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漏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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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
事故简介
2011年6月期间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这是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的合作项目。
康菲公司负责宣传的人士表示,康菲是作业方。
据悉,渤海湾是中海油的主产区,根据2011年一季度中海油季报,来自渤海湾的石油以及石油液体产量占到总产量比例超过57%,天然气产量超过12%。
[1] 漏油事故蓬莱19-3油田位置
[2]2011年7月5日下午,中国国家海洋局在北京通报了中海油和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渤海湾漏油事件初步结果,并首次公布此次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的相关画面。
中海油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共有五个平台,此次漏油事件发生在B、C两个平台,从画面中可以看到B、C两个平台溢油现场的航拍资料,及收油作业情况。
画面中颜色较浅,发亮的部位就是溢油海面。
这也是自6月30日中国官方首次对中海油渤海油田漏油事件作出回应后,公布的第一组画面.
中海油“漏油门”事件处理进程
2011年6月30日,中海油和国家海洋局内部人士证实了漏油这一消息。
不过,目前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官方均未作出回应。
国家海洋局介入调查。
7月1日中海油称渤海原油渗漏点已得到有效控制,蓬莱19-3油田出现油膜,中海油有关部门回应。
7月2日国家海洋局方面告诉记者,将在7月5日公布渤海油田漏油的调查情况。
昨晚,记者得到的消息是,这一漏油事件中原油渗漏点已得到有效控制,油膜回收工作基本完成。
7月3日据中海油内部人士今天(7月3日)透露,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由于泄露范围比较小,只涉及200平米左右,对事故海域及相关环境影响较小。
7月4日中海油漏油事故披露不全,一直未对对溢油数量、原因等仍未有说法,而且中海油披露的漏油面积和其他途径披露的相差也较大。
有专家称,可能情况比较严重。
7月5日国家海洋局通报中海油漏油情况称已得到有效控制,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对周边海域造成危害,目前已对涉事公司立案。
针对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2011年7月5日下午14时,国家海洋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中海油渤海油田漏油事故的调查情况。
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介绍,发生事故的B 平台早在6月4日已经开始少量溢油。
油田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目前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1类水质海水目前下降到了劣4类。
此前媒体报道,漏油事故从6月17日开始。
但根据发布会上的情况介绍,早在6月4日便已开始少量溢油。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称,此次发生泄露的有两个平台,B平台和C平台。
6月4日,北海分局接到中海油合作伙伴康菲石油公司报告,称发现海底溢油点,在蓬莱19-3油田海面发现少量油膜带,随即命该公司开展自查。
而后,6月17日上午,C平台发生小型井底事故。
康菲石油当日停止所有平台作业。
李晓明称,根据6月4日以来的监测结果,溢油主要覆盖在附近海域,最远影响范围在蓬莱19-3油田西北约60公里。
19-3油田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目前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1类水质海水目前下降到了劣4类。
其中B平台溢油范围覆盖158平方公里,C平台形成了长13公里,宽约100-150米的油带,溢油覆盖范围138平方公里。
目前B平台经过减压措施,C平台经过水泥封堵措施,已基本得
到控制。
将遭公益诉讼
继1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中海油和康菲要求道歉之后,7月7日,达尔文自然求知社和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人士告诉记者,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并已向双方提出要求到现场考察真实的清污情况,以收集证据。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告诉记者,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达尔文自然求知社研究员冯永锋也作出同样表示。
同时,多家民间组织已致函中海油和康菲,要求组织公益考察,亲眼证实清污的真实情况。
常成还表示,已致函香港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建议这两家机构对中海油和康菲这两家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并予以惩戒。
目前尚未得到中海油的回复。
据了解,在国外公益诉讼非常常见,国内部分地区正在试点,已有成功案例。
之所以发起这一诉讼,常成表示,是代表所有受此次溢油事件非直接影响的民众发起索赔,因为溢油污染对环境的污染不是一时的,会通过生态链在很长时间以后体现到人类身上。
此次溢油事故后,为清理油污使用了消油剂,而油污在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有害物质,会先被海洋生物吸收并累积,随着食物链的传递,最后威胁到人的身体健康。
这些分解物当中,有一些有致癌成分。
对此,海事海商方面的律师王科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本人也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顾问律师,尽管我国的公益诉讼没有形成一套机制,但很多地方正在试点。
在法律体系方面,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而社会舆论正推动公益诉讼列入修订案中,从而使社团组织拥有诉讼的权利。
中海油简介
公司全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成立时间:1982年2月
注册资本:949亿元人民币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在地区:北京市
主营业务:油气开采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4705信箱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简称中国海油)是1982年2月15日成立的国家石油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负责在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
中国海油注册资本949亿元人民币,各类合同制员工5.1万人,总部设在北京。
公共关系
1.康菲称渤海漏油事件致其知名度和业务量大增
渤海漏油事故一直没有妥善解决
漏油持续康菲又陷“招聘门”
业内人士称利用溢油事故提升知名度是对中国公众利益的践踏
渤海湾漏油事故让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进入了中国人的视野,但其犯了错还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着实让人费解。
漏油还在继续
溢油事件最早在6月初就发生,直到7月初才被媒体曝光,可是康菲公司并没有停止B、C平台的生产作业。
这使得已持续两月之久的溢油事件仍在恶化,康菲不得不在12日又对外坦白:已调整集油罩的位置到新渗油点,矿物油油基泥浆溢出总量增加到400立方米,约2500桶。
溢油量截至目前已达3217桶,远超最初估计的1500桶。
两个多月过去了,渤海漏油事件非但没有画上句号,反而因怠慢拖延愈演愈烈。
与有关部门的三令五申、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不同,肇事者美国康菲公司似乎颇为从容,不仅未在国家海洋局的清理期限内完成清污,还“遮遮掩掩、刻意隐瞒”,直到被事实逼到了墙脚,才勉强承认之前未尽力排查溢油风险点。
国家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曾分析指出,这段时间其实就是康菲在刻意隐瞒:“康菲没有及时地把这个事情做好,而是更多花时间去搜集证据来减轻罪责,康菲在这个问题上非常不道德。
”
让人费解的招聘
然而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近日康菲公司在其官网上的一则润滑油业务招聘通知。
称“近期,随着中国渤海湾康菲钻井平台漏油事件的不断演变,使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知名度得到了很大幅度的传播,也使得美国康菲润滑油被越来越多的行业内人士所关注,业务成交量同比大幅度提升,业务人员工作量大幅度增加”。
康菲润滑油部门一位相关人士称,由于最近康菲中国在渤海湾漏油事件处理过程中,知名度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一些原本不怎么知道康菲品牌的客户现在也知道了康菲。
“这反而带来了业务量。
”该人士称。
据上述人士称,康菲润滑油业务此前一直采取的是电话营销的方式。
康菲希望借此机会拓宽渠道,并“借助这次品牌广泛传播的机遇,共同分享康菲润滑油成长所带来的喜悦。
”
在招聘通知中,康菲润滑油的定位是“做中国润滑油行业最有意义的品牌;做润滑油经销商最喜欢卖的品牌之一。
”康菲称,“为此,公司决定面向整个润滑油行业,寻找一批有经验、懂管理、市场开发能力强的区域销售经理,以各种可能的形式与公司合作,借助这次品牌广泛传播的机遇,共同分享康菲润滑油成长所带来的喜悦。
”
并表示此次招聘,并不要求入聘人员到西安总部工作,而是采取业务分包的方式,被招聘人员将依据自己之前所拥有的渠道来开展业务。
漏油事故躲躲藏藏消极处理,在招聘中反而把错误当成利器,着实让人费解。
怎么能那么牛?
康菲公司面对污染事故如此轻描淡写,让人知道了什么叫“南橘北枳”。
有业内人士表示,作为一个跨国企业,康菲公司的做法,不啻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放弃,也是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嘲讽。
国家海洋局区区20万元的上限罚款,与国外动辄上亿美元处罚相比,不过是挠痒痒。
这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康菲公司的淡定,它似乎扼住了中国环境法律制度漏洞的“命门”。
外国和尚没能念好经,甚至念起了歪经,不得不让我们有所反思。
墨西哥湾漏油,BP 到现在还没缓过劲儿来,200亿美元的赔偿足以让一个牛哄哄的企业不寒而栗。
而在康菲身上,到目前为止,除了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海洋局问责的唾沫和舆论谴责的口水,好像也没有什么更给力的措施了。
有业内人士称,康菲之所以千夫所指而面不改色,与其背后的中海油有莫大关系。
在溢油事件的处理中,作为大股东的中海油显然没尽到约束、制衡之责。
16日,有媒体记者致电“康菲中国”媒体联络人,对方强调,“7月19日至今只漏了一桶油,其他都是以前漏的,说明我们的措施是很得力的。
详细的措施我们公布在官方网站上,如您需要可以上网去看。
”对于清污效果,该联络人答复说,“我们在努力。
”
按理说,一个美国的石油公司在中国的地盘上捅了篓子,应该赶紧收拾烂摊子才对,但“康菲中国”却淡定得让人想不明白。
在此则招聘广告刊出的4天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再次指责康菲公司油污处理工作不力,并责令康菲公司就前期的处置不力向公众道歉。
2.渤海湾漏油事件,十问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8月31日表示,已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一份综合报告,回复国
家海洋局第11号通知和第13号通知,确认已经完成“两个彻底”(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要求,但该说法尚未得到国家海洋局的确认。
国家海洋局29日发布的《海洋环境信息》显示,蓬莱19-3油田溢油污染面积累计5500平方公里,其中劣四类海水面积累计870平方公里,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本次溢油事故对油田及周边海域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如此严重的漏油事件,国家海洋局仅能对作为作业方的康菲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公众对此感到十分困惑。
在这一事件中,哪些法律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康菲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谁可以向责任人康菲公司提起诉讼或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与墨西哥湾BP公司漏油事件相比,我们得到什么启示?
1 为什么是作业者承担责任?
康菲公司既是“作业者”又是引起海洋污染的企业,理应由其为此次严重海洋污染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次事故发生之初,最受关注的问题是谁应该为此次污染事故负责。
依据一般法学理论,每个民事主体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从具体法条上来说,《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
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更是单列一章名为“环境污染责任”,其中第65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依据一般民法规则,污染者要为其污染行为承担责任。
就本案件的情况分析,首先漏油事故污染了我国大面积的海洋水域,使得属于国家的海洋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害。
其次,海洋环境作为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受到污染当然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一般规定,即污染者承担责任。
污染者如何确定是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承担责任的为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本管理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作业者”,而对作业者的定义则为“是指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实体”。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进行海上钻井平台作业的实体是康菲公司,它既是“作业者”又是引起海洋污染的企业,理应由其为此次严重海洋污染承担法律责任。
2 中海油是否应为责任方?
从公司法关于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言,中海油可能最终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从一般原理来说,康菲公司作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该就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中海油作为项目的合作方,不承担责任。
然而,从学理和相关规定的分析,中海油并非没有承担责任的可能。
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角度,中海油有可能因存在过错而遭到索赔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由于双方的合作开发合同具体内容尚未披露,因此不能确定中海油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
如果存在风险共担的条款,或者此次漏油事件中中海油存在疏于监督、检修、对出故障设备有质量责任、应急处理失误等可能违反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则中海油可能需要在康菲公司向受害方和政府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后,向康菲公司承担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
从公司法关于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言,中海油可能最终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虽然漏油事故的作业方和直接责任者是康菲公司,但中海油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当受到公司法第5条社会责任原则的约束。
3 信息公开不及时,谁该担责?
依据我国相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海洋局)没有遵循上述法规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之(1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之(5)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更加强调主动公开,即强调政府在应对紧急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该及时主动地披露相关信息。
该案件第一次漏油,初步判断发生于6月4日晚上7点之前。
当天晚上7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负责采油作业的康菲公司的电话报告。
但从那之后,距离漏油事故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国家海洋局一直在进行相关调查。
在这些天里,单日最大的溢油覆盖面积曾达158平方公里。
尽管如此,有关部门仍未能及时正式通知公众。
遭受石油污染的一般公民本可以提前做好准备,使损失降到最低。
依据我国相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没有遵循上述法规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 “康菲”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周边渔民因石油污染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到破坏的损失、清理污染的费用。
本案中的民事责任主要争议在于民事赔偿的范围问题。
《侵权责任法》要求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等,但该法并没有具体界定损失的内涵以及赔偿的范围。
与《侵权责任法》不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则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赔偿责任。
该办法第28条规定:“赔偿责任包括:1.由于作业者的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海水水质、生物资源等损害,致使受害方为清除、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作业者的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引起受害方经济收入的损失金额,被破坏的生产工具修复更新费用,受害方因防止污染损害所采取的相应的预防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3.为处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引起的污染损害事件所进行的调查费用。
”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第90条赋予相关国家机关有就环境损害以及自然资源损害等损失,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件情况,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周边渔民因石油污染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到破坏的损失、清理污染的费用。
其中,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国家海洋局或农业部组织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在诉讼中由双方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并作为损害赔偿的直接依据。
5 “康菲”承担刑事责任吗?
此次漏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已经大大超出了三十万元的标准,构成重大损失。
美国政府在解决墨西哥湾BP公司的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石油泄漏一案中,曾以追究BP公司主管的刑事责任为威慑,迫使其更换公司总裁,并加大赔偿损害的力度。
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刑事制裁手段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在渤海油田漏油事件中,从学理上说不排除刑法的适用。
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的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刑法》第338条及其司法解释则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即构成重大损失。
此次漏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已经大大超出了三十万元的标准,构成重大损失。
不过,《刑法》第338条及其解释是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对《海洋环境法》第91条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所掌握的政策和尺度。
6 污染受害者能起诉康菲吗?
这些环境污染受害者面临着举证的困难,事故责任人已明确否认其鱼类的死亡与此次漏油事件有关。
在渤海油田漏油事件中,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康菲公司并追究其民事责任?污染受害者可以。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是一般民事诉讼。
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直接遭受石油污染带来的损害的普通民事主体,如被石油污染了养鱼水域的渔民以及出口蓬莱水产品的出口商等,均有权利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由于石油污染而遭受损失和面临损害的普通民事主体,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适格的原告,有资格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
而这些环境污染受害者面临着举证的困难,事故责任人已明确否认其鱼类的死亡与此次漏油事件有关。
这些污染受害者需要律师事务所、环保非政
府组织的法律援助和帮助。
7 政府部门能起诉康菲吗?
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均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国家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这些法条都赋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国家,对石油污染所带来的严重环境损害提起诉讼的权利。
石油泄漏对海洋水体造成的污染以及损害是严重的,而清理石油所使用的化学试剂,同样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此次渤海油田漏油事故已经严重恶化周边水质,并且有不断扩散之势。
对后果如此严重的污染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赋予的权利,积极采取行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具体到本案,相关部门应理解为国家海洋局(从海洋生态损害的角度)、农业部(从渔业资源损害的角度),两者均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国家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其实,由国家环保机关代表国家利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先例可循。
早在2002年11月,在马耳他油轮“塔斯曼海”原油泄漏事件中,天津市海洋局就代表国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塘沽等地渔民协会代表渔民提出索赔,使该案得到较好的解决,国家海洋权益和渔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8 环境NGO能起诉康菲吗?
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如果相关政府部门不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如何追究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责任人?
假如这种情况真的发生,则可以由环保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是由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直接起诉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责任人,二是由环保非政府组织起诉具有法定职责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机关,要求该环保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环境公益诉讼与普通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原告的范围可能会有所扩大,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
这种扩大囊括了较多的有能力和实力与公益损害人相对抗的组织,更有利于环境正义的实现。
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中,最适宜的应该就是环保非政府组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