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 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 ,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 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 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 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 第二,பைடு நூலகம்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 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案例3]
长江公司于5月6日传真“本公司有马钢生产各种规格钢筋供应, 质量可靠、交货及时,敬请光顾”黄河公司于5月10日上午传真“需 马钢产6M钢筋200吨,货到黄河价格3500元/吨,货到付款,一个 月内交货,请在一周内电复” 1.长江公司收到黄河传真的次日即回复:一周内送货,请备妥货款。 问:请说明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黄河于5月12日发传真:因情况有变,撤销我方5月10日发价,见 谅。问:黄河是否成功的撤销了要约? 3.黄河于5月10日下午传真给长江:撤回我方的发价,请谅解。问: 黄河是否成功的撤回了要约? 4.若黄河5月10日传真中“请一周内复”改为“请复”,黄河5月12日传 真内容不变,问:黄河是否成功的撤回了要约? 5.长江收到黄河10日传真的次日复:1个月内交货可行,运费由贵 方承担,请备妥货款。黄河未回电。长江于一周后送货至黄河, 黄河拒收。长江表示愿承担运费,黄河仍拒收。问:黄河拒收是 否有理? 6.长江于5月10日收到传真后,5月19日发传真给黄河:一周内送货, 请备妥货款。黄河未回电,问:合同是否成立?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 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 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 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 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 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 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 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 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 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 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 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 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 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 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 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 同即告成立。
• 1.该买卖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 2.黄河不能撤销邀约,《合同法》19条规定要约人规定了要约期限的 不得撤销邀约,本案中,黄河的要约期限是一周
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1]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 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 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 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 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 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 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 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 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 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 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 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 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 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 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 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案例2]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 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 (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 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 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 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 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 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 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 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 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 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 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 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