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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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参与权
张小军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甘肃天水741020)
摘要: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环境权利。公众参与是体现公民环境权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许多国家的环境法也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环境立法权、环境行政听证权、参与环境决策权和环境监督权,我国确立完备的环境参与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环境参与权是法律赋予公众的权利,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环境管理的民主化,但我国现行立法很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环境参与权;分类;意义;完善。
On Environmental Participating Right
ZHANG Xiao -Jun
(Economical Management Department, V 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of Forestry , Gansu province, Tianshui Gansu 741020, China)
Abstract: The environmental participating right is that citizen enjoy a kind of important environmental right. Not only citizen participation is one of the main forms to refelect c itizen’s environmental right, but also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ditions to realiz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any nations ’environmen t laws also make concrete but explicit provision to it. Environmental participating right includes the right of participating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the hearing right of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on, the right of participating environmental policy decision and the right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or .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lete environmental participating right contains important law significance for china. The environmental participating right is a right that law give citizen , refelect the social civilization progresses and the democratization of environment management, But chinese present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sn’t complete, we must pefect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work.
Keywords: environmental participating right ; classification; significance; pefection
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参与权作为一项重要环境权利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1、环境参与权的内涵
环境参与权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中,公民享有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立法,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和听证,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环境权利;公众参与是体现公民环境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环境保护领域,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维护环境质量,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政府机关特别是环境行政机关的立法与决策、政策与计划等都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从而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密切程度不同的利害关系。因此,必须确立完备的环境参与权,使公民通过法定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使该活动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形成公众的参与机制,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和积极性,确保公众能够通过各种法定途径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2、环境参与权的分类
公众参与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许多国家的环境法也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环境参与权涉及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听证、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等众多方面。因而,环境参与权可以包括以下权利。
2.1 参与环境立法权
环境立法与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保护休戚相关。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对公民的环境权益和
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保护不够,立法者往往只站在某一行政机关的立场上考虑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忽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立法既要强调和保障行政执法,又要注重保护公众和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为此,必须加强环境立法的民主性,使公民有权参与环境立法。同时,广泛听取、考虑和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利益和要求,使环境立法在更广阔的领域里体现公民的利益、智慧,遵循和体现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等自然科学规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2 环境行政听证权
环境行政听证权,是指公民有权通过论证、辩论的听证程序保证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便或不公正的影响。听证制度是行政权力得以客观、公正、合法行使的保障,同时也是政府适当、合法的环境管理得以实现的途径。
听证程序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是公正行使权利的基本内容,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环境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都必须公正、适当;行使行政立法权时应遵循立法听证的要求;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时,须遵循司法活动要求进行司法听证,从而切实体现环境行政听证权。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导入听证制度,既有利于提高环境评价的工作质量,又有利于保障公民环境权,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我国在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分别对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作出规定,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从而赋予广大公众以环境听证权。
我国的听证程序是在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上被法律确认的,该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是我国法律关于行政听证权的具体体现,但此听证程序仅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当然它也适用于环境行政处罚之中,而且应在更多领域适用听证程序,以保障广大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加强国家的环境管理。
2.3 参与环境决策权
参与环境决策权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它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广大公民作为人类的一分子,对与维持自身生存休戚相关的环境品质的改善当然享有决策的权利,所以在诸多国家的环境法中都确立了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条款。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的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也都充分肯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并要求各国政府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1992年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明确指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公众广泛参与决策也是«21世纪议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基础,«21世纪议程»用几章内容论述了许多不同的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和青年、士著居民、非政府组织、地方当局、工人和工会、商业和工业、科学家和技术专家以及农民。在许多情况下,这些群体的个人和成员是关于许多环境问题的成因和解决方法的最好的知识来源。公众参与能动员和充分利用这些知识、技能和资源,提高政府行动的有效性。在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种观点已深入人心。公众参与越来越被认为是许多环境政策起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确保公众参与的一个日益重要的法律手段是环境影响评价(EIA),EIA要求在决策之前研究和公布重要的公共和私人项目的环境影响,而且通常把听证会作为EIA过程的一个正式部分。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以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组织都把公众参与作为EIA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外国实行的以公众参与EIA为主的方法所不同的是,我国的EIA主要是依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组织。有鉴于此,为了体现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权,我国在新修改的单行环境保护法律中作出了规定。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4款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3款都作了同样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这里所体现的参与决策权,也就是能够使公众有机会和利用正常的途径向有关决策机关充分表达其所关心的环境问题的意见,并确保其合理的意见能够为决策机关所采纳,以保证环境决策的正确性、客观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