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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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宪法确认的这些规范通常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指导性的,对所有其他的行政法规范具有统率的作用。
可以说,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都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2?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法律中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法律是我国常见的行政法渊源。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则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目前,这种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调整的领域非常广泛,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目前有以下几种:
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在这里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这些解释常常涉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具有规范性,是行政法的补充渊源。
2?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是我国一种独特的法的渊源。
3?国际条约、惯例
国际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特殊渊源。
国际条约、惯例时常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
它们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渊源。
当然,凡是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都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
中
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的“ 行政实体法典” ,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渊源
涵义
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
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就整个行政法的法源结构而言,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两大部分。
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是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规定。
一般说来,在成文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占据其法体系的中心地位,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成文法的比重更大。
中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全球行政法渊源通常还包括判例、行政惯例和行政法理。
渊源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国家机关日常活动的根据行政法实施与基础。
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2) 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3) 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以及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
人义务的规范。
(4) 有关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律: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宪法之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例如国务院2003年5月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是对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直接规范。
地方法规和自治、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解释:法律解释指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阐释。
中国广义的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而《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实际上仅仅指立法解释。
在法律解释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领域都属于行政法规范,属行政法的法源。
规章: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前者如民政部于2003年3月发布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后者如杭州市人民政府188号令决定2003年1月施行的《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实施
国家间的条约和政府间的协定时常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条约和协定中的某些条款也是行政法的渊源,除非某一条款在中国参加该条约订立协定时给予保留。
效力关系
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适应,其明确的依据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