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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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人的保护

论《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人的保护

论《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人的保护作者:鲍岩峰来源:《消费导刊》2010年第02期作者简介:鲍岩峰,内蒙古赤峰人,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一部较新的法律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中国的发展应运而生,它调整了证券投资基金这种人为拟制的资本运作中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兼具公法和私法领域的特征与功能。

由于这种私法、公法双重属性,这部新型的法律内部自始便具有矛盾统一的特色。

以信托法为渊源的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必然要固守“意思自治”这一私法的最高原则,但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公法属性也要求公权力对基金法律关系的高度参与和监控。

于是,信托制度中对于信托文件的效力和地位的尊重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和监督的需求产生了重要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法律条文中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不同诉求。

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类规范的比重和关系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要课题。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这种矛盾的背后潜藏的更深层次的立法趣旨。

“意思自治”的要求反应了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对交易自由、交易内容和权利不受他人和国家干涉的需求,尊重意思自治和当事人的自主权是对平等交易主体权利的保障;而国家公权力对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所从事的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纠正证券投资这一专业化极强的金融领域中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并预防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潜在的道德风险,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无论接收信息还是专业技能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人的利益。

由是观之,在保护个体投资人利益的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私法属性和公法特质看似对立却源自于相同的根本目的,具有高度统一性,即该法的对立统一性质。

《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宗明义,在首条便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置于最重要的地位。

纵观他国法律,大多对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强制性地赋予一定义务以期达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

比如英国《受托人投资法》第6条规定:“受托人行使投资权应考虑到:1.信托财产投资多样化的需要,只要在信托的情形下是适当的;2.提出的投资类型的适宜性,以及提议的投资作为该类型投资的适宜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一条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一条解读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条释义汇总

[法规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条释义
第四十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释义】本条是对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是集合社会公众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涉及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这种行为必须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为此,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首先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本条规定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这一规定是在前几条规定的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的强调,即发售基金份额的前提是基金募集申请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对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证券从业资格证 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

2024证券从业资格证 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节考点分布考点内容考察要求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掌握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了解3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熟悉4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5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掌握6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熟悉7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了解8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9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了解10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了解11相关的法律责任了解考点5-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掌握】•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7)公募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答: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针对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专门法律。

以下是这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证券法:
1.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和监管措施,规范了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

2. 证券公司: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保障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利益。

3. 证券监管:明确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利和监管措施,保障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4. 投资者保护: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障。

证券投资基金法:
1.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规定了基金的设立条件、管理人的职责和监管要求,保障了基金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基金的投资运作:规范了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保障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利益。

3. 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定了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监管要求,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

4.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规定了基金的终止条件、清算程序和监管要求,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

非公开:向合格投资 者募集,合格投资者 累计不得超过200

B
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及产生方式不同
AB
公募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公司或者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按照规定 核准的其他机构
担任
非公开募集基金: 有依法设立的公 司或者合伙企业
担任
投资范围
公募基金
只能用于投资上市交易股票、 债权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非公开募集基金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合、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
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那边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 性行为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 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 事私募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没,已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 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 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7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金融法规》

第7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金融法规》

7.2.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 资产组合方式
基金资产组合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可投资的主要证券品种之间的组合。(2)同一种 证券的品种组合。
(3)某些基金还对投资证券所代表的行业另有要求, 在进行资产组合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代表不 同行业的证券进行资产组合。
2)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是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募集的资金和管理
运作基金而取得和形成的财产。 (1)基金财产范围 ①设立募集的资金 ②投资所得的收益 (2)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7.2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
7.2.1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1)基金发行募集核准制 2)申请与核准 3)基金募集的程序 4)基金募集期满的处理
2)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⑤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⑥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7.3.2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3)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投资基金有多种分类:
(1)根据组织形态,可分为信托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 和有限合伙型基金。
(2)根据发行的证券能否赎回,可分为开放型投资基金与封闭 型投资基金。
(3)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4)根据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和期货基金等。
2)基金财产投资范围 (1)上市交易的股票 (2)上市交易的债券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3)基金财产投资的比例限制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4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第四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情况。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会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本法第37条还规定基金合同应当包括的17项内容,当事人应就这些事项进行约定,并诚信履行合同。

同时,本法第19条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12项职责,本法第29条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11项职责,这些是法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

本法在第9条中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本条的规定是,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基金合同约定,都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和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本条规定的违反职责行为,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害的,对基金财产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害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的行为,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不论其是否有共谋,只要客观上是共同行为,并给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证券法
2.证券投资基金法
3.两者的关系
正文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两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它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但又密切相关,共同维护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券法。

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它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托管、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证券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投资者集资组成的投资工具,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收益归投资者共享。

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定了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终止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那么,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虽然这两部法律分别针对证券和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定,但它们在很多方面都是相通的。

比如,它们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证券法中的一些规定,如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必须遵循的。

第1页共1页。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又称立法目的,是指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要达到的目标。

立法宗旨统领整部法律,整部法律都要为实现立法宗旨服务。

本法作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领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法律,立法宗旨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者在长期投资实践中创造的一种将分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进行组合证券投资,以分散风险的投资方式,具有专业理财、理性投资、分散风险的作用,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发达国家已有百年历史。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起步较晚,发展很快,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中小投资者多,承受风险能力弱,市场投机性强。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竞争中造就一批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发挥其专业理财、理性投资、分散风险的作用,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997年,国务院批准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03年9月,我国已批准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32家,基金托管银行有8家,募集证券投资基金87只,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33只,基金资产规模1600多亿份,资产净值1500多亿元,约占我国A股股票流通市值的13%。

但是随着我国证券法、信托法的相继颁布施行和加入世贸组织,现行管理力、法已难以适应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

一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够明确;二是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据此,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立法规划组织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并于2002年7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全面解读如下:严把基金公司入门关严禁地下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对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专家同时认为,法律只是规定了“主要股东”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公司的其他股东留出了余地。

此外,法律严禁设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三种基金形式留有发展空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

所谓“基金中的基金”,就是专门买卖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它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为“基金中的基金”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投资者的“保护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这也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有效监管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本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有关机构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全体投资者的共同资金,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通过分散投资原则,在风险分担的基础上,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运作,为投资者谋取投资收益的一种集合资金运作方式。

第三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销售等行为。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和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具体分类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五条设立条件依法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足够注册资本;2.有适当的基金管理团队;3.有专业的基金托管人;4.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基金合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运作模式、风险提示等内容,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第七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特性及相应风险,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第八条基金的运作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开放式或封闭式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应当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请求,封闭式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期限结束。

第九条基金投资限制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行为上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严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投资限制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第十条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和备案拟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申请,并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备案。

职业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职业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4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第四条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股权投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股其他企业等情况,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是否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出让过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以及出让股权是否已满3年。

(三)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具体包括:是否实缴出资,资金是否如数到账,出资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内容。

一、基金管理1. 基金类型与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按投资范围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基金管理人要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目标,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实现收益最大化。

2. 基金募集与运作基金募集主要通过公开发行和私募两种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需依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管理和运作。

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管理人要定期向基金持有人披露基金运作和投资情况,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3. 基金估值与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计算基金的净资产净值。

净值计算应当公开、公正、客观、可靠,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恶意操纵和不当干预。

4. 基金投资与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要依法履行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范围,控制投资风险。

在投资过程中,应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二、投资者保护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产品销售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禁止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强制捆绑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 投资者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和投资情况,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披露内容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收取情况等,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管理人应当真实记录基金份额,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有权根据投资需要,查询基金份额和投资收益状况,基金管理人应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并保护投资者的个人隐私。

4. 投资者救济与维权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不当行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并在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该法律调整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及地域管辖范围。

准确掌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对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法调整的主体范围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信托原理为基础,而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是与信托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方,信托法律关系都不能成立。

所谓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信托的人,在本法中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信托合同,承诺接受委托,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的人,在本法中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即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规定,只能是法人,不得为自然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享受信托利益的人。

根据自益信托原理,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

所谓自益信托,是指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同一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在本法中,受益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据此,基金合同当事人即为信托关系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订立基金合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适用本法,本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百条

第⼀百条依照本法规定,基⾦管理⼈、基⾦托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由基⾦管理⼈、基⾦托管⼈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释义】本条是对基⾦管理⼈、基⾦托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由其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依法收缴的罚款、罚⾦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基⾦管理⼈、基⾦托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由基⾦管理⼈、基⾦托管⼈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基⾦财产虽然在基⾦管理⼈、基⾦托管⼈实际控制和⽀配之下,但它与基⾦管理⼈、基⾦托管⼈固有财产有本质的区别。

⼆者主要区别有: 1.财产的权利主体不同。

基⾦财产的所有权权能是分离的,根据基⾦合同的规定,基⾦管理⼈、基⾦托管⼈享有基⾦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基⾦份额持有⼈享有基⾦财产的收益权。

这就是说,对基⾦财产,基⾦管理⼈、基⾦托管⼈、基⾦份额持有⼈分别享有独⽴的权利。

但对于基⾦管理⼈、基⾦托管⼈的固有财产的所有权,完全由其独⽴享有,基⾦管理⼈、基⾦托管⼈是其固有财产的惟⼀的权利主体。

2.基⾦管理⼈、基⾦托管⼈对基⾦财产和其固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不同。

对基⾦财产,基⾦管理⼈、基⾦托管⼈在基⾦合同存续期间享有占有、使⽤、处分的权利以及基于这些权利或者在基⾦财产运⽤过程中所产⽣的请求权。

对固有财产,基⾦管理⼈、基⾦托管⼈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以固有财产为内容的各项独⽴的请求权。

3.⾏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基⾦管理⼈、基⾦托管⼈是因信托⽽取得基⾦财产,从⽽取得对基⾦财产的各项权利,所以,基⾦管理⼈、基⾦托管⼈⾏使这些权利,必须以履⾏⾃⼰的为条件,也就是必须根据基⾦合同,按照基⾦份额持有⼈的意愿,为实现基⾦⽬的⽽管理、运⽤基⾦财产。

同时,为确保基⾦管理⼈、基⾦托管⼈依基⾦⽬的正确⾏使对基⾦财产的权利,基⾦管理⼈、基⾦托管⼈在⾏使权利时,也负有诚实、信⽤、谨慎、有效管理、分别管理等义务。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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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基金的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4) 根据基金的投资对象或投资范围划分,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认股权证基金、基金中的基金和混合基金等;
几种常见的基金形式(pe,私募股权;私募\阳光私募; 公募基金,房地产基金)
私募股权 (pe):

金融创新史
▪ 金融历史:(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凯恩斯学派(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危机扩大化,因此政府应
该加强监管;是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的恶果,是自由市场败坏了人 们的道德,因此“看不见的手”是靠不住的,需要政府这只“看不 见的手”对此加以管束,例如管制金融界从业高管的高工资等)
▪ 奥地利经济学派(政府本身就是最大的问题:考虑欠周的
力资本为核心价值的特点,也影响了运作的灵活性。 ▪ 7、基金治理结构不健全,基金“老鼠仓”、内幕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投
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尚待进一步加强。
新法出台前的监管格局
▪ 2011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 知》,规范对象为全国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 (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也就是俗称的PE或创 投。根据通知,股权投资企业一般均应在工商登记完成后的1个月内进行备 案。通知发出之后,许多PE机构都根据要求在不同级别的发改委进行备案。
等问题,蕴含一定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 ▪ 2、公募基金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妨碍了更充分的竞争; ▪ 3、业务范围限制过严,局限了服务领域的拓展空间; ▪ 4、 行政审批管制过多,制约了市场活力的发挥; ▪ 5、业务规范过于细致,抑制了市场创新和差异化竞争; ▪ 6、组织形式的单一和专业人士持股的限制,忽视了基金业以人力资本、智
证券公司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松绑券商资管业务)。 ▪2012年10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的通知》,确定由 证券协会制定券商直投业务的自律规则,2012年11月2日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 范》(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券商直投业务可以参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 ▪2012年11月,招商证券第一个获得证监会批准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资格。 ▪2012年12月30日,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为其他包括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证投基金管理机构等开 展公募证投基金管理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 ▪2013年1月25日,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2010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

民间私募基金常见风险

1、私募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
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
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
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 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和骑驴子) ▪ 郭树清“金融改革”和李克强的上海自贸区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解读
: 背景说明 2012年5月以来,政策面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管制正在
逐步放松,拓宽了准入机制、参与对象、投资范围等,资产管理行业 开始进入大资产时代,集成与创新、竞争与合作、分业与混业兼营是
大资产时代的鲜明特点。 多种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多元化投资渠 道,形成了包括私募股权、私募债权、公募基金、专项和特定资产管 理计划、基础类与不动产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财富 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与专业管理、资产证券化等多元产品的格局,有
政府举措扭曲了市场:或明或暗地为超大规模银行提供担保、有失 妥当地赋予评级机构大权、实行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对大型保险 公司监管不力、从体制上鼓励草率的抵押贷款)
▪ 同一个事情,不同的解读:1933年美国危机 、2008年经济危机
金融管制与放松(美国、中国)
▪ 美国:“自由—管制– 再自由—再管制”
▪ 此外,保监会于2010年下发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打开了保险 资金做PE的阀门,保险公司的PE也就归保监会监管。
立法过程中的博弈
▪从2012年新基金法制定过程中的PE机构“抵触”纳入监管,到2013年初证监会开放公募牌 照,再到发改委发694文禁止PE开展二级市场投资,一系列的博弈动向都指向一个难题:即 将被重新释义的基金业,谁来管?管什么?
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计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有限合伙型是指按照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
伙人共同组建的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有限合伙人即私募基金
的投资人。投资人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并对私募
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式私募基金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于是,有限合伙制
公司制PE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而且在中国能够比较
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
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可以更加灵活。比如:设立某“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
的资金规模。“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
PE基金被国家立法认同。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国内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
陆续组建。
私募基金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和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另一类则是
民间私募基金。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理财工作 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
▪ 2007年,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获准试点直投业务。2012年,基金公司又获准 通过子公司来做股权投资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者是中国证监会,于 是乎,证监会也顺理成章成为监管基金和券商股权投资的部门。
▪ 在市面上,不少股权投资基金是以信托形式成立的,在2007年至2008年,股 权投资信托的募资规模并不亚于房地产信托。信托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这 类股权投资基金自然由银监会进行监管。
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等。德隆、金信等定罪的主要罪责,实际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与此相关
联的违规委托理财。

3、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
阳光私募基金
▪ 定义::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 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 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

链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 合同无效 。如何 规避? 思考新法修改的规定 :加入协会?

2、私募基金与投资者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
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这一行为不排
▪ 成本是考验阳光私募生存的主要问题之一。经营一家阳光私募的成本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 信托费用,大概在100万-200万/年;第二部分是日常经营费用,一般在200万/年以上。经测算,私 募规模到达2亿-3亿元,年收益率达到15%以上,才能做到盈亏平衡。
旧证券投资基金法存在的问题
▪ ▪ 旧法的存在问题: ▪ 1、旧法在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缺位、资金募集和使用不规范
效促进了中国多层次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基金公司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基金公司将通过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军PE领域与债信一级市场)。
▪2012年12月28日,证监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2013年6月1日实施(承认私募证投基金合法地位)。
▪ 1、美国在1933年大危机以后,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 行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分业经营。
▪ 2、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行金融自 由化,放松了金融监管,并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格 局。
▪ 3, 2008经济危机后的重新博弈
▪ 中国:“管制---自由”(不同发展阶段:坐飞机
基金的定义和分类
▪ 从索罗斯和巴菲特说起:对冲基金(量子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伯克希尔哈撒韦) ▪ 什么是基金? 不同的含义 ▪ 房地产基金 私募基金 基金公司 ▪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1) 根据基金基金规模和基金存续期限的可变性划分,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
基金;

(2) 根据基金的组织形式划分,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合伙性基金;
银行
▪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 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设立证投基金管理公司开闸,熟悉2012年12月经国务院批 准,有关部门拟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基金管理范围)。 ▪2012年5月中旬,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 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试点总规模为500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于9月7日发行的101.6644 亿元“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2005年试点以来规模最大单一产品;交 通银行2012年10月30日委托中海信托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30.3355亿元“交银2012第一期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中引入了保险资金,为2005年来首次)。 ▪2012年8月3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 引》(就是指根据指引注册发行的设有基础资产现金流质押的证券化产品。2012年8月,上 海浦东路桥、南京公用、宁波城建、天津房地产信托集团先后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规模合 计4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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