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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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1)违法性是承担责任的依据 (2)排除了合法行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补偿 (3)将各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或免除联系了起来 3、存在的问题 (1)适用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应该建立在法具有正 当性的基础上 对法律本身提出更高要求,要求法律是“良法” (2)关于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国家赔偿问题
(3)关于违法概念的解释问题
(4)关于归责原则的体系结构问题
第一节(续)
(二)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 原则为辅
结果责任是古代民法中的一个概念,其基本思想就是客观责任,即 只要有损害的结果,而这种结果不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就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结果责任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其应用: 1、范围的有限性,主要适用于刑事赔偿方面 2、地位的辅助性 3、与违法责任原则的连接性 4、内涵上的延展性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赔偿法的起源与发展趋势 国家赔偿法的实现
麻旦旦处女嫖娼案
2001年1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与聘用司 机来到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将正在看电视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 回派出所讯问,要求麻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拒绝指控后,受 到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架杆上。非法讯问23 小时后,1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少女麻 旦旦在裁决书中被写成了“男”,时间竟写成一个月后的2月9日 。 为证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 女。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将麻旦旦带到医院,医院再 次证明麻旦旦是处女,咸阳市公安局遂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 误裁决。 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 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 赔偿74元。 2001年7月18日上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 。 一场巨额国家赔偿诉讼的二审在这里开始。上诉人麻旦旦因不 服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毅然提起上诉,坚持索赔500万 元。
佘祥林杀妻案
11年前的佘祥林因“杀妻”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 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又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 后,“被杀”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洗不白 之冤。而此时,当年28岁的基层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已变成了与社会隔膜甚久的39岁的中年人。2005年4 月1日7时许,蒙冤11年的湖北省京山县人佘祥林终于 出狱了。他说:“蒙受11年的冤狱生活使他的身心遭 到了巨大的伤害,他将提出国家赔偿,并要求有关部 门追究当年制造他冤案的人员的责任,让他们受到应 有的惩罚。”
罚款、罚金、违法征收征用,返还财产,支付赔偿金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解除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支付赔偿金
应当返还财产灭失的支付赔偿金 应当返还财产拍卖、变卖,返还拍卖、变卖的价款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三、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
1、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2、关于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利息的赔偿)
二、职务过错
(一)过错的涵义 1、主观说 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 2、客观说
侵权行为人对法律规定义务的违反;是应该注意 到而没有注意到
大陆法系:“良家父” 人” (二)职务过错 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 务,应该注意到而没有注意到 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 英美法系:“理性之
四、赔偿与追偿相结合的原则
赔偿:国家与受害人间的法律关系 追偿:国家内部的法律关系
五、诉前处理与诉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的起源与发展趋势
一、起源(19世纪70年代)
(一)否定阶段 (二)相对肯定阶段
二、发展趋势
(一)形式结构的发展
规范化 法典化 系统化 (二)内容的拓展 1、国家赔偿制度由抽象到具体 2、国家赔偿范围不断扩大 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发展 国家赔偿制度中立法赔偿的出现 3国家赔偿法由国内法向国际法渗透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侵权主体的设定
1、国家机关 (1)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不能作为侵权主体? 立法机关从事抽象行为,不可能损害特定人的利益
作为侵权主体有损立法机关权威
立法机关本就是民意代表组成的机关 立法机关应该作为侵权主体? 我国法律没有豁免立法机关的侵权行为责任 国家立法机关也具有侵权的可能性
医疗费、护理费 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限制)
(2)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计算标准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因残疾而 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残疾赔偿金 (限制)、受抚养者的生活费 (3)公民死亡的情况下的赔偿计算标准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受抚养者的生活费
3、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节 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
一 、权利保护与对权力的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 权力与权力之间 权力与权利之间 权利与权利之间 公民权利需要国家权力作为保障,同时也要通过限制 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
二、国家直接赔偿的原则
赔偿主体与侵权人相分离
三、违法责任与结果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以违法责任为主,以结果责任为辅
国家立法机关从事的行为并不完全是一种抽象行为
立法机关不一定就是民意机关
(2)行政机关
(3)司法机关 关于军事法院的定性问题 (4)军事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能够行使该机关职权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准国家机关)
4、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5、党组织以及其他行使着公权力的组织(探讨的问题) 能否作为侵权主体?
4 、国家赔偿法是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法
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与众多法律相联系
(二)性质
1、公法说
2、私法说 传统观念
3、兼容说 既是公法又是私法 私法的内容公法的形式
4、宪法性法律 不是某一方面的法律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一 •二 •三 •四 •五 人民主权思想(否定立法赔偿) 法治思想 社会福利主义思想 人权保障论 公共负担平等理论
3、企业利润的赔偿问题
4、关于非物质利益的赔偿问题 (精神赔偿)
第四节
一、来源
国家赔偿费用来源及支付
三、职务侵权行为(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关键要件)
(一)职务行为的涵义 1、主观说 以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依据
2、客观说 只要在行使职务中违反了自己所应当承担 的责任,不管动机和目的如何. (二)职务侵权行为的时间与空间 (三)职务侵权行为之表现 1、积极的侵权行为(作为) 2、消极的侵权行为(不作为)
第一节
概念: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事实,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 规范和法律现实的总和。
注意:赔偿主体与侵权主体不一致
(一)涵义 1 、国家赔偿法是国家赔偿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于公权力对私权利产生的损害属于国家赔偿法的
范畴
2 、国家赔偿法体现了一种特定的法律现实 3 、国家赔偿法是以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为基本内容
二、计算标准
(一)模式 1、惩罚型 (1)国家赔偿,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赔偿 (2)国家给予高于民事的赔偿
2、补偿型:有多大损害赔偿多大
3、慰抚型:国家赔偿小于实际损害 国家建构赔偿制度之初或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 (二)具体标准
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 按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有关侵犯人 身自由的赔偿标准.doc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1)身体伤害的赔偿计算标准
三、实现的条件
(一)自身条件 符合客观实际 严谨的规范
(二)运作行为 执法 守法 对法治的理解
(三)法的观念 对法律认同的态度 四、存在的问题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模糊(二)问责制掩埋 了国家赔偿责任(三)财政分级体制制约了赔偿权利 的实现(四)配套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还不健全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节
一、类型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违法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一)违法责任原则 (范围比过错责任原则小) 1、理由 (1)克服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不确定性,便于操作 (2)体现出法律责任的一般功能,对违法进行惩罚、 教育 (3)违法责任原则没有否认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责 任原则为基础
一、关于实现的涵义 (一)国家赔偿法的实现是由“静态法”走向“动态法 ”的过程 (二)实现是一种由应然走向实然的过程 (三)实现不同于实施,直接与结果相联系 二、研究实现的意义 (一)在方法论上,克服了注释法学的局限性 (二)在权利上,推动了法定权利走向现实权利 (三)在法的价值上,促使潜在价值转化为显在价值 (四)在效力上,强调了法的实效
赵作海杀人案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 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 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 追究机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 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 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 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 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 ,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 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 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一)控权
(二)责任体系的建构
(三)统一财力保障 (四)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健全
第二章 国家赔偿责任
•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费用来源及支付 国家追偿制度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 国家赔偿的时效与国家赔偿法的效力
有作为的义务 能够作为 在合理的时间和范围内 作为(关于延误的问题)
3、与作为有密切联系且是密不可分的侵权行为
四、损害事实
(一)特点 1、现实性:指损害的客观存在 2、特定性:指特定人所遭受的损害
(二)类型
直接发生的损害和间接发生的损害 已经发生的损害和将来发生的损害 必然发生的损害和或然发生的损害
三、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要求
(三)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
(四)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五)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是国家赔偿法的国际化 需要
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的实现
第一章
第Hale Waihona Puke Baidu章
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理论
国家赔偿责任
第三章
第四章
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
法治与生活
• • • • • 当法治成为一种必须, 当法治成为一种习惯, 当法治成为一种价值, 当法治成为一种信念, 法治正以其特有的方式,改变中国,改变13 亿中国人的生活.
第一章
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理论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二节
一、侵权主体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国外的法例 1、以公务员作为侵权主体(英 法 日等) 2、国家公共团体的官员和职员为侵权主体(前南斯拉 夫) 3、执行公务的任何人为侵权主体(德国)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职人员为侵权主体(前 苏联) 5、国家机关、公共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为侵权主体 6、行政机关及政府雇员为侵权主体(美国)
人身损害:对于人身体健康,生命权,人身自由的 损害 财产损害:有客观标准 精神损害 慰抚受害人 精神损害无形性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 精神损害用物质赔偿,但并没有物化 精神国家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五、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的客观必然联系
第三节
一、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原则1 受害人合法权益获得充分救济 原则2 便于国家机关赔偿义务的履行 (一)支付赔偿金 (通用方法 方便简单) (二)恢复原状 1、用途:刑事赔偿,行政赔偿 2、概念: (1)广义:权利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等值等量 (2)狭义(通说):对财产权损害的情况下,恢复到 损害前的形状、性能 (三)返还财产 财产本身还存在 带有人身经历的财产不可替代 的,加以返还 (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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