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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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发[1999]59号1999年9月2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加大治理力度,努力改善企业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18项、缩并8项为4项、降低标准1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现将取消、缩并、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一、取消项目(18项)(一)市物价局、财政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1993〕津价费字第130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广告审核费;由红桥区政府收取的估衣街管理费;由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录像带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由市建委收取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工本费。

(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58号、财综联〔94〕10号)中规定由市统计局收取的《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13号、财综联〔94〕15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四)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审验卡拉OK激光视盘收取审验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205号、〔93〕财综联29号)中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卡拉OK激光视盘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津财综[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施细则(津财综[2004]16号)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每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定期公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

建立年度审核清理制度,每年3月份,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取消和降低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在每年6月底之前确定《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二、积极推行“一卡制”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收费对象的不同进行甄别,将涉及企事业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归类,列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内容,统一汇编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发放到各级执收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

执收部门在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收费员证,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卡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一律拒付。

对于收费标准过多过细,收费卡没有详细列明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应向缴款单位出具与收费依据文件一致的文件,以备企事业单位查询,否则企事业单位有权拒付,并可向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行政事业性收费卡》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每年进行调整。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卡制”实施时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实行。

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监察部门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卡》发放、检查制度,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津价费[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10〕89号)市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及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清理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意见》精神,决定自2010年6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工作安排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本市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清理自查阶段(6月17日至7月5日)。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组织召开全市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委、办、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收费清理自查工作。

各收费单位根据全市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填写清理报表。

市各委、办、局对本系统清理报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7月5日前分别报市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核。

(二)集中审核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

市、区县价格、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报表进行审核。

各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的审核,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结合全市清理自查情况,提出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会费的具体意见,修订《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津发改工业[2009]326号
2009.4.22
市发改委
47
第一、二批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335号
2009.4.23
市发改委
48
关于印发“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地区[2009]443号
2009.5.18
市发改委
49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农经[2009]781号
2009.8.19
市发改委
50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价费[2010]64号
2010. 4.30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发布单位
51
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县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
津发改工业[2009]1033号
2009.10.13
市发改委
42
关于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做好秋冬植树工作的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1047号
2009.10.16
市发改委
43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2009.10.30
市发改委、
津价成[2007]93号
2007.4.12
市物价局
21
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费[2007]100号
2007.4.18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2
关于印发《天津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商贸[2007]263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津财教[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3〕2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津价费[2008]220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部署,现将我市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

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

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并定期开展审验。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7.13•【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3.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1993年7月13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管理,根据特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批准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经批准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四条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权限如下:(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审批;(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有关政策制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核定;(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四)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时,有关部门应报市物价局,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由上述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制定;(五)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下达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文件规定由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或收费标准的,必须按该文件规定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六)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下达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文件规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或实施细则的,必须按规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资〔2019〕17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资〔2019〕17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资〔2019〕170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在理顺管理体制、建设制度体系、建立工作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提升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

但是,经专题调研和审计监督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仍然存在软件、操作系统、管理平台等无形资产未纳入资产管理的问题。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无形资产管理,更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的意义无形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充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前提,也是资产管理接受“全天候”、“全方位”审计监督的必然要求。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无形资产安全完整,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管理的范围本通知所称无形资产管理,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名誉权以及其他非实物形态的财产权利等。

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数据库使用权、软件使用权,暂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财事[1996]307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事[1996]307号)各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中央驻津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略)(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4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我市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修订会议费管理办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6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公务员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津财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我市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修订培训费管理办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2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2017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三章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第四章组织培训管理第五章费用核销管理第六章公开和报告制度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津政发[1998]2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12.16【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按照财务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级次:(一)与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或建立财务关系(包括预算外资金审批关系、财务收支计划与会计决算审批关系),并有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与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发生经费领报关系、会计决算关系和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并有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2.06•【字号】津财综[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04]6号2004年2月6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8号),随着国务院取消两批行政审批项目,一些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相应取消。

同时,国家和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部分收费项目也发生变化。

现将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按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情况表一、增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批准│备注│││├───────────┬────┬────┤││部门│││││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 1│教委│《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666号│中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53││││2││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见文件│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市物│中央│││││││││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4]28号│││├──┼─────┼───────────┼────┼────┼───────┼──────────────────┼──┼──────┤│3││硕士点评估费│││见文件│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3]104号│中央││├──┼─────┼───────────┼────┼────┼───────┼──────────────────┼──┼──────┤│4│劳动局│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本│││5元/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中央│││││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证》工本费│││││││├──┼─────┼───────────┼────┼────┼───────┼──────────────────┼──┼──────┤│5│旅游局│导游证IC卡工本费│││60元/证│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32│中央│││││││││号、计价格[2002]1421号│││├──┼─────┼───────────┼────┼────┼───────┼──────────────────┼──┼──────┤│6│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市级3500元/例│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医药[2002]482号│地方││││││││区县3000元/例││││├──┼─────┼───────────┼────┼────┼───────┼──────────────────┼──┼──────┤│7│文化局│图书供阅比卡工本费│││15元/卡│市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2]236号│地方││├──┼─────┼───────────┼────┼────┼───────┼──────────────────┼──┼──────┤│8│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见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63号│中央││└──┴─────┴───────────┴────┴────┴───────┴──────────────────┴──┴──────┘二、取消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项目┌──┬────┬──────────────────────┬───────┬─────────────────┬──┬───────────┐│序号│ 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批准│备注│││├───────────┬─────┬────┤││部门│││││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三级项目│││││├──┼────┼───────────┼─────┼────┼───────┼─────────────────┼──┼───────────┤│ 1│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费及鉴证费│││见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中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号││[2003]58号取消经济合同││││││││││鉴证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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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
二、《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
三、《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
四、《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
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结束——。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津财行政[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07〕6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并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七年二月七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9.05
•【字号】津价费[2008]230号
•【施行日期】2008.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津价费〔2008〕230号)
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决定废止市物价局印发的下列文件:《关于核定“119”火灾定点报警系统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521号)、《关于天津税务咨询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批复》([1989]津价费字第295号)、《关于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1997]59号)、《关于变更经济民警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579号)、《关于同意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营业部保管箱业务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0]612号)、《关于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字[1993]第59号)、《关于调整中小学校学生熥饭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字[1993]第186号)、《关于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
[2005]42号)、《关于降低工商企业、个体卡(IC卡)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5]32号)。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21•【字号】津政发〔1991〕53号•【施行日期】199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1年10月21日津政发〔199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土地登记收费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实施细则如下: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应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均按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二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二百元。

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二十五元,(不足五百平方米的按五百平方米计算,下同)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七百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一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一百元。

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四十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四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五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三百元,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二十五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一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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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标 签】经营服务性收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
【文 号】津价费﹝2008﹞220号
【发文日期】2008-08-25
【实施时间】2008-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
发﹝2007﹞8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部署,现将我市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

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

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并定期开展审验。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市物价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登记审核工作,区、县物价局负责本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登记审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所在区、县负责登记审核。

全市的登记审核工作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

四、规范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费行为。

严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应按照自愿委托,服务内容明确,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行为规范的要求,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向相关物价局备案,并经登记审核后,可收取技术服务费。

五、规范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举办对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须取得编制主管部门的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须取得教育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资质证书。

收费单位持规定的文件依据、培训内容和成本核算等资料,向相关物价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可收取培训费。

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从事人才考评工作的单位,不得举办培训并收费。

协会、学会为会员举办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

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严肃查处。

六、健全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应在收费场所、地点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登记(审核)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八、《收费目录》中规定为市场调节价格形式的收费项目,对其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

收费单位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履行备案程序后,凭《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附件:1、《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
项目目录》
2、申领、变更和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
费登记(审核)证》程序及要求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2:
申领、变更和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
收费登记(审核)证》程序及要求
一、收费单位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资格的文件或证书;
(四) 收费单位申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换证的单位需交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六)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一)申领单位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四)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五)收费单位丢失、损坏《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申请补发新证,程序同申请《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三、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收费单位在增加(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等有关情况时,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办理程序为:
(一)收费单位须填写《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登记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或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登记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及批准收费文件、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并核准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进行变更。

(四)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四、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收费单位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或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取消收费资格或全部收费项目时,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撤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

办理程序为:
(一)收费单位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有关部门撤销该收费单位或取消收费资格的合法有效文件(复印件)、申请书面材料及《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价格主管部门对《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材料等进行审核,核准后方可撤消。

(三)收费单位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注销手续。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编号由备案审核机关统一编写,编号顺序为审核机关发文代字、备、备案年份、序号。

如:市物价局“津价费备﹝2008﹞80号”;区县物价局“津和价费备﹝2008﹞80号”。

六、《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登记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可从天津市物价局政务网下载专区下载。

天津市物价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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