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8〕1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
前款所称供水工程包括供水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农经〔2008〕1752号文件要求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使用、管理、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和取水许可;(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批;(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917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07年1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
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计划和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坤病、血吸虫病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
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6-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五部委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通过承包 、 租赁等形式委托有 资质 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原则上应 以县为单位 , 建立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服务机构 , 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 , 加强水质 检测和工程监 管, 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
进行了规定。
孟 梦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术地方标准通过审定
1 月1 8 日 , 内蒙古9 项节水灌溉技 术地方 标准通 过了有关专家 的审定 , 分别 是 《 玉米 中心支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术规程》《 中心支轴式喷灌机运行与管理规程》《 青贮玉米中 岐 轴式喷灌水肥管理技
施、 监 督检 查、 法律责任等 五大方面。《 办法 》 规定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 阶梯水价 制度 , 新建 大型文化 、 教育、 宾馆、 饭 店、 商场、 办公设 施 以及建筑 面积在3 万m。 以上的住宅小区, 应当配套建设 中水 回用设施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 设项 目, 直接从 地表 、 地下取水 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 证 。 未提交经审定 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书的, 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不得审批 、
核准 , 对擅 自 开工建设 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 新建 、 改建 、 扩建建设项 目 的节水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 工、 同
时投入使用 。 规 划设计单位应 当按 照国家 、 省节水标准和规范 , 进行节水设 施设 计, 并单 独成册。 节水设施竣 工后, 建设单位应 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 收。《 办法》 还规定 了节水奖励制度及违法规定 的处罚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供水可靠。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水质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优先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确保供水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合理规划布局,确保水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可靠。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要注重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严肃查处。
第四章评估考核第十五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考核,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考核指标,确保评估考核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七条对于评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1.安全保障机制:明确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并规定其职责和任务。
同时建立工程运行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工程的运行情况,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运行。
2.运行管理要求:规定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规定了饮水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以及灾害应急措施等。
3.监测和检测:明确监测和检测工作的职责和要求,包括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管网监测、水环境监测等。
要求建立监测系统和相关设备,及时掌握水质状况,保证饮水安全。
4.问题处理和应急措施:规定如何处理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管护体系:建立饮水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
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2.工程管护: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巡查、维护和保养要求,包括设施设备的定期巡视、检修和维护,以及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管理等。
3.水质管理:规定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管网消毒和水质监测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要求建立水质管理档案,记录和管理水质检测及处理的相关信息。
4.问题处理和应急措施:规定处理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具体要求,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应急物资的准备和调度等。
通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的规定,能够明确责任、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有效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农村居民的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制度的实施也能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饮水安全管理的效能。
陕西农村安全饮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农村安全饮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农村安全饮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依据《项目实施框架》和《项目实施手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财政部、陕西省、四川省于2007年9月29日同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赠款协定》和《项目协议》而实施的西部农村安全饮水与环境卫生项目下的陕西子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三条本项目建设区为:宝鸡市的千阳、扶风,咸阳市的长武、彬县、武功,渭南市临渭、澄城、合阳,铜川市的印台、耀州,延安市的宝塔、志丹、子长,榆林市的榆阳、绥德。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农村供水、环境卫生、健康教育和能力建设四个部分。
项目总投资31425万元,其中世行贷款1250万美元,英国国际发展署赠款677万英镑,国内配套11425万元。
贷款期限为17年,其中前五年为宽限期。
项目实施年限为四年(2007-2010年)。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项目领导小组是本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
省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赵正永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管副主任、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担任,成员单位有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外贷办和六个项目市政府。
省项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制定本项目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决定贷款本金还本付息和国内配套资金的筹措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各项目县成立相应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县项目实施中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省项目管理办公室是本项目的执行机构。
省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由省外贷办主任兼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派员兼任项目办副主任。
省项目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编报可研、环评等项目前期各类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协助办理审批事宜;编制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协调、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组织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负责汇总、审查并上报项目各类提款报帐申请;负责对外联络并按时上报项目进度报告;负责汇总、编报项目年度决算;定期召开项目办主任会议,通报项目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农村饮水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背景农村饮水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关系着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存在严重的饮水问题,很多地方的水质受到污染,水资源短缺,缺乏安全可靠的饮水来源。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推动了一系列农村饮水项目,通过改善农村饮水设施,提高水质水量,确保农民用水安全。
二、项目目标农村饮水项目的目标是改善农村居民的饮水条件,提供安全可靠的饮水来源,保障农民的饮水安全和生活品质。
具体目标包括:1.改善农村饮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和水量;2.加强农村饮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3.提高农民的饮水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饮水安全风险。
三、项目管理体制为了确保农村饮水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科学有效的项目管理体制至关重要。
项目管理体制涉及项目组织架构、工作流程、监督检查等方面,下面对农村饮水项目管理体制进行具体规定:1.项目组织架构项目设立项目组,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
项目负责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任命,负责项目的整体策划、实施和监督;项目团队成员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监督人员等,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2.工作流程项目管理按照“规划-实施-监督-评估”的流程进行。
具体工作流程包括:1)规划阶段:项目组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进行饮水问题调研和需求分析,制定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2)实施阶段:项目组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和设施改造,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3)监督阶段:项目组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评估阶段:项目组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3.监督检查项目设立监督员和检查员,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监督员由项目主管部门任命,检查员由项目团队成员担任。
监督员和检查员要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项目管理规范为了规范农村饮水项目管理行为,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督促,制定以下管理规范:1.项目立项项目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调研和评估后,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立项批复。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5-12-16|点击次数:78 次各市(州)水利(水务、水电)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人口,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的人口,即《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确定的饮水不安全范围和人口。
凡因开矿、采油、发电、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饮水安全范围内,需提高饮水标准的,由受益农户或管理部门自筹解决。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领导,把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发展,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包括自来水、井水、河水等各种形式的饮水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质量。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施工、严格监督、合理运行”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图纸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符合施工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设立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环保和质量的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工程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完善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工程验收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应由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结果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工程维护管理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应进行定期维护。
第十六条工程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维护单位要保证维护工作的质量,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工程维护需定期检查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验收、维护等环节应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模版鉴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的运行管理对于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至关重要,以下提供一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模板,供参考。
一、总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维护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确保农村饮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强化饮水安全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提高农村居民的饮水水平,切实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运行管理机构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的运行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设立饮水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组织、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饮水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抽检和监测工作;3. 定期组织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会议;4. 指导和检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5.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6. 组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宣传教育工作;7. 处理农村居民饮用水的投诉和纠纷等。
三、运行管理措施1.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工程日志等,并做好保管工作。
2. 设立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岗位及相应的工作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 制定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饮水设施的长期运行和维护。
4. 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工作情况和处理结果。
5.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设施的保养维护计划,落实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6. 对农村饮水安全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包括管道清洗、设备检修等,确保设施的良好状态。
7.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检验设备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
8.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及时淘汰和更换老旧设备,确保设施的运行安全。
9. 对农村居民的饮用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确保饮水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10. 加强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自我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用集中运营管理为主,多种运营管理为辅的运营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
维修及管护费用采取水费收一些、国家补一些、政府拿一些的方式,确保足额支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
全县乡镇级(含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统一发包给一个专业企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承包企业不参与水费收缴,企业只收取水厂运行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
设备及网管维修需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等由管理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购买,并从水费中支出。
水费由乡镇自已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出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做为维修基金。
如果本年度收缴的水费及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用,由省维修资金解决,如果当年省级没有维修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充,保证维修费用足额支付。
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公开发包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速度,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建设目标1. 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2. 提高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效率。
3. 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管理原则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投入和支持,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到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中来。
2. 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饮水安全。
政府应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居民的饮水需求,确保他们享有基本的饮水权利。
3. 安全第一,质量优先。
在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的过程中,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4. 管理科学,程序规范。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的有序推进。
五、管理机构1.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委员会。
设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各地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检查机构。
设立专门机构对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六、管理内容1. 饮水工程建设规划。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规划,确保其科学合理。
2. 工程设计与施工。
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工程监理。
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4. 工程验收与投运。
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验收和投运,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工程维护与管理。
建立健全的工程维护与管理制度,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
七、管理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2. 宣传教育。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饮水水平。
3. 资金投入。
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建新、涔澹等5个农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共同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疫区的范围和人口,以及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实施规划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县(市、区)级《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为基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
第十条《实施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发改局、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编制;由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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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302号)、《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039号)和《竹山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40 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 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 95%。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策配套、市场运作、长效管理的机制运行,工程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先水质、后水源,先乡镇、后村庄,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先急后缓,分类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发改、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县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压滤机滤布厂家监测。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拨付项目资金,筹措县自筹资金。
县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本项目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
乡镇集镇水厂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建;跨乡镇集中饮水安全项目法人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组建。
实行乡镇与项目法人合同制,乡镇和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建成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经营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
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立委托合同关系。
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
以村为单位的百吨(千人)水厂,由村委会组建供水管理协会,实行协会运作、会长管理、群众议价、以水养水。
单户、联户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及时整理归档建设资料,做到资料齐全、档案完备。
项目完成后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总结及申请验收资料。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项目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分为编制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三个阶段,上一阶段的审查批复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局、水务局联合上报,经省、市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
第十条乡镇集镇供水工程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各项目乡镇上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通过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和地方自筹解决。
第十三条县自筹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捆绑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招商引资、业主股份合作、组织农民投劳等途径筹措。
农民投劳参与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前期经费(包括项目争取,可行性研究、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组织评审,检查验收等)在地方配套资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户供水管道、设施费由受益者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按建设程序在月末将项目建设进度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省、市主管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尾款待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建设和质量管理第十八条项目乡镇和建设管理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参照工程四制进行管理。
工程所需设备、管材、主要材料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统一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禁止各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积极引导县自来水公司发挥技术、人才、管理方面的优势,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技术指导及服务。
对县城周边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县自来水公司采取管网延伸的办法予以解决。
对跨乡镇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根据解决饮水安全的人口,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其他条件成熟的乡镇水厂可委托县自来水公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倡导并鼓励民营业主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政府补助、企业参股兴建集中供水工程。
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委托经营的,经营者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施工效益。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范、图纸施工,及时将施工资料整理归档。
隐蔽工程及管道试压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工程完工后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六章检查验收和运行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1X]1302号)规定的程序组织检查验收。
项目乡镇政府先行自查自验,自查自验合格后,以附有受益农户签章验收表的正式公文向县政府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市申请验收。
单元工程验收和工程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县水务、发改、审计、卫生等有关部门参与。
验收办法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工程规模由县水务局组织,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
总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至89分的为良好,70至79分的为合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标准,集中式供水工程必须取得卫生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颁发工程验收合格证。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并追究项目法人及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交付经营者。
推行委托经营、拍卖经营权、乡镇干部管理经营等运行模式,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
通过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等方式,明晰产权,确定适宜的管理方式。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定岗定员,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水费收取等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章水价管理第二十九条乡镇水厂水价本着让利于民、确保运转、略有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乡镇水厂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的形式,合理确定水价方案,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发改局、水务局共同确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乡镇水厂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制定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纯公益性事业,工程建设期间,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水务、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坚持只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经营期间免征头三年的行政规费,涉及税收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各项目乡镇、项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在十一五期内要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要求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使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加快解决我区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解决范围,是指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镇(含街道、经济开发区,下同)、村。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饮水水源污染、水量减少、枯竭而引起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不属本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范围,其恢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国家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成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饮水不安全的,不再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范围。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要全面贯彻执行建卡销号制、工程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区级报帐制、巡回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等六项制度。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以国家各级财政资金建设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具体要求。
各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水利、发改、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部门政绩考核目标。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镇、有关部门、村职责:(一)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立项、工程招投标、签定工程合同和组织工程实施。
(二)区水利局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设)和技施设计,并成册上报,指导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三)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水利局做好项目规划的编报、除尘滤布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区卫生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区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监测等。
(六)区环保局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域相关工作。
(七)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域占地和工程建设占地、用地等问题。
(八)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否按照六项制度要求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