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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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健康进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相对独立和垂直治理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同意监事会的指导,同意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全行经营活动、风险治理、内部操纵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全行稳健进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有关制度应当同意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依照本章程同意审计监督。对本行控股机构,受其董事会、监事会邀请,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可依照本章程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服务于董事会,其工作目标是:

(一)促进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在全行风险治理框架内,对本行风险治理、内部操纵和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风险操纵在可同意水平;

(三)促进全行各项业务运营与治理活动不断改善,增加本行价值。

第七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本行审计机构由总行审计局和若干审计分局组成。审计局统一组织、治理和报告全行审计工作,审计分局是审计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依照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审计局局长的聘任,并对审计局局长进行考核。审计人员编制按照监管要求配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薪酬水平由董事会决定,不低于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审计委员会可对审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薪酬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应构建职业化、专家型的内部审计队伍,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审计人员职业进展规划,鼓舞内部审计与经营治理层的人员交流。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一般应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资质之一;

(二)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操纵制度,熟知本行业务经营活动,理解本行进展战略及经营治理原则,掌握相关的审计知识;

(三)具备履职所必需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推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等能力;

(四)遵守诚信、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密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中获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总行本部预算。审计经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的支出,由审计机构依照授权进行治理;超过授权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要紧负责批准本行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打算等,为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依照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打算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打算,落实本行审计机构的内部治理,实施审计质量操纵,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审计分局在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对其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有效性和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可依照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辖范围内的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以风险为导向,对本行经营治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和评价。要紧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情况;

(二)执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及经营方针、进展战略、经营打算、进展目标等情况;

(三)内部操纵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完整性、组织功能的健全性和组织效率的能动性;

(五)经营治理的合规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以及各治理部门的治理效果和效率;

(六)风险治理状况及实施风险识不、计量、监测和治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七)各项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治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八)各项资产的治理、运营、处置情况和效果;

(九)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风险治理、开发运行和治理维护情况;

(十)总行本部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一级分行(含境外机构,下同)负责人和拟擢升为总行本部部门、一级分行负责人的责任和离任审计;

(十一)内外部监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觉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除本章程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构对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应由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事先需征求审计机构意见),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可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治理中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并督促其整改。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并承担未对审计发觉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审计局负责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含国家审计署)和外部审计机构对本行开展的审计检查工作;协助董事会就聘请、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等事宜开展工作,并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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