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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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审查与核发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仅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延续的单位需要提交)。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
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
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
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 封面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排污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相关信息中一致。
(2)行业类别: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非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其主行业类别,在其他行业类别选择“通用工序锅炉或热力生产和供应”。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4)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5)法定代表人应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6)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 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2)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相关公告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以及《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3)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
(4)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并正确填写工业园区名称。
(5)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核实是否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6)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
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核实总量分配文号,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注意核实总量分配文号,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通用工序锅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锅炉进行单独说明。
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限值的污染因子。
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燃煤/生物质锅炉排污单位还需选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
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
3 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生产设施及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生产时间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
(1)审核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锅炉的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辅助单元等,主要工艺分为燃烧系统、贮存系统、制备系统、输送系统、软化水制备系统、冷却水系统等。
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不要遗漏必填的生产设施,如燃烧系统、贮存系统等;二是各生产设施是否
正确归类,如锅炉应归类于“热力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为“燃烧系统”;三是所有生产设施必须逐一填报,不能采用合并填报或备注数量的方式;四是设施参数名称及计量单位严格按规范填写。
(2)产品名称、产能单位规范统一,其中仅热力生产单元需要填报产品和产能。
锅炉产品主要包括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等,其中蒸汽计量单位为t/h,热水和有机热载体为MW;此外,涉及发电且执行GB13271的锅炉,其主要产品还包括发电量,发电量的计量单位为kWh。
锅炉生产能力可参考锅炉额定出力。
生产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8760h;供暖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结合当地供暖时长审核,一般不超过7个月,即5040h。
4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原料/辅料名称、年燃料使用量、计量单位应填写完整。
原料应根据锅炉加热介质正确选择,包括锅炉用水、有机热载体及其他。
工艺辅料填报完整,包括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脱硫剂、脱硝还原剂以及常用水处理药剂等。
(2)燃料的组分、热值、年燃料使用量应填写完整,注意审核数据来源及准确性:
1)锅炉燃料信息按前三年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进行填报,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设计燃料分析数据进行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运行周期内所有批
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填报;
2)必须提供锅炉燃料信息证明材料(至少上传必填项燃料信息证明材料,如燃料检测分析报告或者燃料数据信息来源证明等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3)固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灰分、收到基硫含量、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燃煤锅炉还需填写煤中汞含量;液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硫含量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气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硫分(按硫化氢计)和燃料低位发热量;
4)注意热值单位和年燃料使用量的单位,固体及液体燃料分别为MJ/kg、t/a;气体燃料分别为MJ/m3、万m3/a;
5 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
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
(1)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对照技术规范第六章判断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若污染物采用的是协同控制措施,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中标注“协同控制”。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
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2)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
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主要来自储运和制备单元,如燃料堆场、储油罐、氨水罐等。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并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能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3)核实废气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准确。
锅炉单台出力10t/h(7MW)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t/h(14MW)及以上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t/h(7MW)以下且
合计出力20t/h(14MW)以下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6 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废水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
(1)核实废水类别、废水污染物种类填报是否完整;废水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准确:废水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一般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应根据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判别。
(2)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
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3)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
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
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7 表6 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
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的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若不满足,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承诺改正措施及改正期限。
8 表7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注意标准名称及限值填写的准确性;若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注意不要漏填。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
(1)审核主要排放口是否完整填写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以及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是否完整填写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审核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与标准一致。
审核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是否清晰,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审核时应注意:
1)许可量确定的原则:对于新增污染源(2015年1月1日起投产),: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及环评文件要求三者取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现有排放源(2015年1月1日前投产),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两者取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计算方法、公式、参数选取来源以及许可量取严过程应描述清晰,计算结果准确无误,最终计算结果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2)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填写是否正确: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限值”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冬防应对等时段对排污单位更严格的控制要求;若有,应审核排污单位是否填报正确。
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和无组织管控现状(即表9中填报的无组织防治措施),从而可以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 表10 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核实“全厂合计”是否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量之和、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许可量数据是否为取严数据。
现有排放源:规范计算结果及总量控制指标二者取严;
新增排放源:规范计算结果、总量控制指标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三者取严。
12 表11 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应填写各排放口对应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以及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应填报雨水排放口相关信息,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和名称,填写排放口经度、纬度、排水去向、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信息。
13 表12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如排污单位污水为间接排放,则填写此表。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信息应与表5保持一致。
需准确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污染物种类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
注意填报的是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不是排污单位的排放控制要求。
14 表13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标准要求,审核标准名称及限值填写的准确性。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雨水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填写化学需氧量,但无需填报执行标准名称和浓度限值信息,填报“/”。
地方有更严格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5 表14 废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排放口名称、编号和污染物种类应与表5保持一致。
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区分应与表5中“排放口类型”保持一致。
应审查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否准确。
注意,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雨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也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地方有更严格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6 表15噪声排放信息表
噪声排放信息表可不填写。
地方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17 表16 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
审核固体废物来源、名称、种类、类别、产生及处置等是否填报完整。
锅炉固体废物来源包括两类:一是来自生产单元,如燃煤锅炉所产生的粉煤灰、炉渣;二是来自治理单元,如除尘系统的废弃滤袋;脱硫系统的脱硫石膏、脱硫灰渣;脱硝系统的废脱硝催化剂等。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分为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
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各种固体废物处理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之和)的差值即为排放量,应填报“0”。
综合利用或处置时,应在“备注”中说明具体综合利用或处置的方式。
18 表17 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污染源类别填写废水或废气。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和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应与表8和表9(废气)、表14(废水)保持一致。
监测内容并非填写污染物项目,应填写废水“流量”;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烟气参数,包括烟气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含氧量等,见执行排放标准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应填写相关气象因子,包括风向、风速等,见HJ/T 55和执行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技术规范的相应要求。
开展自动监测的,应填报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的手工监测相关信息,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开展手工监测”。
手工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雨水排放口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一是监测污染物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是监测频次填写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HJ 819、HJ/T 373中相关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包括监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使用标准物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质控方法。
委托第三方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其资质进行确认。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和存档要求应符合技术规范和HJ 819的相关规定。
19 表18 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不要有漏项,如缺少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等。
记录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不能随意放宽。
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同时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
注意区分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单位台账的差异。
20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
21 改正规定
改正问题、措施和时限要求要明确,并与前面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如现状为无组织排放的改为有组织排放、尚未进行自动监测的改为自动监测、现有污染治理设施不能达标的提升改造为可达标设施等。
22 附图
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流向、产排污环节等内容。
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23 附件
应提供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燃料信息证明材料、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许可排放量计算说明书等。
三、其他重点关注内容
对于排污许可证副本,应注意除申请书中相应内容外,还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守法)报告、信息公开、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等。
1、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生态环境部门可将国家和地方对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等写入“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