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的婚姻权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服刑人员的婚姻权问题

摘要:

服刑人员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自由被剥夺,部分权利被限制,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服刑人员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也越来越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在民政部颁布了允许服刑人员结婚的规章后,人们对此褒贬不一。本文从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入手,探讨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的含义以及实现婚姻权的意义、途径等。

关键词:服刑人员婚姻权监狱

正文:

一、服刑人员的含义

我们要明确监狱服刑人员的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因此,我国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也就是监狱在押罪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已经谈不上婚姻权的实现问题,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并不被关押,拘役是短期的剥夺自由,而被单判处辅助刑的罪犯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剥夺或限制,这三者在行使婚姻权及其相关权利上没有受到直接、重大的影响。所。以我们这里所关注的只是监狱服刑人员的婚姻权问题。

二、关于服刑人员婚姻权立法上的依据

在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中,国家对公民婚姻权始终主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从1954年到1982年的四部宪法以及1984年的《民法通则》、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在这些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法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对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保护性规定,而找不出对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利剥夺的任何内容。《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婚姻法》对结婚的条件,尤其是禁止条件的规定看来,对服刑犯在服刑期间能否结婚无明确规定,依法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权利”。所以服刑犯在服刑期间的婚姻自由权在《婚姻法》上是没有障碍的。巫昌祯教授说:“由此看来,服刑人员结不结婚,只有他愿意不愿意。结婚是他的自由。”孟德斯鸠曾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服刑犯人被判处刑罚,并没有被剥夺他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服刑人员除了被依法限制人身活动范围的自由外,仍然享有没有被法律禁止的“自由”。在此所谓的“自由”,就是指服刑人员可以享有和获得其他的民事权利。结婚的权利就是服刑人员的一项“自由”,任何人不该也不能剥夺。《监狱法》中很多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基层监狱很难把握和操作,如服刑人员的结婚权、性权利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孟德斯鸠曾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①服刑人员被判处刑罚,并没有被剥夺他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监狱服刑人员除了被依法限制人身活动范围的自由外,仍然享有没有被法律禁止的“自由”。在此所谓的“自由”,就是指监狱服刑人员可以享有和获得其他的民事权利。结婚的权利就是监狱服刑人员的一项“自由”,任何人不该也不能剥夺。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公民只享有这些权利,而仅意味着这些权利比较重要,除此以外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公民也可行使。

“2004年5月13日,民政部门对外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结婚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0条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服刑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②这是婚姻法律的一大进步,是迄今为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首次对服刑人员申请结婚作出的积极明确规定,是我国人权保护的又一大进步。但是如何操作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这也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意见埋下了隐患。

①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编写【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三、实现服刑人员婚姻权的意义

长期以来,人们仇恨、鄙视罪犯,他们认为服刑是罪犯应有的报应和惩罚。然而,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以及刑罚“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表明惩罚是手段,改造才是最终的目的,以牙还牙并不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如果我们能够正确认识服刑人员的婚姻家庭权并有条件地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这对于他们在监狱的教育改造是大有裨益的。有利于稳定服刑人员的情绪,使其安心服刑,营造良好的狱内环境;也有利于刺激服刑人员安心改造,争取减刑假释的机会,减少再犯,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维系服刑人员良好的家庭关系,重塑对未来人生的信心,增强他们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便其在服刑后更好的适应家庭,回归社会。从服刑人员改造的角度来讲,监狱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缔结婚姻关系,能够通过家庭支持,家属关怀,促使其安心改造,悔过自新。社会心理学认为:婚姻对个体的思想行为稳定、个体的责任意识、个体的身份与人格完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近几年来,我国监狱对服刑人员与配偶探视同居的实践尝试,允许极少数改造表现好的服刑人员结婚等这些人性化的措施也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③由此可见,对监狱服刑人员婚姻权实施有效的保护可以更好的改造他们,能够让他们在和谐、人性的环境中改变对社会的认识,提高其对社会、家庭、亲人的责任感,能有效促进监狱改造的效果,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当我们在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时,也不要忘记它的教育与改造功能。心理学研究表明:婚姻对个体的思想行为稳定、个体的责任意识、个体的身份与人格完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让改造表现好的罪犯体验合法婚姻,有助于激发罪犯努力改造。2004年3月13日,安徽省某监狱喜气洋洋,在民警和亲人们的祝福声中,一个在此服刑的犯人邢永恒和他的新婚妻子丰丽娜双双步人“洞房”。邢永恒和丰丽娜拿到结婚证书时,邢永恒留下这样的独白:“我们能终于走到一起,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宽容,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宽大和真正的人性化管理......”④因此,基于人性化管理的理念,我们应该正视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四、服刑人员婚姻权执行中的问题

服刑人员有婚姻权利能力,但是由于没有人身自由,其婚姻行为能力随之大③胡配军《罪犯婚姻权论》【J】中国监狱学刊,2004(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