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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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
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 的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
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区别表现在: 第一,主给付义务是法定、约定或依据合同的性质产生 的,而附随义务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它是法定的义务。 第二,主给付义务是事先确定的。 第三,违反主给付义务将构成根本违约。违反附随义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构成根本违约。 第四,在某些情况下,主给付义务能够而且必须独立存 在。而附随义务必须以主给付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类似条款:“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发生 伤残、死亡等事故,企业概不负责。若 不同意,请勿在合同上签字。签字则表 明员工接受公司规定。”

数码相片店的单据上印有“存储卡及其 脆弱易被损坏,洗印过程中如有损坏, 概不负责,每副相片只赔偿一元钱”
第四节 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概念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 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二、承认免责条款的必要性 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立免责条款,对 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为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对未来的风险应当 有合理的预见和计算。而免责条款的设定为当 事人事先预见风险和锁定风险提供了极大的方 便。

甲乙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他们之间 关于乙唤醒甲的约定不以权利义务为内 容,不具有法律意义,所以应由甲自己 承担损失。
想一想




小王投入2元硬币,从自动售货机上拿了 一瓶水。 1.是否产生合同关系? 2.要约跟承诺分别是什么? 3.该合同中是否包含默示条款?

自动售货机属于要约,小王以行为作出 了承诺,合同成立,合同包含默示条款。 如水的质量应合格。

小刘至山鸣公司找工作,山鸣公司用其 一直使用的劳动合同与小刘订立了合同。 合同中的一个条款约定:“因劳动者在 使用山鸣公司设备的过程中造成伤害的, 由其自负其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工作过程中,小刘不慎被机器压断了 一根手指。小刘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 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合同法 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想一想

甲乙在火车上认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 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 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乙均未醒,甲 因未能及时下车付出了额外费用。甲要 求乙赔偿损失。你认为乙是否应赔偿甲 的损失?
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 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 的;(三)数量;(四)质量; (五)价 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 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办 法。 ”
判断题



下列实例分别属于哪种形式的合同? 1.老王邀请老刘参加自己儿子的婚礼 2.甲乙以粉笔在墙上写字,签订了一份买 卖土豆的合同。 3.小张向小王写信发出要约,小王接受要 约回信承诺,但无合同书。 4.小刘是一个聋哑人,其在超市买了一箱 方便面。




甲出售汽车给乙,下列属于甲应当承担 的从给付义务是 ( ) 交付汽车 移转该车所有权 提供必要文件 告知该车已存在的危险

交付车辆及转移所有权,是主给付义务, 提供必要的文件可以使债权人利益得到 更大满足,为从给付义务。告知危险是 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是附随义 务。
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原告:某船主 被告:码头老板 合同内容:原告的船舶可以在被告码头 装卸货物 在停靠期间,因退潮致使原告的船只陷 入河中受损。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法院支持。 被告承担的义务属于:默示义务。

本案合同中虽然没有船舶停靠地应当安 全和适航的明示条款,但按理应当有之, 否则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本就不能实 现。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以及惯例,被 告应对原告船舶的安全与适航负责,此 项义务虽然没有明示于合同之中,但却 应推定存在于合同之中,属于默示条款。
第三节 合同条款
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所谓合同条款,是指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
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一)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 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 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标的条款,当事人条款) 所谓非必要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 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
一、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二、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三、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四、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五、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
一、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所
确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而 非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包括两大类: (一)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 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 务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 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 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 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 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 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小王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挂号5元, 后又花200元做了B超检查,但医院却没 有查出小王身体的毛病。小王认为医院 未履行合同,自己的身体明明有毛病却 没有查出,要求医院返还205元。 请问:医院是否履行了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合同的内容 合同义务的分类 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合同的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权利的概念 二、合同义务的概念
一、合同权利的概念
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
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合同义务的概念
合同义务也就是合同债务,属于民事义务
的一种。从性质上看,合同债务是法律和 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 行为。


责任与债务的区别 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 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 现,即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 在性质上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 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 所体现的国家强制力。


合同形式:口头; 书面(合同书,信件,电子形式如电报, 传真,电子邮件等) 其他(推定形式,如默示同意,即当事 人约好签订书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在 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履行债务,另一方 当事人未反对)
案例分析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 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 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 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 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 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 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正在诉讼期 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 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 产损失5000元。
四、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情况 下,可以自由设定免责条款。但法律有 必要的限制: (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 伤害的责任。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四)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 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 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 持,为什么? (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 谁承担,为什么?
选择


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 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 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 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 )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 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 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 立
应当从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两方面
来区分合同的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合同主要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固
有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次要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 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 约目的的义务。 第一,合同中没有约定次要义务并不影响 合同的成立。第二,当事人违反次要义务 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不能主张解除 合同。 第三,次要义务本身存在的目的在于保障 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二、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应当从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两方面
来区分合同的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合同主要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固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次要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 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 约目的的义务。 第一,合同中没有约定次要义务并不影响 合同的成立。第二,当事人违反次要义务 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不能主张解除 合同。 第三,次要义务本身存在的目的在于保障 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三、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
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 的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
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区别表现在: 第一,主给付义务是法定、约定或依据合同的性质产生 的,而附随义务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它是法定的义务。 第二,主给付义务是事先确定的。 第三,违反主给付义务将构成根本违约。违反附随义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构成根本违约。 第四,在某些情况下,主给付义务能够而且必须独立存 在。而附随义务必须以主给付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 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 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 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 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 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 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如有关标的 物检验程序、关于商品房交付的质量检 验程序、有关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诉讼管 辖或仲裁的选择等。
四、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明示义务,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
式所约定的义务。 默示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 惯所确定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 一是依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必须由合同的 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 二是依据交易习惯所产生的默示义务。
五、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
给付义务又称为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双
案例分析


老李到小马的商店买热水壶,回去后发 现质量很差,不保温,于是去找小马要 求更换,小马表示,商店入口处标示: “货物出门,概不退换”,既然老李在 看到标示后仍然来买东西,即意味着老 李接受该规定。 分析“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的性质

“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 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 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 承担责任”。
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应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 的义务。 受领义务,是指在债务人交付一定的标的物时, 债权人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及时接受标 的物的义务。受领义务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必须受领的义务,二是及时受领的义务, 三是在受领中应对债务人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一般来说,违反给付义务特别是主给付义务, 不仅构成违约而且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而违反 受领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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