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讲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未包括培训服务, 因此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
• 景点内提供缆车和索道是否属于本次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 景点内的缆车和索道为旅游业,不属于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 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三、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 •
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 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500 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 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达到80 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 未达到80万,应税服务营业额未达到500万,不 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主要内容: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跨年度业务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 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 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营改增相关法规:
•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 •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2】53号) 主要内容: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 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 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 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 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缴纳增值税
• • • •
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
• 电脑维护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 电脑维护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提供硬 件维护服务,应按照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 值税; • 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按照“信息技术 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
• 纳税人对外提供培训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
• • •
一、营改增相关法规:
•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 • • •
• •
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 告【2012】42号) 主要内容: 发票、税控系统、运输专用发票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 局公告【2012】43号) 主要内容: 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三、纳税人-合并纳税
• 纳税人新概念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 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另行制定。 • 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合并纳税办法参考财税【2011】 132号。
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17税率
•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008增值
一、营改增相关法规: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
• • • •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1】111号) 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差额纳税、进项税额、期末留抵…)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的规定(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

三、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上海锦城会展服务公司,2011年12月经主管税 • • •
务机关认定为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截止2011年 11月30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 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 该公司不需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但是,如果企业有要求,并且(一)有固定的生 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 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

一、营改增相关法规:
•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 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 1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 公告(总局公告【2012】38号) 主要内容: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
二、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
•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
• •
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 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其有偿提供了应 税服务进行征税。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 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 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 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 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反映了 我们税收立法者在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的一种导向。
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
• 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 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 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 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应税服务-随增值税征收的项目
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
• 美容美发店为客户提供的造型设计是否属
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 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 服务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不属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
• 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
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 税服务? • 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 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 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
应税服务: •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 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情形。
二、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 本条规定是我们营改增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它是关于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2年9月
• 对待此次改革的正确认识是,结构性减税是“有
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区 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更强调有选择性的 减税,但不排除部分企业会增加税负。因为从单 个企业说,随着它的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 同,体现在它的这一环节缴纳的税收也是不同的, 如果企业当期进项抵扣少,税负就会增加。作为 企业,应该放远眼光,利用先行试点的机遇抢得 发展先机,拓宽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提升市场竞 争力。
• • • • • • • •
税暂行条例)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 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国税发【1995】192号) 麦芽。(国税函【2009】177号) 复合胶。(国税函【2009】453号) 人发。(国税函【2009】625号) 皂脚。(总局公告【2011】20号) 生产的调制乳。(总局公告【2011】38号)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总局公告【2011】43号)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财税【2011】111号附件1)
一、营改增相关法规: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
• • •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2】71号) 主要内容: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 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 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 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 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判断
• 纳税人身份转变,对从事现代服务业等相关行业
的企业,您需要审核自身的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试 点应税服务的范围,进而进一步判断此次改革对 您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何对应税服务进行判定? 1、财税【2011】111号附件1后所附“应税服 务范围注释” 2、营改增行业明细表(省局下发) 3、法理推断
一、营改增相关法规: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31号)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试点纳税 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 132号) • 主要内容:合并纳税
一、营改增相关法规:
•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 • • •
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13税率
• 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
• • • • • • • •
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008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农产品 (二)音像制品(三)电子出版物(四)二甲醚。 (财税【2009】9号) 核桃油。(国税函【2009】455号) 干姜、姜黄。(国税函【2009】625号) 橄榄油。(国税函【2010】144号) 花椒油。(总局公告【2011】33号) 巴氏杀菌乳和生产的灭菌乳。(总局公告【2011】38号)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总局 公告【2012】10号) 卷帘机。(总局公告【2012】29号)
• •
三、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行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
工业
商业 运输和现代服务业
50万
80万 500万
三、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税服务 •

年销售额标准是多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含义是 什么?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 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 额。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计算。”
•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
• •
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 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 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 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 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
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 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二、应税服务-营改增项目对比
时间
税种 税目
试点前
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
试点后
增值百度文库 1.交通运输业
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 2.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 -物流辅助 -有形动产租赁 -鉴证咨询
一、营改增相关法规:
• 11、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 会【2012】3号) • 1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 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12】68号) • 主要内容:文化事业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 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
二、应税服务-定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