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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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在人的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形成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制约的纽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基本权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具体的基本权利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效力;抽象的基本权,则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变为现实的具体的基本权利,具有间接的效力。
基本人权与人权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
其相同之处在于:基本权利和人权都是个人主张的权利,二者在内容上也有重叠的地方。
其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人权产生的时间早于基本权利。人权产生于17、18世纪;而基本权利则经过了权利宣言、政治宣言、政治纲领之后才最终获得了法律地位。从实征的角度看,它首先获得刑法的承认,然后,作为约束国家权力的实证法的原则——人权在美国和法国革命中得到承认。其后继《弗吉尼亚权利宣言》,人权才获得了基本权利的地位。
三是,二者的主体不同。人权是普遍的权利要求,其主体和适用的对象是所有人,而不论其居住在哪里,是什么年龄、性别,有无受过教育,财产状况怎样,持有何种宗教信仰,也就是说人权是在所有时间和所有空间都有效的权利主张和要求,带有普遍性。基本权利则不然,通常情况下,其享有主体是特定国家的公民,是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的意义
1、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宪法同时创设有关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其终极的价值取向也就是维护协调并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
2、宪法调整个人与国家或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或公共权力自身之间的关系,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个人相对于国家或公共权力的权利。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对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主体的某一部分基本权利作限制是必要的。如战争状态、紧急状态。
但限制人的基本权利须有以下条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律具有合宪性;有明确的公益目的;对特定的基本权不得限制;不能侵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
本文采用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宪法》一书的六分法,即:
平等权
政治权利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社会经济权利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我认为,其实上述六分划分模式。仍可进行优化:
平等权——是衡平性权利,具体包括:法律平等保护权、禁止差别待遇权(将一些特定人的权利包括进去)、公平救济权(包括物质帮助权、国家赔偿权、国家补偿权);
四是,二者的内容不同。人权是人所主张的权利,其内容随时代变迁而加大,其在时间上的易变性和空间上的开放性都高于基本权利,人权的内容和范围大于基本权利。与人权相比,基本权利无论在时间上的变化和空间的开放程度方面都低于人权,虽然基本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总体而言,其内容较之人权而言,则相对固定,且其范围也小于人权。
(e)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国际性。在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共性,决定了基本权利是相通的。因而,尽管一国与另一国的国家制度不同,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形式上也会有许多相似之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国际化已成为历史发展趋势。
正因为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世界各国一般都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表述,并加以保障和实施。所以,人们往往把公民基本权利称之为宪法权利。
等权
政治权利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社会经济权利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e)八分法
俞子清主编的《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修订版:
平等权
政治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特定人的权利
从建国以来宪法学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分类,依照宪法本身的权利体系进行分类,各有不同。主要原因是尚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建立分类标准和系统说明有关。
二是,二者的表现方式不同。人权是应然层面的抽象的权利主张,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实定法承认的权利。人权主要是基本权利的道德表现,它是基本权利获得法律地位的道德基础和思想根源;而基本权利则是人权实证化表现形式,也即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法律表现。人权通常以宣言的方式出现,表明其为某一国家或者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张和宣示,如《独立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其表现方式通常是一国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制宪机关经过制宪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文件。
注释分类法,即依照宪法本身的权利体系对基本权利进行分类。
(a)十分法
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采用此种分类方式: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权利和自由
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的权利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b)四分法
魏定仁教授wk.baidu.com编的《宪法学》为:
参政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经济和教育文化权
特定人的权利
王红教授主编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为:
平等权
人身人格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社会经济文化权
(c)五分法
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与信仰自由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
(d)六分法
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
(c)人身及与人身相关权(人身保护),具体包括人身权、人格权。
社会权——生存状态权(人的生存状态保护),具体包括财产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等。
上述三分模式,从形式归类来看,权利属性清晰,能对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进行充分说明。从权利实现方式来看,平等权、自由权和社会权,既可救济,又具可诉性。从基本权利的发展角度看,符合公民基本权利的演进的路径。
五是,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人权仅仅为某一国家和群众的政治宣示,故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如《世界人权宣言》等,并不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基本权利则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民主法治国家为了落实或者实现基本权利,都设立了相应的权力分层机制,实行政治与审判分离,由法院或者中立机构承担审查政府行为的合宪性,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人权则不具备这样的法律属性。
(c)公民的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最低限度的权利;
(d)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做人的资格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本身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就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
自由权——精神、意志及其表达权,个人主张性权利。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三类,具体包括:
(a)政治参与权(依照政治参与的程度来划分),具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
(b)精神与信仰自由权(依照追求精神满足的方式来划分),具体包括信仰自由权、意志表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受教育权、文化活动自由权、科研活动自由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特点
(a)公民的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合宪性的依据;
(b)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国家中权利体系基础。公民的权利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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