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
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 )”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2016年2⽉5⽇,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进⼀步规范私募基⾦管理⼈登记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管理⼈的机构在发⽣重⼤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 | 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公告》中指出,私募基⾦管理⼈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变更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等重⼤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事项的变更。
截⽌⽬前,私募基⾦管理⼈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重⼤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在变更主体资格相关内容(例如⼯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级管理⼈员、基⾦托管⼈等重⼤事项时,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1、私募基⾦管理⼈⾸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相关事项变更。
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件等等。
2、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商变更登记,并应当已经获得⼯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合同、基⾦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站公告、邮寄送达《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通知书》等⽅式。
4、私募基⾦管理⼈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任何保留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作者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郑天河、石荣英 律师 微信公众号 | 金融法律正电荷【注:转载请注明作者信息及来源】根据本律师团队积累的众多项目经验并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单位的相关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一般操作进行归纳、整理,并出具本操作指引,以为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参考。
1.确定机构类型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下同)只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三者之中选其一,不能多选。
因此,投资人首先应确定业务方向,即需明确将来是做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还是做其他类型投资。
具体投资类型参照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要求,“机构类型”初次选定、提交办理、办理通过后,均不能再修改。
“退回补正”时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系统右上角的“放弃登记”,重新填写登记申请信息。
“办理通过”后,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注销登记”,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
因此,投资人在系统注册及填录信息时即应明确机构类型,以免增加工作量及时间成本。
2.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委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登记工作,能够帮助申请机构在全程准备及登记工作中均能获得专业指导,包括工商变更环节得到一次性完善、协助文件资料搜集整理、提前协助整改、指导系统信息填录等,提高效率。
3.确定或收购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鉴于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的政策尚未完全放开,如果投资人先前未注册设立该类企业,一般通过收购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在已经放开注册的区域进行工商注册。
4.完善工商环节不管是通过注册还是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在工商环节均应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尊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登记完成后需要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一)【总体要求】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核查方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三)【法律依据】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四)【向证监局报告】根据现行监管要求,请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五)【信息更新】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AMBERS系统相关提示,申请材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AMBERS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jump.html)一致,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申请机构应当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一)【内控基本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南京十朝文化园五栋四层电话:025-********传真:025-********邮编:210000目录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1)释义 (3)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4)一、公司本次管理人登记的批准和授权 (4)二、公司的主体资格 (4)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5)四、公司专业化经营情况 (6)五、公司股权结构 (6)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七、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 (9)八、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12)九、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2)十、公司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14)十一、公司高管人员资格及高管岗位设置情况 (14)十二、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罚、处分、不良记录情况 (16)十三、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诉讼、仲裁情况 (16)十四、公司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17)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7)十六、结论意见 (17)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2016)宁盈律非(证)字0015号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担任公司本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6、员工需要几人?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
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一、前言二、XXX简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一、前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问题给予意见。
本意见书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得作为其他任何人的依据。
二、XXX简介申请人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XXXX业务。
截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数量为XX只,管理规模为XXXX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拥有XXXX余名员工,其中包括XXXX名从事基金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接受XXX的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等。
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了解,申请人成立时间较短,但在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我们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规定,可以向XXX申请登记。
但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所、本所律师:指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XXX:指XXX。
XXXXXX:指涉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公司或机构。
指:表示引用或指代。
本所根据XXXXXxx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本所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向XXXXXxx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审慎审阅了其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综合考虑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在本领域的经验,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你提供以下建议:
一、合规性问题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应当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问题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并合法注册,备案存续。
同时,在运作过程中,应遵守投资比例、信息披露、募集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二、风险控制问题
在投资活动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你需要加强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建议你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风控机制,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潜在的损失。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建议你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基金的情况。
同时,需要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投资者资格的合规性。
四、其他事项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还需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时了解具体要求。
此外,你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意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司的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仅为初步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并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
祝好!
此致
法律意见书签名
日期。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016年2月5日,XXX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XXX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公告发布之⽇起,以下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1、新申请私募基⾦管理⼈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对于公告发布之⽇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管理⼈申请机构。
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注意事项2016年2⽉22⽇《中国基⾦业协会负责⼈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已明确,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业协会⿎励私募基⾦管理⼈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准⾼,社会信誉良好;2、有⼆⼗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为受到。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须齐全,出具⽇期清晰明确。
《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管理⼈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中国基⾦业协会负责⼈指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基⾦管理⼈、基⾦托管⼈的委托,为有关基⾦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给他⼈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表明,律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否则不仅⾯临律师协会、基⾦业协会的⾃律纪律处分和市场禁⼊,给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共同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伴随着严格的法律责任承担。
⼆、深刻理解申请机构专业化经营原则,规范其申请机构⼯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基⾦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管理⼈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岀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老木制作:471349858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15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14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岀资额及岀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300060.002***200040.00合计5000.0000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岀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关联关系的法律规定20180815
关联方的认定相关规定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写作指引及模板
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字[ ]第【】号二○一六年四月目录引言 (3)释义 (4)声明 (5)正文 (7)一、公司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7)结论 (9)二、XXX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结论 (9)三、XXX的专业化经营 (9)结论 (10)四、XXX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10)结论 (11)五、XXX的实际控制人 (11)结论 (11)六、XXX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11)结论 (12)七、XXX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2)结论 (13)八、XXX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13)8.1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13)九、XXX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情况 (13)结论 (13)十、XXX的高管人员情况 (14)结论 (14)十一、XXX的诚信情况 (14)结论 (14)十二、XXX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情况 (15)结论 (15)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5)结论 (15)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6)十五、结论意见 (16)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引言致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精神,本所及本所律师现就公司本次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宜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要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等内容。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7.1 基金合同;7.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7.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7.4 基金的投资情况;7.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7.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7.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7.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7.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7.10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三)——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三)——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需要特别注意,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管理人重大变更”包括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关内容变更、分支机构、子公司信息及关联方信息变更、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高管变更、管理人挂牌上市情况变更等。
实务中,除了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已被中国基金业协会明文要求出具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外,其他事项的变更,需先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变更申请,然后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确认是否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指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因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仅需就变更事项发表意见,无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指引》涉及的十四项内容逐项发表意见。
但经办律师在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就变更事项发表意见,仍需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指引》相关要求。
根据实务经验,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经办律师需在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如实披露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机构在变更前的工商登记情况(如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情况、合伙人情况等);2、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3、申请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信息情况;4、申请机构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您所委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我们已经对其进行了法律审核。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的业务经验,我们对该申请所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估,现就您所咨询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情况申请人为一家设在XXXXX的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XXX万人民币,目前股东持股情况为XXXXX。
公司的业务范围为XXXXX。
本次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该公司旗下的管理子公司。
二、法律问题分析(一)符合登记条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专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设置;(三)具有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实缴注册资本;(四)主要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3年以上金融、证券投资或者法律、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从业经历。
据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符合以上规定,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齐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文件;(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文件;(四)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或者招募说明书;(五)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或者信托合同;(六)其他有关材料。
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经我所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且真实准确,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条件。
(三)投资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等资产,但不得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项目、文化娱乐产业等领域,以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其他投资品种。
同时,所有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私募法律意见书
私募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
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已对您的私募基金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一、确认您的私募基金性质根据您提供的资料,我们确认您的私募基金为按照适用法律,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向特定投资者提供股权、债权等投资产品的基金。
在中国,私募基金往往涉及到证券、资本市场等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确保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在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您需要遵守中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您还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政策和指引。
以确保您在运作过程中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三、注册和备案在设立私募基金前,您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注册。
注册审核通过后,您还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至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确保您的私募基金设立及运作符合法律要求。
四、投资者资格审查您在募集和接纳投资者时,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者的资格审查。
确保只向合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五、信息披露义务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您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业绩、投资风险等信息,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
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六、内部控制制度您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并规避潜在风险。
制定明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指标,并进行有效的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
七、反洗钱义务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您需要严格遵守反洗钱的法律要求,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监测异常交易并报告可疑交易。
以防止任何非法的资金洗钱活动。
以上仅为初步法律意见,请您知悉并将其作为参考。
如需更详细的法律意见或有其他问题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祝顺利!此致敬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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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
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
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制定了3个办法、一个规范、7个指引征求意见。
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系统的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则系统的对管理人内部制度建设做了规范要求,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规则体系。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正式对外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