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4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罪刑各论概说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罪刑各论概说](https://img.taocdn.com/s3/m/0d9e472489eb172dec63b79d.png)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罪刑各论概说本章主要有以下3点。
1.把犯罪分为10类;2.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结果是分为10类,即分则10章;3.根据各类犯罪的危害性程度轻重对各类犯罪排列先后顺序;4.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排序。
1.罪状、罪名、法定刑在刑法分则中,凡具体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都分为二个部分:前一部分规定犯罪的基本特征或者犯罪名称,这一部分称为罪状;后一部分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判处的刑罚,这部分称为法定刑。
每一个罪状包含了对该种罪特有的犯罪构成,是准确定罪的法律根据,每一个罪的法定刑规定了对该罪处罚的相对确定的刑罚幅度,是量刑的法律根据。
例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一部分是罪状,包含罪名;后一部分是法定刑。
2.应当能识别罪状的种类罪状的种类有:(1)简单罪状;(2)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3.一条文规定数行为的情形通常一条文规定一行为、一罪状、一个犯罪,但也有一条文规定多行为的情形。
如:(1)上述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诽谤2种行为,其实包含了2个犯罪的基本罪状、2个罪名、2个犯罪。
(2)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包含了可供选择的几个罪状,即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行为人有其中的一个罪状,就构成一个独立、完整的罪;具有其中的数个罪状,也就成立一罪。
罪名根据行为人具备的罪状确定,也称“选择的一罪”。
4.应当能识别法定刑的种类法定刑的种类有:(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一般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不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采用这种规定方式。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7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7](https://img.taocdn.com/s3/m/319fb910227916888486d755.png)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7二十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1.选择罪名:罪名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不考虑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
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按一罪处罚。
毒品数量累计。
但对同一宗毒品,兼有走私、贩卖、运输行为的,不重复计算。
例:甲为乙贩卖毒品800克,自己走私毒品100克。
甲的罪名是走私、贩卖毒品罪,数量900克。
不数罪并罚。
2.出售行为·目的,(1)出售的,无论多少应定罪处罚;(2)为出售目的而购买、持有的,是贩卖行为,运输,贩运行为。
(3)为自吸而持有、携带的,非法持有毒品。
3.“运输”,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由“此地移动到彼地”。
从此地到彼地应有相当的距离,如从甲城市转移往乙城市,从甲乡镇转移往乙乡镇,从毒品的批发地转运到外地。
如果距离过短,如在同一城区内由甲房屋转移到乙房屋的,就不能以运输论。
查明具有贩卖目的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无法查明毒品来源和用途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3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3](https://img.taocdn.com/s3/m/2768833f10661ed9ad51f355.png)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3八、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骗取“交付”·恐吓交付,基于有瑕疵的同意而取得。
1.诈骗罪:虚假事实·价值·将来事实――买主自行当心·“王婆卖瓜”――抽象夸张·具体欺骗。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3千~),处3年以下……数额巨大(3万~)处3年以上……数额特别巨大(50万~)处10年以上……。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要点:F 欺骗→B 误解→B 交付→F 得财→B 失财。
欺骗他人并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意思转移占有)。
非法取得财物“交付”,并非直接非法取得财物,而是通过(骗取)他人交付而取得财物(财物占有发生终局性的转移)。
诈骗是“作为犯”,但人以不作为方式可成立欺骗,如隐瞒病情投保,担保隐瞒担保物重大瑕疵。
程度·捡漏。
【例题·不定项】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
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
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
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
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
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
(2011-2-87)[答疑编号2772030801]『正确答案』A.他人有误解不影响诈骗成立;B.故意提供证明为(真品)的虚假证据,将赝品当真品卖的,可成立诈骗。
实质具体财产损失、交易目的·用途欺诈、单方给付、双方给付、目的失败说(2)“交付”:①B 同意占有转移的处分。
A.占有的终局转移,交由行为人(骗子)占有、支配;通过欺骗使被害人将财物放置(处于)于被告人可自由支配的地方,也可认为是交付。
B.对交付财物内容有认知。
②有交付能力,基本处理事务的能力。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三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三](https://img.taocdn.com/s3/m/c769d2e1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9f.png)
★★第⼆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第3、4、5条 应掌握基础性问题: 1.什么是基本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何意义? 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贯穿于整个刑法过程的?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如何将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刑法?例如,为什么为了索取债务⽽绑架他⼈的⾏为应当认定为是⾮法拘禁罪,⽽不认为是绑架罪。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 宗旨:维护法制、保障个⼈权利,防⽌国家公共权⼒机构滥⽤刑罚权侵害个⼈权利。
(⼆)内容 1.法律主义 形式侧⾯ 2.禁⽌事后法(禁⽌不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3.禁⽌类推解释(禁⽌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 4.禁⽌绝对不定(期)刑 1.明确性原则 实质侧⾯ 2.禁⽌处罚不当罚的⾏为 3.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1.形式的侧⾯ (1)法律主义:定罪量刑只能以⽴法机关制定的成⽂刑法为标准,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排斥习惯法 ★习惯法的作⽤: a.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
(例如,猥亵的含义如何界定) b.缺乏违法性认识的理由。
当存在有利于⼈们的习惯法时,⾏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犯罪⾏为时,可能以⾏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
(2)禁⽌溯及既往——已变通:从旧兼从轻,仅适⽤于未决犯,原因在于,要维持法院原有判决的既判⼒、维护法院原有判决的权威性。
(3)禁⽌类推解释——已变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可以适⽤ 2008年四川卷⼆2.甲因为盗窃⼄的⾃⾏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政拘留15⽇的处罚。
在被⾏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事的⾏为应如何定性?(A)即使认为该解释是类推解释也没有关系,因为该解释是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A.⾃⾸B.坦⽩C.⽴功D.重⼤⽴功 (4)禁⽌绝对不定期刑。
(法定刑可以采⽤相对确定的刑罚,宣告刑必须绝对确定) 2.实质的侧⾯ ★(1)明确性。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https://img.taocdn.com/s3/m/505a51e819e8b8f67c1cb9e5.png)
专题之一亲告罪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分则自首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分则部分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分论第三章》课件
![《刑法分论第三章》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3c3d578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2b.png)
VS
案例二
某国有银行信贷部经理李某,利用职务便 利,多次挪用银行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和消 费,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李某被判处十五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律责任与处罚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 定,贪污贿赂罪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 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 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和死刑等刑罚。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 将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构成职
务侵占罪。
案例二
甲乙两人合谋,通过虚假交易的方 式,骗取了卖家的财物,构成诈骗 罪。
案例三
丙在公共场所盗窃了他人的手机, 构成盗窃罪。
法律责任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犯财产罪的刑罚幅度根据 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而定,一般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和死刑等。
案例二
王某在其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分析:王某的行为构 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了公民 的民主权利,应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责任与处罚
法律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 任。
处罚
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可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没收 财产等附加刑。
特点
03
04
05
1.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3. 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 为的正当性及公信力。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原市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 多家企业贿赂,为企业在项目审批、土 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后被举报并查 实,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https://img.taocdn.com/s3/m/97289ef3fab069dc5022014a.png)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1第三部分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一、致人死伤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罪:3种结果:轻伤、重伤和死亡;(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性质不同,是否客观足以致命且主观明知;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的认定:A.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B.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常型;(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导致死亡)行为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程度。
推搡、撕扯、拳杵之类肢体冲突·轻微的殴打,尚未达到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
如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例题·单选题】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
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答疑编号277203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完整课件(精品课件)(2024)
![《刑法》完整课件(精品课件)(2024)](https://img.taocdn.com/s3/m/1013b40b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f8.png)
4
刑法的历史与发展
01
02
03
古代刑法
古代刑法以惩罚为主,注 重维护社会秩序和等级制 度。
2024/1/29
近现代刑法
近现代刑法逐渐转向预防 和教育,强调保护人权和 公民自由。
当代刑法
当代刑法更加注重人权保 障和社会公正,强调刑罚 的轻缓化和非刑罚化。
妨害司法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2024/1/29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21
危害国防利益罪
01
02
03
04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 事通信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 事设施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罪
2024/1/29
22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行贿罪
30
案例选择与背景介绍
2024/1/29
案例选择
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刑事案件 ,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
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 事人及案情经过等。
31
案例分析与讨论
01
02
03
04
犯罪构成分析
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 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进行
分析。
罪名认定与争议
探讨案件中涉及的罪名认定问 题,如罪名成立与否、此罪与
2024/1/29
13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 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不同的刑罚由不 同的机关执行,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由监狱执行,死刑由法院执行等。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6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6](https://img.taocdn.com/s3/m/3aaacf7cf46527d3240ce055.png)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6二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之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之罪)定罪标准:①销售金额(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
所谓“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②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不以“销售额”为要件。
例:甲某明知乙生产的某种避孕药品是假药,仍然以低价购进后在自己经营的药店中出售,才卖出一盒200元,即被查获。
甲销售假药的行为可以定罪。
3.第149条 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定罪处罚。
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这种情形现在多认为是法条竞合犯。
【例题·单选题】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 ,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答疑编号2772031509]『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杨某的行为属于生产假药、货值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的情形,同时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未遂)和生产假药罪。
(《刑法》第149条)【例题·单选题】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
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疑编号2772031510]『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分则第三讲》课件
![《刑法分则第三讲》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97b28026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8c.png)
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具体的行为特征,如故意杀人、盗窃、贩毒等。
共同犯罪和犯罪一次性原则
1
共同犯罪
多人合谋犯罪或共同参与犯罪的行为,
犯罪一次性原则
2
按照各人的行为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多个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一
次追究刑事责任。
3
责任划分
各共同犯罪人的实施行为和犯罪结果要 分别核定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第三讲》PPT 课件
本PPT课件将深入解析《刑法分则第三讲》的核心内容。从刑法的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规则和解释等方面展开,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要点和要领。
刑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合法, 不能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法 规。
罪刑法定原则
犯罪与刑罚的认定必须有明 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 判断做出决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罪 行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 身份相适应。
刑法的适用范围
公民
刑法适用于公民的犯罪行为。
单位
刑法适用于单位的犯罪行为,包 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非法人组织
刑法适用于非法人组织的犯罪行 为,如恶势力组织、黑社会性质 组织等。
刑法的规则和解释
法定原则 一事不成立、多罪不从宽 刑法解释的适用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程度。
犯罪行为符合多个罪名的,按照最重的罪名追究 刑事责任。
刑法解释对于适用刑法规定存在争议的问题具有 指导性作用。
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意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 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或社会利益。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5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5](https://img.taocdn.com/s3/m/f22e6f8b71fe910ef12df855.png)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5十七、窝藏、包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窝藏,帮助罪犯逃匿。
2.包庇:A.作假证明:使犯罪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假证明。
B.在公安机关查禁时,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
不包含→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
→其他相似犯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放纵走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帮助犯罪人伪造证据包庇的,同时触犯包庇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处罚较重的包庇罪论处。
作虚假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陈述,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关键看是否具有证人身份。
3.事先通谋是共犯。
4.知情不举不构成本罪。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 )(2009年)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C.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恐怖组织所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D.丁系歌舞厅老板,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答疑编号2772031501]『正确答案』CD本题考核包庇罪。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非包庇罪。
因此,A 项错误。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B 项中的乙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包庇罪。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2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2](https://img.taocdn.com/s3/m/cd430a1e55270722192ef755.png)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2五、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妇女同意可排除犯罪性,同意性行为但在动机上的受骗、误解,仍排除犯罪性。
2.其他手段:奸淫精神病妇女。
3.加重强奸的5种情形。
4.与通奸界限,男方试图勾搭成奸但见女方不愿意即放弃的,不构成犯罪,不是强奸未遂或中止。
5.奸淫目的不是要件,易不当扩大或缩小范围。
6.关联罪(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是否侵犯妇女性尊严、羞耻心。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在何种场合,剥光妇女衣服的行为,应认为是强制猥亵妇女。
其他猥亵:A.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B.迫使妇女容忍第三人对之猥亵;C.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D.强迫妇女自施猥亵;E.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构成本罪,不以有第三者在场为必要。
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无需区分。
猥亵男子,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但不排除可成立侮辱、伤害等。
*不必出于兴奋、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如出于报复动机照样构成犯罪。
*露阴、裸奔不是强制。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妇女)罪之区别:性交之外的性侵犯。
7.猥亵儿童罪包括猥亵男童和女童。
猥亵男童包括性交,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是猥亵儿童。
对女童性侵犯,性交的是强奸,不足以认定性交的,猥亵。
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三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三](https://img.taocdn.com/s3/m/350a800752ea551810a6871b.png)
2012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基础基础基础班班刑法各论刑法各论讲义讲义讲义第第三部分(授课人授课人::方鹏方鹏))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010/2/15.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D第二节 走私罪第二节 走私罪(10)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 第1款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 第2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出口时构成本罪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品的货物、物品罪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第2款 走私废物罪) 走私进境时构成本罪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1. 走私行为:(1)直接走私行为。
(2)变相走私行为。
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物品,在境内销 (3)或者直[练习练习]]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
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二、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三、出售出售、、购买购买、、运输假币罪运输假币罪;;四、持有持有、、使用假币罪1.购买假币后使用(同宗假币),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2.刑法第171条第3款明文规定,伪造假币又出售、运输(同宗假币),按伪造假币罪从重处罚。
其规定效力高于前述司法解释。
3.伪造后又持有,当然定一罪4.伪造货币,但又出售、运输、走私、使用不是自己伪造的那宗货币的,定数罪 [练习练习]]2011/2/59.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罪名时空条件主体行为形式伪证罪刑事诉讼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1)毁灭、伪造证据(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各类诉讼一般主体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各类诉讼一般主体帮助毁灭、伪造证据2007/2/64.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4
十三、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国有单位)的区别
法益:职务行为不可收买。
禁止权钱交易;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信赖。
侵犯职务公正,加重犯。
(一)法条和受贿类型
1.“官员”(直接利用职权收财受贿)受贿罪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特点:直接利用职权受贿(收财):(1)本人职权;(2)下级职权;(3)下属职权。
例:甲法官和乙法官同在X 法院工作(单位同事),当事人丙的离婚案件由乙法官承办。
A.当事人丙(请托人)给乙法官4万元请乙法官关照,乙法官收下4万元并给与关照.第385条直接利用职权受贿。
B.X 法院院长收下当事人丙(请托人)4万元,要求乙法官给丙关照。
第385条直接利用职权受贿。
2.官员(利用影响力)收请托人财物,以受贿罪论处。
(1)官员(间接利用职权受贿)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利用影响力说情受贿(收财)①同事之间说情受贿(收财);②同行之间说情受贿(收财)。
§差别:(1)利用影响力说情者受贿(收财),但办事者没有收财;(2)是否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例:甲法官和乙法官同在X 法院工作(单位同事),当事人丙的离婚案件由乙法官承办.当事人丙(请托人)给甲法官4万元,托甲法官给乙法官打招呼关照。
甲收下4万元给乙打招呼,请乙办案中关照丙,为丙谋取不正当利益。
甲是第388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注意:乙法官是否成立受贿犯罪? 答案:不成立!因为既无通谋也没有收财。
3.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①官员关系密切人·②离职官员·③离职官员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受贿(“说情收财”)。
第388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乙法官的儿子丁收丙(请托人)4万元,给其父乙法官打招呼关照丙,乙为丙谋取不正当利益.丁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注意:乙法官是否构成受贿罪?不构成!因为与丁无通谋。
(1)利用影响力说情者收财,单独构成犯罪;(2)被说情利用职权办事的官员,没有收财或不知情不涉嫌犯罪。
【例题·多选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
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
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
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