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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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界定

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界定

赂 罪 , 于刑 事 处罚 。 免
[ 争议 焦 点 ] 针对秦某 收受 678 4 9 1元 的行 为 如 何 定 性 产 生 了
29 2 0 , 某 给 张 某 142 9元 . 某 从 中 收取 贿 52 0 元 秦 94 1 秦
赂 678 4 9 1元 。 周 某 转 卖 基 金 票 后 获 取 非 法 利 益
但 长 治 市地 税 局 是潞 城 市 地 税 局 的上 级 单 位 ,属 于 上
下级的关系。
假合 同 , 张某 在 《 中煤 销 售 合 同 》 《 地 证 明单 换 票 申 、异
请表》 中买 卖 方 一栏 冒充 潞 宝 天 地精 煤 有 限经 理 签字 , 再 在 审批 栏 签 注 了本 人 同意 的 意 见及 名 字 .使 得基 金 票 顺 利 地取 出 并 产 生效 力 , 以 在市 场 流 通 。 得 由周某 按 照每吨 2 4元 的 价 格 卖 到 2 9 2 0元 .该 钱 款 没 有 入 520
为 请 托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索取 请 托 人 财 物或 者 收 受
请 托人 的财 物 的行 为 。
首 先 , 某 主 体 身份 符 合受 贿 罪 的条 件 。 秦 秦某 是 长
治 市地 税 局 直 属 一分 局 计 会 科 科 长 ,张 某 是潞 城 市 地 税 局 分 管基 金 票 务 的 副局 长 ,二 者都 是 地 税 系统 的干
件 , 贿 赂行 为得 以实 现 的行 为 , 某 的 行 为符 合 介 绍 使 秦 贿赂 罪 的构 成要 件 。
首 先 。秦 某 在 张 某 和周 某 之 间只 是起 到 了撮 合 沟
通 的作 用 。秦某 系长 治 市 地税 局 直 属 一 分 局 计会 科 科 长 , 被 告 人 周某 之 托 , 周某 介 绍 给 潞 城 市 地税 局 副 受 把 局 长 张 某 , 由张 某 和 周 某 实 施 犯 罪 ,事 后 张 某 受 贿 14 2 9元 ,秦 某 的行 为 只是 为 张某 和 周 某 倒 卖 基 金 9 1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贿赂罪是指行贿人以非法的方式,通过给予、承诺或者索要财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以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达到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等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

贿赂罪在很多国家都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构成贿赂罪的要件可以分为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要针对行贿人或接受贿赂人,包括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行为人的故意。

1.主体资格:贿赂罪的主体资格主要指行贿人和接受贿赂人的身份特征。

一般来说,行贿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接受贿赂的人通常是公职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等具有行使职权的人。

2.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实施贿赂行为,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是贿赂行为,且故意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他人不正当利益。

二、客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要指贿赂的行为对象和贿赂的对象。

1.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指的是被行贿人行贿的人,通常是具有决策权或具有较高职权的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等。

这些行为对象接受贿赂后,可能滥用职权、泄露机密、给予不正当帮助等,损害公共利益。

2.贿赂对象:贿赂对象是指行贿人给予贿赂的对象,可以是行为对象本人,也可以是行为对象的亲属、同事、朋友等。

这些贿赂对象通常是为了滥用职权或帮助行为对象谋取利益而存在的,他们可能会收受贿赂并协助行为对象实施非法行为。

三、其他要件除了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之外,还有一些其他事实要件也是组成贿赂罪的必须条件。

1.非法手段:贿赂罪的成立需要行贿人使用非法的手段来实施贿赂行为。

这些非法手段可以是给予财物、承诺利益或索要财物等。

2.不正当利益:贿赂罪的构成需要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不正当利益可以是金钱、财物、职务晋升、名誉等。

3.非法目的:贿赂罪的构成需要行贿人以达到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等非法目的为目标。

总的来说,贿赂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主体要件和行为人的故意,以及行贿的客体要件。

浅析贿赂犯罪中介行为的定性

浅析贿赂犯罪中介行为的定性

关于 “ 斡旋 受贿 ” 的规定 . 具有特定身份 和地位及条 件的人 . 是对 以 收受请 托人 财物为客观要 件的贿赂 中介行为要加 大打击力度 的立 法 明示 贿赂犯罪是 当前 我国职务犯罪 中发案率很高 的一种犯罪 .
而在贿赂 犯罪 中又有相 当一部分是通 过 中介行为 实现的 .所 以通
二 、 贿 赂 中 介 行 为 的 定 性 分 析 对
为 . 以不 宜认 定为 介绍 贿赂 犯 罪 。对转 请 托他 人后 参 与 中 间 所
联 络 , 到贿赂 犯 罪实 现 . 直 应认 定 为介 绍贿赂 犯罪 。因其参 与 了
介绍 贿赂 的全 过程 直至 行 、 贿行 为完 成 。 受

贿 赂 中介行 为 的概 念
所 谓 贿赂 中介行 为 .是 指在 行 受贿 犯 罪 中或 然存 在 的 . 并
为 行受 贿 行为 的最 终 实现 提供 机 会 、 造必 要 条件 的居 间联 络 创
行 为 不 光包 括单 纯 刑法 意 义上 的介绍 贿 赂行 为 . 有许 多 行 为
根据 其特 点可 以列入行 受 贿共 犯 或是 斡旋 受贿 的 范畴 。 在贿 赂 犯 罪 中有 行 贿 方 . 得 有受 贿 方 . 也 这是 一 个 矛 盾 中 的两 个 方 面 . 贿赂 中介 行 为在 贿 赂 犯罪 中具 有 或 然 性 。 在 而 即
犯罪 。 但其 本 质上 都离 不 开居 间撮 合 。 外 , 另 贿赂 中介 行 为 的成 立 . 须 以其 在行 受 贿行 为 实 现 中的必 要 性 为前 提 。也 就是 说 必 在行 受贿 犯罪 中起到 必不 可 少 的联 系 、 撮合 作 用 的行 为才 是 中
介行 为 , 否则 不能 成 为 中介行 为 。

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帮助犯之辨析

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帮助犯之辨析

2020年10月Oct. . 2020第36卷第5期Vol. 36 , No. 5滨州学院学报Journal of Binzhou University【法学研究】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帮助犯之辨析韩雪琳(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0)摘要:介绍贿赂行为独立成罪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帮助犯的 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然而通过对介绍贿赂罪追根溯源及其内涵界定,以及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种区分标准进行分析,提倡“行为本质区别说”能更好地对 两者进行区分:客观上“中立性”与“偏向性”、“独立性”与“从属性”、“阶段性”与“全局性”的 差异,主观上“任意性”与“法定性”、“放任性”与“追求性”的不同是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和受贿罪帮助犯最主要的区另']。

关键词: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帮助犯;受贿罪帮助犯;行为本质区别说中图分类号:D 924 392 文献标识码:A介绍贿赂罪作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行、受贿罪帮助犯的范 围,不仅造成行、受贿罪帮助犯范围缩小,而且由 于两者缺乏明确清晰的区分标准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判决不一的情形。

现笔者以林某某 介绍贿赂案与孙某等行贿案为例,以此展示在司 法实践中对该两罪适用的混乱%在林某某介绍贿赂案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兰 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一致认为,“林某某在上述公务活动过程中,在国 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间沟通、撮合,传递贿赂钱 款,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陈 某亮、陈某希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1在孙某等行贿案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贵明知被告人孙某为获得不正当 利益而欲实施行贿犯罪行为,仍积极为其联系受 贿人,从中积极撮合、劝说,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受贿罪的犯罪故意,并积极代为向受贿人贿送财物,其行为已经超越一般的介绍,应成立行贿罪的帮助犯”。

2DOI :10.13486/j. cnki. 1673 - 2618. 2020. 05. 014通过对比以上两个判决,笔者发现,面对被告人同样实施的沟通、撮合、传递贿赂钱款的行 为,不同的法院却给出不同的判决。

[贪污贿赂罪]介绍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介绍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介绍贿赂罪[贪污贿赂罪]介绍贿赂罪一、概念及其构成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

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

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二、认定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

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

介绍贿赂罪刑法规定是什么?

介绍贿赂罪刑法规定是什么?

True love is visible not to the eyes but to the hear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介绍贿赂罪刑法规定是什么?导读:介绍贿赂罪刑法规定是:包括两种情形:1、介绍受贿,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一、介绍贿赂罪刑法规定是什么?介绍贿赂罪刑法规定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介绍受贿,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二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二、介绍贿赂的方式有哪些对介绍贿赂行为方式,它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介绍受贿,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二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也将“介绍贿赂”解释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刑法第9条的字面含义,仅指为了行贿人的利益,受行贿人之托,向受贿人介绍贿赂的情形,而不包括接受受贿人之托,而向行贿人索要或者收受贿赂的情形,否则该条文就应当再加上“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内容。

按照这样的理解,介绍贿赂罪的范围将缩小许多并不可取,因为“介绍”是为双方创造机会,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意图帮助其中一方,然而介绍贿赂要能成功,行为人必然是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周旋,尽力促成这种交易的进行,而且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行为人依照受贿人之托,而向转达意图,向行贿人索要或者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将这些行为都不纳入介绍贿赂罪处罚之列,则不符合介绍贿赂罪设立的本意。

介绍贿赂罪行为的定性探析

介绍贿赂罪行为的定性探析

介绍贿咯罪行为隹定由薪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次修改与以往相比是对介绍贿赂罪在法定刑上增添了拘役这个刑种。

从广义上说精赂犯罪可以分为三大类型:行赌、介绍贿赂、受贿。

学界和理论界讨论最多的是行魅和受前这两种形式,而对于介绍贿赂这种形式讨论的比较少,相当部分学者甚至建议废除这个罪名。

原因是传统观点对介绍贿赂磐行为的定性存在许多缺陷,一些学者对传统观点也进行了改良,但仍然无法彻底解决所有的缺陷。

难道是介绍贿赂罪存在固有的缺陷,巳经到了不得不废除的境地了吗?但是,从此次刑法修正案来看,国家仍然保留了这个罪名。

本文基于保留这个罪名的基砒上,对介绍贿赂罪的行为进行重新定性,以期解决上述缺陷。

一、传统观点对介绍贿赂罪行为的定性传统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请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在这种情形下,介绍人主要是寻找受贿对象,并极力劝说其接受对方的贿赂。

一种是介绍受贿,即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的请托,瞽其寻找可能的行藉对象。

介绍人在其中沟遹联系,甚至传递财物。

二、传统观点对介绍贿赂罪行为的定性所带来的缺陷(一)介绍贿赂罪难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区分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大多数学者认为:介绍贿赂罪有别于行贿、受贿罪的教唆犯。

“介绍贿赂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受贿故意的前提下,才从中牵线搭桥、居间介绍的。

如果他人本来就没有行贿或受贿的故意,是在行为人极力劝说.诱导的情况下,才产生行贿或受贿故意的,则行为人构成行贿或受贿的教唆犯,"虽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的教唆犯比较容易区分,但是介绍购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犯却比较难以区分。

学界和理论界为了区分介绍贿赂零与行精、受精的帮助犯提出了多种标准,笔者举其中一例进行分析:有的学者认为,区分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的帮助犯需要从构成要件上出发。

介绍贿赂构成要件

介绍贿赂构成要件

介绍贿赂构成要件1. 引言贿赂是一种违法行为,通常指的是以金钱、礼物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他人行为的行为。

贿赂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和经济发展。

为了打击贿赂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处罚贿赂行为。

在了解贿赂的构成要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贿赂的定义。

2. 贿赂的定义贿赂是指行为人通过给予、承诺给予或者中介给予他人财物、利益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受贿人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3. 贿赂构成要件要认定一起贿赂行为是否构成,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3.1 行为人行为人是指实施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在贿赂行为中,行为人通常是贿赂的给予者或承诺者。

行为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3.2 受贿人受贿人是指接受贿赂的人,可以是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等。

受贿人通常是行为人希望影响或利用的对象。

3.3 财物、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财物、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是贿赂的对象,可以是金钱、礼品、优惠待遇、股票、房产等。

贿赂的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能够满足行为人对于不正当利益的需求。

3.4 给予、承诺给予或中介给予给予、承诺给予或中介给予是贿赂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给予贿赂对象,也可以是通过他人中介来给予贿赂。

无论是直接给予还是通过中介给予贿赂,只要满足了贿赂的目的和效果,都可以构成贿赂行为。

3.5 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贿赂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谋取权益、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逃避法律责任等。

不正当利益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贿赂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3.6 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或损害利益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或损害利益是贿赂行为的结果。

贿赂行为通常会导致受贿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公正、不公平地对待他人,违反法律法规或道德规范,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4. 贿赂的法律后果贿赂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处罚。

介绍贿赂犯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的区别

介绍贿赂犯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的区别
受一 方委 托 亲 自去 实施 具 体送 钱 或 收 钱 行 为 的 , 则超 越 了介 绍 贿 赂 的 范 围 , 成 行 贿 或 受贿 的帮 助犯 。 构
[ 基本 案情 ]0 7年 7 8月份 , 20 、 张某得 知 明某有 关
系在 省 国土 资 源厅 。其 想 在 兴 隆 县 蓝 旗 营 乡办理 铁 矿 采 矿 权 证 , 通 过 亲 戚请 明 某 帮 忙 。 某 带 其到 国 土 资 遂 明
或 者 拘 役 ” 刑 法 规定 本身 并 没 有 界定 介 绍 贿 赂 行 为 的 。
内涵 。 1 9 9 9年 发 布 的 《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关
侦 查 案 件 标 准 的 规 定 》 将 “ 绍 贿 赂 ” 释 成 “ 行 贿 , 介 解 在 人 与 受 贿人 之 间沟 通 关 系 、 合 条 件 , 贿 赂 行 为得 以 撮 使 实 现 的行 为 ” 。但 是 , 何 进 一 步 理解 “ 如 沟通 关 系 、 合 撮 条 件 , 贿 赂 行 为 得 以实 现 ” 种 行 为 的性 质 , 有 许 使 这 则
源厅 找 到 战 友 田某 。并 当 面 向 田 某提 出 为 张 某 办理 采
张 、 谋 利 时并 未 利 用 其 职 务 便 利 , 按 照 部 分 行 为 共 李 但 同负 责 的 共犯 原 理 ,明某 仍 属 于 田某 和 姜 某 受 贿 行 为
的共 犯 . 成 受 贿 罪 , 罪 数 额 应 按 明 某 收 受 张 、 的 构 定 李 全 部 数 额 认 定 。 刑 可 按 照 个人 实 得 部 分 予 以处 罚 。 量 第 三 种 观 点认 为 明某 的行 为 构 成 行 贿 罪 共 犯 。理
要 求 战友 帮 忙 , 替 张某 、 某 将 行 贿 财 物 转 交 给 田 、 还 李 姜 。其 行 为 已 经超 越 了介 绍 贿 赂 的 范 围 , 张某 、 某 与 李 分 别 构 成 行贿 罪 的共 同实行 犯 。 获利 额 为 非 法 所得 , 其

试论商业贿赂犯罪中介绍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试论商业贿赂犯罪中介绍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济犯罪的温床, 而介绍贿赂行为在其中起到了“ 催化剂” 的作用。社 会上甚至有 ^ 将介绍贿赂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 成为—种行业 , 他们
被成为‘ 赂托儿”简称 贿 , 贿托” 。他们利用 自己手中的“ 资源”穿梭 , 于受贿 ^ 和行贿 人 间, 之 在满足 自己私欲的同时 , 也架起 了一座座 ‘ ‘ 腐败桥” 。在现实生活中, “ 贿托’ , 大有人在, 且影响恶劣。如浙江省 义乌市“ 呼风腆雨” 表姐’ 的“ ' 赵丽娟 ; 喜欢“ 贸易”无本生利的“ 、 掮客” 姚董事长等等。这种专门从事介绍贿赂的“ 贿托” 的行为不仅严重危 害了相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而且这种站在行贿与受贿双 方立场的行为更为严重的侵 害了社会和国家 的利益。由于介绍贿 赂行为的参与在—定程度上避免 了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问的直接接
1商 业贿赂犯 罪的界 定 .
商业贿赂罪既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类罪 , 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独 立的犯罪类型。 [而关于对商业贿赂的界定, 1 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很大
三、 现行立 法规制的缺陷
商业贿赂中的介绍贿赂与我国现行《 刑法》 中规定的介绍贿赂罪
* 收稿 日期 :0 0 0 ~ 1 21- 3 5 作者简介 : 姜雪云 (9 5 , , 1 8 一)女 山东蓬莱市人 , 湘潭大学法学 院研究生 , 研究方向 : 刑法学。

姜雪云
试 论商业 贿赂犯 罪中介绍贿赂行为 的法律规制




引言
的争议 。笔者认为, 所谓的商业贿赂犯罪, 是指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 目的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称。由于此 类犯罪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 , 因而通称为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利用公共权力或者社 会权力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活动。换言之 , 凡是发生在商业领域中 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 , 违反国 家规定 , 要求、 收受、 约定或者给予对方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 以及在 双方之间介绍贿赂的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介绍贿赂罪的界定

介绍贿赂罪的界定

介绍贿赂罪的界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1本罪为自然人一般主体犯罪,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必须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首先,须有介绍贿赂行为,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促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其次,必须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如果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单位介绍贿赂的,则不构成犯罪,只能作为行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理;3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方能构成本罪;如果为人不具有介绍贿赂的故意,无意之间促成他人之间的贿赂行为得以实现,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介绍贿赂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介绍贿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究: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情王娜是某大型国企总经理李总家的保姆;某建筑公司老总黄某为了能承建该国企投资的金星花园小区,意欲向李总行贿,但每次给的现金、烟酒等都被李总拒绝;黄某遂许以5000元好处费向王娜了解李总喜好,王娜向黄总透露说:李总别无他好,唯独嗜爱古董;黄总于是买了价值五十万元的古董贿赂李总;李总收下古董后,黄总如愿取得了金星花园小区的承建权;而王娜也从黄总处得到了好处费5000元;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通过王娜的指点,黄总才得以了解李总的喜好,并买了价值数十万元的古董送与李总;王娜在黄总的行贿行为及李总的受贿行为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沟通、撮合作用;所以王娜构成介绍贿赂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介绍贿赂罪应是在双方有行贿、受贿意图后,为双方牵线搭桥,促使行贿结果达成的行为;本案中,李总原本没有受贿的意图,只因王娜告知黄总其喜好古董,才使得整个贿赂行为得以完成,王娜有明显帮助行贿人的意思并实行了帮助行贿人的行为,所以王娜应该构成行贿罪的共犯,而不是介绍贿赂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意图使贿赂结果得以实现的行为;但由于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较难区分,在实践中应谨慎适用;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介绍贿赂的人多数是与受贿者关系密切的人,比如近亲属、秘书、司机、保姆、同学等等;这些人因为和受贿者关系亲密,容易从心理、情感上对受贿者进行突破,使受贿者丧失原则和底线;再者,这些和受贿者关系密切的人对受贿者个人生活中的喜好较为清楚明了,也就是掌握了受贿者的“软肋”,若以此为攻击点,则受贿者通常会“溃不成军”;2、主观要件;介绍贿赂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为行贿、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和撮合,并且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使贿赂得以形成;但贿赂结果是否形成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通常情况下,介绍贿赂人具有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谋取非法利益并不是介绍贿赂罪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3、犯罪客体;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客体问题,理论界的观点不尽相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三种观点认为是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笔者认为,介绍贿赂行为直接为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贿赂结果的达成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是权钱交易行为的催化剂;但是介绍贿赂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贿赂的产生,当然也不必然导致当事人以职务行为换取物质报酬的结果;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既不是贿赂结果产生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但不论贿赂结果是否产生,介绍贿赂行为都影响和干扰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所以,介绍贿赂罪侵害的客体应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4、客观要件;介绍贿赂行为,是指为行贿人和作为行贿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和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而贿赂结果是否达成,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该条款的字面意思理解,介绍贿赂罪应仅仅理解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而不包括接受受贿人之托、帮助寻找行贿人、索要或收受贿赂的情形;但是对于介绍贿赂行为含义的理解,学界却有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介绍贿赂既包括介绍人按照行贿人的要求或委托帮助行贿人寻找行贿对象、引荐潜在的受贿人、或为行贿人出谋划策、传递或转交行贿钱物等,也包括帮助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传送索贿信息等;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对此条文可以作适当扩大的解释,此处的“介绍贿赂”应当既包括介绍行贿、也包括介绍受贿;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也将“介绍贿赂”解释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况且,实践中也存在行为人为索贿人介绍、寻找行贿目标的现象,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同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将此种行为纳入介绍贿赂罪的规制范围,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有悖于刑法的立法精神;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罪在客观上必须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对于何谓情节严重,1999年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介绍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达到上述标准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但是,这些标准由于规定太过笼统而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考察介绍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时,除了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外,还要考虑介绍人的动机、目的及介绍人非法获益的多少;在故意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介绍贿赂罪虽然是属于直接故意犯罪,但是每个介绍人背后的动机和目的却是各不相;有的是出于对行贿者的同情、有的是碍于朋友或亲戚的情面、有的则是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对后一种动机,虽然介绍人非法所得额的多少并不影响介绍贿赂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进行适当考量;二、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区别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要界定介绍受贿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进行区别和鉴定;1、主观方面;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2、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如果贿赂双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行为人只是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双方的意图,则可认定行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本案中,黄总本欲贿赂李总,但苦于无法投其所好而屡次被拒,故转而求助于李总的保姆王娜;王娜意欲获得5000元好处费,故而向黄总透露李总喜欢古董;李总应知黄总有贿赂自己而取得小区承建权的目的,之前拒绝黄总是由于黄总送的物品并非自己所好;当黄总送了自己喜好的古董后,李总就欣然笑纳了;因此,黄总、李总的行贿、受贿意图明显;在黄、李二人有行贿、受贿意图的情况下,王娜在二人中间起到了撮合、沟通的作用,故王娜构成介绍贿赂罪;案情某被告人与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约定,由杨某某将运力计划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给被告人,该被告人找人为杨某某解决车皮,杨某某按每节车皮2000元给被告人好处费;后该被告人找到同事刘某,二人商定由刘某找其丈夫时任某铁路局局长的邵某某帮助杨某某审批车皮,收取好处费二人平分;刘某将此事告知邵某某,邵某某同意;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内,被告人和刘某通过邵某某为杨某某公司安排了大量车皮,杨某某以公司名义给予被告人好处费共计1100万元,被告人送给刘某530万元,其余570万元自己占有;后刘某将其收取530万元好处费的事告知邵某某;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行贿人杨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邵某某之间勾通关系、撮合条件,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伙同刘某、邵某某,利用邵某某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某谋取利益,收受杨某某财物,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为在帮助杨某某所在公司解决车皮中获利,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依法应构成行贿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介绍贿赂罪针对的是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找刘某通过邵某某为杨某某审批了大量车皮,被告人收取1100万元好处费,自己从中获得570万元,后将余款530万元送给刘某;可见,被告人并非介绍促进杨某某与邵某某夫妇行受贿的实现,其主观意图不是单纯的牵线搭桥,积极参与促成事项的完成,是为使自己从中获利;因此,介绍贿赂罪不足以涵括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第二,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与邵某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共犯的问题;要认定被告人和刘某、邵某某共同构成受贿罪,首先,不仅要认定被告人与刘某有共同受贿故意,还要认定被告人与邵某某基于共同受贿故意,实施了共同受贿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仅与刘某就解决车皮计划获取好处费商议过,其与邵某某没有任何接触,不具备与邵某某共谋及实施共同受贿行为的前提;其次,邵某某和刘某对于被告人从杨某某处收取多少钱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如果定共同受贿,邵某某、刘某要对被告人收取的钱款全额承担刑事责任,显然不合理;第三,被告人在帮助杨某某所在公司解决车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依法应构成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受贿罪共犯区别是否构成共同行贿罪,应当联系犯罪人与行贿方之间结合程度的紧密,着重考察其主观方面这一犯罪要件,严格依据法律及法学理论来谨慎科学地分析案件,从而对案件进行正确定性;处理其他案件亦然;推荐阅读:案情简介1994年底,时任深圳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王某某另案处理由于在深圳市沙头角镇与沙头角集团公司共同筹建农产品批发市场,需5万平方米用地,但经正常申报手续批不下来;王某某便经时任沙头角镇镇长的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庞某某副局长另案处理私交较好的被告人黄某,由其帮忙批地;王某某、张某某、黄某经过商议达成最后协议:由被告人黄某负责把5万平方米的地批下来,王某某则按批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的价格支付好处费,另外黄某可以得到兴维粮油公司王某某的私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股东之一5%的干股;被告人黄某再此价格去联系庞某某帮忙批地,并让庞某某提供一个信得过的公司来正式签协议、收取好处费;庞某某同意后,与被告人黄某达成共识,由庞某某负责帮忙批地,并提供深圳银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做150万元好处费的转账公司;最终在庞某某的帮助下市国土避实际批地面积为平方米,王某某经由银球咨询公司实际支付好处费共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与张某某拿走其中的万元作前期费用后,将余款转至庞某某处,庞某某将其中的30万元人民币分两次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再将其中的5万元给了张的干股后来由于意见分歧黄某实际并没有获得该股份;在这整个过程中庞某某始终没有露面,王某某也始终不知道黄某与国土局的哪个官员联系,一切事宜都是由黄某与其接触;分歧意见本案是一项较为特殊的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案人员较多,作案手法比较隐蔽,行贿方与受贿方自始至终完全没有接触;在办案过程中,大家对庞某某构成受贿罪、王某某构成行贿罪没有大的争议,但是对黄某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却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因为黄某既收了庞某某受贿方的钱,又收了王某某行贿方的钱,而且又是黄某在居间介绍,这样看来既像是构成了受贿罪,也像是构成了共同行贿罪,更像是构成了介绍贿赂罪,三者好像都对,又好像都不对;究竟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大家各有持己见,据理力争;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黄某经过张某某的介绍与王某某认识,并负责王某某与庞某某之间权钱交易的具体操作,使得这一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法律规定,故应定为介绍贿赂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共同行贿罪,应数罪并罚;纵现本案黄某接受庞某某的钱物构成区同受贿罪没有争议,但是黄某又从王某某那是取得5%的干股,然后向庞某某游说批地事宜,使得这一钱权交易得以完成,符合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此应构成共同行贿罪,与共同受贿罪一起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罪;黄某向庞某某介绍贿赂并接受庞某某的钱物构成共同受贿罪是当然的,但是黄某从王某某那是得到的非法利益应属于佣金性质,并不能说黄某从王某某那是得到了非法利益,为王某某跑腿,就是与王某某一起向庞某某行贿,就构成了共同行贿罪;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黄某的行为为什么不宜以介绍贿赂罪定罪;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新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的时候曾引起过争议,认为绝大多数介绍贿赂行为要么会从受贿方获得好处,要么从行贿方获得好处,因此相应的就会被受贿罪或行贿罪吸收,规定介绍贿赂罪就显得设有必要;但是有这么一种特殊情形,就是介绍贿赂人出于义气或其他原因既没有从受贿人那里拿钱,也没有从行贿人那里拿钱,这种情形如何处置正是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形,新刑法增加了介绍贿赂罪这一新罪名;反观黄某一案,她不仅从庞某某那里拿了钱,而且还要从王某某那里取得利益,显然立法者当初并不是针对黄某这一类情形规定介绍贿赂罪的,以介绍贿赂罪来定性黄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故不宜以介绍贿赂罪来认定;接着我们再来看一下黄某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共同行贿罪而应定为共同受贿罪;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黄某从王某某那里拿了不法利益,从而为王某某的行贿行为穿针引线,提供帮助,究竟是定性为行贿行为的共犯呢,还是仅仅认为是不法行为呢表面看来,黄某的行为确实有共同行贿的嫌疑,“拿人钱财,替人消灾”,黄某拿了王某某的好处,当然不是白拿,于是帮助王某某完成行贿国土局官员的行为,符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的,是行贿罪”的规定,因此应对这一行为作行贿罪处理;但是我们从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就会发现黄某的这一行为并不构成共同行贿罪;依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要求几个犯罪人必须是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要求几个犯罪人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这里包含了如下几个意思:1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即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几个犯罪人相互明知;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性,他们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个犯罪的构成必须包含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缺一不可;在黄某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黄某与王某某没有行贿的共同犯罪故意;1王某某没有与黄某共同行贿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黄某称代表咨询公司,可以批到地,但需要“咨询费”200万元;最后经过谈判达成150万元每平方米30元,另外送黄某5%的干股;但王某某主观认为:黄某肯定与国土局有关人员关系密切,她是代表国土局一方与他商谈,咨询公司只是一个幌子而已,黄某争取批地绝对是看中了这100多万元的好处费,而浊收了自己的好处,站在自己的一方,为自己卖力;因此可以说王某某并不明知“黄某在与自己共同实施行贿行为”;2黄某也没有与王某某共同行贿的主观故意;黄某参与这一扣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为了帮助张某某,因为张某某曾经帮过她很多忙;其次,自己也与庞某某谈好了可以从中分到一定的好处费;所以黄某是站在庞某某的一方,不具有与王某某的共同行贿故意;我们再从黄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关系紧密程度分析黄某为什么不构成共同行贿罪;1黄某与王某某不具有共同利益;王某某是为了获得土地批文,黄某则是为节谋取私利,两者的犯罪目的不同;2黄某是通过犯罪而获得公司的干股,并非先在公司占有股份而与王某某具有共同利益进而去实施行贿,王某某与黄某并非作为整体的一方;黄某接受王某某的干股,但后来并没有实现,黄某对于王某某的不兑现诺言并没有抱很大的埋怨,这也说明黄某不代表王某某这一方,她从庞某某那里已经获得了自己的利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黄某与王某某行贿方的结合程度是非常的松散,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共同行贿罪;从这一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是否构成共同行贿罪,应当联系犯罪人与行贿方之间结合程度的紧密,着重考察其主观方面这一犯罪要件,严格依据法律及法学理论来谨慎科学地分析案件,从而对案件进行正确定性;处理其他案件亦然;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区别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要界定介绍受贿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应当从以下两方面人手进行区别和鉴定;1、主观方面;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

介绍贿赂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是什么

介绍贿赂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是什么

介绍贿赂案的⽴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是什么如果国家⼯作⼈员收受他⼈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如果他⼈向国家⼯作⼈员⾏贿的,构成⾏贿罪。

如果介绍他⼈⾏贿的,构成介绍贿赂罪。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介绍贿赂案的⽴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是什么,希望对您有⽤。

根据《刑法》第392条之规定,本罪是指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为。

⽴案标准:根据《⼈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为⼈涉嫌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介绍个⼈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略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便⾏贿⼈获取⾮法利益⽽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定罪标准:犯罪主观⽅⾯: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介绍贿赂的⾏为会损害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犯罪客观⽅⾯: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为。

包括两个要素:1.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作⼈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作⼈员论。

⾄⾏“介绍贿赂”,传统观点认为:有两种情形:⼀种是介绍⾏贿,即接受⾏贿⼈的请托,⽽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

另⼀种是介绍受贿,即为国家⼯作⼈员物⾊可能的⾏贿⼈,居间介绍。

⽽根据《⼈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介绍贿赂赂”是指在⾏贿⼈与受贿⼈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为得以实现的⾏为。

2.情节严重。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介绍贿赂罪是⼀种犯罪,主要是犯罪分⼦通过介绍的形式来获取⾮法利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牵线搭桥。

在法律上属于犯罪⾏为,按照规定会受到⼀定额处罚。

那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或者⾏贿⼈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表现为⾏为⼈在⾏贿⼈和受贿⼈之间进⾏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规定:第三百九⼗⼆条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员及其他公务⼈员职务⾏为的廉洁性。

2、犯罪客观⽅⾯: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介绍贿赂的⾏为,即在受贿、⾏贿双⽅之间沟通、联络、撮合,起媒介作⽤的⾏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即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公职⼈员及其他公务⼈员,也包括⾮公职⼈员。

4、犯罪主观⽅⾯:本罪在主观⽅⾯表现为具有介绍贿赂的直接故意,且故意的内容是以促成⾏贿、受贿双⽅建⽴贿赂联系为⽬的,但⾏贿、受贿的结果是否形成则不是本罪成⽴的必要条件。

如果⾏为⼈主观上没有直接的故意,或不明知,或持放任态度,或被蒙骗⽽介绍贿赂的,可不视为有介绍贿赂的故意。

介绍贿赂罪与⾏贿罪的区别1、⾏贿罪可以由单位构成,介绍贿赂罪只能由⾃然⼈构成。

2、⾏贿表现为⾏为⼈向他⼈给予财物的⾏为,介绍贿赂罪表现为以⾏贿⼈名义要求他⼈为⾏贿⼈谋取私利⽽⾏贿⼈给予某种“酬劳”,或以受贿⼈名义向他⼈提出“酬谢”主张以换取某种不正当利益,或者组织双⽅会⾯、提供其他⽅便的⾏为。

3、⾏贿罪在主观上是为了使⾃⼰获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罪的⽬的则是为了使受贿和⾏贿得以实现,⾏为⼈并不⼀定具有营利⽬的。

斡旋受贿与介绍贿赂的司法认定

斡旋受贿与介绍贿赂的司法认定

斡旋受贿与介绍贿赂的司法认定作者:周铭川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5期本文案例启示:身份或编制不等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

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现任职务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该罪的成立前提之一是斡旋者与被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

共同受贿的数额应采犯罪总额说而非分赃数额说,不应以分赃数额来决定定性与量刑。

对于受贿行为的帮助犯,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基本案情]2008年初,钱某(某市公安局下属保安服务公司销售部经理)向赵某(某动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起其认识某银行孙副行长(另案处理),如果把公司资金存入该银行,除公司可获得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利息外,个人还可获得奖励。

其后,赵、钱、孙、李(假冒银行信贷科长,另案处理)见面商谈。

双方约定,某公司在某银行开户存款,利息从优,银行给予个人的奖励由钱某出面商谈。

2008年2至6月,某动拆迁公司在某银行开户存入动拆迁专项资金1.7亿元。

期间,赵某应李某要求,同意手下财务人员向李某提供空白贷记凭证5张,后李某伙同孙某利用该贷记凭证将该笔款项盗划,至案发时尚有1亿元无法归还。

至2009年4月,钱某总计收受李某给予的奖励568万元,其先后分给赵某21万元。

另查明,某动拆迁公司系国有公司,专门从事动拆迁工作;钱某1994年至2002年间曾任多家派出所所长职务,2004年起因年龄关系调至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消防器材的销售工作,但仍保留有民警编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公司总经理,在管理公款存取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同意将盖过章的空白贷记凭证提供给他人,致使公司存款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赵某利用担任某动拆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0余万元,构成刑法第385条之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决定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浅谈介绍贿赂罪的司法认定

浅谈介绍贿赂罪的司法认定

固科学教育家2008年6月第6期学术性实践性理论性103鸶弧蒹惹鸶骶雏嚣烈甍舞甍蕊黼燕囊甍吲烈鸶蒸噩鍪嚣臻蘸蒹蟊蒸蒸嚣蒹甍臻噩噩黧臻燕戮彗蠡燕嚣蒙矧浅谈介绍贿赂罪的司法认定l曹国华z王樱霏(1南昌大学科技学院江西南昌330029;:上饶师范学院江西上饶334001)【摘要】正确认定介绍贿赂罪是公平公正的解决贿赂中介入问题的关键。

本文力求清楚的厘清介绍贿赂罪与居间活动、斡旋受贿、行贿罪、受贿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期望对解决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介绍贿赂罪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介绍贿赂;斡旋受贿;诈骗罪;侵占罪从新中国刑事立法初期,介绍贿赂罪便已存在。

一般认为介绍贿赂罪是指在国家工作人员和行贿人之问进行引荐、沟通、撮合,促使受贿或者行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对介绍贿赂罪作了明确规定,但与其他贿赂犯罪相比,介绍贿赂的人实际受处罚的情形并不多,在理论的探讨和研究上也不如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的研究那么深入和广泛,而其带来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却为数不少。

介绍贿赂常常是行贿和受贿的中介与桥梁,由于介绍贿赂者常常是根据行贿或受贿方,甚至是双方的意图行事的,其行为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顺利实现。

司法实践中,划清介绍贿赂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界限一直受到法学界关注。

1介绍贿赂罪与居问活动的界限《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所谓居间活动,是指居间人为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居间介绍,促成双方交易的成功,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介绍贿赂的行为人也是出于一种“中介”地位,实施一种“中介”行为。

在经济活动中,居间行为从表现形式上似乎与介绍贿赂非常相似,都是在双方之间牵线搭桥,以促成交易成立为目的。

所以介绍贿赂与居问活动经常被混淆,但是二者本质上存在如下区别:(1)发生范围不同。

介绍贿赂行为不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而且在国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中广泛存在,而居问活动一般在经济活动中;(2)主观目的不同。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界定

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界定

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界定作者:常建党梁艳华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4期[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周某长期从事煤炭生意,欲找人虚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单(简称基金票),从中谋利。

2009年9月,周某找到秦某,秦某系周某的婶母,通过秦某认识了潞城市(县级市)地税局分管基金票务的张局长,提出以某某洗煤厂购买中煤的名义虚开基金票,张某见秦某是长治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计会科科长,便答应了。

后在周某和秦某的多次催问下,张某让周某找了一份长治鑫源煤业有限公司购煤合同,伪造潞宝天地精煤公司向长治鑫源煤业有限公司销售中煤的事实,从2009年9月23日至9月29日,由周某向秦某提供用票单位,秦某再提供给张某,张某伪造“异地换票申请表”,自己签批后,先后为五家公司虚开基金票160912.17吨,除其中52900吨外,全部由周某出售。

秦某以每吨24元向周某收款,张某以每吨18元向秦某收款,周某共给秦某2592200元,秦某给张某1944219元,秦某从中收取贿赂647981元。

周某转卖基金票后获取非法利益231100元。

给国家造成3672413.78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款损失。

[判决结果]张某2009年10月26日投案自首,2010年9月26日潞城市人民法院(2010)潞刑初字第60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0年9月21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刑诉(20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受贿罪提起公诉,2010年12月27日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潞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秦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秦某不服,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5月12日长治市中院作出(2011)长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8月5日,潞城市人民法院以(2011)潞刑初字第66号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秦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于刑事处罚。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辨析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辨析

然 行贿人 和受贿 人之 间昕追求 的最 终 目的是否 能够 实现 , 并不是 动 , 但 与普通 的商 业居 间行 为存在 着本质 上 的差别 。 比如无 资格
该 罪成 立 的必要 条件 。笔者认 为 , 所谓 介绍 , 实 际上 就是 为二者 居 间以及超 越规定 的居 间等 行为 , 情 节较 为严重 时 , 可能会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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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经纬
介绍贿赂罪 与行贿罪共 犯 的区别辨析
麻 晓林
摘 要


介绍贿 罪主要是指相关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介绍贿赂, 根据法律规定, 情节较 为严重的一种非法行为。介
绍 贿赂 罪在主观 j } 识上具有 故 意性 , 即明知 自己的行 为是 在 为行贿人 和受 贿人之 间 牵线 , 仍 然进行 促成这 笔贿 赂 交易。行 贿罪共犯则是两八以上的人 员, 共 同向受贿者行贿。虽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在形式上比较相近, 但 实质上二者之 间
创造 条 件 , 行 为人主 观』 然 可能 有帮助 一方 的意 图, 但是介 绍贿 别 的罪 名 , 但和 介 绍贿赂 罪存 在着根 本性 的区别 , 因此应 当特 别 赂 行为 是否 能够 成功 , ∈ 键在 于行 为必须 在二者 之 间进行 周旋 , 并尽可 能地 促成 这笔 交易 。如果 这些 行为 不能纳 入 到介 绍贿 赂 罪 的受 处 罚范围之 内 , 则 与设立 介绍 贿赂罪 的本 意不相 符 。
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本文将对二者分别进行分析, 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对二者进行详尽的阐释, 以供考察。
关键 词 介 绍贿 } 罪 行 贿罪共犯 区别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7 7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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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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