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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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济评价

×××水电站位于×××××境内,坝址位于×××××上游700m处,为×××××水电开发规划报告中的第三级水电站。是以发电任务主的水利枢纽工程。

电站为河床式开发,电站装机容量1.4万kW,机组2台,电站多年平均发电量6286万kW·h,年平均利用小时4490h。

本电站经济评价依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2006年7月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994年颁布的《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暂行规定》(试行)及现行有关部门财税规定进行。

14.1 财务评价

14.1.1 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

14.1.1.1 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设计概算成果,×××水电站工程静态总投资为14385.54万元。根据国家规定和贷款条件,业主在项目建设时必须注入一定量的资本金。本电站资本金按总投资的30%计,其余资金从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55%。资本金不还本付息,从电站投产开始,每年按8%的利润率分配利润。

14.1.1.2 建设期利息

借款利息按复利计算,电站建设期利息为755.69万元。建设期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电站流动资金按每千瓦10元估算,共需14万元。其中30%使用资本金,其余70%从银行借款。流动资金借款额为9.8万元。目前,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6.0%。

流动资金随电站投产投入使用,利息计入发电成本,本金在计算期末一次回收。

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情况见附表14-1。

14.1.2 基础数据

14.1.2.1 上网电量

×××电站多年平均年发电量6286万kW·h,有效电量为5657.40万kW·h。上网电量为有效电量扣除厂用电量和网损, 电站厂用电率取0.5%,不计网损。

14.1.2.2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4385.54 万元,建设期利息755.69万元,机组全部投产后,形成固定资产价值15141.23万元。本项目暂不考虑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14.1.2.3 基准收益率

全部投资的财务基准收益率采用8%,资本金的财务基准收益率也采用8%。

14.1.2.4 计算期

本电站建设期3年,生产期采用30年。所以计算期为33年。

14.1.3总成本费用计算

电站发电成本主要包括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及劳保、材料费、其它费用、库区维护费、水资源费、摊销费及利息支出。

发电经营成本指不包括折旧费、摊销费和利息支出的全部费用。

(1)电站折旧费按电站固定资产价值的3.3%提取;

(2)电站修理费按电站固定资产价值的1%提取;

(3)电站保险费按电站固定资产价值的0.25%提取;

其中: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本工程暂不考虑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4)职工工资按职工人数乘以年人均工资计算,该水电站定员按概算编制为20人,职工年工资取2.0万元/人;

(5)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61%计;

(6)电站材料费定额取每千瓦5元;

(7)电站其它费用定额取每千瓦24元;

(8)库区维护费按厂供电量每千瓦小时提取0.008元;

(9)水资源费按厂供电量每千瓦小时提取0.005元;

(10)本工程暂不考虑摊销费。

生产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的利息计入总成本费用。总成本费用估算见附表14-3。

14.1.4 发电效益计算

14.1.4.1 发电收入

该电站作为电网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发电项目进行财务评价。

发电收入=上网电量×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中不含增值税)

14.1.4.2 税金

电力销售税金包括增值税和销售税金附加。

(1)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为价外税,此处仅作为计算销售税金附加的基础。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由于水电站可以扣减的进项税额非常有限,本电站直接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

(2)销售税金附加

销售税金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基础征收,按规定税率分别采用5%和3%。

14.1.4.3 利润

发电利润=发电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附加

企业利润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征收所得税,税率为25%,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税后利润=发电利润-应缴所得税

税后利润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5%的公益金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再扣除分配给投资者的应付利润,即为未分配利润。

电站发电收入、税金、利润计算见附表14-4损益表。

14.1.5 清偿能力分析

14.1.5.1 借款期限与上网电价

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70%从银行借款,要求在借款期限25年内还清本息,按此要求测算的上网电价为0.321元/kW·h。

14.1.5.2 还贷资金

电站还贷资金主要包括利润、折旧费和摊销费等。电站未分配利润全部用来还贷,折旧费90%用来还贷。

14.1.5.3借款还本付息计算

按还贷期上网电价进行借款还本付息计算。结果表明,项目在开工后的第25年中旬可还清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本息,满足借款偿还要求。

借款还本付息计算见附表14-5。

14.1.5.4 资金来源与运用

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见附表14-6。

计算表明,从投产开始出现资金盈余,整个计算期内累计盈余资金达9708.57万元。

14.1.5.5 资产负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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