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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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事项。

第三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广州市城镇居民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市级人民负责管理,并依法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是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确保城镇居民在医疗需求时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第五条主管部门负责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经费筹集与管理、基金运营与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对象第六条参保对象为广州市城镇居民,包括具有居住证并在广州市城区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对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广州市城区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居民。

(三)其他需要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情况。

第八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实行个人自愿申请、单位代办、认定的方式。

第九条参保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参保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广州市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章缴费办法第十一条参保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由广州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参保对象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

具体缴费时间、方式和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对象缴费后,享受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医疗费用报销。

(二)门诊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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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核心内容:本文为您提供最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从1月1日开始,实施了13年之久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17号令),将被新版条例所取代。

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了15年,完成城乡医保二合一等新规亮点出现。

新政实施前,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员,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并确保账户里有足额费用便于划扣参保。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届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药监、工商、审计、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的通知各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月1日起,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始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但目前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一次住院期间不能连续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设定为出院结算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只能记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费用。

为使住院时间跨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前后的退休参保病人和实施后新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参保病人能够正常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办理结算,我中心拟定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在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本中心综合信息科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结算操作指引一、基本原则在职参保人从正常缴交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开始,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从停止缴费的次月开始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参保人从2007年2月1日起,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情况下,均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不能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退休参保人,同时不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

二、操作指引(一)退休参保病人。

从2月1日起,所有退休参保病人在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时间跨越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前后的退休参保病人按以下流程办理分段结算:1.在医院HIS系统办理中途结算。

将参保病人住院期间在2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上传pj3系统,并办理出院日期为1月31日的出院登记及结算;2.以2月1日为入院日期,录入与1月31日的出院诊断相同的入院诊断,为其在pj3系统上再次办理入院登记,但不办理二次返院申请,再把2月1日至正式出院发生的费用上传pj3系统,再次以实际出院日期办理出院登记及结算。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于2013年4⽉24⽇⼴州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平及参保⼈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来源多渠道、待遇⽔平多层次、城乡⼀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完善包括⼤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参保⼈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提⾼参保⼈员的社会医疗保障⽔平。

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点的覆盖⾯,建⽴功能完善、运⾏⾼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财政、卫⽣、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品药品、审计等有关⾏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付、咨询等⽇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作。

第⼋条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中海集团广州地区补充医疗保险解读

中海集团广州地区补充医疗保险解读

中海集团广州地区补充医疗保险解读一、为什么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党中央“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和改善民生”,以及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是创建“百年中海、世界一流”企业的需要。

它有利于减轻职工医疗费负担,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二、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是什么?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和《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中海人〔201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广州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何时实施?《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广州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1、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2、由集团各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确认其退休关系隶属中海集团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退休(职)人员。

五、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的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费用(自付部分)才可以按规定报销。

“异地就医”人员仅限于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哪些费用不可以报销?属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企业补充医保不予以报销。

如:定点药店购药、自费药品、超标床位费、在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七、门、急诊费用如何报销?门诊自付费用(含属地医保门诊统筹支付部分,此部分不超过500元)超过500元以上自付部分按80%报销,在职人员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1500元,退休人员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500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穗府办[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2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修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1.未成年人及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第三条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精品]2017年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精品]2017年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下同)。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

第五条参保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

第六条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穗府办规〔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4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及我省医疗改革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全市各级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自由职业者篇)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自由职业者篇)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须知(自由职业者篇)2011-03-18 17:12:17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标准每人每月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0.5%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须知(一)参保形式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二)征缴办法1、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个人户口所属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应缴金额,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2、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核定次月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缴金额,灵活就业人员在核定的次月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变更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户口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1、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在首次办理参保登记时,可连同住院保险和其他险种一并向户口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并领取个人《社会保险费征收核定单》。

新参保登记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原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原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口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递交《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增加补充医疗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向户口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递交《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四)补充医疗保险欠费的补缴欠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所属区的地税部门补缴补充医疗保险欠费。

(五)注意事项没有办理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将被视为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地税部门将继续向其征收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当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自动为其停止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20号2007年1月3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6〕39号)中有关对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现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建立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以下统称为“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按《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附件:转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补贴标准、报销比例、医保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核心目标是为广州市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促进居民健康,保证居民基本医疗支出的可支付性。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参保对象为广州市在册的城镇居民,包括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

常住居民指持有广州市户籍的居民,流动人口指在广州市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

第五条具体参保对象和参保条件按照广州市人民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补贴标准第六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补贴标准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居民收入、家庭人口数等因素确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并经广州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报销比例第八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为不同档次,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金额进行分类报销。

第九条具体的报销比例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医疗资源的供应情况和居民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第五章医保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医保管理机构负责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费用报销等工作。

第十一条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具体附件内容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一、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附件二、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申请表附件部分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附录一、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指国家和地方为保障居民医疗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2:保险参保人员:指符合相关规定并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单位。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和增城市的城镇居民。

第二章参保登记及缴费第三条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

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8月3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至主校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22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10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并对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征收等有关事务。

第四条本市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职工、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设置支出项目。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遵循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涵盖符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以及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的医疗支出必须在这些目录范围内才能享受报销。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剩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分将按照与用人单位合同约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进行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免赔额度和报销限额等标准依据合同约定执行。此外,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包括普通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药费等,也可按照相关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但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除外,两者合计报销限额为8000元。参保人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其医疗费用也可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具体报销项目和上限额度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下同)。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

第五条参保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

第六条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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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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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注意事项
住院期间,请提醒医生注意,如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含超标准的),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

普通住院治疗连续时间超过90天的,每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
起付标准。

精神病、结核病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连续时间超过180天的,每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7日药量。

医保参保人员出院注意事项
出院结算时,医院应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及<广州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

医保门诊特定项目介绍
门诊特定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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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指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在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者透析治疗;
(4)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其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罚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非营利性的定点医疗机构能够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营利性的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涉及的医疗费总额3%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均不得超过30000元,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2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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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2)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3)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4)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5)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的;
(6)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
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的;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8)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的。

从事前款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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