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二计划生育
公共政策——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分析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
1、强制绝育手术行为(附加型政策执行 ) 部分地方政府为控制新增人口,在年轻夫妻生育过一个孩子 后,以为初生儿开具出生证明为要挟,强制要求双方中的一 方接受绝育手术。这种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在实 施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难以与政府对抗,被迫接受手术。这 种附加性的执行做法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
5、强制引产堕胎现象(照搬式政策执行 )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是为了让人类和谐的生活,但在实施中却 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现象。有些政府为了完全达到上级政府的 要求,控制人口数量,做好计生工作,在当事人没有能力承担 计划生育罚款的情况下,强行对孕妇进行引产或堕胎手术,对 孕妇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这种只知照搬政策的执行 方式,让遭遇此不幸的当事人产生极大的仇恨,遭受极大的痛 苦。
计划生育政策出现的问题
2、男女性别比例失调 由于受中国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的 影响和中国农业大国的国情,我国 在施行计划生育政策后,男婴比例 迅速增加。2005年出生的人口男女 性别比已经达到118.9:100,男性 比女性多20%。这种性别的严重不 均衡可能会在未来的二三十年之内 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现代化社 会让女性有能力拒绝婚姻,会让问 题更雪上加霜。 “90后”在达到婚龄时,将会有 10%的男性不能成婚,2020年中国 娶不上媳妇的光棍将达3000万至 3500万。
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开放 二胎。
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解决措施
2、提高执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 公共政策执行其最终效果与执行者的素质密切相关,防止政 策执行偏差,更需着力提高执行者的素质和能力。首先要提 高执行人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强化其整体观念、法治观 念,增强其道德意识和自律精神,只有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 才能纠正政策失灵的现象。二是提高执行主体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水平,通过不断完善公务员培训机制,建立一支德才兼 备的人才队伍,并将这种培训制度与其奖惩、提拔等相挂钩, 确保考评起到应有的效果。
公共政策概论案例分析
公共政策概论案例分析第一题.某县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失误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全省倒数1~3 名的位置。
1998 年,新一届领导班子走马上任,为了建立政绩,完成好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甩掉计划生育的落后帽子,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外生育实行高额罚款。
具体的罚款标准是:超生第二胎罚款2000 元,超生第三胎罚款5000元,超生第四胎或更多罚款10000 元。
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措施的实施有效控制县里的生育数量。
考虑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有效凋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该政策还做出了罚款提成的相关规定,即罚款所得,村、镇两级各提成30%。
这项政策实施两年多后,县政府调查后发现,根本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目标,超生问题仍很严重。
许多人宁愿交纳高额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和第三胎,有些没钱的家庭甚至举债生育也在所不惜。
似乎有很多人都觉得,交了罚款就等于购买到了计划外生育的指标,就具有了合理合法的权利,不少人甚至在未生育之前就预先把罚金交了上去。
当然,这一方面是因为重男轻女、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思想中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一些基层干部把超计划生育罚款作为了一种创收的途径,为了多来钱,对超生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还对超生予以暗中鼓励。
请根据以上现象,从政策目标、政策内容、政策执行主体、政策目标群体、政策执行环境等方面,分析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影响因素。
分析:导致该项政策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因素包括:(1)政策目标。
目标与执行措施冲突,执行越有效,结果离目标越远。
(2)政策内容。
内容设计不合理,允许乡镇从罚款中提成,无疑会对基层干部起到上定的诱导作用,计划外生育给他们带来了实惠,他们怎么会积极制止这种行为呢!(3)政策执行主体。
政策执行者欠缺职业素养,受经济利益驱动,其所作所为与原政策目标背道而驰。
公共政策之计划生育政策分析
公共政策之计划生育政策分析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国家为了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通过政府的干预手段来实现计划生育的政策。
本文将从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背景、政策目标与关键措施、政策效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计划生育政策最早起源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但在当时并没有形成全面的计划生育政策。
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人口问题的日益严重,中国政府开始倡导节育,提出了“晚婚晚育、少生多育”的方针。
随后,在1980年代初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总体规划。
此后,计划生育政策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直到2024年全面推行“全面二孩”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过去几十年中,计划生育政策主要依靠计划生育数量目标来实现,包括一胎化、二孩政策等。
政府通过采取政策措施,如晚婚晚育政策、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等手段来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
政府还成立了计划生育机构,负责推行政策、提供服务和管理人口数据。
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数量上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人口数量相对控制,避免了人口大爆发对资源环境的冲击。
根据中国人口规划协会数据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中大大减少了我国出生人口数量。
从结构上看,政策使得人口年龄结构出现明显的变化,老龄化问题逐渐显现。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也导致了部分地区人口男女比例失衡,产生了相应的社会问题。
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影响。
首先,一胎化政策导致了部分人口的流动和转移,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集中,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在一些地区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强制和过度干预的现象,引起了伦理和人权争议。
此外,计划生育政策还给一些特定的权益群体带来了不公平的待遇,如单独子女家庭的独生子女。
最后,计划生育政策也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就业结构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一项重要的国策,通过政府的干预手段来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二(计划生育)
超生罚款的案例分析案例: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倒数几位。
2005年,新一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
该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
措施1: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2000元,第三胎罚款5000元,第四胎罚款1万元。
措施2:考虑到计划生育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政府分别可提成30%。
政策实施两年后,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后果: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罚款,也要生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是在所不惜。
有的群众甚至认为,缴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款交上去。
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
案例分析过程:一、政策质量方面: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
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利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
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
文件与法规政策是计划生育工作中各博弈方的游戏规则,主要是指乡镇级及其以上政府机关所发送和传达的文件和讲话精神等。
文件相对于下级土政策是普遍主义的。
在基层社会运作中这个因素一直起着宏观支配作用,在具体操作中有各种变通,特殊主义几乎无处不在。
不同的博弈方面都在利用规则。
比如,“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作为政策力量,就是强大的合法性后盾。
村民也在利用文件政策。
对生二胎游戏规则的规定和解释中的利用,是村民和干部同时利用同一规则进行互利式合作的一个例子。
浅析公共政策问题的特征——以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为例
一
( 五 )计 划生育政 策 问题 的层 次性 政策 的制定 与实施是 为 了解 决客观存 在 的政策 问题 ,而具体 的 ( 二 )计划 生育政 策 问题 的主观 性 政策问题只存在于社会的 一 定层面 ,它 只对这一层面 上的公 众的利益 政策 问题 往往是 被有选 择的加 以解释 、确认 和评估 的问题 ,它 与客观的现象有关 。也与政策决策者的个人选择有关 。而作为公共政 进行调控 。为解决不 同层 面的政策 问题 就会有不 同层 次的公共政策 。 计划 生育政 策问题 的层 次性 主要体 现在 两个方 面 : 策问题 的一 种计划生育政 策也具有主观人 为性 。 1 、政策 问题决 策主体 的层次 性。一是按政策制定 和实施主体 的 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产 生是人 们对人 口 数量 和质量 变化趋 势的主 观判断 ,其产生、存 在、改变具有强烈 的主观人 为性。政策 问题是人 隶属关系来 划分 ,可以分为中央政策 、地方政策和基层政策 。一是按
二 、计 划生 育政策 问题 的特征 ( 一 )计 划生育政策 问题 的 系统关联性
新 中国成立 以来 ,计 划生育 政策 问题 的界 定和认识 主要经 历 了 三个 阶段 。建 国之初 ,百 废待 兴 ,毛泽 东主 席从 当时 的情况 出发 ,
按照系统论 的观点 ,任何事物 的发 生和发展都不 是孤立进行 的。 认 为人多 力量 大 ,人 不但 有一 张嘴 ,还有 一双 手 ,可 以创造 世界 , 社会 是 个 大 系统 ,由各 个子 系统 组 成 ,这些 子 系统 相互 影 响 、相 鼓励 中国女性生得越多越 光荣 。上个世 纪七八 十年代 ,这一政策却导 形成 了一系列的社会 问题 ,经济问题 , 互作用 ,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是控制人 口数量 和质量 致了中国人 口数量 的过度膨胀 , 对 中国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 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 , 中 的公共政策 ,是社会大系统的子系统之一 ,它的主要功能是调整人类 生态问题 , 社会的 内部关系和人类社会与政治 、经济 、自然之间的关系 。计划生 国开始实行 了严格 的计划生育政 策 ,这一政 策的实施遏制了中 国人 口 的迅速增长 ,取得 了巨大 的成绩 ,中 国人 口进入 了低增长 阶段 。但是 育政策问题是一个问题系统 ,因而计划生育政策问题具族 已婚夫 妻只 能生 育一胎 ,对 农 村夫妻 、
计划生育法律争议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有40余年。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本身、执法不严、利益驱动等因素,导致了一系列法律争议案件。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计划生育法律争议案件为例,分析其背景、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二、案件概述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处以罚款。
李某不服,认为该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虽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并不属于应当处罚的情形,故判决撤销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决定。
三、争议焦点1. 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合法本案中,李某认为计划生育政策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即生育自由权。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生育自由,但其出发点是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具有法律效力。
2. 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李某认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定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调查事实,且未依法告知李某享有的权利,因此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是否属于应当处罚的情形李某认为,其并不属于应当处罚的情形,因为其生育行为并未对国家、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生、非法生育等。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未对国家、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但仍然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属于应当处罚的情形。
四、法律适用1. 宪法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生育自由,但其出发点是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
计划生育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王华与赵丽响应国家号召实行晚婚,婚后2年生育一子,为晚育,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王华请假一周照顾妻子,之后,单位按事假处理,扣发了王华的奖金。
王华单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答:不对。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三十条规定:女方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案例分析题:一对夫妇申请再生育,其理由是男方离异再婚,有二个孩子,长女10岁,长子5岁,均为合法生育;长女随母生活;长子随父生活,男方现再婚。
娶女方为离异,未生育过子女。
请问此夫妇可否再生育一胎子女?为什么?答:不能再生育。
因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九款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而本案例中虽再婚一方未生育但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一个子女的条件,所以不能再生育。
三、案例分析题:李国栋与张天玲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初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9月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未生育过子女。
李国栋于2003年再婚,女方(已年满30岁)系再婚,有一女儿, 1998年出生,问李国栋再婚后可否再生育一胎子女?为什么?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可以。
因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九款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而本案例中再婚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且已年满30岁,符合条件,所以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他需要办理二胎审批手续。
四、案例分析题:李莉莉与赵军(二人均无工作单位,城镇户口),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1年9月26日生育一男孩,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哪一条规定?对其应进行怎样处理?答: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案例是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所以按照规定他们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与丈夫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根据我国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张某家庭属于二孩家庭。
然而,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又生育了一个男孩。
2016年,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张某夫妇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张某夫妇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1.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然而,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三个孩子,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2.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某夫妇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法院审理结果1.关于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生育第三个孩子,违反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关于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某夫妇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存在以下问题:(1)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对张某夫妇进行教育、引导,使其认识到违法生育的严重性。
(2)在执行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夫妇的实际情况,如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等。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但并未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四、案件启示1.强化法治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政府失败案例分析
从政策系统观看我国的计生政策——基于南方某县计生政策失败的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全省倒数1-3名的位置。
1998年,新一届领导班子走马上任,为了建立政绩,完成好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甩掉计划生育的落后帽子,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生育实行高额罚款。
具体的罚款标准是:超生第二胎罚款为2000元,超生第三胎罚款5000元,超生第四胎或更多罚款为10000元。
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控制县里的生育数量。
考虑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有效地调动计划生育人员的工作热情,该政策还作出了罚款提成的相关规定,即罚款所得,村、镇两级各提成30%。
该项政策实施两年多后,县政府调查后发现,根本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目标,超生问题仍然很严重。
许多人宁愿交纳高额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和第三胎,有些没钱的家庭甚至举债生育也在所不惜。
似乎有很多人觉得,交了罚款就等于购买了计划生育指标,就具有了合理合法的权利,不少人甚至在未生育之前就预先把罚金交了上去。
当然,这一方面是因为重男轻女、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思想中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一些基层干部把超生计划当作一种创收的途径,为了多来钱,对超生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对超生予以暗中鼓励。
二、背景透视1、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及政策效果全国城乡自1971年普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至今已有36年的历史。
从最初较为宽松的“晚、稀、少”政策,到1980年紧缩的“一胎化”政策,在到1988年在农村开小口的“一孩半”政策,中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宽松的生育政策阶段(1971-1980年初秋);第二阶段是紧缩的生育政策和不断调整照顾生育二孩比例阶段(1980秋-1988年8月),从全国城乡只能胜一个孩子调整到大部分省、自治区农村一女户可以照顾再生一个,少部分省、自治区农村生二孩,五个省、直辖市城乡仍然只能生一个孩子的政策。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二计划生育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或地区对人口数量及其结构进行调控的一种人口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在全球各国都有不同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本文将分析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探讨其优劣势。
自1979年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该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该政策在首次实施的20年间,预计减少了将近4亿的人口数量。
此外,该政策还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年龄结构,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计划生育政策有效抑制了人口增长速度,降低了人口数量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
由于封闭和贫弱的经济条件,中国在上世纪70年代人口增长过快,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资源短缺和环境质量。
在这样的背景下,计划生育政策在极短的时间内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保护了自然资源。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了人口结构的改善。
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中国的人口结构呈现出多子女家庭普遍存在的特点,这导致了就业、教育、医疗等资源的短缺。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观念,逐渐形成了晚婚晚育和小家庭观念,大大改善了人口结构,为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基础。
此外,计划生育政策还推动了妇女权益的提升。
在过去,妇女面临着频繁的生育、家庭压力和社会歧视等问题,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妇女获得了更多自主权。
妇女可以自己决定生育的时间和数量,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参与教育和工作,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
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一些家庭可能被迫终止婴儿的生育,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权问题。
有时候,这种政策实施的方式也可能不够人性化,对个别家庭造成了伤害。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在一些地区和群体中可能导致人口失衡。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男轻女的观念,一些家庭对男孩的偏好导致了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
虽然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
公共政策第四次作业之案例分析案件2
公共政策第四次作业之案例分析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省倒数几位。
1995年,新一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两千元,第三胎罚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罚款一万元。
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
考虑到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分别可提成30%。
政策实施两年后,县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纳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在所不措。
有的群众甚至认为,交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金交上去。
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
请从政策质量、政策执行主体、政策对象、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等方面,分析这一案例中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因素。
分析:导致该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因素包括:(1)政策质量:主要是政策设计不合理,特别是村乡从罚款收入中提成,实际上对村乡干部鼓励计划外生育起到了诱导作用;根据《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该县政府领导运用职权,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这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法的,更为严重的是,该领导规定超生第二胎罚款两千元,第三胎罚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罚款一万元。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范文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范文在当今社会,公共政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它涉及到国家、地方和组织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是一种研究方法,旨在深入了解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并评估其结果和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公共政策案例来展示这种方法的应用。
本文所选的公共政策案例是中国推行的“全面二孩政策”。
2016年,中国政府放宽了独生子女政策,允许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再次生育。
该政策的目标是提高出生率,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这个政策是如何制定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一孩政策导致了人口结构失衡,劳动力供给短缺,社会保障压力增加等问题。
政府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考虑放宽独生子女政策。
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部门召开了专家论坛和公众听证会,以了解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最终,政府通过了全面二孩政策,并宣布于2016年开始实施。
接下来,让我们来分析这个政策的效果和影响。
首先,全面二孩政策确实提高了出生率。
根据统计数据,自该政策实施以来,中国的出生率有所回升。
其次,这项政策缓解了人口老龄化问题。
由于可以再次生育的机会增加,中国的年轻劳动力供给将得到增加,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此外,该政策还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发展。
许多夫妻在获得二孩政策后决定再次生育,这为他们带来了更多的孩子和家庭的幸福感。
然而,这个政策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由于中国长期实行一孩政策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一个孩子就足够了,对二孩政策持消极态度。
其次,该政策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差异。
由于城市化发展较快,城市居民更愿意追求高质量生活,而农村地区仍然面临着经济困难和社会问题。
这导致了二孩政策在不同地区的实施效果不一。
综上所述,公共政策案例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方法。
通过分析中国的全面二孩政策,我们看到了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及该政策的效果和影响。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称,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有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经过小组讨论和仔细分析,我总结出了一些该项公共政策获得支持的原因。
一、开放“单独二胎”政策是顺应民意的政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
实施这一政策前期,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逐渐严重,未来20年、甚至更早就可能出现的劳动力匮乏的问题、家庭规模持续缩减,人们出于对情感需求的考虑,对这项政策是支持的,同时也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执行起来困难必然会降低不少。
二、政策执行过程中注重宣传,改变民众尤其是当代年轻人现有的思想。
城乡居民生育意愿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的生育观念正在形成。
这一政策的宣传对象主要是年轻人,当今的年轻人大都选择少生或不生,加强宣传,使大部分民众接受这项新政策。
三、政策制定过程中遵循了智囊原则,体现了群众路线原则。
政府通过进行民意调查,发现大部分市民都同意这一新的公共政策。
这样就坚定了政府执行这一新政策的信心,各省份已经陆续开始实施。
四、加强了政策的整合。
开放的过程中,有大量的相关政策在执行并确定了政策执行的对象: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实施全面二孩的公共政策理论分析
一、公共政策全过程分析(一)公共政策主客体分析1.主体分析在拥有政治权威和权力的政策制定者中,女性从人数到决策影响力都明显低于男性,容易忽视男女差异、保护女性权益的声音不易受到重视;即便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多数仅是倡导性、宣言式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关注点在于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等对国家整体的影响,女性政策制定权力的缺失导致女性要求很难成为现实政策。
2.客体分析作为生育主体,女性权益保障存在许多政策未能触及的现实问题,包括女性就业、教育、家庭权益等问题。
具体来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加剧了女性就业的严峻形势,可能会直接导致一些女性几乎不可能在生育后回归职场,这无疑成为女性就业另外一道“隐形门槛;此外,随着全面放开二孩,许多女性为了生育二孩自愿或是在舆论压力下被迫放弃再受教育机会并选择稳定、缺乏竞争力的岗位,这在无形中使女性受教育权益受到侵犯;生育二孩后女性原来的经济收入及职业发展机会遭受损失,一旦婚姻发生危机,女性必然处于劣势地位。
3.环境分析在社会背景中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女性因自身特殊的生理条件以及其肩负的哺育下一代的家庭责任,女性在求职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从经济背景出发企业因经济利益偏好男性员工,女性就业环境更加严峻;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与社会现实问题脱节,缺少相适应能够解决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可能存在的就业问题的规定,难以应对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新挑战。
(二)公共政策价值分析1.公共政策价值的地位政策的价值取向是由政策制定主体的价值选择决定的,生育政策兼顾公平与效率,充分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理念。
我国全面二孩政策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体现了生育政策从“效率”向“公平”的价值回归。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了数十年,人口增长过快得到有效改善,出生比例逐年下降,这意味着人口问题不仅不再是负担,人口作为社会发展动力的功能已逐渐凸显,因此政策价值评估方向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公共政策概论案例分析
案例一:南方某市近年外来流动人口增多,而人力资源的需求相对不够,加上治安管理混乱,一时治安问题突出。
在各主要线路的公交车上,活跃着各类偷窃团伙,甚至在一些偏僻路段,抢劫行为时有发生。
市民对此普遍心存不满,纷纷呼吁政府机构着手治理。
你认为南方某市治安综合治理问题能否进入政策议程?为什么?该市治安综合治理问题能进入政策议程。
一项政策问题要进入政策议程,应具备下列一些条件:(1)事件或问题必须明朗而严重。
(2)要有政治权威领导人及专家学者的预测性发动。
(3)要有正常、民主和开放的察觉机制。
南方某市的治安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引起了市民的普遍不满,该市政府应该对此严重明朗化的问题有适当的反映,而且若不及时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歪风,其发展将更加猛烈、更加难以控制,因此,该市治安综合治理问题应进入政策议程。
案例二:1999年6月,某市一名初三学生因不堪承受过重的学习压力在家中自杀身亡。
此事件在广大市民中引1起强烈反响。
中小学学生负担重、压力大的问题一时成为公众议论的中心话题,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该市的媒体就此事做了大量报道。
反映学生、家长、教师及有关专家等多方面的意见。
尽管对此事件见仁见智,意见不完全一致,但大家普遍认为,政府应尽快采取适当措施切实减轻中小学学生负担。
为此,该市政府就此问题专门召开了一次会议,指示市教育局在两个月内拿出一个减轻中小学学生负担的具体方案。
1999年8月在征求有关专家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基础上,该市教育局出台了一揽子旨在减轻中小学学生负担的措施,包括限定课时、控制家庭作业量、严禁利用节假日上课等。
实际上,中小学学生负担重并不是一个新问题。
对此问题,公众和有关专家呼吁多年,但政府始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这一悲剧性事件发生后,该市才出台了减轻学生负担的政策。
请分析本案例中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条件,你认为该市在这方面应吸取什么教训?参考答案(提纲):社会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条件是:(1)事件或者问题必须严重,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影响;(2)事件或者问题必须被政府有关部门察觉,引起其重视;(3)要有正常、民主和开放的觉察机制,如新闻媒体。
【《公共政策分析》】_公共政策分析 案例答案
2013年东北财经大学公共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以及答案案例一:⑴国家对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⑵教育资源分布不合理。
大城市的教育水平,师资,设备和国际化水平明显高出小城市,城镇等,相对的学费也令人结舌。
很多教育的基础设施和资源还依然停留有在初建的原有水平,并没有随着社会发展的脚步提高,导致了教育资源的质量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阻止了孩子发展,存在着与不同区域同龄学前儿童的差距⑶供求关系方面明显供给不足。
城市人口增长相对应的教育资源的短缺。
一方面,学前儿童的增多,导致了公共资源的紧缺。
政府在广纳人才的时候,对教育资源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并没有与吸引人才同样并驾齐驱。
导致了公立幼儿园的最初规划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
另一方面,稀缺的专业师资,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原因。
现有的教师资源远远不足以满足各类幼儿园和孩子家长对老师的各项指标的要求(4)时代发展促使教育价格的提升。
今天幼儿教育的发展现状和人民群众对于幼儿教育的需求早已“今非昔比”。
近几十年来,随着幼儿教育整个行业的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大量受过专门的专业训练、甚至是高学历幼儿教师的进入,在提升了幼儿教育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幼儿教育的“价格”,使得昔日以廉价的、“看孩子”为主要任务的“托儿所”已经一去不复返。
优质的幼儿教育很难“廉价”,优质的幼儿教育需要投入。
2提出的政策包括:明确提出了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解决入园难问题。
最新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机制。
”一个能针对实践问题的关键点提供有效的解决措施,最大限度符合社会利益,具体,明确,充足,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的政策才够称之为比较有效的政策。
在本例中,针对教育的投入过少而提出的加大教育投入的资金融入和比例,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去解决因资金不够而致使公立幼儿园过少,收费过高等方面的问题。
电大行政管理本科公共管理学五、案例分析5篇
电大行政管理本科公共管理学五、案例分析5篇第一篇:电大行政管理本科公共管理学五、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答:首先我们应该弄明白我们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根本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由此可见交费就可生育二胎这一政策是与我们国家的的基本国策相悖的,是违反政策规划原则的错误措施。
政策规划的原则是指政策规划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
政策规划的原则很多,主要有:公正原则、受益原则、系统原则、权变原则、优化原则。
(1)公正原则是指政策规划时要兼顾政策相对主体的利益,不能以偏私去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成全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坚持公正的原则才能得到被普遍认同的有效政策规划。
受益原则是指政策规划要切合公民实际,有具体的政策目标,使公民能够从中得到益处。
受益有普遍性的,也有局部的。
有的政策规划反映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在社会分配中普遍受益。
交费就可生二胎,实现了少数人想多要子女的想法,维护了少数人的利益,却极大地损害了整个国家、社会的利益。
这种受益是少数人的受益,局部的受益,不具备正确政策规划受益的普遍性。
(2)政策规划如果采取短期行为,急功近利,则忽视了事物之间的纵向系统性,如果仅仅注意局部而不顾全局,则忽视了事物之间的横向系统性。
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会影响政策规划的科学性。
由此可见交费就可生二胎的政策是违反政策规划的系统原则的,政策目标与执行措施相矛盾、相冲突,执行越有效,结果离目标越远。
(3)执行政策的措施不合理,反映出政策问题构建的错误。
如允许乡镇从罚款中提成,无疑会对基层干部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计划外生育给他们带来了实惠,他们怎么会积极制止这种行为。
政策执行者素质不高,受经济利益驱使,其所作所为与原政策目标背道而驰。
措施建议:(1)加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少生优生的观念深入人心。
(2)计划生育的推进工作应该是依法进行的,不应该是人治的、不应该是可以用钱妥协的,计划生育国策、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不能在钱的面前低下腰。
从“某县计划生育政策”看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
从“某县计划生育政策”看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案例阐述:话说某县新任领导为挣脱长期以来背负着的“计划生育落后”的帽子,积极推行其“计划生育高额罚款”的新政策。
具体的新政措施如下:针对不同超生数量的情况而定的不同等级的罚款处理。
另还附加了对工作人员进行“罚款提成”的相关规定,用来解决基层工作的艰巨性而带来的经费不足、及工作人员的消极情绪等问题。
而在两年后的调查中发现,这个本是为有效控制县中的人口数量的政策,却没有达到县政府的预期目标。
超生问题不但没被解决,结果却是愈演愈烈。
具体又包括:一方面,县中的村民宁愿缴高额罚金(甚至举债超生)来买超生的权利,并认为这是种理所当然的事了;而另一面,县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员将这种罚款当作创收的途径,对超生现象乐此不疲。
✧背景透视:众所周知,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积极贯彻由国务院领导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各地方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其所管辖区域内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并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因此,案例中县政府为落实上级任务而制定具体的政策实施办法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
也就是说,县政府在制订执行政策措施这一方面是由法律基础作为保证的。
那么作为政策服务对象,该县村民为何如此钟情于超生?也是有其情感原因的。
由于此县长期以来的落后封闭,导致人们的思想无法与外界交流而造成其顽固的传统观念以根深蒂固,意识僵化。
而当村民们的这种“多子多富、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群众思想与县政府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发生冲突时,自然造成了双方利益的矛盾,甚至陷入不可解决的难堪状况。
事实上,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过程,更是双方的一种利益博弈的较量。
只有双方都满足就可以达到平衡状态。
若双方都不妥协退让时,就导致问题的无法解决,造成公共政策难以有效地被执行这一现象。
✧分析成因:●为何公共政策的执行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呢?1政策目标与政策执行手段冲突公共政策理论认为,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是政策主体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各种手段作用于政策对象,使政策内容转化为现实的实践过程。
计划生育特别扶住政策相关鉴定案例
计划生育特别扶住政策相关鉴定案例一、失独家庭鉴定案例。
老张夫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他们在年轻的时候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儿子。
可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在二十多岁的时候,因为一场意外事故去世了。
这对老两口来说,那简直是天都塌了。
这时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就有可能帮到他们。
首先呢,得进行相关的鉴定。
工作人员来到他们家,查看了他们儿子的死亡证明,这可是很关键的一步。
那死亡证明得是正规医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才行,不能是自己随便写个纸条就糊弄过去的。
然后就是调查老张夫妇的生育情况。
他们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可就发挥大作用了。
居委会的大妈们都知道老张夫妇就这么一个儿子,而且还能拿出以前计划生育登记的一些材料来证明。
大妈们还走访了周围的邻居,邻居们也都纷纷证实这老两口确实就只有一个孩子。
在这个过程中,老张夫妇一开始还担心这事儿办不成呢。
老张说:“我们啥也不懂,就怕被这手续那手续给折腾得晕头转向。
”不过好在工作人员很耐心。
有个工作人员开玩笑说:“大叔大妈,您就把这当成是跟我们唠家常,把实际情况告诉我们就行,只要符合政策,肯定不会让您吃亏。
”最后经过层层审核,老张夫妇的情况完全符合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标准,他们开始每个月都能领取到一定数额的扶助金。
这扶助金虽然不能完全弥补他们失去儿子的痛苦,但也算是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一点保障。
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鉴定案例。
再说说老王家的情况。
老王的儿子小时候因为生病,导致身体重度残疾。
老王和他老婆也都是只生育了这一个孩子。
在鉴定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孩子的伤残等级。
他们带着儿子去了专门的残疾鉴定机构。
这机构可严格了,各种检查,各种评估。
老王儿子的残疾状况一目了然,被评定为重度残疾。
接着,和老张夫妇一样,也要调查他们家的生育情况。
老王所在的村子里,村主任对他们家的事儿那是门儿清。
村主任带着工作人员到村里的计划生育档案库去查看,里面清楚地记录着老王一家只有一个孩子的信息。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小插曲。
单独二胎案例——公共政策视角
案例:计生政策,生还是不生?——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单独二胎”政策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10年11月进行的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出的主要数据,也被外界认为是有利于。
这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至2010年11月1日,中国内地总人口为13.40亿人;年均增长率0.57%(2000-2010年);60岁及以上老人比例为13.26%;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8.06(女为100)。
出生率方面,2000年至2010年年均增长0.57%,较之上一个十年--1990年-2000年的1.07%年均增长率,下降接近一半。
截至2013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人比例达到13.26%,已属于“轻度老龄化”。
过去这几年针对“放开二胎”的呼吁和争论,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却多次强调,“十二五”期间必须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这一次虽然有关部门称“我国基本国情决定仍须长期坚持基本国策不动摇”,但是,关于“完善生育政策”,官方称“正在组织调查研究”。
显然,官方表述已经有变化了。
必须指出的是,完善生育政策不会立竿见影,必须未雨绸缪,需要从未来经济、养老、国防等角度和高度来研究制订中长期的生育政策。
另外,研究生育政策必须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水平,或者说,公共服务政策要与生育政策配套,甚至要走在生育政策调整之前,因为人口变化会对公共服务带来新的要求和考验。
国务院组织开展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认为:中国人口总量峰值应控制在15亿人左右,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8左右,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中国现时妇女总和生育率在1.5至1.6之间。
目前,中国生育水平稳中有降,人口增长惯性趋弱,劳动年龄人口供给减少,人口老化速度加快。
生育政策适应形势变化作出调整,是科学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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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分析案例分析二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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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罚款的案例分析
案例: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倒数几位。
2005年,新一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
该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
措施1: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2000元,第三胎罚款5000元,第四胎罚款1万元。
措施2:考虑到计划生育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政府分别可提成30%。
政策实施两年后,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后果: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罚款,也要生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是在所不惜。
有的群众甚至认为,缴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款交上去。
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
案例分析过程:
一、政策质量方面: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
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
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利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
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
文件与法规政策是计划生育工作中各博弈方的游戏规则,主要是指乡镇级及其以上政府机关所发送和传达的文件和讲话精神等。
文件相对于下级土政策是普遍主义的。
在基层社会运作中这个因素一直起着宏观支配作用,在具体操作中有各种变通,特殊主义几乎无处不在。
不同的博弈方面都在利用规则。
比如,“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作为政策力量,就是强大的合法性后盾。
村民也在利用文件政策。
对生二胎游戏规则的规定和解释中的利用,是村民和干部同时利用同一规则进行互利式合作的一个例子。
办二胎准生证的理由之一是,符合“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条款。
上级的人口生育计划中有这方面的指标,各地都有。
于是,村民可以此作为来寻求生第二胎;而乡村等有关干部也可利用这一点从中牟利。
例如某村民,花了3000元办个二胎准生证。
在这种合作中村民获得了生育第二胎的权利,干部们获得了被请客和得到现金等礼物的好处。
二、政策执行主体方面: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何认识和定位最基层的行驶执法主体是立法上的重要问题。
就全国范围而言,在《人口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
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各地法规规定的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有三种: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其中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基层行政执法主体为多,涉及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执法权往往也集中于此。
因为具体的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等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而加诸于管理相对人并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这种基础执法权属的差异,导致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相应职权和职责参差各异。
在讲求法制协调统一的法制国家,是极其不和谐的。
三、政策对象方面:生育观是人们对生男育女的基本看法和观点。
长期受同一文化传统影响,当地群众有着大体一致的生育观,诸如多子多福、重男轻女、“不孝有三,无后(指男孩)为大”习俗所安排的是男系继承制,儿子天生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生理因素和社会文化造成了男女有别,从而重男轻女本身也是一个现实的生活策略,比如养儿防老和人多不受气等都很现实。
因此,政策对象宁愿交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在所不惜。
四、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方面:一是关系,关系可以概括为看似合法实际上又非法,或看似非法实际上又合情合理的交往,是特殊主义的交往。
干部和村民都在利用关系来参与这场博弈。
“离开关系办事难!”这是人们常发的感慨。
这里的“办事”包括上级要求下级(也可以指村民)的、下级请求上级的以及同级人之间互动的事情。
上级对下级的要求如果只以正式渠道下文件讲精神,一般效果不好。
他们需要以“哥俩好”的交情让主要依靠的下属卖力工作,利用关系在村民的计划生育博弈策略中同样占据要津。
关系是保护伞,能遮风挡雨。
送礼请客等行为是非法的,但从村民自身利益和时下社会环境来看,几乎成了被锁定的事实。
在日常生活中,村民需要请求上级时大多尽量动用社会关系网络资源解决问题,不会轻易动用法律。
更何况村民本身也多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因此更不愿去触动法律。
“民告官”的上访是需要勇气的,上访成功与否都要付出很大代价。
总之,动用社会关系网络资本往往是最有效和经济的。
用村民的话说“当官的得有老百姓撑腰,老百姓也要有当官的保护”,“撑腰”和“保护”的对象是同一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成员。
这是一种社会资源交换。
二是金钱,经济因素在计划生育中非常重要。
超生罚款就是用经济手段对村民加以制约。
近乎残酷的罚款对村民形成巨大的压力,但村民们都认为只要有钱就可以多生孩子,以钱铺路仍然是村民们常用的策略。
三是互利的合作,先说村民的合作,村民们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世世代代一起生活的熟人,他们是一个群体。
在计划生育中村民之间自然达成联盟,可以让别人的东西暂时放在自己家里,打一下掩护,当外人打探某某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时,不向外人提供信息等。
相互提供方便,至少不坏别人事。
村民们明白,合作比背叛好。
再看基层干部一方,他们之间的差别也造成内部的不同博弈方。
我们可以把他们粗略地分成乡级在编干部、乡级不在编干部和村干部三个博弈方。
在编干部要对上级负责,所以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结果,比如,低超生,但又要保持工作尽量不太出格,出了问题就是麻烦,影响可获得提拔资格的政绩。
而具体工作通常是由那些村干部做的。
所以在编干部必须保持与不在编干部的合作,以求他们工作细致谨慎,干出成绩又少惹是非。
现在来看干部和村民的合作,生二胎就是干部和村民默契的互利合作的一个很好例子。
此外,基层干部不完成一定的任务就要受罚,又
要照顾到村民实际,所以集执行小鬼和庇护神于一身,平时是以村民为对手打游击,上级来检查时又与村民结成同盟,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村民面对上级调查者,衡量利弊的结果,就是对他们说假话。
这样相互隐瞒对双方都有利。
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的另一方面就是权力缺乏监督。
有效的监督,可以预防和制约违法政策。
应把建立高效运转的监督机制作为实施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以计划生育法制机构为主体,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纪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群众监督综合发挥作用的监督体系。
对重大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计划生育法制机构为主体缺乏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督也是计生政策难以执行的重要原因。
综上分析,该案例中的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