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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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辨析
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词,是从英语的Civ il So ciety翻译过来的一种译法。在汉语学术界,Civil Societ y有三个流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0、/市民社会0和/民间社会0。仔细分析其内容,就会发现,这三个译名分别指明和强调
了作为一种特定社会现实的
/Civ il Society0的不同侧面,在汉
语世界里不仅没有与Civ il Soc-i
et y正相对应的概念,也很难找到
Civ il Societ y的对应事物。
据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历史系
林毓生教授的研究,公民社会是
/Civil Societ y0的本意,源自希腊
雅典的/城邦政治0。因为雅典公
民的社会范围与城邦政治的范围
重合,公民社会其实是城邦政治
的同义反复。雅典公民不可能在
城邦之外发展自己的公民性格、
村级如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0的程序性法律、法规方面,基本上是空白。
因此,要把立法建制摆在政府主导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首位,切实抓好。这是关系到基层民主能不能扩大,能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大问题。基层民主的立法建制,要体现社会基础性权力结构的特点,有利于扩大民主,要与代议制上的基层民主有所区别,遵循直接民主原则。
在机构设置上,要加大改革力度,逐步把分散的条条中的指导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权力统起来,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保障机制。目前,指导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职权过于分散: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与监督机关,却从1983年起承担了行政执法任
务,即承担了县、乡人民代表大会
直接选举的领导与组织工作;民
政部在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直接选举工作移交全国人大常委
会后,只负责5村委会组织法6、
5居委会组织法6的贯彻落实以及
乡镇、街道建设的立法调研工作;
农业部负责乡、村两级集体经济
组织民主管理工作;全国总工会
承担了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的建设工作;党务部门负责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内民主工作。
由于条条分割,各部门基本都是
从本部门的业务性质和行业利益
出发,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指导
性法规与政策,造成相互掣肘,政
出多门,没有形成基层民主政治
建设上的合力。基层干部普遍反
映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0,
遇到政策上的矛盾下面便无所适
从的问题,切中要害。
从有利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
建设出发,这种状况应当加以改
变。首先,应当将县、乡、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和村级
直接民主工作,划归政府部门统
一管理组织。因为这两类工作尽
管有些区别,但都是直接民主的
范畴,行使权利的主体相同。其
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起
统一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委
员会,以统筹规划,交流各个领域
基层民主发展的经验。第三,地方
各级法院相应增设选举法庭,以
强化司法监督。u
(詹成付民政部基层政权
和社会事务司副司长。
白钢中国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所研究员。)
公民社会理论
田华
甚至是属人的性格,因为离开对城邦政治的参与,也就意味着自我放逐于社会之外,处于非公民状态,甚至是非人状态,故而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是政治动物0, /离开城邦者非神即兽0。
市民社会则是西方十七世纪以来发展出来的概念,它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经社会契约论的推导,社会与邦国才会出现对位而立的状态。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佛格森意识到市民社会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能确定社会相对于国家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个人不仅能确保自由,而且能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财富的增加刺激了市民的物欲,而物欲的泛滥又会侵蚀维系传统政治的公民道德。佛格森的这一认识直接影响到黑格尔/市民社会0概念的确立,也间接影响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民间社会指的是西方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以后,伴随着国家与社会逐步分离而出现的个人在其中以私人身份追求其自身利益的/私域0的社会,它包括民间组合、民间社团、民营企业、私立学校、独立媒体、社区自治、教会等等。最初,这个以/私域0出现的社会只是统治的对象,在政治领域中无关紧要。但是逐渐地,主要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一个超乎个人的/公共领域0得以诞生,并且开始在公共决策上产生影响。既独立于邦国之外,又能够进入政治过程,是西方国家中民间社会的主要特征。
上述几种译名包含了Civ il Society概念中的若干基本要素:
一个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活动空
间(市场、家庭、社团等);由私人活
动中逐渐产生的公共领域(从早期
的咖啡馆到后来的政党和大众传
媒);一个外在且独立于国家的社
会,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
等等。这些要素分别和不同程度地
反映在前面提到的三个译名当
中。比如,/市民0一词强调历史上
资产阶级市民与Civil Societ y之
间的密切关系,以及Civil So ciety
中/私0的一面。/公民0的概念则突
出了Civil Societ y中公众所扮演
的角色:在法律保护之下自由地交
换看法从而形成/公共意见0。最
后,/民间0一词包含了一种与国家
并存而且至少不是在国家直接控
制之下的社会的观念。
通过以上对Civ il Societ y概
念的辨识,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
这一概念本身的多重意蕴,同时
也可以看到把这一概念运用于中
国语境时的复杂性。
本文经过审慎的考量,采用
/公民社会0的译名,并不是排斥
/市民社会0或/民间社会0的译名
(这两个译名均有一定意义,是不
可以排斥的);而是基于这样几个
理由:(1)中国大多数人口生活在
农村,而不是像西方国家大多数
人口生活在城市;因此,采用/公
民社会0比/市民社会0更具涵盖
性;(2)中国历史上直到近代,存
在着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社会,如
行会、帮会、寺院等,这种传统中
国的民间社会是私性很强的社
会,具有特定的文化品格,虽能够
独立于邦国之外,但在平时却不
能进入政治过程,与现代化存有
一定隔膜,因此采用/公民社会0
比/民间社会0能较好地解决与现
代性契合的问题;(3)从政治文化
的角度讲,后发国家的现代化,特
别需要启蒙、培育与公民社会相
契合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故
而采用/公民社会0将会有助于培
育公民意识,塑造公民性格。
成熟的公民社会应该具有的
要素是:(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
的假设一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
石。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
体,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
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
在的。因此,维护与发展人权是公
民社会的首要原则。(2)多元主
义。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
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
元化。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
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3)公开性
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
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
领域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
前提条件,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
者无不坚持公开性和开放性的原
则。(4)参与性。强调公民参与社
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是
公民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5)法
治。公民社会强调要从法律上保
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反对
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
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
真正自主的领域,把国家的作用
严格限制在宪法和法制规定的范
围之内。(6)社会自治。公民社会
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相对于国家
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有保持这
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的
上述结构特征和文化特性才能得
以维持。因此,公民社会主张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