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权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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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

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

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基石。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各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等,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进行解析和解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基础。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有以下几点:1.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确立了人民的地位至高无上,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

这意味着人民可以通过选举、发表意见等方式参与政治,并对国家各项事务做出决策。

2. 依法治国原则:宪法规定了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强调国家及其各级机关、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这一原则保证了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3.平等原则:宪法规定了人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禁止任何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这一原则确保了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和机会,包括平等受教育、就业和公共服务等。

4. 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宪法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这一原则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进步。

二、宪法的权利保障宪法的权利保障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内容,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人身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保证了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2.政治权利: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民主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3.社会经济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有助于解决社会不平等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4.文化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文化知识、文化产品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在文化领域的自由和权益。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宪法确保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得到生存与发展的保障,也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公民还享有人身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行自由等等。

其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选择自己的代表,并有机会通过选举成为国家的决策者。

此外,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言论、新闻、结社、集会、游行等自由权利,这为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表达独立意见提供了保障。

此外,宪法还关注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贫富、城乡、性别,每个公民都有平等享受接受教育的机会。

宪法还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休息休假权利等等。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保护了妇女的权益和儿童的权益。

这一系列的规定,旨在让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平正义的社会待遇。

最后,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法律权利。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有合法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同时,公民还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使得每个公民都能够依法行事,同时也可以得到公正透明的法律保护。

总而言之,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法律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也是实现公民幸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珍视并发挥自己的基本权利,积极参与并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

宪法生命权的规定、意义是什么?

宪法生命权的规定、意义是什么?

宪法生命权的规定、意义是什么?生命是一切的基础,有了生命才有其他的可能,因此宪法对于生命权有相当严格规定,那么宪法生命权是如何定义的呢?生命权是人生活的最根本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那其他权利也就成了空谈。

生命权是属于个人的,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我国宪法生命权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生命是一切的基础,有了生命才有其他的可能,因此宪法对于生命权有相当严格规定,那么宪法生命权是如何定义的呢?生命权是人生活的最根本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那其他权利也就成了空谈。

生命权是属于个人的,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我国宪法生命权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及其他章节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

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来没有作出宪法解释,更没有作出关于生命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不保护生命权,只是没有将其上升之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

如果一定要寻找生命权的依据,依据学理解释,宪法第33条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作为法律认可生命权的依据。

宪法第38条——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宪法第13条——继承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41条——申诉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

本文旨在探讨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二、个人权利的保障宪法确保了公民的个人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侵犯公民的生命权。

宪法也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权,包括、宗教自由以及人身自由。

此外,宪法还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禁止非法征收和侵占公民财产。

三、政治权利的保障宪法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和程序,并保护公民行使这些权利的自由。

此外,宪法还确保了公民参与政府监督和公民投票的权利,以保证公民在政治上的参与和表达。

四、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宪法还保障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还保障了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五、宪法保障的限制宪法对公民的权利保障也有一定的限制。

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在特殊情况下,宪法也可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六、结论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对国家、社会负有义务。

宪法的保障是公民享有自由、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也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宪法解读基本权利保障

宪法解读基本权利保障

宪法解读基本权利保障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施。

以下将对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进行解读,以探讨其保障机制及重要性。

一、人权的保障人权是宪法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

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

言论自由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表达权,宗教信仰自由保障了公民信仰的自由,出版自由保障了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结社自由保障了公民组建群体的自由。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满足了公民的自由需求,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人身权利的保障宪法对人身权利的保障也十分重要。

首先是生命权的保障,宪法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生命的权利,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

其次是人身健康权的保障,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医疗权等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财产权的保障财产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

宪法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合法财产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了财产的保护措施。

宪法规定了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的权利,同时要求国家保护和维护财产权益。

四、法律权利的保障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法律权利的保障。

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案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被捕前不受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审判等待遇,同时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申诉权。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公正和公平的实现。

五、社会权利的保障宪法中还规定了公民在社会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其中包括公民的就业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以及社会福利权。

这些权利的保障为公民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确保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需要,也保护了公民的各项权益。

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相应的法律措施的实施,为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因此,引导公民了解和认识自己的基本权利,同时保障其权利的实施,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

论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论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论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作者:邓志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生命是从事一切活动的基础,是首要的人权。

地方政府“禁讨区”的划定与设置阻断了乞讨者获得帮助的主要来源,导致的结果就是乞讨者的生命权受到威胁,政府所设置的“禁讨区”涉嫌违宪。

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制度,应当修正宪法,将公民生命权的保护明文写进宪法。

为了实现对生命权的有效保护,我国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针对包括公民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宪法救济制度,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明确宪法监督机构的审查范围及审查程序。

关键词禁讨区生命权宪法监督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2011年度项目(11E105)。

作者简介:邓志宏,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20-03一、问题的提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国务院于1982年制定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试图通过收容和遣返回原籍的办法解决流浪乞讨问题。

但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是积累多年问题的总爆发,它促使人们思考收容遣送制度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任何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设定法律。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而收容遣送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制定主体不合法。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应该属于《立法法》第87条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

当年3位法学博士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收容遣送规定的合宪性,国务院自行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并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原来的收容遣送改为自愿性质的社会救助措施。

关于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关于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关于生命权入宪的构想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

毫无疑问,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

据笔者统计,在世界公认的193个主权国家中,目前至少有154个国家的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生命权入宪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我国理应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把生命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1]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也有人建议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

本文拟对我国生命权入宪的方式及内容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世界各国生命权入宪的方式与内容这里讲的生命权“入宪”,是指将生命权的有关内容载入宪法,使生命权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在方式上,它不是狭义的“立宪”,它不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内容,还包括通过宪法解释将有关生命权的内容赋予宪法意义和效力。

总的来看,在世界上,生命权入宪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

例如,1996年南非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

”二是通过解释宪法使生命权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比如,韩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但1996年11月28日韩国宪法法院在有关死刑制度是否违宪的判决中指出,生命权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在宪法典之中,但它作为人类生存本能和存在目的的基础,是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构成宪法规定的基本权的前提,生命权是绝对的基本权利[2] . 当然,许多国家将生命权内容载入宪法的方式往往是两种方式并用,即在宪法明文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宪法解释加以补充,德国就是典型的例子。

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完整权……”。

1975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判决一起有关堕胎案件时,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关于“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的规定可以直接推论出“国家有保护人类生命的义务”,国家有义务保护未出生的人类生命免于受到违法的侵害,包括来自母亲的侵害[3] 笔者以为,德国这种宪法明文规定与宪法解释两种方式并用是生命权入宪的最好方式,因为先在宪法上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利于确立生命权的宪法地位,而宪法解释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补充和完善生命权的内容。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生命权是现代宪政国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基本人权。

保护生命权不仅是个体享有自由和尊严的基础,也是现代社会实现公正和平等的必要条件。

我国宪法中关于生命权保护的规定十分重要,生命权的行使和保护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是当前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分析我国宪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一步提高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工作的水平,促进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研究内容1.生命权的概念和价值:详细阐述生命权的定义、内容,探讨生命权对于人类社会的价值和意义,以及保护生命权的必要性。

2.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规定:对我国宪法规定生命权的条款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研究我国宪法对于生命权的保护措施、途径和限制。

3.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生命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以及相关的社会背景因素。

4.生命权的司法保护: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解释和判例研究等方法,研究生命权的司法保护,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5.完善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体系的建议:从法律制度、政策建议、道德教育等多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体系的建议和措施,促进生命权保护的不断完善。

四、研究意义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本研究将对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等建议,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提高,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正平等做出积极的贡献。

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对于我们来说生命权是有些陌生的,但说起其他的权利我们都是能明白的。

举一反三就能知道其实生命权就像我们的肖像权是一样的道理,而对他的保护便是对我们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关于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对于我们来说生命权是有些陌生的,但说起其他的权利我们都是能明白的。

举一反三就能知道其实生命权就像我们的肖像权是一样的道理,而对他的保护便是对我们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关于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法律意义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 [2] 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法律特征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生命是人格载体。

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

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

依人格平等原则可知生命价值也应无高低贵贱之分。

试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试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宪法文化一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含义据有效数据显示在我国平均每一分钟死亡的人数为171基本保障也是最高保障年会有近900万人死亡而在这些死亡人数当中由于执法不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宪法保护生命权称得上是种最高层次的权滥用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远远超过了lo万尤其是在煤矿业当护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很多相关的问题保障生命权不受国家中由于煤矿事故所导致的死亡人数每年在一万到两万之间正是关的侵害这也充分体现出了宪法存在的主要目的
法制度 方面1 要将 生命权得到切 实保障 ; 在部 门法制度方面 : 要 建立统

的赔偿标准 , 进一步对死刑做 出限制 ; 在 宪法文化方面 : 要树立 宪法至上理念 , 树立 生命权至上理念 。
【 关键词 】 生命权 ; 宪法保 障; 违 宪审查; 宪法文化
试论生 命权的 宪法保障
政 治 与 法 律
试论 生命 权的宪法保障
刘建 伟
( 中央 司法警 官学 院
河北保 定
0 7 1 0 0 0)
【 摘 要 】 文章 阐述 了生命 权 宪法保 障的含义及必要性 , 分析 了我 国生命权现 状, 提 出了完善我 国生命权 宪法保 障的建议 。指 出在宪
障 能够排除一般 法律对于生命 权的侵 害, 充分尊重生 命, 尊重人权 。
2 、 能够得 到 实施 的保 障
一 一
2 、 部 门法进 一步发展 完善 的前提
2 、 对 宪法相关 条文的 分析
在我国 《 刑 法 》当中 , 对于 生命 权的 侵害 所相 关 的刑事 责任 有 着明 确的 规定 , 在 行政法 当 中 , 也 提到 关于公 民 生命健 康权 的 问题 , 然而, 作 为我 国 第 一 大法 的 宪 法 却并 没 有 对 生命 权 加 以 明确 的 规 定, 这样 一 来 , 宪法 就不 能 够在 生 命权 这 一方 面对 有 关 国家 机关 进 行 良好地 约束 。从 另一 个层 面上 来说 , 宪 法作 为我 国最高 法律 规范 的 意义 , 如 果其 中 不 能够 涉 及到 关于 公 民生 命权 的 保护 , 那 么 终将 使得 宪 法在 生命权 问题 上与 部 门法 的立法 、 司 法和执 法产 生一 定的 “ 断层 ” , 也 就不 能够 对 部 门法 进行 有 效地 指导 。就 此 而言 , 虽 然我 国 宪法 尚 且没 有 实现 司 法化 , 但 是站 在 部 门法未 采 发展 要 求来 看 , 将 生命权 问题 归入宪法 当中 也终将成 为必 然趋势 。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张晓萍;王龙妹【摘要】生命权是所有人权当中最根本的权利,人类享有其他权利都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即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当前,针对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很多国家都已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宪法中,对于生命权保障问题的研究还较为落后.为此,要构建一套完整的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体系,必须将生命权写入宪法.【期刊名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2)005【总页数】3页(P64-66)【关键词】生命权;宪法保障;生命权入宪【作者】张晓萍;王龙妹【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1生命权,英文释义为“right to life”,是一种自人出生起,就“自然享有并应得到持续的法律保护的权利”。

广义生命权的概念是“指人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包括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的各个方面。

”狭义是:“专指法律保障下任何人的生命不被无理剥夺的权利,西方某些学者称之为不被杀害或不受被害威胁的权利。

”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生命权在宪法中规定的意义,即人的生命是承载一切活动的主体,拥有生命,才能获得其他权利的保障。

这是一项每个自然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并且平等对待,不能容许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当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生命权与生存权这两种权利还处于一种模糊不清、混淆使用的状态,所以要探讨生命权的含义就需要首先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生命权是指生命的存在权和安全权、一定程度上的生命自主权;而生存权是指生活上的某种程度的质量权。

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是生存权的重要内容,它是生命权的关键保障。

以上两种权利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密不可分,但又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在生命权的内容争议上,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第二种,生命权的内容包括请求权以及自卫权;第三种,生命权涵盖了支配自身生命利益、保护生命安全以及司法保护权三个方面。

论生命权及其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及其宪法保障

生 命 权 作 为 人 的 一 项 基 本 权 利 , 其 他 权 利 相 比 , 有 与 它 哪 些 特 征 呢 ? 探 讨 这 一 问 题 有 利 于 生 命 权 的 特 别 保 护 , 们 我 认 为 , 命 权作 为人 的一 种权 利 , 具有 以下几 个 特点 。 生 它
1 生 命 权 具 有 天 赋 性 .
关 键 词 : 命 权 ; 法 ; 障 生 宪 保
中 图 分 类 号 : 1 D9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3 0 6, 2 O ) 5 0 1 - 4 l 0 — 9 a 0 2 0 — 0 0 ( 6
生 命 权 是 人 的 一 项 最 基 本 的 权 利 。 人 的 其 他 一 切 权 利 是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生 命 权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 】 自 8世 纪 被 美 国
( h l s &So . c .Ed t ) 1 2 . t 2 0 P i . . cS i o i. Vo . 2 No 5 OC . 0 2
法学研 究 ・
论 生 命 权 及 其 宪 法 保 障
孙 大 雄
( 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 院, 北 武汉 40 7) 华 湖 3 0 9
法 。 命 权 在 我 国 的 宪 法 地 位 应 如 何 体 现 , 是 宪 法 理 论 和 生 这
实践 不 能不 回答的 问题 。

联 邦 和 其 他 独 联 体 国 家 宪 法 之 中 j 2 ”。 (
( ) 二 生命 权 的 基 本 特 征

生 命 权 的 内 涵 和 特 点
( ) 命 权 的 内 涵 一 生
人 的 生 命 是 指 其 身 体 的 活 动 能 力 , 人 之 所 以 成 为 人 并 是 进 而 成 为 法 律 主 体 的 根 本 和 前 提 。 生 命 权 同 自 由 权 、 等 权 平

浅析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生命权的法律保护作者:孙林建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6期【摘要】生命,万源之本;生命权,诸权之首。

生命权是人类固有的、第一位的人权,是一项神圣重要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不论是国际人权公约、还是世界各国执政党,法律对生命权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保障。

【关键词】生命权;法律保护;完善一、生命权的基本概念和历史发展在对生命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下生命权的基本定义及历史发展。

(一)生命权的基本概念。

生命权是指在法律保障下,自然人对其生命享有的专属权益,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干涉或剥夺,国外学者称之为“不被杀害或不受威胁的权利”。

据此可知,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在生命权内容问题上,一般认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保障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故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二)生命权的历史发展。

对生命权思想萌芽最早进行阐释的是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他认为“人内在的首要倾向就是追求符合本性的善,而首要的善就是保全生命”。

到十六、十七世纪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们开始从人性出发,主张人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的权利,而将生命权上升到人最基本的权利地位的则是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其代表作《政府论》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及北美殖民地政治运动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1776年7月2日,北美第二次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权、自由权和幸福的权利。

”由此,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意义非凡的宪法性文件将生命权从“自然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开启了生命权规范化的新时代。

二、我国法律对生命权保护过程中的不足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宪政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依归,以权利本位为特征。

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生命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宪法》对生命权尚无明确规定。

E7宪法保障

E7宪法保障

截至2009年7月10日,新疆 乌鲁木齐7·5事件已经造成184 个无辜平民死亡。(新华网)
9·11造成 4167人死 亡,给美 国造成直 接经济损 失近2000 亿美元。
• 英国连体人手术分离案
2000年8月8日,一位马耳他孕妇在伦敦圣玛丽医院生 下了她的连体女婴。姐姐Jodie(化名)体内有一套健全的 心、肝和肺,而妹妹Mary(化名)的这些器官却没有生理 功能,甚至连大脑都没有发育完全,全部依赖姐姐的器官 维系生命。 如果不施行分离手术的话,那么,姐姐Jodie的器官将 很难承受日益增大的压力从将日趋衰竭,直至死亡。因此, 这对小生命最多只能活3至6个月,就算奇迹发生的话,也 绝对不可能长大成人。因此,医生建议对其施行分离手术, 这样至少可以使其中一个婴儿存活下来。但婴儿的父母是 虔诚的罗马天主教徒,他们固执地认为医生无权提前剥夺 她们中任何一个的宝贵生命;另外,他们还担心,即使手 术取得成功,其中的一个存活了下来,但一旦他们回到马 耳他,他的女儿将会被拒绝洗礼,同时,他们也得不到当 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婴儿的父母,尤其是婴儿的 父亲反对为这对连体婴儿施行分离手术。
(二)宪法视野下的生命权问题 1. 死刑
截至2008年 截至2008年5月7日世界各国死刑废除情况
保留死刑国家数 完全废除死刑国家数 仅对普通罪行废除死刑国家数 可认为实际废除死刑国家数 60 93 10 34
制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A/HRC/8/11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 委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 做出修改,删去了最高法院在必要 删去了最高法院在必要 时授权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 核准权的规定,修订后的法院组织 核准权的规定 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后,所有的死刑案件,除最 高法院依法判决的以外,均要报请 最高法院核准,从而正式收回下放 了26年(有人认为23年)的死刑核 准权。

生命权的宪法研究1.docx

生命权的宪法研究1.docx

生命权的宪法研究一.宪法关注生命权问题(一)宪法学上的生命权1.生命权的宪法价值2.生命权的价值与现实的冲突(二)宪法学维护人的生命权二.宪法有关生命权条文的分析(一)宪法上的死刑制定是否侵犯了生命(二)宪法上的自杀问题(三)宪法上的克隆问题(四)宪法上人体器官移植问题三.完善宪法生命权的保护(一)侵犯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影响(二)侵犯生命权的立法分析(三)就目前宪法中的问题解决摘要:在现代宪法学的视野中,人的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

宪法学是因应人的内在需求为出发点的,始终以维护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作为重要的历史使命。

生命权做为一项权利,主要性质是法律性而非道德性,人的生命权是神圣的。

如果政府任意侵犯或漠视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宪法学就失去理性与道德基础,所以说,生命权是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

关键词:生命权.宪法.生命权的研究一、宪法关于生命权问题(一)宪法上的生命权生命是一种存在于自然的现象,当它以法律的概念存在社会上时,则需要法律的“决定”或者“判断”。

为什么生命需要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呢?是因为,作为生命主体的“人”具有社会属性和生物属性。

社会属性的存在决定了生命的社会性,即生命主体的法律地位,因此,获得了法律权利并受到其保护。

就生命价值方面来说,只有人的生命获得保障才能称为生命权的价值,受到宪法保护时,生命主体才具有完完整整的人格权,而植物和动物只能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

1.生命权的宪法价值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价值和尊严,生命权不同于与其他的权利,就其性质来说生命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它有以下几种特点:(1)生命权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它表示着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

(2)生命权存在体现了社会主体与国家的相互关系。

(3)生命权的宪法性质意味着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从而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

(4)生命权的特点使其具有社会价值性。

生命权的宪法学思考

生命权的宪法学思考

生命权的宪法学思考生命,是指生物体所具有的存在和活动的能力,是一种自然现象。

生命权则是生命的法律形式,是以生命为客体对象的权利,生命权在人类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中,最为珍贵。

然而,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生命权的价值与现实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个体生命权价值实现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这就要求着我们必须加强生命权问题的宪法学研究,为生命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解释的标准与依据,以使生命权的价值得以尊重和实现。

一、胎儿生命权的宪法学思考生命权是人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

生命是思一种自然现象,但是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是一种法律行为,需思要由国家立法确定。

然而关于生命权主体值得宪法学思思考的是胎儿生命权认定的问题。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关国,由于宗教、意识形态结构以及思其思想传统等因素,针对堕胎权的激烈争论从未停下,主要思争论妇女选择权与胎儿生命权的冲突问题,与此相对,思中国理论学界对胎儿生命权的探讨并非多见和深远,源于中思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思议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思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

思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训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思基本国策。

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思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思发展计划相适应。

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

因此我国思并不禁下堕胎。

难道这应该成为我国宪法和司宪可以忽视思胎儿生命权的正当理由吗2022年6月4日因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渔坪村孕妇冯建梅无法支付超生二胎的四万元社会抚养费,镇坪县训一生部门强制引产了冯建梅体内已近成熟发育7个月的胎儿。

事发后,该事件成为全民舆论焦点,引起全民强烈愤怒。

笔者认为镇坪县计生部门的强制引产行为是漠视生命权、侵犯生命权的非人道行为,这种直接忽视生命权的价值的意识和行为不应当存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和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精神。

论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论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论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护一、胎儿生命权概述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始终是各国学界争议点之一,不论本国法律是否将胎儿生命权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造成争议的原因主要是胎儿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故就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生命权是一种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

一旦赋予胎儿“人”的地位,则胎儿也应当具有生命权等权利。

笔者认为,胎儿应当具有生命权,对胎儿生命权保护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 胎儿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從生物学的角度来看,人类的生命从胎儿开始,胎儿具有生命是毋庸置疑的,“胎儿在3个月时已具备了人类各项种生命特征,其主要器官都已经形成,有心跳,脉搏,眼耳口鼻和四肢都形成,形体已具有了人性,当发育到第 6 个月是即可脱离母体独立生活。

” 胎儿的生命应当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胎儿也应当拥有相应的生命权。

2. 胎儿在社会伦理道德中具有重要地位对胎儿生命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应当是每个人具有的基本素养。

尊重和保护胎儿的生命利益,应成为人类的基本道德价值取向。

胎儿出现即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在一个家庭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对胎儿造成伤害时,其家庭成员往往承担巨大的痛苦,因此社会秩序的稳定,也需要对胎儿的生命权进行保护。

(二)胎儿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1. 胎儿生命权与生育权的冲突胎儿是否拥有生命权成为争议点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胎儿生命权与其父母的生育权、女性的堕胎权的冲突。

如果说胎儿自生命形成之初,即受精完成时便具有生命权,堕胎则成为“故意杀人”的一种,那么只要完成受精,即不允许堕胎,不论这个胎儿是否健康、是否符合伦理都要存活下来并降临这个世界。

那么父母的生育权呢?生育权包括决定生育的权利和决定不生育的权利,如果说意外怀孕,那么决定不要这个孩子的权利应该是有父母拥有的。

父母由于无力抚养或其他社会道德原因,选择放弃这个胎儿,倘若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就意味着父母不能选择放弃这个孩子,那么父母的生育权就得不到保障。

生命权

生命权

内容提要:生命权作为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体现了宪法体制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的发展,生命权价值日益受到冲击与挑战,出现了许多损害生命权价值的现象。

本文以生命权的宪法价值为基础,较系统地分析了生命权的概念、性质、效力、救济等基本理论,并通过对一些有关生命权判例的分析,提出了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宪法意义与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是现代宪法学的重要命题,构成了宪法体制存在的基础。

从本质上讲,宪法体制或宪法学以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作为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没有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即使有名义上的宪法但不能称其为宪政国家。

而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的基础又是人的生命权,可以说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或没有列举的基本权利都是生命权价值的展现与具体化,是人的高贵的生命权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张。

在人类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宝贵。

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开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实际生活(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一个国家生活)中否定、忽视甚至摧毁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当人们高呼人权、人的尊严口号时,当法治的潮流像洪水般来到人们生活时,我们有时不得不承认生命权价值被忽视的现实,有时实实在在的生命权价值被华丽的辞藻和空洞的原则遮盖着,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提出生命权的价值问题,不得不呼吁全社会都要关注人的生命权,要求从宪法的高度认识与保障生命权价值。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基本权利保护已得到公众的关注,基本权利立法体系也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

特别是,有关基本权利的案例出现后宪法问题开始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尽管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与评价,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正是出现了有关宪法的“官司”人们开始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

[1]社会成员关注宪法,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本身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但目前出现的案例主要是有关平等权方面的内容,有关生命权的案例相对比较少,对已经出现的生命权的一些案例学术界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

解读宪法中的基本人权保障

解读宪法中的基本人权保障

解读宪法中的基本人权保障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作为最高法律权威的宪法,为人们的基本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宪法中的基本人权保障进行解读。

第一、宪法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宪法中的基本人权保障原则代表了国家对公民的权利保障承诺。

它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宪法保障了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公民的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属性如何,他们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 自由原则:宪法强调了公民的自由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必须在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框架内行使。

3. 人权尊重原则:宪法强调尊重和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这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得侵犯或剥夺公民的人权。

4. 法治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以法治为基础的原则。

依法行政、保障法律实施是宪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

第二、宪法对基本人权的具体保障宪法不仅确立了基本人权保障的原则,同时也对一些具体的基本人权作出了规定。

以下是一些例子:1. 生命权: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生存权,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

2. 自由权: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但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行使。

3. 平等权:宪法规定,任何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属性的人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不存在任何歧视。

4. 教育权: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和改善教育条件。

5. 财产权:宪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非法侵占或剥夺。

6. 合法权益保护权: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三、宪法对基本人权的制约和限制宪法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并不是绝对的,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和限制。

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1. 法律限制: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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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命权宪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侵害生命的重特大事故和事件不断发生,正在催生这样一个从未有过的全民共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越大的灾难需要有越深刻的反省,越应该让我们懂得生命的宝贵和尊严。

从这些表述当中,一项至高无上而又长期未在国内得到应有关注的权利逐渐浮出水面,那就是:生命权。

一、什么是生命权
生命权就是指人对自己生命所享有的权利,活的权利。

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生命权的内容应包括生命存在权、生命安全权和生命自主权。

生命存在权即保持人的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延续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生命安全权指人有权生活在安全的环境当中,其生命不受各种危险的威胁。

生命自主权指为免除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有权选择安乐死。

二、生命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它们的最高法律即宪法中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通过宪法保障生命权。

联合国也在其各种权利公约中一再强调保障人的生命权。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先后有85个国家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规定了生命权。

宪法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潮流。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更有学者建议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

为什么生命权需要宪法的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以宪法学的相关理论为其理论基础。

(一)公权利论
世界各国民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一般都规定了生命权,为什么我们仍需要宪法来保障生命权?这主要是因为规定在宪法上的生命权与规定在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宪法生命权与民法生命权的功能也不同。

公法与私法在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被视为对法的一种基本分类。

相应地,又通常把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或公权利与私权利。

公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私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私法上的权利。

二者的功能也不同,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对抗国家的;而私权利反映的是市民与市民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对抗其他私法上的主体的。

显然,在民法上规定而属于私权利性质的生命权,只能对抗其他私人主体对生命权的侵害,不能对抗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侵害,功能上的缺陷使生命权的私法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可见,生命权仅有私法保护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公法特别是宪法的保护,使生命权具有公权利性质和对抗国家的功能,以便更好地保障生命权。

正因为宪法生命权是一种公权利,具有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特殊功能,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价值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生命权作为主观的权利首先对国家权力的一切活动产生效力,约束国家权力活动的过程与结果。

个人有权以生命权为依据,防御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任何形式的侵害,而且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1]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宪法上规定生命权,让宪法与民法等部门法一起来保障生命权。

(二)宪法至上论
宪法保障生命权可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侵害,然而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同样具有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功能。

但是宪法保障生命权具有监督审查部门法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否违宪的独特价值,这是生命权必须有宪法保障的关键所在。

由此可见,宪法规定生命权,主要是为监督审查普通法律对生命权的规定以及国家机关有关保护和限制生命权的行为是否违宪提供依据和标准。

宪法保障生命权,就意味着对有关
生命权的法律和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这种由宪法的至上性产生的宪法对部门法以及有关国家机关行为的监督价值,可以说这是宪法保护的独特价值,这是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般公法保护所不具备的价值,这也是生命权非由宪法保障不可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从条文上看,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关于公民生命权的任何规定,也尚无有关生命权的宪法解释。

显然,这不利于充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权,这也是当前我国侵害生命的重特大事故和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一个宪法尚未规定生命权的国家,谈何尊重生命、保障生命?因此我国应把生命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目前我国制定新宪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可能性也不大,较有可行性的方式是修改宪法或解释宪法。

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将生命权载入宪法,例如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权进行解释,宣布人权首先包含生命权,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

也可以通过修宪明确规定生命权,这样更有利于督促国家机关履行宪法义务。

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的前提和开始。

我们期待,当生命权入宪,生命权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之后,宪法将以尊重与保障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为根本出发点,视人的生命价值为最高的价值。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或制度的安排都必须服从并维护生命权,珍视生命的价值与尊严。

由此,在危害人身安全的惨剧面前,人的尊严与生命权的价值能得到应有的关注,漠视生命价值、忽视生命安全的现象将逐渐减少直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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