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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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

(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1> 对于异地(不在其所读中学)培养发展的;发展主体不具备吸收预备党员资格的;培养期不足一年、突击发展的,均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废。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办法为切实加强党员管理,做好党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党员临时外出到另一单位去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党员身份,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其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

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离退休(联合)党支部。

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五、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

对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党员流动管理制度

党员流动管理制度

党员流动管理制度党员流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激发党员活力,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党员流动管理制度是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进行规范的制度,旨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员队伍的稳定与活跃。

一、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党员流动管理制度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是指党员从一个组织转到另一个组织时,进行组织关系的变更和接收的过程。

转接时,党员需要按照程序向原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原党组织的同意。

同时,新党组织要对党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其党龄和党员身份,并由上级组织批准接收,最终办理组织关系的转接手续。

二、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1. 维护党员组织关系的稳定性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的纽带,维护党员组织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保持党的团结稳定非常重要。

在党员流动管理制度中,需要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及时了解党员的动态情况,做到“离组织,不离党”,确保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能够保持对党的忠诚。

2. 学习教育和培训党员流动管理制度中,党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各级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定期参加培训班、学习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同时,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党员参加党课、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党性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和党纪党规意识。

3. 发挥党员的作用党员流动管理制度要求不仅要对党员进行监督管理,更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

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引导和教育,激发党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在各个岗位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做出更大的贡献。

4. 纪律监督与党纪处分党员流动管理制度中,纪律监督与党纪处分是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有效的重要环节。

组织要加强党员的纪律教育,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要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党的纪律权威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党员流动管理的改革创新党员流动管理制度应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党的实践需要进行改革创新。

XX职业技术学院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

XX职业技术学院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

中共XX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和改进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1、毕业生党员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就业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组织关系可转到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的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的居委会党组织。

2、档案转到各级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也应随之签转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转到其经常活动区域的所在地党组织,原则上不再留在学校。

4、户口继续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也可向党总支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批准,其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在学校的党组织,原则上不超过2年,户口迁出时,其组织关系也应随之迁移。

5、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承担起组织关系留校的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的责任。

要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督和教育。

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规定交纳党费。

二、调离、辞职、退职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经学校批准调离、辞职或退职的党员,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接收单位;暂时无接收单位的,转到县(区)以上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中心)的党组织或本人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三、因公外出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受组织委派单独在外工作、开会、学习、培训、进修等或从事科技开发、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且时间在3至6个月的,由党员本人持所属党总支部介绍信到党委办公室办理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介绍信),到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单位党组织。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日常组织关系接转程序(一)由我校转至校外单位、由我校转至常州市外单位() 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授权代开),开至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全国直转党组织,名单附后);()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全国直转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由我校转至常州市内单位() 校党委组织部直接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可在常州市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常州市直转党组织,名单附后);()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我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常州市直转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二)由校外单位转入我校、由常州市外的单位转入我校() 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全国直转党组织;() 由全国直转党组织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党员本人在有效期内持开至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校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由常州市内单位转入我校() 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常州市直转党组织;()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由常州市直转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校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如何管理党员组织关系

如何管理党员组织关系

如何管理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同组织的关系,包括党员的党籍关系、参加党的组织的情况、组织关系的转接和解除等。

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组织的纪律性、加强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提高党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如何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成为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如何管理党员组织关系。

一、加强组织管理要有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必须加强组织管理,把组织管理工作做好。

具体来说,需要:1、健全组织机构。

要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切实提高组织的管理效率。

为了避免重人轻组织的情况,应制定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规范组织操作流程,从而确保组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加强组织建设。

组织是党的生命,组织建设直接影响党的建设。

要通过多种途径招收新党员,保持党组织的活力和实践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养和工作能力,为组织建设提供人才储备。

3、加强组织监督。

要进行有效的组织监督,坚持分类监管,从事实出发,弄清问题的性质、原因和程度,切实维护组织的纪律性和活力。

二、加强组织关系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同党组织之间的重要联系,是党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正确处理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党组织关系管理,是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环节。

1、充分发挥组织联系员的作用。

组织联系员是连接党员和党组织的纽带,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者。

要充分发挥组织联系员的作用,明确组织联系员的职责,密切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的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党组织的有效管理。

2、完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要制定完善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包括党员组织关系登记管理制度、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制度、党员组织关系解除管理制度等,标准化、规范化地管理党员组织关系。

3、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是指党员由一个组织的党籍关系转接到另一个组织的党籍关系的过程。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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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字体大小:大中小】1、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6个月以上),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6个月以内)。

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系指狭义概念。

注意:(1)党员组织关系与本人的户口没有直接关系,与本人的人事关系没有直接关系;(2)关于党员信息卡片的使用:是传统的党员信息管理统计方法,既不提倡,也不反对。

现在提倡党员信息化管理。

2、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由中央组织部统一印制。

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只有这三种凭证。

其他书面证明只是证明其党员身份,让其参加活动,但不能转接组织关系。

其责任主体在流出地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因工作单位、居住地等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同一党委的两个党支部之间党员转接组织关系,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党支部开具介绍信。

▲党员证明信——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

党员临时外出时,持党员证明信以证明其党员身份。

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党员临时外出6个月以内(3个月及3个月以内的短期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使用。

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可以据此证明自己的党员身份,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但是,其党组织关系没有从原所在党组织转移出去,他们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中没有“三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仍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三权”。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第一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xx]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

(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XXXXXX有限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1 目的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4 职责4.1 政工部(工会办)政工部(工会办)归口负责公司系统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负责直属党委和直属各党支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4.2 各单位党委负责做好本单位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和程序5.1 确定、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5.2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需要转移组织关系。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5.2.1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都应由本人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式样附后)。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5.2.2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身份的证明。

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应办理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证明信》(式样附后)。

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2.3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活动的凭证。

党员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登记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式样附后),并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加盖党委印章。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趋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 6 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 个月及6 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 个月及3 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 直属党委) ,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 自治区、直辖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 处) ,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 自治区、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及市( 地、州、盟) 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 市、区、旗) 直属机关党( 工) 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 工) 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应担如何管理调控

党员组织关系应担如何管理调控

党员组织关系应担如何管理调控为了解决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效果不够理想。

究竟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探讨一下吧。

文章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党员组织关系应担如何管理调控一、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党员能够参加新单位党组织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一项组织措施。

1、在职党员。

企业在职党员调入(调出)市局或在市局内调整工作部门且所去部门与原部门不属于同一党支部的,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负责接收的党支部应及时把他们编入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并交纳党费。

2、新工党员。

企业新招收人员(指AB类用工)是党员的,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退休职工党员。

退休职工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入退休职工党支部。

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1、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各党支部要及时提醒、督促应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尽快开具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妥善保存并及时转移自己所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防止丢失或过期。

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没有正当理由、组织观念淡薄而长期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党支部负责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办理。

超过6个月不转组织关系,且不履行党员义务,在原组织关系所在地过组织生活和自觉交纳党费的,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对组织党员关系管理的认识:一、流动党员要加强对转接组织关系的严肃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是党员身份的法律证明。

因此,党员流动要按规定转移组织关系。

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或不按时到指定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道的党员,应视其情节,该批评教育的要批评教育,该给予党纪处分的要给予处分,有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学校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的正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组织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二)坚持党员自愿原则,尊重党员个人意愿。

(三)坚持程序规范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二)党员组织关系的登记和备案。

(三)党员组织关系的审查和核实。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党员调入学校时,应及时向学校党组织提交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学校党组织收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三)党员调离学校时,学校党组织应及时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登记和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学校党组织应及时登记和备案党员的组织关系信息。

(二)学校党组织应定期对党员组织关系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审查和核实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组织关系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二)学校党组织应定期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抽查和核实。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党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

(二)如实提供组织关系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三)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改变组织关系。

第九条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一、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一)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正式组织关系是指“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临时组织关系是指“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离退休后回原籍的、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时间在6个月及其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其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Q
二、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及程序。

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学习、退休及其他原因,需要转移组织关系时,按如下程序办理Q
(一)调出本发电区的党员,由本人到发电区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办理转出手续。

(三)调入本发电区的党员,必须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开据的介绍信方可接纳。

(四)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开会、学习、考察等,需持党员关系证明信,也叫临时组织关系(临时组织关系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直接办理。

(五)接转组织关系中,保管档案的单位组织部门负责档案的审查和传递。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管理办法
★党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员转接正式组织关系时, 要认真做好党员档案的搜集、整理工作,按规定要求转递 (预备党员档案要单独封装档案袋)。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填写要规范。介绍信要求填写的 栏目内容应当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如下图:
统一编流水号 现所在单位
所去单位党组织 能接收组织关系的党委
党员办理组织关系的有效期限 党员本人的联系电话
四、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接管理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时,同时填写 《党员增减台帐》,便于日常掌握。如下图:
四、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接管理
★职工子女中未就业学生党员、 待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党员 等非兖矿职工党员组织关系需 转接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 织管理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并填写《兖矿集团挂靠组织关 系转接申请表》,由其欲转入 单位党支部批准,经矿处组织 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相关 手续。
四、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接管理
★转出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在接收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上。 转出集团公司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月内仍未收到回执的要主动 联系党员本人进行督促、落实回执。
★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调入、调出、本单位内部调动分 类管理三本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在介绍信封面注明办理起始、 结束时间,做好存档工作,一般保存10年以上方可销毁。
五、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接程序
二、转出集团公司
★转接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以下简称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以下简称流动党员活动证)。
三、党员组织关系的相关要求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 一般应当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外出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 内(含6个月)、且地点相对固定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 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制度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新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监督。

l、党员因工作调动,按时办理转交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外出或临时性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固定的,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2、办理组织关系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连接部分加盖骑缝章。

3、要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应及时办理。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接组织关系,应对其进行严肃批评,限期转接组织关系。

4、党员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应及时报告党组织。

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或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受单位,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新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党籍管理制度。

党籍指的是党员资格。

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申请入党的人被党组织批准后,就算取得了党籍。

预备党员也有党籍。

凡是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

党组织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

某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试行)

某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公司支部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管理工作,理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第一条正式组织关系转往????范围(即城区、??县、??县、??县、??县和???)以外的,由公司党支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转到???党委组织部,再经???党委组织部转出,到党员所去地方县(市)以上组织部门。

第二条正式组织关系转往???市范围内但不属??的单位,由公司党支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转到???党委组织部,再经??党委组织部转出,到党员所去地方或所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

第三条正式组织关系在??市范围内、??系统内转移的,由公司党支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转到??党委组织部,再由??集团党委组织部在??集团直属单位之间直接转接。

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第四条正式组织关系由?市范围以外转入的,需持调出单位党组织组织部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先转往??市市委组织部,再经??市市委组织部转到??集团党委组织部,??集团党委组织部再接转往我公司党支部。

第五条正式组织关系由?市范围以内转入的,需持调出单位党组织组织部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转往??集团党委组织部,??集团党委组织部再接转往我公司党支部。

第三章其它要求第六条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公司人事关系应当一致。

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转接到公司特定党支部、党小组,党员必须参加其组织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第七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半年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八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交纳党费。

党组织关系接收管理办法

党组织关系接收管理办法

党组织关系接收管理办法一、辖区内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范围(一)辖区内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范围1.凡在本辖区内居住的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党员,均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辖区所属党组织。

离退休后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可留在原单位。

2.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空挂户的离退休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

3.下岗失业人员、自主择业、复转军人、随儿女长期定居的老人等,社区可接收其组织关系。

二次就业的,可转到安置地党组织管理。

(二)辖区内党员转出组织关系范围因搬迁、受聘于其它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空挂户”的党员满半年以上、随儿女定居的退休党员,党组织可协助党员把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

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程序(一)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程序1.必须由本人手持户口薄或身份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党组织开据接收证明。

2.社区党组织根据是否在本社区居住;退休后是否被原单位反聘,能否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能否按标准交纳党费,审理后在接收证明上注明身份状况,并签属接收意见后盖章。

3.党员应持接收证明、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社区落组织关系。

(二)转出组织关系程序社区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按区委统一发放的介绍信格式开具证明,转出党员携带介绍信到社区统一办理转出手续。

三、接转要求1.社区党组织对转入党员,事先核定好党费月交额,在党组织关系上统一标明,必须严格按此收取。

2.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时,社区党组织准确掌握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真实情况。

3.手持介绍信延期报到的党员,将视情况而定,对接收者,要将超期部分党费按标准补齐后再将关系转到社区。

4.社区党组织在正式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时,要及时做好党员增加情况登记表,党员减少情况登记表,联系方式除本人宅电外,要留其父母或兄弟姐妹固定电话,以备查询。

5.本社区党组织与在册党员定期核查,对已病故的党员要及时上报,并在减少党员名单上做好登记,确保在册党员数量统计上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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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14版第33号)《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郭守国2014年9月4日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版本起草人部门主任政法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签发日期下次评审日期2014胡可王悦刚王少伟王超郭守国- 2014.9 2015.9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解释部门政工部实施及完善执行人党建综合管理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政工【2014】第3号)1 目的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4 职责4.1 政工部(工会办)归口负责公司系统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负责直属党委和直属各党支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4.2 各单位党委负责做好本单位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和程序5.1确定、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5.2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需要转移组织关系。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5.2.1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都应由本人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式样附后)。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5.2.2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身份的证明。

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应办理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即开写《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式样附后)。

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2.3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活动的凭证。

党员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登记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式样附后),并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加盖党委印章。

党员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3 组织关系的建立和转移5.3.1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

5.3.2 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即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5.3.3 党员因调动工作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地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实习、学习培训等超过6个月以上的,经党组织同意应办理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5.3.4 党员组织关系变动,在同一单位党委内部调动的,由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内部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虽在同一单位内部调动,但下属基层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应通过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3.5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党员本人亲自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由党组织指派党员办理,个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5.3.6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传递。

5.3.7 党员自己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存,防止遗失,并要在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转接组织关系。

5.3.8 因公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5.3.8.1 党员在国(境)外时间6个月以内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在国(境)外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流动性较大的,也不转移组织关系。

如果一同出国(境)人员中的党员在三人及以上的应组成临时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

上述人员如需要证明其党员身份的,可由本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党员证明信交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

5.3.8.2 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凡在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由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通过国内派遣部委和其所属的驻外劳务公司党委转接,或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留在国内,只开具党员证明信;未建立驻外劳务公司党委的,仍由外交部党委将其组织关系转往驻外使领馆党委。

5.3.9 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5.3.9.1 党员(含预备党员)短期请假出国(境)办理私事的(在职人员去港澳台地区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12个月),应由党员个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保留党籍(预备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恢复)党籍登记表》(式样附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支部)组织部门审查办理保留党籍(预备党员资格)手续。

5.3.9.2 党员如期或提前回国后,本人应及时(一般在回国后3个月内)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经党组织审查,无问题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支部)组织部门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手续。

5.3.9.3 党员超过批准假期(含经批准的续假)回国的,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手续。

5.3.9.4 党员无故超假6个月左右或犯有一般性错误回国的,原所在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

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手续。

5.3.9.5 党员无故超假12个月以上回国的,一般不能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组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3.9.6 预备党员回国后,原所在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境)外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按规定讨论其转正问题。

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考察期(半年或一年)。

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转正,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3.9.7 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5.3.10 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中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按规定程序转移到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

5.3.11 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5.3.11.1 单位管理的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

如离休干部党员本人有要求,应由党员本人向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将其党的组织关系转入到居住地党组织。

5.3.11.2 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包括:退休的干部党员、工人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其居住地党组织。

党员退休后受聘于原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原单位,解聘后再转出;受聘于另一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5.3.11.3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出国(境)定居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5.3.12 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调动工作,原单位应按正式党员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

介绍信上不必注明受处分情况,但原单位党组织应将该同志受处分情况和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另行通知接受单位的党组织,以便接受单位党组织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5.3.13 恢复党籍的党员,不在本单位的,由作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到该同志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本人已经死亡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将恢复党籍的决定通知其生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家属,不必转移组织关系。

5.3.14 党员外出,符合流动党员规定条件的,应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为其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应在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5.4 组织关系的信、证使用和管理5.4.1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使用和管理5.4.1.1 填写组织关系介绍信时,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不能自造简化字,不得涂改;要写明党员姓名、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党委的全称;党费已交至某月份,要用大写;在介绍信和存根上要注明开具的具体时间和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介绍信必须加盖党委组织部印章,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在同一介绍信和存根上要注明一致的编号。

5.4.1.2 每张介绍信原则上只限一人。

如果整个党组织隶属关系变动或数人去同一单位需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可使用一张介绍信,但应另附党员名单,在党员名单上加盖党委组织部印章和骑缝章。

5.4.1.3 介绍信开出后,转出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督促党员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限内办理转移手续,或到转入单位党组织报到。

5.4.1.4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对,对不符合接转手续要求的,应将介绍信退还党员本人,让其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5.4.1.5 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应指定专人管理。

使用后的介绍信和存根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5.4.1.6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的处理。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

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编号介绍信作废。

党组织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适当的党纪处分。

5.4.1.7 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处理。

对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对过期在3个月以内的,应责成党员回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重新补转,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

如系经办人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另行补转介绍信。

5.4.1.8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机要递转。

也可由转出单位党组织指派党员办理。

5.4.2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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