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4版第33号)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郭守国
2014年9月4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版本起草人部门
主任
政法部
分管领导
审核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审日期
2014胡可王悦刚王少伟王超郭守国- 2014.9 2015.9









解释
部门
政工部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党建综合管理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政工【2014】第3号)
1 目的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4 职责
4.1 政工部(工会办)
归口负责公司系统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负责直属
党委和直属各党支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4.2 各单位党委
负责做好本单位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和程序
5.1确定、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5.2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需要转移组织关系。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5.2.1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都应由本人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中国共产党党员
组织关系介绍信》(式样附后)。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5.2.2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身份的证明。

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应办理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即开写《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式样附后)。

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2.3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活动的凭证。

党员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登记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式样附后),并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加盖党委印章。

党员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3 组织关系的建立和转移
5.3.1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
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

5.3.2 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即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5.3.3 党员因调动工作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地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实习、学习培训等超过6个月以上的,经党组织同意应办理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5.3.4 党员组织关系变动,在同一单位党委内部调动的,由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内部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虽在同一单位内部调动,但下属基层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应通过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3.5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党员本人亲自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由党组织指派党员办理,个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5.3.6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传递。

5.3.7 党员自己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存,防止遗失,并要在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转接组织关系。

5.3.8 因公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5.3.8.1 党员在国(境)外时间6个月以内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在国(境)外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流动性较大的,也不转移组织关系。

如果一同出国(境)人员中的党员在三人及以上的应组成临时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

上述人员如需要证明其党员身份的,可由本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党员证明信交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

5.3.8.2 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凡在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由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通过国内派遣部委和其所属的驻外劳务公司党委转接,或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留在国内,只开具党员证明信;未建立驻外劳务
公司党委的,仍由外交部党委将其组织关系转往驻外使领馆党委。

5.3.9 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5.3.9.1 党员(含预备党员)短期请假出国(境)办理私事的(在职人员去港澳台地区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12个月),应由党员个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保留党籍(预备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恢复)党籍登记表》(式样附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支部)组织部门审查办理保留党籍(预备党员资格)手续。

5.3.9.2 党员如期或提前回国后,本人应及时(一般在回国后3个月内)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经党组织审查,无问题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支部)组织部门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手续。

5.3.9.3 党员超过批准假期(含经批准的续假)回国的,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
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手续。

5.3.9.4 党员无故超假6个月左右或犯有一般性错误回国的,原所在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

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手续。

5.3.9.5 党员无故超假12个月以上回国的,一般不能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组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3.9.6 预备党员回国后,原所在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境)外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按规定讨论其转正问题。

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考察期(半年或一年)。

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转正,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3.9.7 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5.3.10 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中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按规定程序转移到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

5.3.11 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5.3.11.1 单位管理的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

如离休干部党员本人有要求,应由党员本人向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将其党的组织关系转入到居住地党组织。

5.3.11.2 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包括:退休的干部党员、工人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其居住地党组织。

党员退休后受聘于原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原单位,解聘后再转出;受聘于另一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5.3.11.3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出国(境)定居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5.3.12 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调动工作,原单位应按正
式党员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

介绍信上不必注明受处分情况,但原单位党组织应将该同志受处分情况和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另行通知接受单位的党组织,以便接受单位党组织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5.3.13 恢复党籍的党员,不在本单位的,由作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到该同志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本人已经死亡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将恢复党籍的决定通知其生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家属,不必转移组织关系。

5.3.14 党员外出,符合流动党员规定条件的,应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为其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应在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5.4 组织关系的信、证使用和管理
5.4.1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使用和管理5.4.1.1 填写组织关系介绍信时,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
要清楚,不能自造简化字,不得涂改;要写明党员姓名、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转出和接收单位党委的全称;党费已交至某月份,要用大写;在介绍信和存根上要注明开具的具体时间和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介绍信必须加盖党委组织部印章,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在同一介绍信和存根上要注明一致的编号。

5.4.1.2 每张介绍信原则上只限一人。

如果整个党组织隶属关系变动或数人去同一单位需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可使用一张介绍信,但应另附党员名单,在党员名单上加盖党委组织部印章和骑缝章。

5.4.1.3 介绍信开出后,转出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督促党员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限内办理转移手续,或到转入单位党组织报到。

5.4.1.4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对,对不符合接转手续要求的,应将介绍信退还党员本
人,让其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5.4.1.5 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应指定专人管理。

使用后的介绍信和存根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5.4.1.6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的处理。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

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编号介绍信作废。

党组织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适当的党纪处分。

5.4.1.7 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处理。

对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对过期在3个月以内的,应责成党员回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重新补转,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

如系经办人不慎
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另行补转介绍信。

5.4.1.8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机要递转。

也可由转出单位党组织指派党员办理。

5.4.2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的使用和管理。

5.4.2.1 党员证明信的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

5.4.2.2 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返回原单位时,党员证明信由其所去单位党委组织部门签署盖章后,交由党员本人带回。

本人回到单位后,应将党员证明信交回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5.4.3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和管理
5.4.3.1 原所在党组织: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提出要求,由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登记签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支部要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并
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回单位党委组织部核收。

5.4.3.2 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党支部验证后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上报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党支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它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

《流动党员活动证》应由持证党员所在党支部保留,党支部应对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字盖章。

外来党员返回时,由其所在党支部将《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有关内容填好后还给党员本人,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销号。

5.4.3.3 流动党员: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汇报,经党组织批准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5.4.3.4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

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5.4.3.5 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5.4.3.6 在通常情况下,原所在党组织每年至少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一次。

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5.4.3.7 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6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6.1 主要风险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出现错误。

6.2 关键控制
6.2.1 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6.2.2 对外单位转来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认真鉴别。

7 附则
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办法由政工部负责解释。

8 附件
8.1 组织关系转移流程图
8.2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式样)
8.3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式样)
8.4 《流动党员活动证》(式样)
8.5 《中国共产党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恢复)党籍登记表》(式样)
8.6 《中国共产党党员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登记表》(式样)
附件1:组织关系转移流程图 组织关系转移流程图
上级党委公司党委政工部(工会办)党(总)支部 单位: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人:胡 可
业务主管部门:政工部(工会办)
业务参与部门:流程名称:组织关系转移流程最后更新时间:2014年8月版本:2014版
结束组织关系介绍信
开始
提出转移申请
报请公司党委作出批复
填写转移介绍信
填写对外转移
介绍信
接受党员填写回执
填写回执
更新党内
信息系统
通知支部
资料留存
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
附件2: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性》(式样)
党员介绍信存根
第号
同志系中共党员,
由转往。

党费交到月份年月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号

现介绍同志系中共党员,由
去,请
转接组织关系。

党费交到月份
有效期天年月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式样)
党员证明信存根
第号
同志系中共党员,由去。

年月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第号

现介绍同志系中共党员,
由去工作(学习),特此证明。

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年月日
《流动党员活动证》(式样)
流动党员活动证
中共中央组织部制
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党员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语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驶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它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
姓 名 照 片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年 月 入 党 时 间 正式或预备党员 职 务 文化程度
所 在 单 位
身份证号码
基 层 党 委 盖 章
年 月 日签发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外出时间
外出地支部名称

加党内活动情况记录支部书记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支部书记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支部书记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支部书记
签名盖章
年月日
交纳党费情况
时间基本工资交纳金额经手人签章
流动地点(单位)变更情况
到达时间离开时间单位名称支部书记签章
备注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