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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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D302-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速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以下简称6C系统)作为铁路供电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保障供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必要手段,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重要技术装备。
为规范6C 系统的维修管理,依据《高速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总体技术规范》(铁运〔2012〕136号)和各装置技术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6C系统主要包括:高速弓网综合检测装置(1C)、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C)、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受电弓滑板状态监测装置(5C)、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6C)和6C 系统综合数据处理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6C系统各装置和6C系统综合数据处理中心设备设施。
普速接触网检测装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6C系统维修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确保6C系统检测监测数据准确、规范。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一节 职责分工
第五条6C系统维修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铁路局、供电(维管)段三级管理,各级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制度及检查考核办法。
第六条6C系统按照“周期维护、状态检修、年鉴评定”的原则开展维修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负责组织制定6C系统维修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全路6C系统维修管理工作,指导全路6C装置年度鉴定、评定、技术交流、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总公司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中心负责制定评定细则,在总公司运输局的指导下组织全路6C装置评定工作的实施,并承担评定人员相关技术培训。
总公司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中心负责高速弓网综合检测装置(1C)的维修。
第八条铁路局负责制定本局6C系统维修管理实施办法,指导供电(维管)段开展6C系统维修工作;制定本局6C系统的年度更新改造、维修计划,编制、提报6C系统年度鉴定及评定计划;组织对初装、更新改造后6C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进行验收;负责配属铁路局6C系统的维修;组织全局6C系统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配合总公司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中心完成6C装置评定工作。
第九条供电(维管)段负责编制本段6C系统日常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6C系统维修作业指导书;负责编制、提报6C系统年度更新改造、维修建议计划;参加6C系统初装、更新改造后的功能和性能验收;负责6C系统维修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和岗位资格管理。
第三节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铁路局供电检测所下设供电检测分析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负责本局6C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和配属铁路
局6C系统的维修管理工作。
供电(维管)段应设供电检测分析室,负责本段6C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指导现场做好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6C系统维修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全面掌握6C系统技术性能与维修使用要求,掌握牵引供电、机车车辆、检测技术、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等相关知识,具有快速判断、处理6C系统故障的能力。
维修人员应参加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维修人员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技师、高级技师。
第四节 试运行及验收
第十二条6C系统配属单位负责组织对新建、改造的6C系统各装置和数据中心进行试运行,应按照装置采购合同、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对装置数量、功能、技术指标等逐项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6C系统试运行及验收期间要加强维修工作。
6C系统试运行及验收应移交的资料包括:
(一)产品说明书、维修手册和合格证。
(二)装置原理图、电气图、结构图、易损件目录、装置改造方案等图纸资料。
(三)检测设备相应分析软件、硬件驱动程序备份,数据库记录表结构。
第五节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6C系统配属单位应建立6C系统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维修流程,明确作业程序、作业标准、设备分界和管理责任,提报、审批年度维修计划;要合理安排维修费用,加强维修质量控制,按期完成维修任务,保证装置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6C系统配属单位应制定维修作业指导书,作为维修人员现场作业、管理人员检查指导的基本依据。
作业指导书应包含:作业项目、工作流程、质量标准、作业方法、安全风险点提示等主要内容。
要加强作业指导书执行情况的写实检查,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6C系统配属单位要建立检查考核办法,定期检查考核维修工作并通报情况。
第六节 维修保障
第十六条6C系统维修成本按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铁路局、供电(维管)段应根据6C系统使用状况,科学合理安排费用,保证6C系统维修工作的顺利实施。
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执行采购合同规定。
第十七条6C系统配属单位应根据维修需要,配齐必要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仪器仪表。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仪器仪表详见附件1。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6C系统维修工作包括日常维护、状态检修、年度鉴定及评定。
第十九条日常维护是按产品说明书、维修手册的要求,定期开展检查维护工作。
特殊情况下,日常维护周期可适当缩短。
第二十条 日常维护由6C系统配属单位负责,并制定详细的维护标准和流程。
固定安装于移动设备(动车组、电力机车等)上的6C装置,由配属单位根据需要在移动设备管理单位设置日常维护工区(班组),实行一体化作业。
日常维护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状态检修是在6C系统状态不良或发生故障时进行的必要修理,以恢复装置或数据中心功能。
第二十二条年度鉴定是每年11月份对管内6C系统各装置功能技术状态进行质量鉴定,验证装置功能及检测精度,根据装置状态判定为合格、不合格。
年度鉴定不合格的,应及时检修。
质量鉴定可采用静态验证、动态验证的方式进行,年度鉴定由铁路局组织。
第二十三条评定是指使用标准的计量仪器,对具有精确测量功能的装置进行精确度检测,评定的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评定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检修。
第二十四条 6C系统采取状态与寿命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原则上寿命为8年左右。
达到寿命期经鉴定合格的,可继续使用;经鉴定不合格,且无法经过检修恢复性能或检修成本过高的,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五条铁路局应依据6C系统各装置规划布点和报废情况提报相关更新改造计划。
安装于接触网、机车、动车组上的6C 系统各装置,在接触网、机车、动车组大修或报废时,对经鉴定合格的6C系统各装置应进行移设。
第二十六条6C系统配属单位应建立履历簿,并及时、规范填写装置交接、日常维护、年度鉴定及评定结果、报废处理等情况。
履历簿格式详见附件3。
第四章 评定管理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评定人员要求:评定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
历,具有3年及以上牵引供电检测监测系统研发、维修或运用经验,熟悉系统原理及设备操作,经过培训并获得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中心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评定设备要求:评定设备应通过国家权威计量部门校准或测试,满足6C装置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评定工作分为功能性检查和检查评定。
功能性检查指依据技术条件对装置各项功能进行检查,对检测监测数据采集、图像质量、软件功能等进行评价;检查评定指依据技术条件,利用评定设备对装置的检测监测功能及数据准确性进行验证。
第二节功能性检查
第三十条 依据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C)、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5C)、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6C)技术条件规定的功能,在装置投入运行前进行功能性检查,投入运行后每年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
第三十一条 功能性检查由铁路局组织实施,通过现场测试及调阅分析检测监测历史数据,检查评价系统功能。
第三十二条 功能性检查采用定性评价方法,对功能的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功能性检查的6C装置需进行检修,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节检查评定
第三十四条 检查评定分为功能检查、静态评定及动态评定。
检查评定的结果为合格、不合格,检查评定后出具评定证书,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三十五条 静态评定项目由评定人员对检测系统在静态状态下的精度进行测试。
各测试项目静态评定不少于3次取值,统计各结果,满足最大允许误差的结果应大于96%。
第三十六条 动态评定项目在国家铁道试验中心评定线或运营线路上进行,测试各项目选择不少于30个数据分析点,统计各结果,符合最大允许误差的结果应大于96%。
第三十七条 高速铁路弓网综合检测装置(1C)、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应依据总公司相应技术条件在投入运行前进行检查评定;高速铁路弓网综合检测装置(1C)、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投入运行后每年进行1次检查评定,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投入运行后每年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20%。
第三十八条 检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装置需进行检修,重新检查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附件:1.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仪器仪表
2.日常维护标准
3.履历簿格式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仪器仪表
6C系统各装置和数据中心备品备件以装置数量为单位配置,专用工具、仪器仪表按套配置给配属单位。
基本配置数量参考下表。
日常维护标准
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C)日常维护标准
附件3
履历簿格式
**装置履历
**装置维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