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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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LHPP-2014-03-SBGC-005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设工程费:

1.5本工程监理阶段(期限)包括:钢结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施工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至工程保修期满)。

1.6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工程计量的监理,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与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等。

1.7监理工作内容:

1.7.1前期及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1.7.1.1协助委托人办理规划、供电、电讯、供水、排污、供气、环保、环卫、人防、消防、交通、绿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

1.7.1.2组织扩初设计审批工作;

1.7.1.3前期施工招标代理工作;

1.7.3.4协助委托人对机电、设备的选择,协助签订供货合同(协议);

1.7.3.5开工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建设保险、施工执照,申报质监和申请开工等各类政府部门手续;

1.7.2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1.7.

2.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1.7.

2.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1.7.

2.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1.7.

2.4出具工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1.7.

2.5按照监理规范和相关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1.7.

2.5.1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

1.7.

2.5.2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

1.7.

2.5.3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

出书面改进意见;

1.7.

2.5.4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

1.7.

2.5.5调解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7.

2.5.6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1.7.

2.5.7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7.

2.5.8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检查安全防护的设施并落实安全

文明施工;

1.3.

2.5.9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

2.5.10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7.

2.6代办竣工手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

案材料,竣工资料送城市档案馆;

1.8监理范围:

1.8.1建筑工程:包括土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围护工程、楼

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1.8.2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室内煤气、室内电气(含通讯及智

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

1.8.3配套工程:包括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及园建工程、围墙工程。

2.词语限定

通用条款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专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3.1 本合同通用条款;

3.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3 本合同技术条款;

3.4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5 投标文件(如有)、监理费用报价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6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及变更后的设计、施

工图纸、变更说明等相关文件);

3.7 委托人与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3.8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及变更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总监理工程师

4.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

5.监理服务费

5.1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的监理服务费: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元),该服

务费包含乙方履行完其全部合同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

5.2 付款方式:

5.2.1合同生效,本合同约定工程开工且监理人按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合同承诺的全部监理人员进场后3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的30%的预付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元);

5.2.2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钢结构施工工程主体完工且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费等额发票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40%,金额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元);

5.2.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30%,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元)。

5.2.4各期监理服务费付款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付款申请并附符合各期监理服务费支付条件的单据、书面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发票等材料,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后10日内支付当期监理服务费。

5.3基于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前及签订时已对影响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工程监理费用的各种因素、风险、人力资源成本及工程监理服务内容的增加、变更等情况予以完全、充分考虑。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上述监理服务费在本合同及其附件有效期内和履行过程中为固定不变费用,上述监理服务费不因任何因素、不可抗力、风险及服务内容的增加、变更等情况而调整,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费基础上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价格、费用调整,在本合同基础上附加任何不利于委托人的条件或对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质量予以减少、降低。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7. 定义与解释

7.1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或解释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7.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7.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7.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7.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7.1.5 “监理”是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和监理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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