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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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标 签】经营服务性收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

【文 号】津价费﹝2008﹞220号

【发文日期】2008-08-25

【实施时间】2008-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

发﹝2007﹞8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部署,现将我市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并定期开展审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市物价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登记审核工作,区、县物价局负责本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登记审核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所在区、县负责登记审核。全市的登记审核工作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

四、规范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费行为。严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应按照自愿委托,服务内容明确,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行为规范的要求,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向相关物价局备案,并经登记审核后,可收取技术服务费。

五、规范非强制性培训收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举办对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须取得编制主管部门的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须取得教育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资质证书。收费单位持规定的文件依据、培训内容和成本核算等资料,向相关物价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可收取培训费。

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从事人才考评工作的单位,不得举办培训并收费。协会、学会为会员举办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严肃查处。

六、健全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应在收费场所、地点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登记(审核)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八、《收费目录》中规定为市场调节价格形式的收费项目,对其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收费单位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履行备案程序后,凭《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附件:1、《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

项目目录》

2、申领、变更和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

费登记(审核)证》程序及要求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2:

申领、变更和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

收费登记(审核)证》程序及要求

一、收费单位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资格的文件或证书;

(四) 收费单位申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换证的单位需交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六)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一)申领单位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四)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五)收费单位丢失、损坏《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补发新证,程序同申请《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三、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收费单位在增加(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等有关情况时,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办理程序为:

(一)收费单位须填写《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登记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或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登记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及批准收费文件、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并核准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进行变更。

(四)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四、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收费单位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或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取消收费资格或全部收费项目时,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撤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办理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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