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养老保险给付制度及其经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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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61
韩国养老保险给付制度及其经验启示
高春兰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随着产业化的发展,劳动者因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形成了退休制度,同时也产生了保障老年人收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理的养老保险给付标准和给付水平直接决定了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本文通过分析韩国养老保险给付制度谈谈我国设计养老保险给付方面的几点启示。关键词:韩国国民年金;养老保险;给付制度
一、韩国养老保险制度适用对象
在韩国养老保险制度称为国民年金制度,根据韩国 国民年金法 规定,国民年金的适用对象是在国内居住的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居民,可分为必须参加的必然适用对象和依据个人意愿参加的任意适用对象。
必然适用对象包括单位参与者和社区参与者。单位参与者包括在长期雇佣1人以上单位工作的人、在同一单位被雇佣1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或散工、月劳动时间超过80小时的小时工、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等。单位参与者缴费率为个人收入的9%,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4.5%。社区参与者是作为非单位参与者,从事有收入活动的人,保险费依据个人申报的收入缴纳9%,全部由个人承担。
任意适用对象是虽然是国民年金适用对象,但作为非义务加入者,根据个人申请而参与的人,包括没有收入的家庭主妇、27岁以下没有收入的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等。同时已到60岁,但自认为缴费年限短,年金收入少的人,依据个人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可延长到65岁。
参与国民年金的人依据年龄和缴费年限以及身体状况获得不同类型的养老金。缴费年限20年,满60岁的人可获得全额老龄年金。但在1998年年金制度改革中,考虑到人口寿命、年金财政收支平衡等因素,把年金开启年龄从60岁调整到65岁,从2013年开始,每5年延长1年,到2033年65岁才能获得全额老龄年金。
韩国年金给付制度中还有缴费年限认证制度(credit ),即从事对社会有价值的活动或因不可抗拒事件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承认其缴费期限的制度。韩国在2007年年金制度改革时,对生育和服兵役实施了这一制度,即2008年以后生育子女的,若是第二胎,承认12个月的缴费年限,若是第三胎,承认30个月,第四胎,承认48个月,五胎以上,承认50个月。这是为解决高老龄化低出生率,人口结构不平衡而采取的鼓励生育的政策之一。同时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服兵役的人也承认6个月的缴费期限。
二、韩国养老保险给付构成与测算方法
韩国年金给付是由基本年金和抚养家庭年金两部分构
成的,基本年金包括根据年金参与者平均收入计算的 均等部分 和依据参与者个人收入计算的 收入比例部分 。抚养家庭年金年是对靠年金收入生活的家庭成员提供的家庭补贴,这一部分在年金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在此忽略不计。基本年金测算方法是:
基本年金=系数!(A+B)!(1+0.05n/12)
其中A 是取得年金前3年的所有参与者月平均收入,A 值是决定 均等部分 的变量,与参与者个人收入和缴费额度无关,起到收入再分配作用,反映国民年金制度的平等价值。A 值每年由保健福利部公布。
B 是年金参与者在缴费期间的月平均收入,根据参与者收入水平和缴费额度按一定比例支付,是决定 收入比例 部分的要素。B 值是用保健福利部每年公布的月平均收入调整率把参保者缴费时申报的收入总和折算为当前价值并根据缴费月数计算其平均值,这部分反映国民年金的公平价值。
n 是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月数,0.05n 表示缴费年限超过20年时,每超过1年,基本年金增加5%。系数是缴费年限20年时,收入中位者年金收入替代率为30%时的常数。考虑年金收支平衡因素,每次改革都使收入替代率和系数变小。如1988-1998年,收入替代率为70%,系数为2.4,1999-2007年,收入替代率为60%,系数为1.8,2008-2027年,收入替代率为50%,此后每年递减0.5%p,系数为1.5,每年递减0.015,到2028年收入替代率为40%,系数为1.2。
如果1999年以前加入国民年金,那么年金计算方法应如下所示。如果适用缴费年限认证制度,则还要追加相应的月数。其中P 为缴费月数。
基本年金=[2.4(A +0.75B)!P1/P + 1.8(A +B)!P2/P+1.5(A +B)!P3/P+1.485(A+B)!P4/P+∀∀1.2(A+B)!P23/P]!(1+0.05n/12)
三、韩国养老保险给付类型和支付水平
国民年金制度支付类型有老龄年金、残疾年金、遗属年金及一次性返还金等。
老龄年金是缴费年限10年以上,年满60岁时获得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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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龄年金根据年龄和缴费年限可分为全额老龄年金、减额老龄年金、早期老龄年金、在职者老龄年金、特例老龄年金等。
全额老龄年金是缴费年限20年以上并达到60岁的人获得的年金,可获得100%的基本年金。减额年金是缴费年限10年以上不满20年,年满60岁的人获得的年金,可获得基本年金的50%,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递增5%。早期老龄年金是缴费年限10年以上,55岁以上不满60岁,不从事有收入工作的人,经本人申请而获得的年金,支付基本年金的70%,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递增6%。在职者年金是对领取年金的劳动者从事有收入工作时支付减额年金的制度,支付全额老龄年金或减额老龄年金的50-90%,年龄每增1年递增10%,缴费年限每增1年,递增5%。特例老龄年金是针对制度实施初期年龄已高,缴费年限不能满足10年的人,只要缴费5年以上就能获得年金的制度,支付基本年金的25%,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递增5%。
残疾年金是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因疾病或受伤致残,经过治疗还留有残疾症状时,根据残疾程度为其支付年金的制度。从初诊之日起,经过1年6个月仍未能恢复时,以 1年6个月 之后第二天的症状为基准确定残疾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支付不同比例的年金。当残疾年金获得者到60岁时可获得老龄年金,但残疾年金和老龄年金不能兼得,这是为了限制国民年金重复发放或过度支付,使更多的人享受国民年金的待遇。
遗属年金是当年金参与者或年金获得者死亡时对其遗属支付的年金。夫妇两人都有老龄年金的情况下,若一方先去世,其配偶在本人的老龄年金和遗属年金中选择一项,若选择自己的老龄年金,可追加遗属年金的20%。
一次性返还年金是年金参与者,或者是曾经参与者未能满足年金获得条件时一次性返还的制度。
四、韩国养老保险给付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1.注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问题。韩国国民年金制度实施以来,进行过1998年和2007年的两次重大改革,而
每一次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年金财政安全问题与年金收入替代率及年金支付水平的矛盾。韩国通过降低收入替代率、延长年金开启年龄、扩大参与率、提高基金投资效益等方法不断扩大基金规模,延缓基金枯竭时间。据测算,经过2007年的改革,韩国年金基金出现赤字年度从2036年延长到2044年,基金枯竭时间从2047年延迟到2060年。虽然韩国年金收入替代率不断下降,但是基本年金测算中的A 值和B 值随着物价上升指数和通货膨胀因素而不断调整,因而年金的实际支付额并没有减少。中国也应该通过各种方法在不断提高养老金支付水平的同时保障基金规模的扩大。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因涉及到转制成本、隐性债务、空账运行等诸多问题,因而应更加注意基金的收支平衡,通过有效途径扩大基金规模,预防或延缓基金出现赤字或枯竭问题,保证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2.考虑给付类型的多样化。养老保险涉及到当前投资和未来收益,也关系到每个人一生中收入再分配问题,因而在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多种相关变量。韩国在最初制定 国民年金法 时考察和研究了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本国国情,充分考虑各种变量,制定了不同的年金给付类型,使参保者可根据自己的收入、身体状况、缴费年限申请不同的年金。相比之下我国的养老金支付类型比较单一,仅仅以缴费年限15年为基准,超过15年可以获得养老金,不满15年不能获得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基金,这样职工享受不到企业为其提供的福利。因此我们在制度设计时有必要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身体状况设定不同的年金类型,使不同的人都能获得相应的养老金,以保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既得权益。
3.适当参考缴费年限认证制度。很多发达国家,劳动者在服兵役、受教育、职业训练、育儿、失业、疾病等期间不能从事有收入活动时承认其一定时间的缴费年限,以扩大获得年金的机会,增加年金收入。韩国是对生育第二胎和服兵役的人实施这一制度。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方法,对那些缴费确实困难的阶层或群体适当考虑实施这种制度。如随着国企改制,买断工龄和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多,而这些人多数是4050人员,再就业有难度,养老保险费都由个人承担,这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以吉林省长春市为例,在国企改制时买断工龄的人获得1万多元的补偿费,而这些仅仅能够缴纳3年左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每月340多元,而2009年养老保险个体参保缴费高、中、低三档标准分别为5392.80元、4315.20元和3235.20元。当然补偿金和失业金是维持基本生活的资金,而不是用来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许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接续,处于中断状态。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引入缴费年限认证制度,保证他们在失业期间也能接续保险关系,以保障他们的养老收入。
参考文献:
[1]韩国国民年金法,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网h ttp://w w w.go.kr.
[2]韩国国民年金公团网htt p://w w w.nps.or.k r.[3]国民年金公团.国民年金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国民年金
公团出版社,2007.[注]本文是吉林省教育厅 十一五 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中韩
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合同编
号为吉教科文合字2008第278号。作者简介:
高春兰,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韩国釜山大学社会福利系博士毕业;研究方向:社会福利政策、社会福利制度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