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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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
险性事故
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一)运营方面
1.中断正常运营40分钟;
2.运营线列车冲突;
3.运营线列车脱轨;
(二)车辆行车方面
4.运营线列车分离;
5.列车冒进禁行信号;
6.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
7.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
8.列车反方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
9.列车擅自退行;
10.列车、车辆溜逸;
11.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2.列车错开车门;
13.列车未关闭车门行车;
14.列车运行中开启车门;
15.列车夹人行车;
16.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关节轴承销轴、空压机、牵引电机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
17.运营列车车轮擦伤,造成车轮踏面擦伤深度超过0.7毫米或车轮踏面擦伤长度超过40毫米;
(三)设备方面
18.行车或电力指挥通讯系统中断;
19.信号升级显示;
21.运营中车站照明全部熄灭;
22.给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
23.排水不畅,积水漫过道床;
24.地铁排雨泵站设备故障,雨水不能排出中断列车运行;
25.运营中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28.电梯运行中发生冲顶或溜梯;
(四)违章违纪
29.电话闭塞出站信号故障时无凭证发车;
30.擅自向未具备封锁条件的区间接发列车或擅自向封锁区间接发列车;
31.未办或错办闭塞接发列车;
32.擅自触动、位移站台电视监视车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
(五)管理方面
34.运营线上发生冒烟、明火;
37.工作时间饮酒或检测发现上班前饮酒;
第19条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按事故损害程度或对运营造成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
1、A类一般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一)运营方面
A1.中断正常运营20分钟;
A2.非运营线列车冲突;
A3.非运营线列车脱轨;
A4.车辆、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造成运营线客流高峰阶段车站被迫采取非正常甩站、封站时;
A5.挤道岔;
A6.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
(二)车辆行车方面
A7.非运营线列车分离;
A8.调车冒进信号;
A9.应停列车全列越过显示进行信号的出站信号机;
A10.应停列车在站通过;
A11.列车擅自在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停车开启客室车门;
A12.地铁列车、轨道车作业时工作人员漏乘;
A14.列车客室内或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
A16.车辆或车辆载物超出车辆轮廓限界;
(三)设备方面
A18.出站信号在中心和车站同时失控或紧急关闭信号失控;
A19.运营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或侧式站台一侧正常照明全部熄灭;
A20.使用自动扶梯、自动步道运送物品,导致扶梯损坏停运;
A21.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物资等侵入车辆接近限界;
A22.线路检查维修不当,造成列车临时限速运行;
A23.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车辆;
(四)管理方面
A24.非运营线上发生起火冒烟,致使消防车出动火警时;
A25.使用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
A26.漏报、误报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A27.未建立、落实隐患排查制度;
A28.对重大隐患未进行专项分析,未进行整改督办;
A29.遇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未进行人员教育;
A30.单位、项目部(车间)、班组未建立应急预案;
A31.其它(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
2、B类一般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发生或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性质或损害后果不够A类一般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一)运营方面
B1.车辆、设备故障致使运营列车延误运行10分钟及以上时;
B2.在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B3.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安排;
B4.漏开有关运营的技术设备;
B5.车站出入口、通道不畅通,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不醒目的;
(二)车辆行车方面
B6.列车夹物走车;
B7.列车在终点站未经允许进行带人折返作业;
B8.因对车辆故障隐患未查出、未彻底治理,造成盲目出库上线运行影响运营;
B9.错发、错收、错传或漏发、漏收、漏传行车命令;
(三)设备方面
B10.设施、设备发生异常脱落,影响运营;
B11.轨道线路发生非正常临时更换钢轨;
B12.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漏送电、错停电;
B13. AFC设备全站不能使用;
B14 AFC系统LC、SC数据丢失,且无法修复;
B15.生产、运营、生活场所在供暖期间,由于供暖系统设备故障,造成部分或全部系统供暖中断6小时以上;
(四)违章违纪
B16.应撤除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材料、物品、备品、标志等未及时撤除;
B17.屏蔽、遮挡、损坏火灾探测器、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设备设施,造成功能失效;
B18.擅自触动、损坏设置在公共场所的配电装置、无障碍设施、安全门设备、电梯等设备设施,影响上述设施正常使用或对车站造成影响的情况;
B19.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B20.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
(五)管理方面
B21.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无甲方安全负责人;
B22.经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治或整治不符合要求;
B23.未经公司批准,从车站、车辆段接引电源、水源的情况或增加电源、水源的负荷;
B24.非运营线上发生引燃起火冒烟险情,造成局部烧损;
B25.配电装置周围2米内放置易燃物;
B26.擅自调取、传播视频监控录像和电话录音;
B27.对安全隐患未落实监控措施或责任人;
B28.安全运营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台帐不健全或不完善;
B29.安全运营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不完善或不落实;
B30.由于故障防范、治理、监控措施不落实造成同类故障连续出现3次及以上时;
B31. 缺岗、漏岗、在岗期间赌博、打牌、看电视、玩游戏等其它严重违章的情况;
B32.其它(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它安全问题和隐患,列入本项)。
3、C类一般事故:在地铁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或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性质或损害后果不够B类一般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一)运营方面
C1.列车救援;
C2.车辆、设备故障致使运营列车延误运行5分钟及以上时;
C3.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
(二)车辆行车方面
C4.在站应停列车部分冒进进行信号;
C5.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
C6.电动客车乘客报警装置作用不良;
C7.列车头尾车通话和指令装置同时失去作用;
C8.乘务员在列车关门后起动时,未进行站车了望;
C9. 乘务员值乘中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呼唤制度;
C10.乘务员未按关门提示铃进行关门作业。
C11.列车信号、通讯设备故障,未及时报活,修理;
C12.车内行车备品不齐全;
(三)设备方面
C13.对报修的各类运营设备、设施未及时修复;
C14.调度电话或电台无录音或录音丢失;
C15.调度电话中断5分钟及以上时;
C16.站台电视监视车门设备故障超过30分钟;
C17.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
C18.关门提示铃发生故障超过40分钟;
C19.AFC设备进站或出站单方向不能使用;
C20.供电系统发生非正常单边供电;
C21.车站或区间的主通风设备发生运行故障,造成功能失效超过60分钟;
C22.行车计算机系统监测功能无记录或记录丢失;
C23气体灭火装置误动作;
C24. 经专业部门认定同一运营设备故障15天之内重复2次影响运营的;
C25. AFC系统终端数据丢失,且无法修复;
(四)违章违纪
C26.擅自关闭设备报警音或屏蔽设备;
C27.因错办、漏办进路造成列车变更交路;
C28.私自听取或打印行车记录资料;
C29.各类机柜门、检查孔盖未按规定锁闭或设施固定不牢;
C30.非吸烟区域吸烟;
C31.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C32.使用扶梯和自动步道运送物品的;
(五)建筑设施方面
C33.车站出入通道的台阶或地面破损,影响乘客安全通行;
C34.车站大门破损,致使失去防护作用;
C35.车站出现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顶部装饰面空鼓、松动等现象,对乘客造成安全隐患;
C36.车站轨道区侧墙空鼓,未及时整治,对行车构成隐患;
C37.区间防护网破损,失去防护功能;
C38.桥梁支座及其附属设施超出控制标准的;
(七)应急方面
C42.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
C43.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预案不健全或不落实;
C44.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备品、工具不完善、状态不良或不能正确使用;
C45.应急抢险救援演练不落实;
(八)管理方面
C46.未按规定对车辆、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或未建立使用、检查和维修管理台帐,做好各项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完好的;
C47.车站、车间、队、所、班组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或日常员工安全教育记录未按规定要求建立,或虽有记录薄但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内容不规范或存在漏填写、错填写情况时;
C48.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未造成后果的;
C4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影响运营;
C50.电器、设备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
C51.线路上杂草或有易燃物未及时清除;
C52.站厅、车厢乘客须知及安全标志不齐全;
C53.作业现场安全标志不齐全或不规范;
C54.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C55.施工作业完毕后未完成现场恢复。
C56.施工监管人员不到位;
C57.未按检修规程和检修计划规定进行列检、周检、日检、月修和计表维修。
C58.施工未登记或作业完毕未注销;
C59.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工具、备品未配置或状态不良;
C60.单位安全隐患统计、分析、记录系统不健全;
C61.对新增、已治理完毕的隐患未及时进行挂账或销号;
C62.对排查出的隐患未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人、资金、计划和监控措施;
C63.隐患责任人未履行隐患检查、监控、治理职责;
C64.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处所、设备未落实相关制度,没有检查记录;没有故障记录;没有维修记录;没有交接班记录;
C65.在车辆、设备故障处理过程中,同类故障由于分析、确认、采取措施、监管等不到位,《车辆设备故障统计分析处理报告》分析结果被公司否决3次及以上时;
C66.连续3次管理工作措施不落实;
C67.安全、技术考试不合格率超过30%;
C68.重要活动和重大节假日前,员工教育不到位;
C69.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它安全问题和隐患,列入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