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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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肃党纪政纪,查处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乡党政机关、村组干部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抓好,对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党政机关、10个行政村组干部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办法。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对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决策、决定、规定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及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盲目决策,或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未进行稳定形势评估和制订切实可行的维护稳定预案,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排查、不调查处理,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要求在政策法规范围内应
解决而不解决,或拖延、推诿,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为维护小团体利益或因陷入非法利益格局而支持、纵容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第九条在处理涉及社会稳定问题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甚至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擅离职守甚至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或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导致决策失误,处置不当,丧失有利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三、追究责任的方式
第十三条检查述职。

凡发生本办法“追究责任范围”所列行为及逾千人群体性事件和管辖范围内群众到县进州重大集体上访,或因同一问题两次以上围堵县委政府的,乡主要领导或相关主要负责人应向县委政府作专题述职并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一票否决。

凡发生本办法“追究责任范围”
所列行为的,扣减当年相关目标分值,降低一个档次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晋级和晋职。

第十五条纪律处分。

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并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行为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乡、各村组对维护社会稳定失职渎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情况,应在处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县委(乡)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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