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 再担保公司 承办担保机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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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省再保承(20 )第号

承办担保机构

再担保合同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印制

甲方: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69932555-3

贷款卡号:

住所:南京市湖南路1号凤凰广场B座法定代表人:郭辉

邮政编码:210009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机构代码:

贷款卡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为进一步提升乙方的担保能力,分散担保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再担保资金引导作用,更好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承办担保机构:指经申报、推荐和确定的,与甲方开展项目再担保业务合作的担保企业。

(二)再担保:指乙方将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根据本合同约定,部分分摊给甲方的行为。

(三)被担保企业:指由乙方同意提供担保责任的申保企业。

(四)再担保项目:指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再担保责任和担保责任的项目。

(五)担保金额:指乙方同意担保、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所确认的放款金额。

(六)再担保金额:指由甲方同意提供再担保责任的担保金额,除特别说明外,一般情况下等于担保金额。

(七)再担保费余额:指乙方任一代偿日,当年年初至该代偿日止乙方所缴纳再担保费总额扣除甲方已为乙方再担保项目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再担保代偿资金后的余额。

第二条再担保项目的基本条件

本合同项下再担保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地方产业政策导向;符合重点支持科技创新、自主品牌、技术改造、新能源、新材料、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项目;优先选择产品有市场、有销路、经营规范且持续经营二年以上,最近二个年度至少有一年盈利的中小企业。

(二)被担保企业产权明晰,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三)被担保企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一定的现金流,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四)有适当的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企业应当提供一定的具有变现能力的抵(质)押物。同时,提供反担保的企业不得为被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

(五)乙方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乙方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被担保企业净资产的70%。

第三条再担保项目的申报流程

(一)乙方对申保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经评审,乙方同意提供担保。

(二)经贷款银行独立审查,表示同意贷款并出具贷款意向书。

(三)乙方向甲方提出再担保申请,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分限额(人民币陆佰万元)以下和限额以上两类,提交以下材料:

1、限额以下的项目,乙方应填写《承办担保机构限额以下再担保项目核准表》(一式一份)和《承办担保机构限额以下再担保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报甲方核准。

2、限额以上的项目,乙方应填写《承办担保机构限额以上再担保项目申报表》(一式一份)和《承办担保机构限额以上再担保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报甲方审批。

3、无论限上项目还是限下项目,均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四)在填报上述材料的同时,乙方将申报项目对应的再担保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再担保项目的核准与审批

(一)甲方收到乙方的再担保申请材料和再担保费后,应及时受理,限额以下项目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甲方对乙方申报的再担保项目分为限额以下和限额以上两类分别给予答复。

限额以下的项目,甲方向乙方出具《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限额以下再担保项目核准意见书》。

限额以上的项目,甲方向乙方出具《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限额以上再担保项目审批意见书》。

(三)前款所述的《项目核准意见书》和《项目审批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十日,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再担保项目的管理要求

(一)对本合同项下的再担保项目,甲方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乙方作为再担保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应勤勉尽责,对项目的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

1、保前调查过程中,要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申保企业真实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2、保中审查与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识别与揭示项目潜在的风险。

3、保后跟踪管理过程中,对再担保项目的跟踪管理频次应不低于:

(1)发放担保贷款后三十日内进行首次保后跟踪管理;

(2)首次保后跟踪管理后,每九十日赴企业实地进行保后跟踪管理。

乙方应做好保后跟踪管理书面记录,存档备查。乙方在对再担保项目进行保后跟踪管理过程中,应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和分析方法,对被担保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管理。被担保企业出现重大风险信号后,乙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尽力规避或化解

担保风险,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三)乙方进行再担保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再担保项目档案管理,包括企业申保资料、合同、抵(质)押物重要凭证、保后跟踪管理记录等项目档案的管理。

2、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3、对再担保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采取包括法律手段清收再担保项目代偿款。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如下:

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再担保费。

2、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财务状况、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对再担保项目开展保前调查、保后跟踪检查和担保债权追偿等工作,调阅有关档案,并要求乙方予以配合。

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等有关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2)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体系内所有担保机构、乙方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乙方主要合作银行进行通报;

(3)暂停或取消乙方的承办担保机构资格;

(4)解除本合同,不承担再担保责任。

5、与乙方共同分配再担保项目追偿所得。

6、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结合甲、乙双方的再担保合作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乙方进行信用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7、甲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下再担保项目的有关信息展开研究工作。

(二)甲方的义务如下:

1、与乙方分摊再担保项目的担保责任,分摊代偿损失。甲方分摊乙方代偿最终损失比例为:(五选一)。

A.50%、

B.40%、

C.30%、

D.20%、

E.10%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合作银行等担保权人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接受乙方及其合作银行的信息咨询,并应其要求通报自己的主要经营指标和业务开展情况。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服务。

5、对乙方提交的再担保项目材料,甲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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