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行业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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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说明-浙江水利

浙江省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说明-浙江水利

浙江省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浙江大学清洁生产中心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一、前言 (1)二、定额修订原则 (1)三、定额修订工作流程 (3)四、定额修订方法 (4)五、资料来源 (9)六、取水定额术语定义 (10)七、取水定额修订说明 (10)八、结论 (18)参考资料 (22)一、前言2004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浙江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

2016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发布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

《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841个定额,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下达、节约用水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节水工作的要求,用(取)水定额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管理提升需求而不断更新。

为深入了解我省水资源耗排量居前的纺织业取水情况,2017年6月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委托浙江大学清洁生产中心对我省纺织业的取用水情况进行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走访纺织业企业,选取典型代表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案例剖析,并根据《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32716-2016)、《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 18820-2011)的要求,编制完成了《浙江省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说明》,所提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建议值可作为我省纺织业取水定额标准。

二、定额修订原则本次纺织业取水定额修订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科学合理取水定额编制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在保证生产生活基本取水需求的同时,综合考虑经济成本和取水户的承受能力。

浙江农业灌溉用水定额(2019年)

浙江农业灌溉用水定额(2019年)

20
20
20
90%
露地 地面灌溉 5*
5*
5*
5*
5*
5*
保护地 50%
露地
20
20
20
20
20
20
5*
5*
5*
5*
5*
5*
保护地
30
30
30
30
30
30
长瓜
75%
地面灌溉
露地
15
10
10
15
10
15
保护地 90%
露地
40
40
40
40
40
40
30
25
25
30
25
30
保护地 50%
露地
40
40
40
40
85
90
85
90
80
90
90%
85
90
85
90
80
90
保护地
滴灌
20
20
20
20
20
20
A0141
蔬菜种 植
50% 保护地
30
30
30
30
30
30
地面灌溉
露地
5*
5*
5*
5*
5*
5*
保护地
滴灌
20
20
20
20
20
20
豇 豆 75% 保护地
30
30
30
30
30
30
地面灌溉
露地
10
10
10
15
10

浙江省林业、渔业用水定额(2019年)

浙江省林业、渔业用水定额(2019年)

0.42
0.35
罗非鱼
万立方米/(亩.年)
0.4
0.35
鲶鱼
万立方米/(亩.年)
0.25
0.15
淡水白鲳
万立方米/(亩.年)
0.2
0.15
注:表中定额指规模化淡水养殖成鱼所需的养殖期换水量和补水量。对于室外养殖,则不包括养殖鱼塘排干晒消毒后 的第一次补水。
19
0.15
0.1
桂花鱼
万立方米/(亩.年)
0.35
0.25
A0412
内陆养殖
鲟 鱼(池塘养殖) 鲟 鱼(流水养殖)
万立方米/(亩.年)
0.4
万立方米/(亩.年)
36
万立方米/(亩.年)
22
0.3
商品鲟
18
怀卵鲟
5
商品鲟
鲟 鱼(工厂化循环水养殖) 万立方米/(亩.年)
3
2.4
怀卵鲟
鳗鱼
万立方米/(亩.年)
肉鸭
升/(头.日)
0.95
规模化半旱养
0.60
池塘换水
A0391
兔的饲养
肉兔
升/(头.日)
0.20
自动饮水器
0.15
粪便自动收集
注:表中定额值指农村牲畜、家禽饲养业用水,包括牲畜规模化养殖场地冲洗、牲畜饮用、饲料清洗及拌和用水(不
包括牲畜养殖场地的降温用水)等。引用时,定额标准范围内养殖规模大、管理水平高取低值,反之取高值。用水量
计算时考虑季节变化因素,冬季取低值,夏季取高值。
行业代码
类别名 称
表4. 产品名称
渔业用水定额 单位
通用值 先进值 备注
对 虾、罗氏虾
万立方米/(亩.年)

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

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

4结语通过对湖北省11个已验收的典型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进行分析,得出主要结论:(1)从不同建设阶段看,由于施工期内的挖填工程以及设施工程的建造,施工期水土流失量最大,属于水土流失重点监测时段,而自然恢复期水土流失量相对最小。

(2)水土流失量最大的防治分区为塔基区、供排水管线区、进站道路区、电站区,重点监测与防治区域应为塔基区、供排水管线区、进站道路区、电站区。

(3)在地形地貌等特点的影响下,研究区内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地貌类型依次为山区、平原区和丘陵区,属于项目的重点监测与防治区域。

(4)本文初步探索了湖北省内输变电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特点及规律,可为今后相关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以及水土保持监管重点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1]余超,王慧觉,谢明亮.1 000 kV特高压输变电工程施工期水土流失特点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22):310 - 311. [2]邓泽文,吴宜进,张燕.湖北省山地丘陵区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实践与分析:以十堰500 kV输变电工程为例[J].亚热带水土保持,2010,22(1):56 - 59.[3]张永利,王晖,刘汉生,等.城区道路沿线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及防治效果[J].中国水土保持,2015(7):33 - 35. [4]孙强,雷磊,邹斌,等.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在线监测系统关键技术研究[J].水土保持通报,2018,38(2):241 - 245.[5]樊广英,米秋菊.冀南地区500 kV输变电工程建设中的土壤侵蚀及其防治[J].水科学与工程技术,2008(3):60 - 63.[6]马涛,周波.河西走廊输变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与监测技术研究[C]//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干旱半干旱区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论坛论文集.北京:中国水土保持学会,2013.[7]吴晓,吴宜进.湖北省城区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实践与分析:以武汉戴家湖110 kV输变电工程为例[J].人民长江,2011(4):102 - 105.(责任编辑姚小槐)蔡 萱,等:湖北省输变电工程水土流失规律研究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2020年4月,浙江省正式印发《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以下简称《定额》)。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第一章、土方工程"说明一、本章包括土方开挖、运输、填筑、压实等定额,共55节,适用于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的土方工程。

二、土方定额的计量单位,除注明外,均按自然方计算。

三、土方定额的名称自然方:指未经扰动的自然状态的土方。

松方:指自然方经人工或机械开挖而松动过的土方。

实方:指填筑(回填)并经过压实后的成品方。

四、土方级别划分,除冻土外,均按土石十六级分类法的前四级划分土类级别。

五、土方开挖和填筑工程,除定额规定的工作内容外,还包括挖小排水沟、修坡、清除场地草皮杂物、交通指挥、安全设施及取土场和卸土场的小路修筑与维护等工作。

六、一般土方开挖和填筑工程,适用于一般明挖土方工程和上口宽超过7m的渠道及上口面积大于20m2柱坑土方工程。

七、渠道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底小于7m的梯形断面、长条形、底边需要修整的渠道土方工程。

八、沟槽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上口宽小于4m、长度大于宽度3倍的只修底不修边坡的长条形土方工程,如截水墙、齿墙等各类墙基和电缆沟等。

九、柱坑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上口面积小于20m2、长度小于宽度3倍、深度小于上口短边长度或直径、不修边坡的坑挖工程,如集水坑、柱坑、机座等工程。

十、砂砾(卵)石开挖和运输,按Ⅳ类土定额计算。

十一、推土机的推土距离和铲运机的铲运距离是取指土中心至卸土中心的平均距离。

推土机推松土时,定额乘以0.8的系数。

十二、挖掘机或装载机挖土(含渠道土方)汽车运输各节已包括卸料场配备的推土机定额在内。

十三、挖掘机、装载机挖装土料自卸汽车运输定额,系按挖装自然方拟定。

如挖装松土时,其中人工及挖装机械乘0.85系数。

十四、人工挖沟槽、柱坑定额,仅指人工挖土抛于边上。

当为人工直接挖装运土时,另加一般运土定额。

因一般运土定额已含挖土工序,故需扣除运土定额中挖土用工(Ⅰ、Ⅱ类土每100m3 5工日,Ⅲ类土9工日,Ⅳ类土15工日)。

如挖土为先抛边堆放再装运时,则不需扣除。

十五、压实定额适用于坝(堤、堰)填筑工程。

DB33 T 769-2009 农业用水定额(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T 769-2009 农业用水定额(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13.060 P41备案号:DB33农业用水定额Water quota for agriculture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769—2009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行业分类与代码 (2)5 定额分区 (3)6 农业用水定额值 (3)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农业用水行业分类代码 (12)附录 B (资料性附录)农业灌溉定额分区 (13)表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4)表2 林业用水定额 (10)表3 畜牧业用水定额 (10)表4 渔业用水定额 (11)表5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11)IDB33/T 769—2009II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红蕾郑世宗姜海军严雷王士武陈伟林卢成叶碎高。

本标准于2009年11月首次发布。

DB33/T 769—2009农业用水定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行业分类与代码、分区及指标值。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农业用水涉水规划与计划编制、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论证、工程设计、节约用水及节水水平评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SL 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灌溉用水定额作物播种前(或水稻插秧前)及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立方米/亩表示。

《浙江省用水行业分类代码表(2019年)》

《浙江省用水行业分类代码表(2019年)》
1461 1462 1469
1491 1493 1494
1511 1512 1513 1514
1521 1522 1523 1524 1525
类别名称
食用植物油加工 制糖业
屠宰及肉类加工 牲畜屠宰 禽类屠宰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水产品加工
水产品冷冻加工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蔬菜加工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
49
门 类 大类 16
17
中类
162 169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8 181 182 183
19 191 192
193
194
小类 1529
1620 1690
1711 1712 1713
1721 1722 1723
1731 1732 1733
1741 1742 1743
0410 0411 0412
0610
0810
0911 0912
0921
1011 1012
1099
1200
1311 1312 1320
类别名称
林木育种 林木育苗 畜牧业 牲畜饲养 牛的饲养 马的饲养 猪的饲养 羊的饲养 骆驼饲养 其他牲畜的饲养 家禽饲养 鸡的饲养 鸭的饲养 鹅的饲养 其他家禽的饲养 其他畜牧 兔的饲养 蜜蜂饲养 其他未列明畜牧业
0210
类别名称
农、林、牧、渔业 农业
谷物种植 稻谷种植 小麦种植 玉米种植 其他谷物种植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豆类种植 油料种植 薯类种植 棉、麻、糖、烟草种植 棉花种植 麻类种植 糖料种植 烟草种植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蔬菜种植 食用菌种植 花卉种植 其他园艺作物种植 水果种植 仁果类和核果类水果种植 葡萄种植 柑橘类种植 香蕉等亚热带水果种植 其他水果种植 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 坚果种植 含油果种植 香料作物种植 茶叶种植 其它饮料作物种植 中药材种植 中草药种植 其他中药材种植 草种植及割草 草种植 天然草原割草 其他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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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8定额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1、《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浙江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浙水建[2018]18号文颁发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年)》(以下简称“18编规”)、《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年)》;3、浙建建发[2019]92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其他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和规定;5、工程设计施工图。

6、主要材料单价参考2019年第12期《衢州造价信息》(开化栏)及市场询价;二、基础单价1、人工预算单价三类工程的人工预算单价为69.60元/工日(包括机械人工)。

人工预算单价的调整,以“2010计价依据”中人工预算单价(48.76元/工日)为基数采用补差(含税)形式计列。

(浙水建【2012】49号)。

三、费用标准:1、取费标准为: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年)的水利工程三类中值取费。

1.建筑工程措施费按直接工程费的3.5%计算;2.间接费按直接费乘以费率计算,其中:土方工程间接费为8.5%、石方工程为10.5%、堆砌石工程为10.5%、砼工程为10.5%、钢筋制安按间接费费率的6.3%、基础处理工程为10%、水土保持工程为8.5%;3.企业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5.0%计算;(4)三税税金按直接费与间接费及企业利润之和的9%计算;四、措施项目:1、施工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场外供电线路工程等根据施工组织措施提供的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进行计算。

其他临时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筑安装工作量(不包括其他临时工程)之和的0.2%计算。

浙江省用水定额

浙江省用水定额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浙水政〔2004〕46号关于做好《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试行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已经编制完成的《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就定额试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推行定额用水管理工作我省降雨量较丰沛,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604毫米,但多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2090立方米,少于全国平均水平。

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人口、经济布局不相匹配,从而造成了区域性缺水、水质型缺水和工程型缺水并存,水资源短缺和紧张状况不断加剧的局面。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性缺水和干旱年份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水资源是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约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意义。

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以及“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等的规定,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工作。

当前,在全省大力推行定额用水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省节水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合理性,有利于促进节水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与水资源承载力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用水定额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各地要突出重点,大力宣传我省水资源的现状,宣传水资源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和保障作用,宣传节约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的内容和意义。

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宣传效果。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编制组2008年12月编制说明1 工作简况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满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2年12月下发《关于开展用水定额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水资委办【2002】6号),组织省水利厅、经贸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开展浙江省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的编制工作由省水利厅具体负责,主要技术依托单位为省农村水利总站、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为保证定额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水利厅成立了农业用水定额编制组(以下称编制组)。

在充分调查调研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制组确定了以“灌溉试验、定额观测”并结合“理论分析”为主的技术路线,2004年3月,完成《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并通过专家审查。

同年7月,定额成果被纳入《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并以浙水政【2004】46号文件在全省发布试行。

在定额发布试行期间,一方面,编制组主动收集各地使用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全省灌溉试验站网,继续针对我省主要农作物开展灌溉定额试验与观测,积累基础资料,进一步完善原有定额成果。

在此基础上,2007年3月,编制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量的50%左右。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农业正由传统低效农业向现代高效生态农业转变。

全省粮食面积不断调减,蔬菜、瓜果、花卉等经济作物面积不断扩大,效益农业得到蓬勃发展。

同时全省效益林业、经济观光园的迅速崛起,畜牧业向规模化、优质化和多样化方向发展,渔业捕养结构的变化,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加之节水措施的加强和节水型农作物推广,农业用水定额已发生很大变化。

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农业用水定额标准,既是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治水新思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缓解我省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客观需要,它对推行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建设节水型社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浙江省各行业用水定额

浙江省各行业用水定额

殖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32

居民服务业用水
定额
洗浴服务 高档洗浴场所 升/(平方米·日) 60

公共大众浴室 升/(平方米·日) 45

保健服务
足疗 升/(平方米·日) 60

31
续表 A
用水类别
分类名称
产品名称
单位
定额值
备注
升/(辆·次)
40
其他服务业用水 汽车、摩托车修
定额
理与维护
洗车
升/(辆·次)
50
升/(辆·次)
55
升/(辆·次)
90
学前教育 幼儿园、托儿所 升/(学生·日)
50
30
初等学校
小学
升/(学生·日)
70
30
教育用水定额
初中、高中
110
中等教育
升/(学生·日)
40
中等职业学校
120
50
高等教育
普通高等 升/(学生·日)
130
成人高等
150
技能培训、教育
教育培训 辅助及其他教育
升/(人·日)
10
轿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环境卫生管理

升/(平方米·日) 1.5

公共设施管理业 用水定额
绿化管理
市内公厕 升/(坑位·日) 400
绿化
升/(平方米·日) 0.6 2
公园和游览景区 公园、动物园、
管理
植物园 升/(平方米·日) 0.6
以坑位数量为基数 1、4 季度 2、3 季度

洗染服务
洗衣房
升/公斤干衣物
50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编制组2008年12月编制说明1 工作简况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满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2年12月下发《关于开展用水定额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水资委办【2002】6号),组织省水利厅、经贸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开展浙江省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的编制工作由省水利厅具体负责,主要技术依托单位为省农村水利总站、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为保证定额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水利厅成立了农业用水定额编制组(以下称编制组)。

在充分调查调研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制组确定了以“灌溉试验、定额观测”并结合“理论分析”为主的技术路线,2004年3月,完成《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并通过专家审查。

同年7月,定额成果被纳入《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并以浙水政【2004】46号文件在全省发布试行。

在定额发布试行期间,一方面,编制组主动收集各地使用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全省灌溉试验站网,继续针对我省主要农作物开展灌溉定额试验与观测,积累基础资料,进一步完善原有定额成果。

在此基础上,2007年3月,编制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局申请制定《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

2008年12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的编写。

本地方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省农村水利总站是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的主管单位,多年来一直在组织开展全省灌溉试验研究、农业用水量统计等工作;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是我省唯一涉农水利科研机构,院属农村水利研究所是专门从事灌溉试验研究和节水技术研究的单位,在该研究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海军、郑世宗、曹红蕾、卢成、陈伟林、王士武、严雷、陈雪。

浙江省标DB33 1105-2014

浙江省标DB33 1105-2014

备案号:J12847-2014DB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XX-2014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Green design standard of civil buildings2014-xx-xx 发布2014-xx-xx实施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Application standard for renewable energy of civil buildingDB33/10XX-2014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地源空调研究所浙江省能源与核技术应用研究院参编单位: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x 年xx月xx日xxxx出版社2014 年杭州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浙江省的地方特点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4章和2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要求等。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地源空调研究所浙江省能源与核技术应用研究院本标准的参编单位: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靖华王其坤周鑫发张敏敏李志磊冯百乐杨毅李平王小红于勤勇戴敦颐郑科丰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景政治赵宇宏李光华杨彤钱樟有张顺宝林胜华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要求 (4)4.1公共建筑 (4)4.2居住建筑 (5)附录A (6)附录B (9)附:条文说明 (10)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 (3)4 Accounting requirements for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s44.1 Public buildings (4)4.2 Residential buildings (5)Appendix A (6)Appendix B (9)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0)1 总则1.0.1 为促进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提高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的气候特点和经济技术发展现状,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

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

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六年三月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水保〔2016〕14号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定额的重要性。

本《定额》共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841个定额,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下达、收取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二、严格定额的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定额》的贯彻实施,督促各用(取)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本《定额》。

对于超定额(计划)用水,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要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

要定期开展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再次修订用(取)水定额积累基础资料。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严于本《定额》以及本《定额》未作规定的产品的地方用(取)水定额,并报省水利厅和省质监局备案。

四、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9日抄送: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质监局、经信委(局)、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

《浙江省农副食品、食品、饮料、烟草、纺织业取水定额(2019年)》

《浙江省农副食品、食品、饮料、烟草、纺织业取水定额(2019年)》
毛织造加工
灯芯绒
色织提花布
洗净毛 炭化毛 色毛条 色毛和其他 纤维 色纱 羊绒制品 毛针织品
粗梳毛织物
定额单位 立方米/百米 立方米/吨 立方米/百米 立方米/百米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立方米/百米
C1723 C1731
精梳毛织物 立方米/百米
C1713
棉印染精加 工
表14. 纺织业取水定额
产品名称
定额单位
通用值
棉纱
立方米/吨
30
棉布
立方米/百米
2.5
纱染
80 立方米/吨
65
23
先进值 10 0.5 40 20
备注
棉、以及棉混纺纱 棉、麻、化纤及混
合织物 筒子纱
绞纱
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产品名称
布染
C1721 C1722
毛条和毛纱 线加工
定额单位 立方米/吨
通用值 55
先进值 40
备注
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表11. 食品制造业取水定额
产品名称
定额单位
C1421 C1432
糖果、巧克力制造 速冻食品制造
巧克力 糖果 速冻冷食 速冻冷饮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C1433
C1441 C1442
C1449
通用值 先进值
8
5
备注
行业代码 C1511
C1512 C1513 C1514 C1521 C1522 C1523
C1524 C1525 C1529
类别名称
酒精制造
白酒制造
啤酒制造
黄酒制造

《浙江省用水定额》 (2015年)

《浙江省用水定额》 (2015年)

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六年三月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水保〔2016〕14号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定额的重要性。

本《定额》共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841个定额,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下达、收取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二、严格定额的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定额》的贯彻实施,督促各用(取)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本《定额》。

对于超定额(计划)用水,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要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

要定期开展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再次修订用(取)水定额积累基础资料。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严于本《定额》以及本《定额》未作规定的产品的地方用(取)水定额,并报省水利厅和省质监局备案。

四、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9日抄送: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质监局、经信委(局)、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

浙江造纸及纸制品、印刷业和记录媒介、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取水定额(2019年)

浙江造纸及纸制品、印刷业和记录媒介、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取水定额(2019年)
行业代码 C2211 C2212
C2221
C2223 C2231
类别名称 木竹浆制
造 非木竹浆
制造
机制纸及 纸板制造
加工纸制 造
纸和纸板 容器制造
表19. 造纸及纸制品业取水定额
产品名称
定额单位
漂白化学木浆
立方米/吨
化学机械木浆 脱墨废纸浆
未脱墨废纸浆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风 干浆
立方米/吨风 干浆
新闻纸
9
立方米/万支
12
先进值 10 15 8 10
备注
27
产品名称
定额单位
通用值
报刊印刷 立方米/万册
0.8
书印刷
立方米/万册
1.6
光盘
立方米/万张
12
先进值 0.5 1.3 8
备注
行业代 码
C2411
类别名称 文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造
C2412
笔的制造
表21.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取水定额
产品名称
定额单位
通用值
文件夹 铅笔 水笔 毛笔
立方米/万只
30
立方米/万支
20
立方米/万支
立方米/吨
印刷书写纸
立方米/吨
生活用纸
立方米/吨
包装用纸
立方米/吨
箱纸板
立方米/吨
白纸板
立方米/吨
瓦楞原纸
立方米/吨
工业技 术配套
用纸
装饰原纸 烟用接装原纸
纱管原纸 电解电容器纸
纤维类过滤纸及纸板
(汽车用)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立方米/吨
加工纸
立方米/吨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05.15
•【字号】浙水科函〔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浙水科函〔2015〕1号各市水利局,有关单位:
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由我厅组织修订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5年5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

附件:《农业用水定额(修订)》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5月15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8.05.09
•【字号】绍政办发〔2008〕81号
•【施行日期】2008.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81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了《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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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

升/(平方米·日) 1.5

公共设施管理业 用水定额
绿化管理
市内公厕 升/(坑位·日) 400
绿化
升/(平方米·日) 0.6 2
公园和游览景区 公园、动物园、
管理
植物园 升/(平方米·日) 0.6
以坑位数量为基数 1、4 季度 2、3 季度

洗染服务
洗衣房
升/公斤干衣物
50

理发及美容服务 美容、美发 升/(平方米·日) 25

羊的饲养

升/(头.日) 8~10

鸡的饲养
蛋鸡
升/(头.日) 0.2~0.5

畜牧业用水定额 鸭的饲养

升/(头.日) 1.5~2.0

其他家禽饲养

升/(头.日) 3.0~3.5

注:表中定额值指农村牲畜、家禽饲养业用水,包括牲畜规模化养殖场地冲洗、牲畜饮用、
饲料清洗及拌和用水(不包括牲畜养殖场地的降温用水)等。引用时,定额标准范围内养
餐饮业用水定额
西餐馆 升/(平方米·日) 20 盒饭、小吃、粥、 快餐服务 粉、面之类店 升/(平方米·日) 20
以西餐为主 —
茶馆 升/(平方米·日) 10
咖啡馆 升/(平方米·日) 10
饮料及冷饮服务
酒吧 升/(平方米·日) 8
按营业面积为基数
其他饮料及冷 饮服务 升/(平方米·日) 60
浇洒道路和场
殖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32
升/(辆·次)
90
学前教育 幼儿园、托儿所 升/(学生·日)
50
30
初等学校
小学
升/(学生·日)
70
30
教育用水定额
初中、高中
110
中等教育
升/(学生·日)
40
中等职业学校
120
50
高等教育
普通高等 升/(学生·日)
130成人高等来自150技能培训、教育
教育培训 辅助及其他教育
升/(人·日)
10
轿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住宿业用水定额
旅游饭店
五星级
750
三、四星级 升/(床·日) 600
一、二星级
300
以床位数量为基数
一般旅馆 正餐服务
招待所、旅社 升/(床·日) 150 高档酒楼 升/(平方米·日) 25 中档酒楼 升/(平方米·日) 20 一般饭店 升/(平方米·日) 20
面积 3 千 m2 以上 面积 1 千~3 千 m2 面积 1 千 m2 以下
附录 A 浙江省各行业用水定额
表 A 浙江省各行业用水定额
用水类别
分类名称
产品名称
单位
定额值
备注
全日供水
120~180 室内有给排水设施且卫生设 施齐全
全日供水
电力、热力、燃 自来水生产和
农村居民生活用 气及水生产
供应
升/(人.日)
100~140 室内部分有给排水设施且卫 生设施较齐全
全日供水
水定额(非城市供 水管网覆盖范围)

居民服务业用水
定额
洗浴服务 高档洗浴场所 升/(平方米·日) 60

公共大众浴室 升/(平方米·日) 45

保健服务
足疗 升/(平方米·日) 60

31
续表 A
用水类别
分类名称
产品名称
单位
定额值
备注
升/(辆·次)
40
其他服务业用水 汽车、摩托车修
定额
理与维护
洗车
升/(辆·次)
50
升/(辆·次)
55
70~100 水龙头入户、室内部分有给排 水设施和卫生设施
60~90 40~70
水龙头入户无卫生设施 集中供水点取水的边远海岛 及偏僻山区
注:取用表中定额值需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丰富、经济发展
水平高的地区取高值, 反之取低值。其中全日供水指日供水时间在 14 小时以上。本表适 用于非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住宿 不住宿
住宿 不住宿
住宿 不住宿
住宿 不住宿
— —

卫生用水定额
门诊部
诊所、医务室 升/(人·次)
15
老年人、残疾人
养护服务
养老院 升/(床·日) 130
社会工作用水定额
其他提供住宿社
会救助
福利收容所 升/(床·日) 160
生活用水 — —
牛的饲养

升/(头.日) 80~100

猪的饲养

升/(头.日)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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