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码头和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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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2547-2013石油化工码头及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和技术要求

DB32T 2547-2013石油化工码头及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和技术要求

ICS13.110C 99备案号:40511-2014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 T 2547—2013石油化工码头及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和技术要求Safety devices contents and requirements for the petrochemical wharf and warehousearea2013-11-20发布2013-12-20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安全设施划分 (2)4 码头安全设施配备要求 (2)4.1 系船安全设施 (2)4.2 防冲安全设施 (3)4.3 导、助航安全设施 (3)4.4 码头附属安全设施 (3)4.5 装卸工艺系统安全设施 (5)4.6 装卸设备安全设施 (5)4.7 防风装置 (7)4.8 防雷防静电装置 (7)4.9 通信设施 (7)4.10 安全防护措施 (8)4.11 溢油应急设备 (8)5 库区安全设施配备要求 (8)5.1 库区封闭及应急通道安全设施 (8)5.2 工艺系统安全设施 (9)5.3 库区安全设施 (10)5.4 管道安全设施 (12)5.5 报警及警示装置 (13)5.6 阀门 (14)5.7 泄压、泄爆安全设施 (15)5.8 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 (15)5.9 密封安全设施 (16)5.10 油气处理安全设施 (16)5.11 通气、通风、排烟安全设施 (17)5.12 防火、降温安全设施 (17)5.13 防护、隔离安全设施 (18)6 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配备要求 (18)6.1 供配电系统安全设施 (18)6.2 给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设施 (20)6.3 通信设备设施 (21)6.4 通风装置 (21)7 消防安全设施配备要求 (21)7.1 固定式消防设施 (21)7.2 移动式消防设施 (25)7.3 水上消防设施 (26)7.4 消防供水安全设施 (26)7.5 火灾报警装置 (27)7.6 其他消防安全设施 (28)8 安全标志配备要求 (29)8.1 禁止标志 (29)8.2 警告标志 (31)8.3 指令标志 (32)8.4 提示标志 (33)8.5 警示标志 (34)8.6 设备、管道及电缆标志 (35)8.7 交通标志、标线 (35)8.8 人员配戴标志 (36)8.9 信号及警示灯 (36)9 个体防护设备设施配备要求 (36)9.1 头部护具类 (36)9.2 呼吸护具类 (36)9.3 眼(面)护具类 (37)9.4 耳朵防护类 (37)9.5 手部防护类 (38)9.6 脚部防护类 (38)9.7 防护服类 (39)9.8 防坠落护具类 (40)9.9 其他防护类 (41)索引 (42)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者:来源:《珠江水运》2015年第16期关于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我国有《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两部上位法对之进行规定。

交通运输部据此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并颁布实施,相继制定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港口安全设施目录》、《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规范》、《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导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部分发达省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性港口危险货物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当地的安全监管工作。

例如,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管理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标准《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石油化工码头及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和技术要求》,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

针对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O)等也对之进行了规定。

此外,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二者同时兼有的,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名词解释危险货物集装箱: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识》(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直装: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油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油品码头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 码头作业人员应遵守本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4. 所有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安全设施和设备1. 油品码头应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消防设备、泄漏监测设备和防爆设备等。

2. 油罐、管道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 码头周边应设立警示标志牌,标明禁止吸烟、明火等安全警示信息。

4. 应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四、安全操作规程1. 油品码头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和掌握相关操作规范。

2. 开展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 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并做好防火措施。

4. 严禁私自改动、绕过安全设备和设施,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危险源管控1. 油品码头应制定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措施,对可能产生危害的设备、物品、工艺等进行有效管控。

2.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泄漏、溢出等危险情况的发生,并建立相应应急预案。

3.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六、应急管理1. 油品码头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行动方案。

2. 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救援效率。

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章和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石油化工码头和库区安全设施配备参考目录及技术要求

石油化工码头和库区安全设施配备参考目录及技术要求
(2)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国际通岸法兰;
1-29
1-30
管托
保温管道应设管托。
1-31
金属波纹补偿器、方形补偿器等管道补偿器
输送管道应采取设置补偿器等补偿措施。
1-32
涵洞/套管/其他防护措施
石油化工品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卸车泵的进口管道等处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
1-24
围堰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围堰。
1-25
装卸设备安全设施
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装载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1-26
快速联接器
装载臂与油船连接口处,宜配置快速联接器。
1-27
紧急脱离系统
液化天然气码头装卸臂应设置紧急脱离系统。
1-28
国际通岸法兰
(1)石油化工码头消防供水管上宜设置国际通岸法兰;
1-38
防雷、防静电装置
防雷接地装置
(1)石油化工码头的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②系船柱中心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宜为500~1200mm。对独立系缆墩,系船柱可根据受力和使用要求布置;
③船舶首、尾缆水平投影与船舶纵轴所成的夹角宜为30°~45°,但不得小于25°;
④内河直立式码头应根据水位变幅和船型大小分层设置系船柱,层高宜取3~4m。
(2)系船柱底盘的上表面宜与码头面齐平。
1-2
(2)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须涂刷防腐涂层。

江苏省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江苏省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江苏省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及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3814-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铅蓄电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3559-2019)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747-2020)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32/3560-2019)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DB32/T1705-201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3462-2020)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1-2018)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安全和环保相关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粪便集中收集处理技术规程(DB32/T 2600-2013)养殖场污水生物净化处理技术规程(DB32/T 2603-20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评价技术指南(DB32/T1934-2011)石油化工码头及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和技术要求(DB32/2547-2013)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DB32/T2916-2016)化工园区(集中区)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DB32/T2915-2016)化工园区周边产地重金属含量评价技术规程(DB32/T 1754-2011)(南农)沿江化工企业基本安全技术规范(DB32/T3379-2018)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导则(DB32/T 3252-2017)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DB32/T3794-2020)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DB63/T 1778-2020)。

常熟千红石化港储有限公司

常熟千红石化港储有限公司

常熟千红石化港储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第三方安全监督检查报告编制:管理审批:张立新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南京分公司二O一八年七月目录1 综述 (1)2 检查依据 (1)3 检查流程 (4)4 检查综述 (4)4.1 运行条件 (5)4.1.1 总图设计及设备设施概况 (5)4.1.2 经营资质与文件 (5)4.1.3 安全评估与重大危险源辨识 (5)4.1.4 风险分析 (6)4.1.5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备案 (6)4.1.6 重大危险源监控 (6)4.2 日常生产管理 (7)4.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7)4.2.2 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7)4.2.3 教育培训 (7)4.2.4 隐患治理 (7)4.3 设备设施 (8)4.3.1安全设备设施、强检设备、特种设备 (8)4.3.2 储罐检验 (8)4.3.3 安全标志标识 (8)4.4 作业与现场管理 (8)4.4.1 作业合规性管理 (8)4.4.2 危险(特殊)作业管理 (9)4.5 应急管理 (9)4.6 事故/事件管理 (9)4.7 其他管理 (10)4.7.1 安全投入 (10)4.7.2 个体防护 (10)5 整改建议 (10)6 附件 (10)附件6: (11)常熟千红石化港储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第三方安全监督检查报告1 综述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受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担苏州港区安全监管第三方检查任务。

本次检查为第二季度专项检查,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精神;本次检查的内容为苏州辖区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现场管理和档案管理情况;并对历次各级管理部门对苏州港区各重大危险源港口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提出的各项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验证。

华东及长江沿线石油化工库区及码头概况

华东及长江沿线石油化工库区及码头概况

华东及长江沿线石油化工库区及码头概况一、概况介绍华东及长江沿线地区是中国石油化工发展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拥有大量石油化工企业和相关的仓储码头设施。

这些仓储库区和码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整个地区的石油化工产业链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下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华东及长江沿线石油化工库区及码头的概况。

二、库区概况1. 地理位置华东及长江沿线地区包括山东、江苏、浙江、上海、安徽等省市,总面积广阔。

石油化工库区主要分布在这些地区的沿海和长江沿岸地带。

2. 企业分布华东及长江沿线地区拥有众多的石油化工企业,其中包括炼油厂、化工厂、储运企业等,涵盖了石油炼制、石化生产、储运等各个环节。

3. 仓储能力石油化工库区的仓储能力十分强大,能够容纳大量的石油化工产品。

这些库区通过大型的储罐、油品管道等设施,实现了对石油、化工产品的储存和分配。

4. 安全设施为了保障库区的安全,各个石油化工库区都设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爆设备、报警系统、监控设备等,确保石油化工产品的安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三、码头概况1. 类型分布华东及长江沿线地区的石油化工仓储码头种类多样,包括石油码头、化工品码头、天然气码头等。

这些码头根据不同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装卸设备和服务。

2. 装卸能力石油化工仓储码头的装卸能力非常强大,能够满足大规模的石油化工产品运输需求。

其中,大型的码头设施装卸能力更是高达数百万吨。

3. 安全管理为了确保码头运营的安全性,各个石油化工仓储码头都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装卸作业的监控和控制。

此外,每个码头都配备了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以应对突发事件。

四、发展前景华东及长江沿线地区的石油化工库区和码头在中国石油化工行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库区和码头也在逐步推进绿色环保发展,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然而,石油化工库区和码头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安全风险、环境污染等。

石油库安全设施(课件)

石油库安全设施(课件)
安全评价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专家组 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山东省思威化学品安全评价中心 成员 院长助理 主任
石油库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目录 石油库介绍 补充内容
2
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山东省思威化学品 安全评价中心
安全设施目录
安全设施分为三大类13项。
18
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山东省思威化学品 安全评价中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 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 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2014.1.1起施行
13
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山东省思威化学品 安全评价中心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3.1.13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⑴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⑵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⑶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及采矿陷落区; ⑷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⑸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 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⑹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⑺易受洪水危害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 ⑻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⑼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⑽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的大坝下方; ⑾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⑿全年静电频率超过60%的地区。
15
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山东省思威化学品 安全评价中心

《石油化工码头和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及技术要求》讲解

《石油化工码头和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及技术要求》讲解
《石油化工码头和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及技术要求》
1
编号
安全设施名称
配置及技术要求
1-1
系船安全设施
普通系船柱
(1)普通系船柱的布置应结合泊位功能、码头结构型式及结构分段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系船柱布置间距应满足船舶系泊作业需要,可参照JTJ297-2001第2.2.2.1条表2.2.2确定;
1-15
警示灯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1-16
红灯信号
石油化工码头及引桥上应设置明显的红灯信号。
1-17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固定式和移动式)
1-6
防冲安全设施
护舷
(1)码头应设置防冲设备。防冲设备应根据其适用条件、码头结构型式、水位变幅、靠泊船型和靠泊方式及安装、使用和维修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满足船舶系泊作业需要和使用要求;
(2)橡胶护舷可用于任何型式、任何吨级的码头;轮胎护舷可用于3000吨级以下的中、小型码头;木护舷可用于1000吨级以下的小型码头。
(2)开敞式装卸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靠岸测速仪;
(3)大型专业化码头宜配置靠泊仪等监控设施。
1-10
码头附属安全设施
爬梯
(1)根据需要,可在码头两端和中间设置爬梯;
(2)爬梯宜设置在码头前沿临水面的凹槽内或端部的侧面,凹槽深度可取300~400 mm,宽度不宜小于600mm。当爬梯突出码头前沿临水面时,爬梯与岸壁间距宜取150~200mm;
(3)系船环宜卧人码头顶面、直立墙面或坡面内。
1-4
快速脱缆钩
(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满足系泊要求的快速脱缆钩;
(2)大、中型危险品码头、开敞式码头以及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采用快速脱缆钩;

DB32∕T 2171-2012 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DB32∕T 2171-2012 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ICS13.100G 09备案号:36373-2013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2171-2012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of petrochemical wharf enterprises2012-12-10发布2012-12-30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5 核心要求 (2)5.1 目标 (2)5.2 机构设置与职责 (2)5.3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3)5.4 风险管理 (4)5.5 安全投入及工伤保险 (5)5.6 教育培训 (5)5.7 生产工艺 (6)5.8 设备设施 (6)5.9 作业安全 (8)5.10 消防管理 (12)5.11 职业健康 (12)5.12 隐患排查与治理 (12)5.13 应急救援 (14)5.14 事故调查与处理 (15)6 检查与绩效评定 (15)6.1 检查 (15)6.2 绩效评定 (16)6.3 持续改进 (16)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港政管理处、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瑞兵、朱家宝、李佃双、应后强、何秋萍、殷鑫奋、谢天生、俞维纫、邹隆涛、黄家东。

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核心要求、检查与绩效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石油化工码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考评,其他类型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

谈液体散货码头控制系统设计要点

谈液体散货码头控制系统设计要点

关键词:液体散货码头;输运控制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控制系统液体散货码头的控制系统是根据码头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给排水消防等对控制系统的要求,并结合整个港区的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设计的。

控制系统本着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采用经过实际工程检验的成熟系统及设备。

同时,码头控制系统需结合码头及库区的控制管理要求,与库区建立一体化、可靠、集中的控制管理系统。

液体散货码头控制系统包括输运控制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系统。

本文从控制系统各组成部分的设计要点出发,结合实际工程遇到的问题,探讨控制系统的设计思路和解决方案。

1输运控制系统液体散货码头输运控制系统应根据码头及库区的工艺流程以及操作管理要求,与库区建立一体化、可靠、集中的控制管理系统。

码头输运控制系统通常采用DCS系统分站或PLC 分站+现场远程I/O站的形式,根据平面方案布置、码头库区一体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及客户需求统筹考虑,确定系统设备选型。

输运控制系统包括(见图1):控制站(DCS或者PLC 控制器)、接口单元、操作员站、工程师站、通信网络设备、系统及应用软件等,通过对系统关键单元和部件冗余配置,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码头控制系统与远程I/O分站、后方罐区控制中心均采用光纤以太冗余环网进行通信。

控制系统现场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阀门电动执行器、紧急停车按钮及第三方设备成套的电控柜(箱)等。

在深入分析装卸工艺流程和给排水消防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现场仪表及控制系统设备,落实受控设备信号类型及接口条件,制定自控系统方案。

同时,与库区设计单位、客户使用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建立设计联络沟通机制,落实码头与库区的网络设计接口,明确控制管理模式及功能等,形成一套功能完整、控制流程顺畅、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一体化管控系统。

输运控制系统的操作方式包括(见图2):现场操作、码头控制室操作控制和库区中控室远程监控及集中管理。

码头输运控制系统作为后方库区储运控制系统的相对独立的一个部分,完成码头装卸输运过程的阀门控制及状态显示,管道压力、温度等的数据采集、显示和报警,输油臂、登船梯、船岸对接装置、管线电伴热及码头照明等设施的状态监控等功能,具有超限报警、紧急停车(急停按钮,紧急关闭阀门)等控制功能。

《石油化工码头和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及技术要求》

《石油化工码头和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及技术要求》
(2)开敞式装卸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靠岸测速仪;
(3)大型专业化码头宜配置靠泊仪等监控设施。
1-10
码头附属安全设施
爬梯
(1)根据需要,可在码头两端和中间设置爬梯;
(2)爬梯宜设置在码头前沿临水面的凹槽内或端部的侧面,凹槽深度可取300~400 mm,宽度不宜小于600mm。当爬梯突出码头前沿临水面时,爬梯与岸壁间距宜取150~200mm;
1-11
护轮坎/护轮槛
(1)码头边缘宜设置护轮槛;
(2)护轮槛可采用连续式或非连续式,需要时亦可采用活动式。其断面形状可采用直角形、外坡形和内坡形等,其边角应修圆;
(3)护轮槛应在码头结构伸缩缝处分缝;
(4)系船柱底盘与码头面齐平时,护轮槛应在系船柱附近断开,断开的长度应根据设计船型及系缆角度确定,可取1500~4000mm。系船柱底盘与护轮槛的顶面齐平时,护轮槛可连续布置;
(2)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检测到的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的25%时,报警仪应能及时发出声光报警;
(3)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探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地面0.3~0.6m;
(1)码头同时装卸油品和其它货种时,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同一码头有多个泊位时,除永久布放型围油栏和溢油监视报警装置外,其它设备可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
(2)当油码头经营油品的粘度大于6000cSt或港区水域的水温可能低于油品的凝点时应配备油拖网;油码头在50000吨级以上时,应配备溢油监视报警装置。
1-38
防雷、防静电装置
防雷接地装置
(1)石油化工码头的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交办水[2014]12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交办水[2014]12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交办水[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满足港口企业、设计单位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部组织编制了《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4年6月23日港口安全设施目录1 范围本目录规定了港口安全设施的分类、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结构及港口安全设施的名称。

本目录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相关单位使用。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港口行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的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港口安全设施。

2 港口安全设施的分类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共分5大类:港口安全设施一般目录,危险货物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客滚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集装箱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件杂货、散杂货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

港口安全设施一般目录进一步分为: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目录、港口安全标志目录、港口个体防护设备设施目录。

各类码头及库场的港口安全设施包括一般目录中的设施、本类目录中的设施以及其他类目录中必要的设施。

3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结构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分为3栏:第1栏“编号”-- 港口安全设施编号;第2栏“功能类别”-- 按港口安全设施的功能进行分类确定的类别;第3栏“名称”-- 港口安全设施的名称。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word版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word版
绞缆机
大、中型码头
1-6
防冲安全设施
护舷
各类码头
1-7
防撞设施/防撞墩(桩)
易发生船舶撞击危险的码头、引桥
1-8
导、助航安全设施
视觉航标
各类码头
1-9
靠泊辅助系统/靠泊仪/靠岸测速仪
液化天然气码头、大型专业化码头和开敞式装卸油品一级码头
1-10
码头附属安全设施
爬梯
码头两端和中间设置
1-11
护轮坎/护轮槛
液化天然气码头、滚装码头、设有固定式遥控灭火装置的石油化工码头等
1-24
紧急切断阀门
石油化工码头工艺管线
1-25
启停联锁装置
石油化工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
1-26
船岸紧急切断系统
液化天然气码头
1-27
污水收集槽
石油化工码头作业面
1-28
围堰
石油化工码头
1-29
装卸设备安全设施
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石油化工码头装卸臂
1-45
绝缘法兰石油化工码头装卸臂 Nhomakorabea1-46
通信设施
有线电话
石油化工码头
1-47
无线电通信器材
石油化工码头
1-48
应急广播对讲系统
液化天然气码头
1-49
安全防护措施
防滑措施
滚装码头的接岸设施通道表面、滚装桥和登船梯,以及其他需要采取防滑措施的作业区域
1-50
防冻措施
滚装码头的滚装桥和登船梯、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炮、水幕喷头和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备
2-25
收集池
石油化工库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艺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汽车槽车装车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码头作业区等处

百瑞吉码头应急处置预案

百瑞吉码头应急处置预案

. .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单位:市丹徒区百瑞吉码头仓储编制部门:百瑞吉码头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二O一三年一月YINGJIYUAN 目录目录第一章概述1.1 编制预案的指导思想1.2 编制预案的依据1.3 百瑞吉危化码头的基本情况1.4 危险源的确定1.5 危险源点的危险特性1.6 港口百日大检查1.7 应急预案的体系第二章接援小组各部门职责2.1 成立应急救援指挥小组2.2 应急组织体系2.3 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职责2.4 应急救援指挥职责2.5 救援人员分工第三章救援保障3.1 救援器材保YINGJIYUAN 目录3.2人员保障3.3应急结束3.4信息发布3.5后期处理3.6奖惩第四章事故报警与处置程序4.1事故报警程序4.2事故一般处置程序4.3火灾应急处置程序4.4泄漏应急处置程序4.5人员落水应急处置程序4.6紧急安全疏散措施4.7现场医疗救护4.8取得社会支援4.9应急救援的学习与演练4.10安全技术说明4.10.1硫酸安全技术说明YINGJIYUAN 目录4.10.2盐酸安全技术说明4.10.3液碱安全技术说明4.10.4醋酸安全技术说明4.10.5煤焦油安全技术说明4.10.6丙酮安全技术说明4.11危险品应急处理程序4.11.1硫酸安全技术说明4.11.2盐酸安全技术说明4.11.3液碱安全技术说明4.11.4醋酸安全技术说明4.11.5煤焦油安全技术说明4.11.6丙酮安全技术说明YINGJIYUAN 概述第一章概述1.1编制应急预案的指导思想我公司危险品码头是以装卸腐蚀品为主的专用码头,制定应急预案是为了使事件发生后,能在数分钟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扩大,抢救受伤人员,指导人员防护和组织撤离,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尽可能减少事故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

1.2编制预案的依据及引用的规性文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声场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YINGJIYUAN 概述1.3 百瑞吉危化码头的基本情况百瑞吉危化码头位于辛丰镇石城村大运河畔。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ICS 13.220.01C 80备案号: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1972-201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2012-04-02发布2012-05-02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符号 (2)5、基本规定 (2)6、场所设置 (2)7、油罐设置 (2)8、消防设施 (3)9、防流淌火设施 (3)10、泵房设置 (4)11、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 (4)12、其他设置 (5)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总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斌、张兴权、李苗、苗国典、徐佳华、王余胜、金秀芬、苗迦熙、王忠刚、王强、王雅杰、邓春景、栾军。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场所布置、油罐设置、消防设施、防控流淌火设施、泵房配置、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

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使用本标准第8、9、10、11、12章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与本文件不一致或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737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大于m3和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轻质油品及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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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码头和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及技术要求》1、码头安全设施目录编号安全设施名称配置及技术要求1-1系船安全设施普通系船柱(1)普通系船柱的布置应结合泊位功能、码头结构型式及结构分段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系船柱布置间距应满足船舶系泊作业需要,可参照JTJ297-2001第2.2.2.1条表2.2.2确定;②系船柱中心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宜为500~1200mm。

对独立系缆墩,系船柱可根据受力和使用要求布置;③船舶首、尾缆水平投影与船舶纵轴所成的夹角宜为30°~45°,但不得小于25°;④内河直立式码头应根据水位变幅和船型大小分层设置系船柱,层高宜取3~4m。

(2)系船柱底盘的上表面宜与码头面齐平。

1-2 风暴系船柱当风暴条件下有系船要求时,应设置风暴系船柱。

风暴系船柱宜设在泊位两端距码头前沿线较远处,且不应影响码头正常装卸作业。

1-3 系船环(1)直立式码头采用系船环时,系缆力不宜大于150kN。

斜坡式码头和其他专设系船地牛的码头采用系船环时,系缆力应按使用要求确定;(2)停靠小型船舶的直立式岸壁码头,设置带缆和移船用的系船环时,根据使用要求,可在码头顶面两个系船柱间设置系船环,亦可在码头岸壁的直立面上设一排或多排系船环。

当码头岸壁的直立面上设系船环时,上排宜设在码头顶面高程以下1~2m处,上、下排竖向间距宜取 1.5~2.0m。

系船环水平间距宜取10~15m,上下两排可交错或同列布置;(3)系船环宜卧人码头顶面、直立墙面或坡面内。

1-4 快速脱缆钩(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满足系泊要求的快速脱缆钩;(2)大、中型危险品码头、开敞式码头以及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采用快速脱缆钩;1编号安全设施名称配置及技术要求(3)快速脱缆钩的型式和数量,应根据设计船型、系缆力大小和缆绳数量确定,满足系泊要求;(4)快速脱缆钩可采用遥控操作,亦可采用手工操作。

遥控操作的快速脱缆钩,运动部分应装设适当的安全防护装置。

快速脱缆钩宜设置测力装置。

1-5 绞缆机(1)大、中型码头可根据需要设置绞缆机;(2)绞缆机具体位置应根据码头上部结构和安全使用要求确定。

石油化工码头绞缆机应布置在输油口水平距离15m外;(3)绞缆机的型式应根据设计船型、码头型式等选定,宜选用2~3倍拖缆力的变速绞缆机;(4)绞缆机的电器开关应具有与所在地区的危险额定值相适应的保护措施。

1-6防冲安全设施护舷(1)码头应设置防冲设备。

防冲设备应根据其适用条件、码头结构型式、水位变幅、靠泊船型和靠泊方式及安装、使用和维修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满足船舶系泊作业需要和使用要求;(2)橡胶护舷可用于任何型式、任何吨级的码头;轮胎护舷可用于3000吨级以下的中、小型码头;木护舷可用于1000吨级以下的小型码头。

1-7 防撞设施/防撞墩(桩)船舶撞击危险性较大的码头和引桥应设置防撞设施。

1-8导、助航安全设施视觉航标码头宜设置完善的视觉航标系统,航标的配布和选型,应充分发挥其助航效能,满足航行安全的要求。

1-9 靠泊辅助系统/靠泊仪/靠岸测速仪(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环境条件监测系统;(2)开敞式装卸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置靠岸测速仪;(3)大型专业化码头宜配置靠泊仪等监控设施。

1-10 码头附属安全设施爬梯(1)根据需要,可在码头两端和中间设置爬梯;(2)爬梯宜设置在码头前沿临水面的凹槽内或端部的侧面,凹槽深度可取300~400 mm,宽度不宜小于600mm。

当爬梯突出码头前沿临水面时,爬梯与岸壁间距宜取150~200mm;(3)爬梯可采用钢质或橡胶材料。

爬梯宽度不应小于500mm,横杆间距宜取250~300 mm。

爬梯下端不应高于设计低水位0.5m;(4)爬梯应在码头面上设置扶手,并不应影响系、带缆作业;(5)中、小型码头的爬梯可采用链式爬梯;2编号安全设施名称配置及技术要求(6)内河水位变幅大的码头,各层系靠船平台间应设置斜爬梯。

爬梯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不宜大于50°。

爬梯的宽度不应小于700mm,两侧应设护栏,护栏高度可取700~1000 mm。

爬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00mm。

爬梯人孔宽度宜取900~1200mm,长度宜取1500~2200mm,人孔宜设栏杆。

1-11 护轮坎/护轮槛(1)码头边缘宜设置护轮槛;(2)护轮槛可采用连续式或非连续式,需要时亦可采用活动式。

其断面形状可采用直角形、外坡形和内坡形等,其边角应修圆;(3)护轮槛应在码头结构伸缩缝处分缝;(4)系船柱底盘与码头面齐平时,护轮槛应在系船柱附近断开,断开的长度应根据设计船型及系缆角度确定,可取1500~4000mm。

系船柱底盘与护轮槛的顶面齐平时,护轮槛可连续布置;(5)护轮槛高度可取150~300mm,底部宽度可取300~400mm;(6)护轮槛的底部应设置坡向临水侧的排水孔,间距宜为5000~10000mm,直径宜为50~80mm。

根据需要可在码头前沿护轮槛顶面设置旗杆孔,间距宜为10000~20000mm,直径宜为50mm;(7)护轮槛应涂刷醒目的标志;(8)护轮槛可采用钢板护角,断开端部可采用圆弧形钢板全包保护。

1-12 护栏(1)码头引桥、操作平台、靠船墩、系船墩和码头其他需要防护的地方,宜设置固定式或活动式护栏,且不应影响装卸作业。

登船梯两侧应有安全护栏且护栏高度不低于 1.1m;(2)护栏可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宜取1000~1200mm。

开敞式油码头作业平台前沿设置护栏时,护栏高度不宜大于500mm。

护栏的立柱间距宜为1500~2000 mm;(3)当采用钢结构护栏时,扶手横栏和立柱钢管直径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宜小于48mm。

下横栏钢管的直径不宜小于30mm,采用拉链时,链径不宜小于8mm。

1-13 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石油化工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1-14 指示灯大、中型码头前沿宜设置夜间和雾天指示灯,指示灯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

固定式指示灯可设在护轮槛上。

1-15 警示灯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3编号安全设施名称配置及技术要求1-16 红灯信号石油化工码头及引桥上应设置明显的红灯信号。

1-17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固定式和移动式)(1)石油化工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2)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在检测到的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的25%时,报警仪应能及时发出声光报警;(3)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探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地面0.3~0.6m;②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气体释放源0.5~2.0m。

1-18安全网登船梯应防滑防冻,并设置安全网。

1-19装卸工艺系统安全设施视频监控系统(1)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监控电视等监控设施;(2)设有固定式遥控灭火装置的石油化工码头宜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1-20 紧急切断阀门(1)石油化工码头工艺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阀;(2)紧急切断阀宜在岸边陆侧适当位置,距码头前沿线不应小于20m。

紧急切断阀应采取自动、遥控和手动等组合设计,应具备可靠的遥控和就地操作功能。

1-21 启停联锁装置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设置启停联锁装置。

1-22 船岸紧急切断系统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船岸紧急切断系统。

1-23 污水收集槽石油化工码头作业面应设计污水收集槽,收集码头面污水及码头面冲洗水。

1-24 围堰石油化工码头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围堰。

1-25装卸设备安全设施移动超限报警装置装载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1-26快速联接器装载臂与油船连接口处,宜配置快速联接器。

1-27紧急脱离系统液化天然气码头装卸臂应设置紧急脱离系统。

1-28国际通岸法兰(1)石油化工码头消防供水管上宜设置国际通岸法兰;4编号安全设施名称配置及技术要求1-29(2)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国际通岸法兰;1-30 管托保温管道应设管托。

1-31金属波纹补偿器、方形补偿器等管道补偿器输送管道应采取设置补偿器等补偿措施。

1-32 涵洞/套管/其他防护措施石油化工品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在液化石油气罐或卸车泵的进口管道等处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

1-33 盲板石油化工品管道停用时,管道端部应设盲板。

1-34 电伴热/蒸汽伴热/保温层等防凝措施(1)输送易凝液体的石油化工品管道,应采取电伴热/蒸汽伴热/保温层等防凝措施;(2)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1-35 阴极保护/防腐涂层等防腐蚀设施(1)石油化工品储罐和管道应采取阴极保护/防腐涂层等防腐蚀措施;(2)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须涂刷防腐涂层。

1-36 防渗漏措施石油化工品管道与管沟、电线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1-37 防风装置系拉装置/紧固装置(1)有防风抗台要求时,码头上的装卸运输机械,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风抗台系拉装置,并根据所配置装卸机械设备的台数设置检修场地和装置;(2)系拉装置应与装卸机械配套进行设计与安装。

1-38防雷、防静电装置防雷接地装置(1)石油化工码头的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

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2)当石油化工码头采用装载臂装卸油品时,应在装载臂安装绝缘法兰;采用软管装卸油品时,应在每条软管管线上安装一根不导电短管,绝缘片和不导电短管的电阻值均应大于1MΩ。

石油化工码头码头亦可采用其它有效的防静电和防杂散电流的装置;(3)当石油化工码头采用船岸间跨接电缆防止静电及杂散电流时,码头应设置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1-39防静电接地装置/船岸跨接防静电接地装置1-405编号安全设施名称配置及技术要求并应在码头设置与地通连的防爆开关。

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装卸油品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4)石油化工码头每根金属管道均应与已接地的管架做等电位连接,其连接应采用接地连接件;多根金属管道可相互连接后,应再与已接地的管架做等电位连接。

金属管道在始端、末端、分支处应设置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5)石油化工码头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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