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和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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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接地和等电位联结

1. 是否必须画等电位联结图?

答:必须画等电位联结图,原因是设计人员的职责是向施工人员提供可以“照图施工”的图纸,详见《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27.1.1条条文说明。

2. 关于“等电位”安全措施设置问题。工程设计中卫生间一般都设置了等电位安全措施,这是必要的。但近几年来卫生间设施大部分早就以塑代金属材料(管),建议规范中对等电位安全措施设置做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如何处理?

答:详见《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说明第6条中“对建筑物内塑料管的处理”部分。

3. 关于电源零线做重复接地问题。多年前均必做N线接地,现多将N线通过MEB与接地网相连接,不另做重复接地。是否可行?

答:《工业与民用建筑接地规范》(GBJ65-1983)第 4.2.2条关于零线重复接地的规定,是针对TN-C系统的PEN线重复接地;《系统接地的形成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1993)第4.2.5条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规范》(DJ/T621-1997)第7.2.1条都是规定PE线或PEN线应在建筑物入口处做重复接地,而无N线做重复接地的规定。TT系统N线重复接地将导致一些事故隐患。

近年来,我国新版规范及IEC的相关标准中无“零线”及“重复接地”之说,只有“共用接地”和“等电位联结”等相关措施,应该按新版规范及IEC的相关条款做设计,设计者应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东西。

4. 关于利用建筑物构造金属做接地网问题。这本来是为了充分利用资源的好事,但有的在建筑地梁外围1m处另做一圈金属接地网,不知可否必要?

答:在自然接地装置已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再另行增加人工接地装置。

5. 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网,在设计图内仅一提而已,至于所采用的钢筋直径、根数及在周围地面以下据地面的距离均未提及,算不算未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5和第3.4.3条的规定?

答:设计人员应在设计过程中,与结构专业设计人员研究是否能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3.3.5和第3.4.3条的要求。经仔细研究,认真沟通之后,确保利用自然接地体可做接地装置,互相会签认同,共同对设计负责,因此大部分的工程项目不会出现问题。我们认为,说明应清楚并出图,否则,出了问题应由设计人员负全责。

6. 有了浪涌保护装置,是否可以不把进出建筑物的电缆的金属外皮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接?有了浪涌保护装置是否能代替防雷电波侵入措施?

答:从《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术语中可知:电磁屏蔽是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屏蔽。

等电位联结是使设备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

浪涌保护器是用于限制暂态过电压和分流浪涌电流的装置。并从《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1.0.5条及其说明和图1.0.5可知,这些都是综合防雷系统中的各项具体措施。具体工程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要由设计人员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工程需要综合考虑,不可互相取代。

7. 共用综合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小于1Ω,依据在哪儿?

答:依据有:(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7.1条第2款;(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2.7.2条2款;(3)《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第2.5.4条;(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第10.2.6条;(5)《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0)第11.0.4条第1款;(6)(CECS72:97)第12.2.4条第1款;(7)《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第9.5.7条;(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6.2条表7.6.2。

8. 在TT系统配电线路内,是否在各级需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答:TT系统配电线路一般采用两级(分支线、支线或分支线、干线)或三级(分支线、支线、

干线)RCD。具体应用视其配电系统的复杂程度和具体要求而定。详见《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之相关规定。

9. TN系统中,PE线应做重复接地,N线是否再做重复接地?

答:在TN系统中,PE线或PEN线在进入建筑物时,应做重复接地。而中性线(即N线),除电源中性点外,不应再做重复接地。详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2.2.2条3款、第12.4.3条1款2)项及第12.4.9条1款。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4条规定,上述PE线和PEN线的重复接地是通过总等电位端子板MEB来实现的。

中性线(N)不应重复接地。其原因详见WHY相关章节。

10. 三项柜式空调器,现采用四孔插座,在TN-S系统中PE线如何连接?

答:应采用……,可见《建筑电气》杂志2003年第二期有关内容。

11.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4.5.6条第6款之7)“在TT系统中不允许将装有漏电保护电器的设备与未装漏电保护电器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极”。此条实施有困难。《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12条的条文说明对于“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内容也做了“做到这点实际上可能遇到困难,因此本条不做硬性规定”的说明。如何处理这条?

答:北京建筑设计院《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技术措施》第9.1.5条也是同样说法,想办法使其分开,实在办不到时,只能合并。应该说采用TT系统的地方大多数是可以做到的,TT接地制式的适用是以低压供电远离变电站的建筑物,见《现代建筑电气技术资质考试复习问答》第9.3.22条。

12. 人防的接地宜采用TN-S接地保护系统。目前采用TN-C-S或TT的较多,是否可行?

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6.4.1条是没有疑义的,与《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4.1条第2款的要求是一样的,都是强制性条文,当以TN 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盘开始,必须采用TN-S系统,N线和PE线必须分开,如果变压器位于室内,则应从变压器开始,采用TN-S系统,若变电所在室外,则应采用TN-C-S系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6.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形式宜采用TN-S、TN-C-S接地保护系统”。其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要求是一致的。

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21条规定,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在实施导则中,要求对有火灾的建筑物内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I a

不大于0.5A。查对有防火要求的配电系统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此条面广范围大,很难准确把握?

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房屋建筑部分-电气专业)》04DX002中附注指出,适用于火灾危险场所。根据线路敷设的路径,凡因漏电存在电气火灾危险的线路,均应设漏电保护。具体可参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措施》第4.3.6条第7款。

凡是属于防止火灾而设的漏电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500mA,上下级的选择性可通过动作时间和动作电流达到选择性要求。

较详细的理论描述及要求,可见《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王厚余著)一书及国标《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14. 对一般综合楼采用0.4kV供电,由于单相负荷较多,且谐波较多。目前设计中在TN-C制中PEN线与相线同截面,也有取相线的一半;在TN-S制中也同样。在审阅中不能很快确定谐波问题。如何判定?

答:关于谐波问题,目前国内的研究资料不多,能指导设计工作的结论性意见很少。目前,按现行的与导线截面选择有关的规范性条文执行即可。

近期,谐波问题并未进入强制性条文审查的范围内,很难把问题定量化。有兴趣的人员可以看看WHY《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王厚余著)一书中的讲解以及《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SD126-84)、《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和《全国供电规划》中的相关规定。

4.8接地和等电位,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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