动范围的规范。
班级规范是适用于学校班级的、维持其正常秩序活动、 保证学生健康发展的规范。班级有规范而无规章,这 是因为班级没有相应的组织权力,班级规范往往表现 为值日制度、作息制度、学习制度等。
教师职业规范一方面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另一方 面也是学生形成自身行为规范及班级规范最直接的榜样。 因此,各国历来就有对教师职业规范的阐述,有的则在师 德规范中列有行为规范的条目,也有的国家则是单独颁布 行为要求(见表4-2)。
3.强调重点的差别
教育习俗是一种非正式规范,是约定俗成的,其最显 著的特点是“制约性”。它依靠个体对群体的认同与 自觉遵从,并且通过群体的意志——舆论力量对个体 行为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当教育习俗已经不能控 制、协调个体行为或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时,这就意味 着个体脱离群体,甚至出现群体解体的可能(例如,学 校缺乏凝聚力,班级缺乏归属感,教育、教学秩序的 散漫、混乱现象增加等)。
真正将这些社会规范要求具体化、通俗化,以教材形式出 现,则是从西汉元帝时的史游编《急就篇》开始的。此后 有南北朝的《千字文》,南宋的《三字经》等。将规范转 化为蒙学教材,不仅保证了规范要求能很好地落实到实处, 而且易于为蒙童所接受,也成为处于规范学习最佳期的蒙 童阶段最重要的学习与教学要求之一。
第一节 教育规范与失范行为
“教育规范”由“社会规范”一词派生而来。社会规范的 原意是社会群体中共同遵守、认同的期望、思想和行为标 准,这种标准能导致个人之间思想和行为的趋同和协调, 有利于增强群体团结。
规范既有正式的,也有非正式的。正式规范通常是以法律、 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对违反者有特定的惩罚。非正式 规范是不成文的,但能被群体成员普遍理解和接受。
(三)教育规范的类型
1.从作用对象上分为个体规范、群体规范
个体规范是涉及个人修身养性或自律性的规范。例如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的“不抽烟”、“不喝 酒”。我国古代“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个人修养 目标也是个体规范。
群体规范则用于协调群体活动中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 系,如教师公约、学生守则之类。
尽管学校不断调动各种制约机制来反对失范行为,但一部 分学生或教师却通过创造秘密语言、建立新的规范、组建 团伙与学校相抗争。
总体而言,失范行为对教育规范起冲击作用,有时会引发 学校秩序的混乱,但也有些失范行为包含着进步的成分, 在社会变迁中它可能会转化为新的规范行为。
第二节 学校中的失范行为
学校中的失范行为涉及教师、学生两大群体。学生失范行 为主要指称越轨、违法和未成年人犯罪(常常用“青少年 犯罪”来概括)三类;教师失范行为主要是指在教师职业 规范范畴内的“非正常行为”,未包括教师的违法、犯罪 行为,后者属于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范畴。
“教育规范”是学校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是控 制和约束学校成员行为合理性的基本机制。
教育规范包含三层内容:教育习俗、教育规章和教育 法律。
三者之间存在共同点:
他们作为学校的行为标准对学校成员起着标定、导 向、约束的作用;对学校组织的运行、学校成员的 学校生活起着协调、维持的作用。
三者的不同点表现在:
协调是规范中有关人际关系方面的内容,教育规范 中的协调内容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活动特点 作出某些约定。无论自律与协调,都着眼于人的总 体发展,通过培养学生的规范意识与能力,实现社 会文化的期望。
教育规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下述几方面:
1.规范的历史性
教育规范的形成有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教育规 范有过去社会、时代的印迹,也有现时代的适应性变 化。那些有关人的道德、行为等的基础内容,是各个 社会、时代共同的财富,是人类的优秀文化遗产。
一种是“挫折一侵犯说”。认为越轨是一种由挫折产 生的针对他人和社会的侵犯形式,而挫折的程度是以 需要的强度或者受阻的程度为基础的,因此,侵犯的 强度与挫折的强度有关。心理学解释在分析一个具体 个人为何会产生越轨或犯罪行为时富有成效,但它难 以解释越轨或犯罪的社会现象。
3.失范的社会学解释
社会学把重点放在导致越轨行为产生的社会环境上。 社会学的解释主要有两类研究取向:一种是“结构模 式”,主要从社会结构和文化的角度去探讨;另一种 是“过程模式”,主要从越轨的过程进行分析。
(四)教育规范的作用与特点
教育规范是维系学校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失去了规 范,也就失去了群体。学生遵从教育规范,表明学生 归属于这所学校或班级并被认同;学生不遵从学校的 教育规范,说明缺乏归属这一群体的心理需要。
教育规范的作用或功能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即自律与 协调。
自律是规范中有关个体要求的内容,教育规范中的 自律内容,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认知发展 水平,确立可以为其接受或认同的有关要求;
2.规范的民族性
教育规范的抽象概括在各民族间大体近似,而具体表 现往往差异较大。同样表现“爱的有序性”这一教育 规范,国外用吻不同部位,如唇、颊、额、手背等, 表示人与人之间亲近的不同关系与层次。而中国则没 有公开的吻,只用点头、握手、拥抱等来表达彼此之 间的距离。这些都与民族的习性与风尚紧密相关,具 有相当的稳定性。
一、学校失范行为的类型研究
(一)失范行为的类型学解释
对失范行为最早的、在历史上影响深远的一种解释是 “神鬼驱使说”。这就是说,越轨者、犯罪者是让魔 鬼给缠住了,或者“中邪”了,或者说是老天(上帝)对 他的惩罚。而此后的解释更多地增加了科学的成分。
1.失范的生物学解释
19世纪,生物学的迅速发展导致了“体质变态说”的 出现。意大利犯罪学家西塞·朗姆布罗索是这一解释的 创始人。他认为犯罪、越轨是因遗传而在生物学上变 态的结果,会在面部特征上有所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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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交往说” ,也称“文化传递理论”。美国犯罪学 家萨塞兰德提出基本假设:所有的人都要经历社会化过程, 但他们如何社会化取决于他们与谁交往。一个孩子通过与 越轨群体的交往学到了对越轨行为的理解、态度和技能。 与越轨群体的交往越密切,这个孩子学到的犯罪手段就会 越高明,犯罪的动机越高,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近 朱者赤,近墨者黑”。
“手段一目标说”
是由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提出。认为社会手段和目标不统一 造成了越轨的发生。社会在文化上为每一个人都规定了合 法的正确目标,但社会并没有在结构上为每一个人提供合 法的手段去实现这些目标,这样就会使人产生挫折和紧张, 在没有合法的手段时就会用非法的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 从而出现越轨行为。但是,默顿并不认为,在这种情形下 越轨是唯一的选择。
但是,正因为教育习俗是借助心理力量来维持的,一旦学 校成员形成心理定势,往往就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因而其 约束力也十分强大。只是在影响机制上,教育习俗不同于 教育规章与教育法律,后者属于显性约束,而教育习俗则 属于隐性控制。
一般来说,凡是不合法的,一定不合规章与规范;而法律 可以容忍的,也不一定为规章所容忍,更不一定为教育习 俗所容忍。所以,在学校中存在着大量的“合法不合情”、 “合情不合法”的现象。例如,目无师长,是不合教育习 俗的,但不违犯教育规章与法律;学生上课迟到,既不合 教育习俗,又违背教育规章,但并不违法。
教育规章是一种正式规范,主要由学校组织及其部门 制订并督促执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借助学校组织 的权力来施行,通过奖励、惩罚等手段来评价组织履 行规章的状况。一般来说,学校成员对教育规章主要 是遵守、履行而较少认同、协商,因而规章具有某种 非自觉性。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颁布、明文规定的,需要有专门机 构或部门来执行,具有极大的强制性。
“学规”,从一般的思想、品德修养走向行为训练,成为 学生基本的、必须遵循的要求。此期出现的行为规范,比 之于过去笼统地说“吾日三省吾身”之类的要求更为具体、 明确。这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推移,教育规范 也在随之变更、发展,更切近学生生活的实际。显然,教 育规范是在发展中调整的。
(二)教育规范的含义
一、教育规范的含义与特点
(一)教育规范的形成 教育规范首先源于社会规范的形成与发展(见表4—1,
P103)。大概在奴隶社会时期,许多社会生活规范进而成 为学生的基本教学内容。早期主要是通过口耳相传、相沿 成习。
例如,孔子、孟子等人就是通过其言论、著述影响弟子的。 《论语·学而》中“入则学,出则弟,谨则信,泛爱众, 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即表述了早期的教育规 范。
2.从涉及内容上分为行为规范、道德规范等
行为规范是就个体、群体的行为方式所提出的要求, 它使群体行为、个体行为有可以依循的准则,保证了 活动开展的秩序与成效。
道德规范是就对道德关系、品德等提出的要求,如 《教师行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道德规范其 实也是行为规范,是涉及道德方面的行为要求。
3.规范的群体性
教育规范是群体形成、维护所必不可少的。群体规范 适合于一定群体的特点,不同的群体会有不同的规范。
4.规范的控制性
教育规范具有心理约束力,能引起一系列心理反应活 动,形成有关规范的心理反应机制,例如“应答一遵 从一定势”等等。这一机制的核心是群体对个体的控 制。缺乏控制性的规范说明并未获得个体和群体的认 同。
1.适用范围的差别
教育习俗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当然也包括在学校生活中) 无处不在,而教育规章只适用于学校组织。教育法律 尽管对全社会起着制约作用,但真正需要运用法律来 约束的只是扰乱或危害学校工作或学校秩序的那一部 分。
2.约束力的差别
教育规章、教育法律的约束力要大于教育习俗。教育 规章、教育法律主要依靠制度、权力、组织的力量来 强制人们执行,教育习俗则主要依靠学校成员自觉认 同,缺乏强制性与约束力。
2.失范的心理学解释
一种是“心理缺陷说”。即把越轨、犯罪解释为“心 理缺陷”的结果,认为正常人知道限制自己的越轨冲 动,“心理缺陷者”不知道限制自己的越轨冲动。而 “心理缺陷”主要是童年的社会化失调造成的。在童 年时代,孩子如果遭到双亲的遗弃,就会中断正常的 社会化过程,在心理和情感上受到严重的挫折,难以 发展出健全的人格和自我,将来难以适应社会环境, 容易产生越轨和犯罪行为。
犯刑律并受到刑罚处置的行为。 三种失范行为从数量上看是依次减少的,从对社会产生影
响上看是越趋严重的,从惩罚手段上看,则是愈来愈严厉 的。
规范行为和失范行为的关系可分别对应于文化与反文化的 关系。规范行为正是以正统、普遍认可和遵守的面目出现, 而失范行为是以规范行为的对立面存在,是对规范行为的 背离或否定,两者是一对矛盾。
“控制缺乏说”。这一理论是由沃尔特·雷克里斯提出的。 他认为,群体的成员资格和社会生活环境决定个人的行为, 但他特别强调社会环境的社会控制对个人的效用,认为越 轨和犯罪是由于社会内外部的控制削弱和受到破坏引起的。
“失范说”
“失范” 一词,源于希腊文,在16世纪的神学中是指不 守法,尤其是亵渎神。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用它来说明 “与道德规范不一致的社会现象”。在他看来,道德规范 是维持人与人以及社会团结的基础。由于社会剧变,尤其 是法国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大转变时期,控 制个人行为的道德规范越来越松弛,个人之间的道德制约 丧失了,这就是失范现象。他在其名著《自杀论》中,以 自杀为例说明了导致失范行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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