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划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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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划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研究》课题组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划分暂行办法
1 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验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等标准、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其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另行制定补充标准。
1.0.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标准、规等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2.0.2单位工程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系统。
2.0.3子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中具备阶段施工条件或者施工容相对独立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子系统。
2.0.4分部工程
在子单位工程中按照系统设备专业性质或设备组别等、建(构)筑物的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的工程实体及专业设备安装工程。
2.0.5分项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按照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的工程实体及专业设备安装工程。
2.0.6检验批
检验批为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
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 基本规定
3.0.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0.2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具备独立施工条件,能形成其相应的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专业设备系统以及专业性较强、需从常规单位工程中分离且具备全线独立施工条件的某一重要工序为一个单位工程。”
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者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一个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工法施工时,可将单位工程按工法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应按系统设备专业划分,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可以按照工种种类、设备组别或区段划分。
3.0.3一个分部工程可由几个子分部工程组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或施工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3.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要求按施工段或部位等进
行划分。
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4.0.1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由于工程的复杂性、施工的阶段性,以及合同分割等因素,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临近半区间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
4.0.2每个区间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区间单位工程划分为正线土建工程、附属土建工程两个子单位工程,临近半区间设备安装工程纳入车站建筑设备
安装子单位工程。
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4.0.3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其中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各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4.0.4车辆段、停车场及基地综合工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并划分为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房屋建筑工程、工艺设备安装工程等若干子单位工程。
4.0.5全线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按专业情况划分为单位工程,并可按照子系统或者单机工程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
4.0.6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包括以下单位工程:通信系统(下设专用通信系统、公安通信系统、民用通信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四个子单位工程)、信号系统、供电工程、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防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电(扶)梯安装工程、门禁系统等。
4.0.7全线轨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可根据里程和区域划分子单位工程。
4.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附录B(参照表1~表21)的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按照各专业规的要求划分。
5 附则
5.0.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0.2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A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表
备注:1、本表中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2、如无综合监控单位工程,电力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等子单位工程可以放回各自专业,作为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3、通信工程可以分为专用通信系统、民用通信系统、公安通信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四个子单位工程;
4、门禁系统可放入综合监控系统,也可单独列为单位工程;
5、接触网工程子单位工程中包括环网电缆、杂散电流防护分部工程;
6、声屏障单独列为单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