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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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

论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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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培然 ( "01# / ) , 男, 法学本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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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卷第 # 期 $%%& 年 "" 月
杨培然等
论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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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根据不同性质的环境权和由此引发的不同法律关系, 正 确处理环境纠纷, 充分维护权利主体的相关权益, 并最终 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公环境权的内容包括日常环境管理权、 环境行政许可 权、 环境行政处罚权、 环境行政强制权、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的刑事追究权等。有学者主张在环境权制度中确立国家 的民事主体身份, 国家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向环境侵害 者主张相关权利, 并认为这样可以加大环保力度。实际 上, 国家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 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 为、 恢复环境、 支付补偿费用, 并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这 里的 “责令” 有别于民事请求,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国家 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权的正常行使来维护国家或公共环境 权益, 即使某些行政行为未能执行, 还可以通过法院的强 制执行来解决。当然, 在某些非正常情况下, 例如负有法 定职责的环保部门不能很好地行使职权, 使国家或公共环 境权益遭到侵害, 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追究环境侵害人的责任。 私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环境利用权、 环境参与权、 环境 知情权、 环境请求权等相关权利。环境利用权是私环境权 的核心内容, 就是权利主体在环境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合 法享受适宜的环境、 依法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 参与权就是权利主体依法参与环境的保护、 改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境资 源的分配等活动的权利。环境知情权就是权利主体对于 其生存、 发展所依赖的环境的变化和发展拥有知晓的权 利。对于环境请求权, 许多论著解释为权利主体通过诉讼 要求法院维护其环境权益的权利。实际上, 环境请求权并 非仅限于此。无论是权利主体自行向侵害人主张权利, 还 是通过仲裁、 诉讼等途径要求追究环境侵害人的责任以维 护其环境权益, 都是对环境请求权的有效行使。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环境保护公众参权实现

环境保护公众参权实现

浅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一些因为环境被破坏而引发的事件,如”太湖蓝藻事件”、”安徽蚌埠村民因企业排污死于怪病”、”湖北自来水污染事件”等等,让我们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迫切性和严重性。

因此,除了完善法律来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公民参与至生态环境中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本文正是从这样的背景之下,尝试探讨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以及实现路径,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权;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环境权的理论基础(一)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公民环境权是社会权的组成部分,是指公民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态环境条件的权利。

此权利主要强调公众对环境功能的利用与价值的享受。

”公民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与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

”“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

”“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的义务,凡造成损害都有赔偿的义务”等,都是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公民环境权既包括对良好环境的享有权,也包括对恶化的环境的拒绝权利。

(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公民环境权参与权主要构建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之上:1、公共信托理论每个公民对自然资源都享有同等的使用权,而每个个人都不需要对环境的维护与消耗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这是环境被过度开采利用的首要原因。

这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公共物品理论。

此理论所表达的含义是公共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而且任何人不必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承担责任。

于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只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注重对所利用资源的承载量及自己行为的破坏程度进行补救,导致环境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要排除此后果,需要公众各自主张自己的优良环境权。

而每个人都主张耗费成本大,通常由一部分人代为行使,这就叫做公共信托理论。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探讨》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探讨》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探讨》摘要。

目前,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已经获得了各国的认可,并且在各个国家都开始实行,确保了公众参与环境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督,使得环境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积极地邀请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不仅可以使环境的行政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同时也可以使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以更好地保障生态环境的平衡。

希望本文对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重要性;完善措施环境问题是目前社会各界都在探讨的问题,针对环境实施保护,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共识。

为保障环境可以得到良好的保护,就需要合理的建构相应的公众参与制度,依据该制度来确保公众可以更为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以减少环境污染,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1.1可有效地遏制坏境违法行为的出现环境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与政府有着一定的关系,然而,环境问题涉及到多个层面的内容,执法机关在进行环境监督的过程中,也无法做到针对所有的环境问题实施监督,所以,建构公众参与制度,可以依据该制度来更好地防止环境违法问题的出现,有效地弥补执法机关在监督上的缺陷,防止环境问题更加深入的恶化。

另外,我国的环境执法机关本身建立的时间就较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出了放纵的姿态,再加上一些利益的诱惑,执法机关屡屡出现违法的行为。

而面对这样的状况,公民逐渐意识到了自身的责任,其环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地转变,其作为权利的执行者以及权利的拥有者,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今社会的发展。

而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方式就是在这一趋势下发展得来的。

在环境管理中,公众积极地参与,所具有的优势更为明显。

第一,环境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将两者高度地结合在一起,可以确保环境决策所依据的资料更加地可靠,这样可以使得环境管理中的政府行为得到优化,确保环境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民参与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民参与

2006.12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民参与□何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为预防和减轻某项政策的实施或者拟建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

在该制度中,公众参与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就相关公众的界定、公众参与的前提、参与的方式、参与的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02-0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征求公众对拟议行动的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一项依据,避免拟议行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环境权益。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完善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中最突出的成就是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但是如何界定相关公众,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及法律救济在此法中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甚至没有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本文试图就以上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以期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的公民参与制度。

一、相关公众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但对公众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说明。

公众通常是指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共同的兴趣或关注某些共同问题的社会大众或群体。

公众环境参与权是属于全体公民的权利,但是由于时间﹑地域﹑经济﹑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一个建设项目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不可能让所有公民都参与进来,因此如何界定相关公众就很必要了,如果参与公众范围太宽可能会影响效率,或者因不能对众多的公众进行有效的组织而使参与流于形式。

反之如范围过窄,则界定范围过于排他所产生的风险可能要大于过于宽泛所产生的风险,被忽视﹑排斥的利益团体对公共决策造成的威胁也可能远远大于那些没有被忽视的非相关利益团体的威胁,我们不能忽视那些在决策上享有利益却没有正式组织起来的公众。

环境权

环境权

环境权定义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具有如下性质:1.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道义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是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之汇合,是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是一种新型法权。

环境权作为首义权利、习惯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不同的时代,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人类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之差异,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内容。

2、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集体性的主体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

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

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每个环境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

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征,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也都相应地规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

4、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叉的新型法权,是具有鲜明个性、兼有各种权利性质和内容的一项新型权利。

正是由于环境权的上述性质,使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权成为可能。

它以限制经济发展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弥补传统法律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缺陷,发挥传统法律权利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

目前,各国普遍重视环境立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摘要:环境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社会活动而存在和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我国也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

目前最首要的就是建立系统的环境管理制度和规章,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相应的职责。

其中最重要的则是实现环境行政权和公民环境权的合理配置。

环境行政权在环境保护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公众环境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权利;但公众环境权的行使往往有其独立性一面,构成对环境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关键词:环境管理环境行政权公民环境权环境法律责任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立法问题也逐渐受到国家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优化配置是两大首要问题。

环境法作为人类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应为调整环境社会关系提供有效的法权模式,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从而保障环境法保护下社会秩序的良好实现。

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各国均在立法上做出了积极的反应,确立了环境行政权以保护环境。

同时,由于环境民主理念的兴起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环境权在环境立法上也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

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我国也应将环境保护提高到国家职能的地位。

为了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我国必须建立并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各机构相应的职责,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家要实现对环境有效的管理,首先必须掌握环境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而这也需要制定环境规划。

制定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

环境管理不是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能够单独完成的工作。

环境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使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都能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完成各自职责内的环境管理工作。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

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

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

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

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

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

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

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

公众参与原则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二战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忽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公害事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1969年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法》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予以实施;1972年后更多的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肯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开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

1992年《21世纪议程》里相近的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其后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也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

论环境权的概念

论环境权的概念

论环境权的概念摘要: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进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

其主体限于自然人;其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其内容是指向环境生态功能这一特定客体的利益群;其权能包括对良好生态功能的保有权、享受权等实体性权能和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性权能,其中,环境参与权是核心权能。

关键词:环境权;概念;界定自20世纪60年代世界范围内显现“环境权”这一概念以来,几十年过去了,但是,中外法学界对“环境权”的概念、内容、形态(种类)、属性等这些大体而又重要的理论问题,至今仍众口纷纭,莫衷一是。

乃至有人提出了“环境权那个概念是不是真的有必要?”的质疑[1]。

理论上的混乱、立法上的迟缓和司法实践中的被排斥,与学者们当初提出“环境权”时的热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有学者以为:“环境权难以操作和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一个重要缘故,是学者在环境权研究中的乌托邦偏向和巫师化偏向”。

(注:周训芳教授说明说:所谓“乌托邦化”偏向,是指一些环境法学者提出的环境权理论过于理想化,他们所虚拟的社会理想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想图景,远离现实世界而难以被人们广为明白得和同意;所谓“巫师化”偏向,是一些研究者完全离开了法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常规,不将必然的学术标准和科学标准一以贯之于他们的研究中,现在采纳此种标准而彼时采纳彼种标准,一味地求新求异,从各类学科知识和人类体会中拼凑出了匪夷所思的环境权图案,仿佛巫师作法。

(参见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1.))笔者以为那个判定是切中要害的。

它确实反映了环境权理论研究中的一些现实。

如有的学者试图用环境权涵盖一切权利,将自然资源权、环境行政治理权、环境资源利用权,乃至国家主权等通通囊括其中;有的学者的著述中成心无心地混淆不同窗科所用的概念,云里雾里,令人不知所云。

但是,环境权绝不该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大杂烩”。

相反,它应当是一个具有严谨的内在逻辑和环境法特点的独立的权利,即环境法上的权利。

环境法 第3章4 环境权理论

环境法 第3章4 环境权理论

第三节、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一、环境权的人权属性
法律上的权利 是一项基本人权 独立的人权 是确定的权利
二、环境权的内容
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状况知情权 环境事务参与权 环境侵害请求权
三 环境权含义的分解与组合
重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重构私法和公法的关系 重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四、环境权的逻辑构成
案例分析:京通快速路噪声案—环境 资源利用权
2004年3月,北京通惠家园小区杨某等16户业主 起诉称,因受所邻京通快速路交通噪声的长期困扰, 其安宁生活环境权、休息权和正常通风权受到侵害, 并一致认为噪声来源系由首创公司经营的京通快速路 主路、市政管理处养护管理的建国路(京通辅路)和 地铁运营公司经营管理的复兴门—八王坟地铁(复八 线)。经业主共同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显示噪声 严重超标,故要求上述三被告与该重点工程的建设单 位——城市开发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 任,赔偿每户5万元。四被告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
二 立法与司法
司法实践 环境权立法赋予国民获得环境诉讼
主体资格,建立诉讼程序,开始环 境权司法审判
第二节、环境权的含义
一、环境权的语义 环境的权利 对环境的权利
二 环境权的一般定义
环境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 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1. 目的是人类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2. 主体是人; 3. 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 4. 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案例分析:美国费城城市规划公 众参与案例
2000年4月11日,费城问讯报(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报道,费城华埠所在的 12街与Vine街附近,将有可能选择修建新型的 费城棒球场。为了保护费城华埠的传统风貌、 居民的生活环境、未来的发展空间,费城中华 公所与费城华埠发展会以及全体居民开始了反 对新建棒球场的城市规划建设公众参与活动。

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 行政管理论述类范文分享

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 行政管理论述类范文分享

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摘要环境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是指在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所进行的与环境相关的活动中,利益相关的个人、团体和组织获得相关信息,参与有关决策,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相应的环境政策,以保障自身的权利并促进环境改善的活动。

环境治理已成为城市稳定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既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有效达到环境治理目的的一条重要途径。

因此本文以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的参与情况为例,提出完善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从而探究公民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为提升公众健康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

关键词:环境治理;公民参与;参与途径;问题一、绪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

先开发后治理的环境治理理念严重破坏了我国生态环境。

H市近30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环境污染问题令人担忧,报告显示,H市面临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形势严峻。

十八大报告和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也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问题。

“公民参与”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发挥反映群众诉求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的自治功能在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程度在各省市有很大差异,也各有特点。

本文以H市为分析样本,通过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的主要实践与经验,以及公民参与对推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成效及发挥的作用,探讨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现状表现及原因,从公民参与意识、参与渠道选择以及相关机制的建立等多方面为完善H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制度提出对策[1-2]。

二、现阶段H市公民参与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环境问题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成为社会主要矛盾。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全民共治。

环境权的探究

环境权的探究

环境权的探究鉴于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己经严重影响着宪法所保护的生存权。

更由于国际社会对人权的重视,而环境危机问题又会对当代人以及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的、正在发展中的权利现己被一系列国际文件所确认,并广为各国宪法所认可。

在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正逐步提高,环境权迈入法定权利具有必然性。

标签:环境权;属性;法定权利1环境权的基本概述1.1环境权的发展历程环境权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而提出来的一项新兴人权。

它为世界所接受的标志,是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的发表。

《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环境权是继《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并在许多国家纷纷得到响应。

1.2环境权的定义虽然环境权已进入蓬勃发展时期,但是,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很多学者仍对其定义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环境权是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权是法律主体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是一个由多项子权利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系统,如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

我国的学者对环境权的界定呈现扩大趋势。

而本人认为所谓环境权,是指公民在良好环境中享受一定环境品质的基本权利,而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不包括不具有自然生命的法人、组织或国家,也不包括动植物或其他自然体。

但是,在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作为自然人也应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

所以,更加确切的说,环境权的主题是自然人。

第二,环境权的客体是指能够对人类生产或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环境及其构成要素,不包括国家行为。

论环境法权利

论环境法权利

余江龙2009201067论环境法权利环境恶化已经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为世人所关注。

环境问题的产生有自然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原因。

对人为造成的环境问题,人类应该通过立法来遏制。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

当前,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这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

环境权要成为一项实有权利,还有待时日。

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陷,以及生态学研究的成果和新的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影响,运用环境权理论来指导环境立法将是大势所趋。

环境法中的基本制度都是以环境权的维护为中心而展开的。

国内研究环境法的最著名的学者几乎都在关注这个问题,并且发表了上百篇论文[1]以及著作。

在研读过这些关于环境权研究的成果后,内心并没有了开始时候的那种兴奋。

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是,无论是环境权最早被提起的日本,还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学界对于环境权的讨论都是既有肯定说,也有否定说。

但是,从我国大陆地区研究环境权的学者来看,尽管在观点上多少存在些差异,但是,几乎从来就没有人对于环境权作过否定性的思考[2]。

尽管国内学者在谈到环境权争论时,也提到过否定说,但也只是简单一笔带过,未作深入阐述。

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对于环境权这个概念学者之间还有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环境权,正是居民群体所享有的拥有一个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而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以及企业、社团也具有环境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一、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二、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世纪随着人类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开辟了公众参与制度的先河,随后为许多国家所效仿。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克服和弥补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在环保领域的缺陷,有利于排除环境侵害、处理环境纠纷,环境保护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主体,实施公众参与制度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通过公众的力量,也能更好的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利益。

由于我国公众参与制度还不健全,对此笔者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希望以此唤醒我国法律政策的制定对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视,给环境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和作用(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公众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

然而不同的学者对其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的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资源决策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及其代表根据环境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参加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环境经济行为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公众自我保护环境”。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平等的参与与其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这里的公众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团体组织,参与范围包括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救济等不同阶段的环境法律实施活动。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西方国家纷纷兴起政府治道变革的浪潮,虽然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但却有着共同的本质特征,即重新定位政府职能,把政府主要职能界定为“掌舵”而不是“划桨”;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还权于社会,与公民社会合作治理,政治权力向公民社会回归,扩大公民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直接参与”。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摘要:在追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环境的污染问题也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

为了加强对国家环境的管理和保护,我们需要公众能有更多的渠道、更高的积极性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中很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可以说保护环境是一项全民参与的事业,任何人在当今社会都不可能脱离整体环境独善其身。

探究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希望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环境的保护发展。

关键词:环境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有学者称之为“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也有学者称之为“环境民主原则”、“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

它主要包括获得信息的权利、参与决策的权利、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在上世纪60年代公众参与原则就已经存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对应的环境问题也就愈加突出,在这样的情形下,更加需要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程中去,并成为推动和实践这一进程的主力军。

一、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一)公民参与的权力没有的到有效地保障环境侵权的救济是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是具有可诉性的,有侵权必有救济。

很多国家对环境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可以对使公民受到环境利益损害或处于环境损害危险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每个公民的权力和资格,这样可以对公共环境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但是中国在环境法中对于公众参与的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环境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条例。

索赔权和诉讼权仅限于遭受直接环境损害时才能行使。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环境损害往往具有长期性、间接性、滞后性、无形性,而且环境一旦超出其本身的自净能力,治理的成本是巨大的。

在环境损害中受害的群体由于受到起诉资格的限制,提出诉讼往往不被法院受理;即使被法院受理,胜诉的几率也很小。

浅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权

浅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权

浅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权[摘要]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理论基础是公民享有环境权。

文章主要从公众参与权的概念、现实意义入手,分析了目前我国公众参与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使公众参与权得到充分的完善,以发挥出其对实现环境法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公众参与是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环境问题比较严重,而国家的财力物力和环保专业队伍力量有限,这就要求广大公众作为政府力量的补充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

一、公众参与权的概念及意义公众参与制度,有的学者称之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制度”,有的学者称之为“环境保护民主制度”,也有的学者称之为“环境民主制度”。

公众的环境参与权就在公众参与制度中得到体现。

在环境法律中,公众参与权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公民享有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立法,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和听证,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权的内容非常广泛。

具体内容从纵向看,包括预案参与(公众在经济环境政策、规划和计划制定中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参与)、过程参与(指公众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及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末端参与(指公众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行为参与(指公众自觉保护环境的参与);从横向看,包括公众参与的实体机制,即知情机制、表达机制与监督机制的总体以及公众参与的诉讼机制和环境结社权。

公众中蕴藏着保护、治理环境的巨大潜能和无穷的创造性,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有着非常重耍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一是有利于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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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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